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前为什么要股票质押式回购购

质押式回购?难道是刘老板玩大了,上市融的资金不够用?希望收购成功。_帝欧家居(002798)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质押式回购?难道是刘老板玩大了,上市融的资金不够用?希望收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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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 质押新规有哪些内容?为什么颁布质押新规? 再梳理-并购镖局
| 质押新规有哪些内容?为什么颁布质押新规? 再梳理作者:并购镖局 / 公众号:BBjr_gw发表时间 :3月12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正式开始实施,由于此前对新规早有预期,且经过前期的规范和过渡,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影响不大。但真的如此吗?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票质押并非什么新鲜事物。根据此前的一项统计数据来看,截止日,A股中有3469只股票仍存在股票质押的情况,这一数字占了A股整体的99.4%,显然A股已进入“无股不押”的时代。股票质押真这么好玩?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股票质押不好玩的一面——一不小心就爆仓啰~首先,先来看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新政说了些什么:(PPT解析)紧接着,为什么颁布质押新政?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而融资,说白了就是缺钱了。即使已经上市了的大公司,很多时候也还是缺钱的。理论上,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手里有大把股票,卖掉就能换钱花。但实际情况往往没那么简单......既然是自己的股票,为啥不能卖呢?原因有以下几点:R1:限售期对于创业者来说,上市之后,自己的股票不能立马就卖,得等个1~3年后才能交易,这就是限售期。R2:影响不好大规模的卖股票,是要发公告的,投资者看到后,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判断。R3:话语权上市公司股东一般很多,占了多少股份,和权利大小挂钩的,这也意味着你卖股票就是卖权利。R4:舍不得卖能上市的公司绝大多数实力还是有的,所以缺钱只是暂时的,等新项目落地,股价指不定飙涨,你把股票卖了,到时候想死的心都有。。。。所以综上所述,卖股票套钱,风险不小。那有没有别的办法搞钱呢?众所周知,普通人缺钱,一般会找银行贷款,但银行也不会白借,一般会要求房产抵押。同理,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把手中的股票,抵押给银行来借钱。像这种为了借钱,把股票抵押给银行的融资方式,就叫做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后,股东在公司里的表决权、分红等都不受影响。这样是不是很爽?的确,股票和房子虽然都值钱,但作为抵押物,还是有差别的,毕竟......有朝一日,股价跌成狗,银行的钱还回得来吗?所以为防止血本无归,银行想了一套办法......即设置质押率、警戒线和平仓线话说上市公司股东二傻,去办股权质押贷款,按现在的市场价,他的股票值这么多:但是,这些股票明天值多少钱?天知道!所以银行只能借二傻这么多钱:股票值100,银行只给贷30,那质押率就是30%。是不是感觉很吃亏?可即便这样,银行还是要承担风险的,“贾药停”事件就是典型案例,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可不是空话。当然,上市公司也分三六九等,公司实力大,股价稳定,银行就给他们特殊待遇,质押率也就不一样:贷款放出去了,股票转到银行手里,头疼的是才刚刚开始:如果股价不断下跌,质押物价值缩水,这笔贷款,风险也越来越高;这种情况,银行咋办?所以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设置一条警戒线,股价跌过这条线,就得警惕了......这时候,二傻就得追加抵押物,比如抵押更多的股票,让风险降低。但问题又来了,万一二傻拿不出来呢?同时,不好意思,股价还在跌,风险还在加大,超过警戒线,就碰到了平仓线。这次银行忍不了了,趁股票还值几个钱,强行将股票卖掉,贷款也不用你还了。事已至此,终于走到......在银行看来,这是很公平,所以叫平仓;但在二傻看来,股票再也回不来了,肺都气炸了,所以叫爆仓;不过,这也是二傻自己的问题,谁叫你还不起呢?哈哈,玩笑而已~所谓爆仓,简单来说就是跌破质押的平仓线,没有继续提供抵押物会被动强制卖出所有质押的股票,那对股价而言,就是连续暴跌。上市公司的事儿,波及会很大,作为吃瓜股民,如果你持有这只股票......所以,爆仓之后会怎么样?二傻走到这一步,都怪股价跌得太狠,股价为啥跌?因为很多股民在贱卖。为啥贱卖呢?原因很多,......反正就是不看好这家公司了,也不想持有这支股票了。现在爆仓了,银行要卖掉二傻的股票,也加入贱卖的队伍,这可就是一堆股票了。越跌越卖,越卖越跌,又没人敢买,结果天天跌停,想卖也卖不出去,只能眼睁睁看着它跌......公司要完了?那也未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除了二傻,还有很多股东。此时此刻,他们的选择,决定公司的未来......但无论如何,二傻已经失去所有股票,这家公司没他啥事了。所以,借钱有风险,融资需谨慎!The End来源 | 混子谈钱、ListCo相关文章猜你喜欢摄影那些事儿泉州海丝小记者在线泉州海丝小记者在线中国平安人寿贵州分公司北青社区报顺义版#统计代码对比研究 | 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办法的研究(附对比表)| 定增并购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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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其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是补充流动资金的一种常用方式。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在继上一篇文章《利用股票质押实现「买壳、借壳上市」的案例分析(附政策法规研究) | 定增并购圈》,对股票质押的定义、法律条例及其作用进行解读后,本文将继续带领各位梳理和对比近几年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发布的关于股票质押相关业务等操作和风险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的发展概况
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发布《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股权质押市场进入新阶段,包括银河证券和海通证券在内的9家券商获得第一批股权质押试点资格。
随着券商、银行入场后,股权质押由于手续简便,不涉及过户、交易税收等问题,加之最长回购期限达到3年,使得其开始井喷式发展,一骑绝尘。得益于灵活的业务模式和强劲的市场需求,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自2013年5月推出以来蓬勃发展。2014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标的证券总市值增长271%至5260亿人民币,在整体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包括银行和信托公司)中所占的市场份额由2013年的15%上升至41%。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指引》的要点包括:
1.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
2.证券公司应根据融入方和标的证券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盯市机制,密切关注标的证券的风险状况。
3.证券公司应当对所有融出资金设置差异化的履约保障比例,并采取措施使该比例维持在约定最低比例之上。
日,证监会召集部分券商,讨论《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将会有大幅度修改,主要包含:
1、明确债券和ETF基金不得再作为质押标的。
2、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再融资。
3、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
4、资管产品中单一股票的融资额不能超过产品规模的30%;单一股票的数量不能超过产品总数量的30%。
5、停止小额股票质押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起点提升至500万元。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中证协本次修订是对2015年版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重大修订,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具体要求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在制度设计上弥补了原《指引》的不足。上交所、深交所、中登公司则是对2013年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1.强化尽职调查要求,《指引》进一步加强对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流程、人员、报告等方面的要求,加强风险的事前控制。
2.是对融出资金进行限定,要求融入方使用专用账户存放融入资金,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3.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指引》进一步细化风控要求,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自有资金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同时要求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4.建立黑名单制度,《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对出现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购回,且经催缴仍未能购回的行为、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以及融入方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等情形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同时要求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3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5.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自律管理,《指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有虚假宣传、为客户不正当交易行为提供便利、占用其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九项禁止性行为。
6.强化对资产管理客户的权益保护,《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强化管理人责任。
7.严格限制关联方交易,《指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交易为本公司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服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规范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
2.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允许补充其他担保物,规范接受业绩承诺股票质押相关要求,增加交易申报要素。
3.规范业务运作,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融入方跟踪管理等要求。
两篇试行稿与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对比
1.2015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与2017年《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对比
2.2013年《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与2017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的对比
从总体上来看两篇试行办法与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的要求的大幅增加,增加的部分主要是从的监管层的角度出发,要求证券公司不再单纯的为了自身利益而是更多的作为一个监督者,将着重点更多地放在风险的控制上具体为规范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使得资金的流向更为规范和可控,并同时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允许补充其他担保物,规范接受业绩承诺股票质押相关要求,增加交易申报要素。最后对证券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其规范业务运作,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融入方跟踪管理等要求。
【版权信息】本文作者邵煜宁、岳燕祥等,由「定增并购圈」研究团队原创,并对其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敬请关注。「定增并购圈」(ID:PrivatePlacement)为沃达资本旗下自媒体平台,除发布原创案例研究和市场分析之外,亦致力于为圈子小伙伴及时分享交流优秀财经文章,部分稿件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添加定增并购圈-工作人员微信(ID:invesbanker002)联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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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重磅!股票质押新规3月份开始执行!西南、方正等九家券商规模面临大考!(附对比)| 定增并购圈
导读对周末就是学习监管新规的时刻,这不期待已久的股票质押新规最终稿今天发布,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加入定增并购圈社群可获取每周A股,单一股票质押明细数据,添加方式请查看《邀请你加入群聊》!
根据2017年券商分类结果,A类券商共有40家,B类券商有48家。而C类共有9家,这意味着恒泰证券、宏信证券、华金证券、中投证券、爱建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方正证券、西南证券的股票质押业务规模可能将面临“缩水”,受限于“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的条件。
重磅!股票质押新规3月份开始执行!
沪深交易所网站消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并自日起正式实施。
日至9月22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相关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上交所、中国结算采纳了部分意见:一是明确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条款的表述。
与《业务办法(试行)》相比,《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在《业务办法》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业务协议、改造技术系统、做好投资者教育和规则解释工作,确保规则平稳实施。
以下为交易所通知全文:
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8〕4号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详见附件)。《业务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法》自日起实施。本所于日发布的《业务办法(试行)》(上证会字〔2013〕55号)同时废止。
二、《业务办法》实施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业务办法(试行)》规定继续执行,无需提前购回,且可以延期购回。
三、《业务办法》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业务办法》实施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业务办法》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业务办法》实施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业务办法》实施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会〔2018〕27号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自日起施行,原《办法》(深证会〔号)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无需提前购回。
三、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新《办法》施行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12日
下附《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
《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融资投向、风险承受能力等。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融资投向、风险承受能力等。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增加了资金融入方的中禁止私募基金的种类。
第十七条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第十七条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明确了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第十八条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明确约定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比例、单一融入方或者单一质押股票的投资比例、质押率上限等事项;(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第十八条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明确约定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比例、单一融入方或者单一质押股票的投资比例、质押率标准等事项;(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二)进行新股申购;(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融入资金违反前款规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第二十二条《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二)进行新股申购;(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融入资金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要求资金融入方的融入资金存放必须为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每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上交所另行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最低交易金额。其中融入方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次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增加了上交所另行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导致超过上述比例的情况除外。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本条所称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值。
补充说明30%和15%的界线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六条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六条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要求业绩承诺必须履行完毕而非协议终止。
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盯市机制,持续跟踪质押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和可能对质押标的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有效监控质押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业务协议》可以约定的措施包括:(一)提前购回;(二)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三)补充其他担保物,担保物应为依法可以担保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四)其他方式。融出方、融入方可以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在履约保障比例超过约定数值时,部分解除质押或解除其他担保;部分解除质押前,应当先解除其他担保,当无其他担保物时方可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其孳息。部分解除质押或解除其他担保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约定数值。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合并管理的质押标的证券、相应孳息及其他担保物价值之和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盯市机制,持续跟踪质押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和可能对质押标的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有效监控质押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业务协议》可以约定的措施包括:(一)提前购回;(二)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三)补充其他担保物,担保物应为其他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四)其他方式。融出方、融入方可以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在履约保障比例超过约定数值时,部分解除质押或解除其他担保;部分解除质押前,应当先解除其他担保,当无其他担保物时方可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其孳息。部分解除质押或解除其他担保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约定数值。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合并管理的质押标的证券、相应孳息及其他担保物价值之和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第七十一条交易各方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规避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标的证券范围、第六十五条关于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相关要求。
对于上面可以突破30%和15%界线的情况,直接要求不得滥用突破界线。
第七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融入资金跟踪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证券公司发现融入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第七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对融入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发现违反《业务协议》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第七十八条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上交所进行处置的,交易各方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按以下程序处理:(一)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上交所;(二)T日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三)T日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T+1日起证券公司即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在当日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交申报数据,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将偿付资金划付到融出方对应的账户;(四)违约处置后,证券公司应向上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终止购回申报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五)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上交所进行处置的,证券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一)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上交所;(二)T日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三)T日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T+1日起证券公司即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在当日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交申报数据。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将偿付资金划付到融出方对应的账户;(四)违约处置后,证券公司应向上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终止购回申报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五)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要求交易各方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西南、方正等九家券商股票质押规模面临大考
1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称,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修订后,形成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计划于3月12日正式实施。
协会表示,给予行业两个月的过渡期,指引仅适用于实施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相较2017年9月协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变化不大,主要多了第七项内容。
一是强化证券公司尽职调查要求。细化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的事前控制。
二是加强对融出资金监控。要求融入方使用专用账户存放融入资金,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三是细化风控指标要求。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对2017年券商分类结果进行统计,A类券商共有40家,B类券商有48家。而C类共有9家,这意味着恒泰证券、宏信证券、华金证券、中投证券、爱建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方正证券、西南证券的股票质押业务规模可能将面临“缩水”,受限于“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的条件。
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部分融入方严重违规或违约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同时要求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五是明确证券公司展业的底线要求。《指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有虚假宣传、为客户不正当交易行为提供便利、占用其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九项禁止性行为。
六是强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强化管理人责任。
七是严格限制关联方交易。《指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交易为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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