借亲戚朋友的名字买房,如何图书馆规避法律风险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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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 厦门一男子借亲戚名义买房被查封
很多人因为限购等房产政策导致没办法买房子,会借用亲戚或者朋友的名义买房子,但是“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和官司屡见不鲜,“借名买房”可能会让亲人变成仇人哦,厦门一男子借亲戚名义买房被查封,跟随信用家装修网小编一起来了解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吧!“借名买房”,房子被查封了!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官司。据悉,黄先生因遭到限购又想买房,就借用表妹的名义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不料,表妹因帮人担保卷入一起经济纠纷,被判连带偿还上百万元的租金,结果,黄先生借名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而且,接下来他的房子还可能会被拍卖。对此,律师提醒说,借名买房暗藏“赔了房子又折钱”的风险,一旦遭遇法律纠纷,买房人很可能无法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因此,不要存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房。借名表哥遭到限购,借表妹名买房黄先生是福建省龙岩市人,因为他是外地户口,受厦门市的房产限购政策影响,他属于限购对象,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厦买房。所以他就想“借用”表妹刘小姐的名义在厦购房。刚好,表妹是厦门户口,可以在厦购房。于是,2014年3月,黄先生就以表妹刘小姐名义购买了集美区的一套房产。据黄先生说,案涉房产的首付款35万元由他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虽然,按揭贷款以表妹名义办理,但黄先生每月将按揭款汇至表妹的贷款账户至今。案涉房产交付后,也是由黄先生进行装修,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黄先生支付。实际上,也是黄先生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所以,黄先生说:“我才是案涉房产的真实权属人。”对此,表妹也认同他这一说法。被封表妹帮人担保,房子被查封了!不料,黄先生借名购买的这套房子不久前却被湖里区法院查封了。原来,表妹刘小姐因帮人担保,卷入了一起经济纠纷,结果被判要连带承担上百万元的房租及利息。因此,刘小姐名下的房子被人申请查封了。经查,刘小姐是湖里区一家涮涮屋的经营者。几年前,外地一家餐饮店因签订店面租赁合同,需要担保,就让刘小姐的涮涮屋帮忙担保。后来,这家餐饮店因拖欠租金被告上法庭。经审理,这家餐饮店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已经高达上百万元。所以,法院针对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餐饮店与涮涮屋承担还款责任,需要偿还租金、利息等合计100多万元。刘小姐作为涮涮屋经营者,也要承担还款责任。随后,因被告餐饮店老板和刘小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餐饮店老板和刘小姐都无力偿还,于是,黄先生借用刘小姐名义购买的房子就成为唯一可执行的房产了。所以,对方就向湖里区法院申请查封刘小姐名下的这套房产。法院受理后,很快就裁定查封了案涉房产,也就是黄先生借用表妹名义买的房子。争议借名买房被封,能不能讨回来?无奈之下,黄先生为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他的诉讼请求很简单,就是请求法院判令不得执行他借名购买的位于集美区的这套案涉房产。不过,申请查封房产的刘先生则反驳说,法院依据刘先生的申请对刘小姐名下房产保全并无不当。刘先生也是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他说,黄先生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案涉房产的权属人,而且,本案中被查封房产,是登记在刘小姐名下,因此原告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是不能成立的。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当中,案涉房产备案登记在刘小姐名下,体现案涉房产权利人为刘小姐,黄先生虽举证证明由其出资购买案涉房产,但尚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为该房产的权利人。而且,即使此后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黄先生为权利人,该生效法律文书也系在本院依据刘先生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案涉房产之后作出。因此,黄先生以借名购房,自己是实际房产权利人为由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依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专家说法“借名”不受法律保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借名购买限购的普通商品房,借名人只享有对登记名义权利人的债权,并不对这些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以借名人确认所有权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不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借名买房的行为存在三大风险:第一,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法院查明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如果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屋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法院拍卖。最后,如果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可能要不回来。相关链接借名买了4套房 引发房产“争夺战”“借名买房”,可能会让亲人变仇人。此前,厦门中院也曾受理过一起因“借名买房”导致亲人反目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是原告的大嫂。原告林小姐(化名)“借用”大嫂名义买了4套房,后来大嫂拒绝将房产过户还给林小姐,结果引发官司。原来,十年前,林小姐的大嫂张女士(化名)与厦门一家开发商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位于思明区的4套房产,全部购房款项共计187万多元,已陆续付清。随后,林小姐与张女士就这4套房产又签订了4份协议,分别约定林小姐将这些房产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林小姐仍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张女士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协议还约定,林小姐如将该房屋重新过户到林小姐名下,张女士应无条件同意等。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借用大嫂名义买房,林小姐还对自己与大哥和大嫂的对话进行了录音。另外,林小姐还办理了公证。她到公证处,针对案涉房产事由申请对大哥和大嫂的通话内容与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但是,购房数年后,大嫂不配合将房产过户还给林小姐。为此,林小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4套案涉房产属于自己所有,并将产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而林小姐的大嫂否认案涉房产是林小姐出资借名购买的。最终,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支持原告林小姐的诉求,要求张女士配合将4套案涉房产过户到林小姐名下。终审判决认为,张女士取得房产证书后,与林小姐签订了4份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这些协议书和录音公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林小姐为讼争4套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根据协议约定,案涉房产系林小姐所有,因此,林小姐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林小姐所有,并要求张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以上就是信用家装修网小编介绍的相关内容,“借名买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大家要慎重考虑哦。更多房产知识可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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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仅仅是挂一个名你好,你个人征信黑掉,这显然是准备以你的名义贷款或者让你做担保人。如果你亲戚还款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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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一下我12年买的亲戚房子,写了卖房合同,没过户,入住到现在,亲戚在去年把房子抵押给贷款公司,因没能力偿还贷款,现在法院执行该房子,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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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拒绝搬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权,需要委托律师可以来电咨询
婚前男方出钱买的房子,,有银行流水证明,房子是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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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借我的身份证买房子,一年后在过户给他,这对我以后买房有影响嘛?他是分期付款
亲戚借我的身份证买房子,一年后在过户给他,这对我以后买房有影响嘛?他是分期付款
提问者:wl9465***时间: 21:15:04地点:1个回答
你好,未过户期间在购房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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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可以起诉他收回费用。2,原案可重找律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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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知识:借亲戚朋友的名字买房 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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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贷款审批条件等政策法规的影响下,不少没有资格或贷款困难的买房人便另辟蹊径,借用他人名义来购买房屋。但“借名买房”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李先生想借用朋友的名义贷款购买一套房,他该怎么做才能确保日后不会出现纠纷?针对以上问题,律师作出解答:你可以和朋友签订一份协议,表明是由你出资购房,只是借用了他的名字,同时一定要把房产(新闻 新房 论坛 微博 )证放在自己手里。此外,你还可以和朋友签订一份抵押合同,把房子抵押给你,并进行登记,防止他把房子出售。但这些都不能够杜绝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所以你必须谨慎而行。借他人名义买房,需知道有这些法律风险。一、名义产权人反悔如果名义产权人(被借名买房的人,非实际购房者)反悔,而出资人又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二、银行贷款合同提前解除如果银行查明实际购房人与贷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能依据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而一旦无法取得贷款,房屋的购买就可能出现困难。三、名义产权人陷入债务等纠纷从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到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的这段时间,一种情况是,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另一种情况是,名义产权人中途发生意外,很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四、名义产权人私下卖房如果名义产权人不守诚信,偷偷将该房产出售,而购房者(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购买了该房产,那么,真正出资的购房人就可能无法追回该房产。五、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如果借名买房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即便双方签署了这种书面协议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不予受理。六、过户产生的税费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重要!重要!重要!如何尽可能地规避“借名买房”带来的风险?一、弄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所要购买的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二、签订“借名买房合同”需言明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应当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格外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等特殊条款,防止因房屋所有权不明确,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三、借名买房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务必保存好。这样一旦名义产权人对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反悔,借名买房人就可以凭借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归借名买房人所有。四、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为防止名义产权人违反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最好约定:登记购房人不得过户房屋、迟延过户、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等等;如果出现此类违约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就为双方严格履行借名买房合同,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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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借亲戚名义买房被查封 提醒:借名买房三大风险
表哥借表妹名义买房,表妹帮人担保卷入官司“负债”百万“借壳”买房子,竟被查封了!“借名买房”,房子被查封了!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官司。 据悉,黄先生因遭到限购又想买房,就借用表妹的名义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不料,表妹因帮人担保卷入一起经济纠纷,被判连带偿还上百万元的租金,结果,黄先生借名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而且,接下来他的房子还可能会被拍卖。对此,律师提醒说,借名买房暗藏“赔了房子又折钱”的风险,一旦遭遇法律纠纷,买房人很可能无法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因此,不要存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房。借名表哥遭到限购,借表妹名买房黄先生是福建省龙岩市人,因为他是外地户口,受厦门市的房产限购政策影响,他属于限购对象,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厦买房。所以他就想“借用”表妹刘小姐的名义在厦购房。刚好,表妹是厦门户口,可以在厦购房。于是,2014年3月,黄先生就以表妹刘小姐名义购买了集美区的一套房产。据黄先生说,案涉房产的首付款35万元由他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虽然,按揭贷款以表妹名义办理,但黄先生每月将按揭款汇至表妹的贷款账户至今。案涉房产交付后,也是由黄先生进行装修,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黄先生支付。实际上,也是黄先生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所以,黄先生说:“我才是案涉房产的真实权属人。”对此,表妹也认同他这一说法。被封表妹帮人担保,房子被查封了!不料,黄先生借名购买的这套房子不久前却被湖里区法院查封了。原来,表妹刘小姐因帮人担保,卷入了一起经济纠纷,结果被判要连带承担上百万元的房租及利息。因此,刘小姐名下的房子被人申请查封了。经查,刘小姐是湖里区一家涮涮屋的经营者。几年前,外地一家餐饮店因签订店面租赁合同,需要担保,就让刘小姐的涮涮屋帮忙担保。后来,这家餐饮店因拖欠租金被告上法庭。经审理,这家餐饮店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已经高达上百万元。所以,法院针对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餐饮店与涮涮屋承担还款责任,需要偿还租金、利息等合计100多万元。刘小姐作为涮涮屋经营者,也要承担还款责任。随后,因被告餐饮店老板和刘小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餐饮店老板和刘小姐都无力偿还,于是,黄先生借用刘小姐名义购买的房子就成为唯一可执行的房产了。所以,对方就向湖里区法院申请查封刘小姐名下的这套房产。法院受理后,很快就裁定查封了案涉房产,也就是黄先生借用表妹名义买的房子。争议借名买房被封,能不能讨回来?无奈之下,黄先生为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他的诉讼请求很简单,就是请求法院判令不得执行他借名购买的位于集美区的这套案涉房产。不过,申请查封房产的刘先生则反驳说,法院依据刘先生的申请对刘小姐名下房产保全并无不当。刘先生也是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他说,黄先生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案涉房产的权属人,而且,本案中被查封房产,是登记在刘小姐名下,因此原告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是不能成立的。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当中,案涉房产备案登记在刘小姐名下,体现案涉房产权利人为刘小姐,黄先生虽举证证明由其出资购买案涉房产,但尚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为该房产的权利人。而且,即使此后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黄先生为权利人,该生效法律文书也系在本院依据刘先生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案涉房产之后作出。因此,黄先生以借名购房,自己是实际房产权利人为由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依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专家说法“借名”不受法律保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借名购买限购的普通商品房,借名人只享有对登记名义权利人的债权,并不对这些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以借名人确认所有权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不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律师提醒借名买房“三大风险”!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借名买房的行为存在三大风险:第一,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法院查明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如果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屋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法院拍卖。最后,如果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可能要不回来。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相关链接借名买了4套房 引发房产“争夺战”“借名买房”,可能会让亲人变仇人。此前,厦门中院也曾受理过一起因“借名买房”导致亲人反目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是原告的大嫂。原告林小姐(化名)“借用”大嫂名义买了4套房,后来大嫂拒绝将房产过户还给林小姐,结果引发官司。原来,十年前,林小姐的大嫂张女士(化名)与厦门一家开发商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位于思明区的4套房产,全部购房款项共计187万多元,已陆续付清。随后,林小姐与张女士就这4套房产又签订了4份协议,分别约定林小姐将这些房产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林小姐仍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张女士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协议还约定,林小姐如将该房屋重新过户到林小姐名下,张女士应无条件同意等。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借用大嫂名义买房,林小姐还对自己与大哥和大嫂的对话进行了录音。另外,林小姐还办理了公证。她到公证处,针对案涉房产事由申请对大哥和大嫂的通话内容与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但是,购房数年后,大嫂不配合将房产过户还给林小姐。为此,林小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4套案涉房产属于自己所有,并将产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而林小姐的大嫂否认案涉房产是林小姐出资借名购买的。最终,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支持原告林小姐的诉求,要求张女士配合将4套案涉房产过户到林小姐名下。终审判决认为,张女士取得房产证书后,与林小姐签订了4份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这些协议书和录音公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林小姐为讼争4套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根据协议约定,案涉房产系林小姐所有,因此,林小姐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林小姐所有,并要求张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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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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