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购债券正回购在0时点的回购权价值为0,这句话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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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的佣金,但有些证券公司对于深市的逆回购是有最低收费标准的,不足0.1元收取.01元.1元的按0,每笔委托最低收取0,做一手收0正常来说做深市的131810一天债券逆回购是按成交金额收取万分之一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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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文档涉嫌侵害了您的权利,请参照说明。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摘自《证券交易》 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著
债券回购交易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质押式回购,指融资方以自身持有的债券作为抵押提交给资金提供方(称为“融券方”)作为担保借人资金,在到期时向融券方归还借人款项并支付利息。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归属不同。在质押式回购中,融券方不拥有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内,融券方无权对标的债券进行处置;而在买断式回购中,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融券方在回购期内拥有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可以对标的债券进行处置,只要到期时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售给融资方即可。
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为规范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于日发布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重点完善了质押式债券回购制度,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了债券回购质押库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回购业务中的质押法律关系。该实施细则规定,中国结算公司设立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用于保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等质押品,以担保其因未到期融资回购而产生的债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在从事债券回购业务时,应当按规定提交质押券进入质押库,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二是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改变了以往按证券公司席位进行回购交易的做法。该实施细则规定,债券回购交易按投资者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中国结算公司将结算参与人提交的各证券账户的质押券按相关折算率折成标准券后,与该证券账户未到期回购融出的标准券总量、回购交易交收履约情况进行比较,判断各相关证券账户质押券是否足额。对于质押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公司将对相关结算参与人采取欠库扣款、收取违约金等措施。融资回购到期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公司将按规定对相关证券账户的质押券予以处置。
三是建立了债券余额查询系统,使投资者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并抑制个别券商挪用客户债券从事回购融资的行为。为监管机构加强对券商违规行为的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系统随时查询到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及其质押等情况。如果发现其债券权益受到侵害,投资人可以及时向违规证券经营机构主张权利,或向监管机构举报,要求追究违规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任。
为确保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实施将采取“新老划断”的处理方式。自日起,债券现券业务和证券交易所新推出的新代码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执行该实施细则。对于证券交易所原挂牌代码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各结算参与人以其日收市后的未到期融资回购规模为上限,在1月25日至5月5日期间,可以按现行回购业务规则在到期日滚动续做,对超过上限的部分中国结算公司做欠库扣款处理。
下面介绍该实施细则对质押式回购清算交收的有关规定。
1.初始清算交收。在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丑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2.到期清算交收。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付款的,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3.质押券管理。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其中,国债回购申报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国债;企业债回购申报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企业债。
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对自营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将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并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对经纪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根据客户的委托并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自己的名义,将该客户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由中国结算公司实施转移占有,并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义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公布当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将各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标准券,与该证券账户发生的尚未到期回购融出的标准券总量、回购交易交收的履约情况进行比较,判断各相关证券账户质押券是否足额。发生新回购交易、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情况时。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立即检查各证券账户是否发生质押券欠库。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从相关质押库中转回质押券时,中国结算公司在确保质押券转回不至于导致欠库的情况下方予以办理相关转回手续。予以办理相关转回手续的,在转回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将申报转回的质押券转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下,并可按结算参与人要求从其名下转入其指定的证券账户。
4.违约处理。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
中国结算公司暂不交付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资金后,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补充申报足额质押券并向中国结算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补充申报目的下一个交易日将暂不交付的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的资金支付给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接受该结算参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可以按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从违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中国结算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质押券,以冲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的,中国结算公司将依法采取扣取其自营证券等措施继续追索。
5.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的面值折算成债券回购业务标准券代表的金额的比率。公布这一折算比率的积极意义在于,既切实维护了债券回购参与者的利益,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综合功能,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1)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公布。对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由中国结算公司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下面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一”,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品种(该星期新上市的债券除外)在下一个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指该星期至少有1个交易日未休市,以下简称“适用星期”)分别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一:
国债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拨动率)&97%&(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 &1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拨动率)&97%&(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100
①上期是指:
·对于当日(T日)之前(含当日)集中竞价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含5个交易日)的债券品种,上期为该品种债券当日之前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最近5个交易日(含当日)。
·对于当日之前(含当日)集中竞价交易不足5个交易日的债券品种,上期为当日之前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当日)。
②上期平均价是指:
·对于在T一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没有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全价计算)。
·对于在T一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扣除一单位该品种债券的兑付利息(以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全价计算)。
③波动率2(上期最高收盘价一上期最低收盘价)&[(上期最高收盘价+上期最低收盘价)&2];收盘价以净价计算。
④到期平均回购利率是指:
·适用星期存在到期的l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适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比,计算时不省略百分号)。
·适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距适用星期最近的一个星期到期的l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比,计算时不省略百分号)。
⑤标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弃小数点后第三位起的数值)。如果该星期三休市,则在该日之前的交易日中,距该日最近的一个交易日收市后,计算各债券品种在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对于已上市但在相应证券交易所从未发生集中竟价交易的债券品种,则按照下面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计算。
经与证券交易所协商后,中国结算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包括出现相关重大政策变化以及单一证券账户或者某些关联证券账户过度集中持有某一债券品种等情形,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对于新上市债券,中国结算公司最迟在新上市债券上市前一日,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计算该品种债券上市日(含当日)至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但是,经与证券交易所协商后,中国结算公司可以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
国债标准券折算率 = 计算参考价 & 93% & l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参考价&90%&l00
&&& 式中:
①计算参考价是指:
。发行公告载明发行价格的债券,计算参考价为发行公告载明的发行价格。
。发行公告未载明发行价格的债券,计算参考价为该品种债券的面值。
②标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弃小数点后第三位起的数值)。标准券折算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分别通过各目通信系统、网站联合发布。
(2)融资额度的计算。
例:某客户持有上交所上市96国债(6)现券l万手。该国债当日收盘价为l21.85元,当月的标准券折算率为l:1.27。该客户最多可回购融人的资金是多少(不考虑交易费用)?
因为回购可融入资金的额度取决于客户持有的标准券库存数量,而与其持有现券当时的市值无关。所以,该客户回购可融人资金量为:l000 &
l.27= 1270(万元)
下面再举例说明有关国债回购、交易清算等的计算。
例:某证券公司持有一种国债,面值500万元,当时标准券折算率为1 :
1.27。当日该公司有现金余额4000万元;买人股票50万股,均价为每股20元:申购新股600万股,价格每股6元。问:为保证当日资金清算和交收,该公司需要回购融人多少资金?库存国债是否足够(不考虑各项税费)?
&&& 计算如下:
(1)买股票应付资金 = 50&20 = 1000(万元)
(2)申购新股应付资金 = 600 & 6 = 3600(万元)
&&& (3)应付资金总额
= 1000 + (万元)
(4)需回购融入资金 = 4600 & 4000 = 600(万元)
(5)该公司标准券余额=500&1.27=635(万元)
库存国债足够用于回购融人600万元。
例:某证券公司持有国债余额为A券1 200万元,B券4
000万元,两种券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为1:1.15和1:1.25。当日该公司上午买入R028品种5
000万元,成交价格3.50%;下午卖出8券4
000万元,成交价格126形百元。计算:(1)回购交易资金清算;(2)国债现货交易资金清算;(3)该券商国债标准券是否欠库,如欠库计算应扣款金额;(4)当日资金清算净额(不考虑各项税费)。
&&& 计算如下:
(1)回购交易清算:应收资金 = 5000(万元)
(2)国债现货交易清算:应收资金 = 4000 & 1.26 = 5040(万元)
(3)是否欠库及欠库扣款清算:
&&& 当日现货库存 =
1200 + 4000 & 4000 = 1200(万元)
&&& 标准券余额 =
=1380(万元)
&&& 标准券库存余额 =
1380 - 5000 = -3620(万元)
该券商国债标准券已欠库,该欠库金额即为应扣款金额。
(4)当日资金清算净额=应收资金一应付资金=5 000+5 040—3 620
&&&&&&&&&&&&&&&&&&&&&&&&&&&&&&&&&&&&&&&&&
=6 420(万元)(当日应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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