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把房产赠与公证给我了,已公证,现在我准备离开她以后各过各的,不相往来,母亲还有权收回房产吗?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 * 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 (一)案情介绍 *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 30岁的村民吴富贵 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 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 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 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 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 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 2001年 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 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 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 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 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 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 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 15日吴富贵与 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 日吴富贵与“ 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 日举行婚礼。不几天, 10月 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 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 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 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杨珍不从,又遭毒打, 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父母之命, 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 *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 记。 *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 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 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 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 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 德高交人, 20余人到唐建方家 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 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 人我交给你了, 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 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 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 举行“婚礼” 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 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 10月 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 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 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 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 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你无权干涉。 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 * 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 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 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 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 * 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 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 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 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 * 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 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 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 缓刑, 不公,遂提起上诉。 不公,遂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分析意见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 * 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 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 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 实质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 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实质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 * 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 *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 * 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 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 合法律规定的。 合法律规定的。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如何处理换亲引起的纠纷? * 1.如何处理换亲引起的纠纷? * 2.包办订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包办订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干涉同姓非近亲男女结婚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 3.干涉同姓非近亲男女结婚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寡妇有无带产再婚的权利? * 4.寡妇有无带产再婚的权利?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 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 (一)案情介绍 *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 每月收入2000多元。 2000多元 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 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 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 每月收入2000多元。 确立了恋爱关系。 确立了恋爱关系。 * 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 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 600元 购置70 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 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 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 *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 400元 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 三说明, 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 收入不高, 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 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三说明, 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 收入不高, 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 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 * 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 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2001年 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 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 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 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 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 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 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 * 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 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 150元生活 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 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 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 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 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 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 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元 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6000元。 * 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 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 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元还贷款 7000元 否则不同意离婚。 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 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 (二)分析意见 * 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 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 * 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酌情返还。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我国婚姻法 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酌情返还 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时应当依法酌情返还。 无规定。但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返还。 无规定。但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返还。 * 第三,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对方无权主张补偿。 第三,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对方无权主张补偿。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 1.是婚前赠与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婚前赠与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 2.是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重婚案例 示范案例:表兄妹以夫妻关系同居20多年,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 20多年 示范案例:表兄妹以夫妻关系同居20多年,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 * (一)案情介绍 * 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 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 亲上加亲” 1980年10月 朱明强20 20岁 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 18岁时 会“亲上加亲”。1980年10月,朱明强20岁,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 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 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 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 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 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 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 * 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解决生计问题, 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解决生计问题, 年以来 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朱明强见补办登记无望,全家生计难以维 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朱明强见补办登记无望, 见补办登记无望 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虽经亲友多次劝解,仍不悔改。2000年 持,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虽经亲友多次劝解,仍不悔改。2000年1月,唐明芳 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声称: 乡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 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声称:“乡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 各自另找对象成家。 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家。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 各自另找对象成家。”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家。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 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 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 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月,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 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宣告他俩婚姻无效。 * 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宣告他俩婚姻无效。 * 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唐 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与黄婚姻关系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 与黄婚姻关系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 * 朱明强不服,以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明强与 朱明强不服,以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20多年 唐明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唐明芳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芳在事实婚姻期间, 唐明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唐明芳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芳在事实婚姻期间,又 与黄清华登记结婚,双方构成重婚。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 与黄清华登记结婚,双方构成重婚。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在民事 上宣告唐明芳与黄清华婚姻无效。 上宣告唐明芳与黄清华婚姻无效。 (二)分析意见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合法。 *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合法。 * 第一, 第一, 本案应适用1950 《婚姻法》 1950年 规定的结婚条件。 因朱明强与唐明芳是1980 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1980年 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本案应适用1950年 婚姻法》 规定的结婚条件。 因朱明强与唐明芳是1980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而1980年《婚姻法》是日起施行。 1980年 婚姻法》 1981年 日起施行。 * 第二,朱明强与唐明芳构成事实婚。 第二,朱明强与唐明芳构成事实婚。 * 第三,唐明芳与黄清华属于重婚行为。 第三,唐明芳与黄清华属于重婚行为。 * 第四,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第四,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 第五,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对朱明强、唐明芳补办结婚登记是正确的。朱明强与唐明芳在新婚姻法生效后才 第五,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对朱明强、唐明芳补办结婚登记是正确的。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是合法的。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是合法的。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 1.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 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 * 2.一男与两女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属于重婚? 一男与两女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属于重婚? * 3.有配偶者同时与多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同时与多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如何处理? * 4.冒名顶替结婚登记后,一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属于重婚? 冒名顶替结婚登记后,一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属于重婚? 四、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案例 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与他人公开同居的行为? 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与他人公开同居的行为? * (一)案情介绍 * 文涛与贺霞系80年代的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文去外地上大学后,双方失去联系。贺霞高中毕业进厂 文涛与贺霞系80年代的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文去外地上大学后,双方失去联系。 80年代的中学同学 当了工人, 早已结婚成家, 子女现已成年。 文涛在外地也早已娶妻生子。 1998年文涛经单位委派回到家乡 年文涛经单位委派回到家乡, 当了工人, 早已结婚成家, 子女现已成年。 文涛在外地也早已娶妻生子。1998年文涛经单位委派回到家乡, 担任了单位设在某市的分公司经理,偶然与贺霞相遇,经常往来、勾搭成奸。同年底, 担任了单位设在某市的分公司经理,偶然与贺霞相遇,经常往来、勾搭成奸。同年底,文涛背着外地的妻 子在该市购置了房屋,随即与贺霞公开同居生活,从此,二人很少回家。贺霞之夫孙元林一直不明就里, 子在该市购置了房屋,随即与贺霞公开同居生活,从此,二人很少回家。贺霞之夫孙元林一直不明就里, 经过几年跟踪查访, 2002年春始发现了文 贺公开同居的事实。经孙多次规劝,贺仍不改悔, 年春始发现了文、 经过几年跟踪查访,于2002年春始发现了文、贺公开同居的事实。经孙多次规劝,贺仍不改悔,继续与文 同居。 同居。 * 孙元林遂以他俩公开同居多年为由,向区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二人的重婚罪,并提供了多份同居地居委干 孙元林遂以他俩公开同居多年为由,向区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二人的重婚罪, 部和邻居的证明材料。 部和邻居的证明材料。 *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元林提供的证据一致证实文、贺是以情人关系同居,故裁定不属于重婚,驳回了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元林提供的证据一致证实文、贺是以情人关系同居,故裁定不属于重婚, 林的刑事自诉要求。 林的刑事自诉要求。 * 孙元林遂向区法院民庭起诉,坚决与贺霞离婚。要求贺霞支付损害赔偿费3万元,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全归 孙元林遂向区法院民庭起诉,坚决与贺霞离婚。要求贺霞支付损害赔偿费 万元, 损害赔偿费3 自己所有。贺霞明知文涛夫妻关系尚好,不会离婚与自己成为眷属,因此,在审理中坚持不同意离婚。 自己所有。贺霞明知文涛夫妻关系尚好,不会离婚与自己成为眷属,因此,在审理中坚持不同意离婚。 *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元林、贺霞婚后共同分得福利房一套,按市场价值12万元,其余旧的家具、家电价值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元林、贺霞婚后共同分得福利房一套,按市场价值12万元,其余旧的家具、 12万元 万元。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家具、家电归孙元林所有, 约1万元。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家具、家电归孙元林所有, 补偿贺霞现金6万元。贺霞赔偿孙元林精神损失费5000元 可在补偿款中扣除。 补偿贺霞现金6万元。贺霞赔偿孙元林精神损失费5000元,可在补偿款中扣除。 5000 (二)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因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引起的案件,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的。 * 这是一起因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引起的案件,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的。 * 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禁止的行为。为了维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制,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 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禁止的行为。为了维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制,2001年修正后的 年修正后的《 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法》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第二,一般姘居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与其姘居的男女一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是犯罪行为, * 第二,一般姘居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与其姘居的男女一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是犯罪行为,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 第三,姘居在民事上为请求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第三,姘居在民事上为请求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 1.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同居提出的离婚请求应如何处理 一方违反“包二奶”协议,应如何处理? * 2.一方违反“包二奶”协议,应如何处理? 五、家庭暴力及虐待案例 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 (一)案情介绍 齐元良大学毕业分配到某政府机关工作,与该县工人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现年9 * 齐元良大学毕业分配到某政府机关工作,与该县工人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现年9岁。谢家 玲性格内向,温柔娴淑,承担了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义务。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外是谦谦君子, 玲性格内向,温柔娴淑,承担了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义务。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外是谦谦君子,在家则 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谢家玲总是忍气吞声,从未向外声张, 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谢家玲总是忍气吞声,从未向外声张,人们 反而认为他俩是一对和睦夫妻。2000年齐元良升任县工业局局长之后,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 年齐元良升任县工业局局长之后 反而认为他俩是一对和睦夫妻。2000年齐元良升任县工业局局长之后,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 决心抛妻弃子,与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子 决心抛妻弃子,与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 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全。 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全。 * 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促其尽快离婚,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拟的离 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促其尽快离婚,2002年 16日晚, 日晚 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谢拒不同意。气急败坏的齐元良便拿起事先准备的木棒, 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谢拒不同意。气急败坏的齐元良便拿起事先准备的木棒,对 谢大施淫威,进行毒打。谢大呼救命,当邻居赶来时,谢已血肉模糊,昏迷不醒,而齐元良却拂袖而去, 谢大施淫威,进行毒打。谢大呼救命,当邻居赶来时,谢已血肉模糊,昏迷不醒,而齐元良却拂袖而去, 由邻居送医院救治 经诊断,谢家玲右臂粉碎性骨折,腰椎断裂,经治疗,不能直立行走, 居送医院救治。 由邻居送医院救治。经诊断,谢家玲右臂粉碎性骨折,腰椎断裂,经治疗,不能直立行走,右臂功能丧失 也成为残疾。经法医鉴定为3级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也成为残疾。经法医鉴定为3级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 经谢家玲请求,县政府给予齐元良开除公职、唐云燕记过的行政处分。公安机关侦查后,县检察院以齐元 经谢家玲请求,县政府给予齐元良开除公职、唐云燕记过的行政处分。公安机关侦查后, 良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良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合议时,法官们认识有分歧。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十多年来长期对其妻打骂,属持续性、经 法院审理后合议时,法官们认识有分歧。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十多年来长期对其妻打骂,属持续性、 常性家庭暴力,应按虐待罪处二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虽然长期对谢家玲有殴打行为, 常性家庭暴力,应按虐待罪处二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虽然长期对谢家玲有殴打行为,但并 未造成伤残严重后果,谢的残废,是此次齐的剧烈暴力所致,应按故意伤害罪处12年有期徒刑。 12年有期徒刑 未造成伤残严重后果,谢的残废,是此次齐的剧烈暴力所致,应按故意伤害罪处12年有期徒刑。经审委会 决定,按后一种意见处理。 决定,按后一种意见处理。 * 齐元良被判刑后,谢家玲又另案起诉,要求与齐元良离婚,并要求齐承担损害赔偿费10万元,儿子由自己 齐元良被判刑后,谢家玲又另案起诉,要求与齐元良离婚,并要求齐承担损害赔偿费10万元, 10万元 抚养,齐元良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200 200元 抚养,齐元良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200元。 * 齐元良深感后悔,不同意离婚。经民庭判决,双方离婚,家庭房屋及齐元良的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价 齐元良深感后悔,不同意离婚。经民庭判决,双方离婚, 值12万元。齐元良应分的部分,折抵损害赔偿费和子女抚养费。 12万元。齐元良应分的部分,折抵损害赔偿费和子女抚养费。 万元 (二)分析意见 * 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合法的。 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合法的。 * 第一,严重的家庭暴力不能按虐待处理。本案中的齐元良在手段上虽未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但造成了谢 第一,严重的家庭暴力不能按虐待处理。本案中的齐元良在手段上虽未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 家玲严重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齐元良12年徒刑。 12年徒刑 家玲严重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齐元良12年徒刑。 * 第二,受害人应当寻求救助措施。本案受害人谢家玲在婚后十多年中,受到齐元良的虐待和暴力侵害,一 第二,受害人应当寻求救助措施。本案受害人谢家玲在婚后十多年中,受到齐元良的虐待和暴力侵害, 直忍气吞声,从未向齐元良所在单位县政府或公安机关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直忍气吞声,从未向齐元良所在单位县政府或公安机关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齐元良视为软弱 可欺,更加胆大妄为,以致造成犯罪。 可欺,更加胆大妄为,以致造成犯罪。 * 第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第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因夫妻暴力受伤,受害人是否有权单独请求损害赔偿? * 1.因夫妻暴力受伤,受害人是否有权单独请求损害赔偿? * 2.是虐待还是故意杀人未遂? 是虐待还是故意杀人未遂? 六、遗弃案例 示范案例: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应如何处理? 示范案例: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应如何处理? * (一)案情介绍 刘本云中年丧妻后,没有再婚,含辛茹苦将长子刘忠、次子刘仁抚养成人,结婚成家。 * 刘本云中年丧妻后,没有再婚,含辛茹苦将长子刘忠、次子刘仁抚养成人,结婚成家。刘本云本人身体健 又是种地、操持家务的好手,一直与刘仁夫妻一起共同生活。2000年以来 刘本云已年近七旬, 年以来, 康,又是种地、操持家务的好手,一直与刘仁夫妻一起共同生活。2000年以来,刘本云已年近七旬,渐渐 疾病缠身,再也不能劳动,他逐渐引起刘仁夫妇的厌恶,不仅不给钱治病,而且经常恶语相向, 疾病缠身,再也不能劳动,他逐渐引起刘仁夫妇的厌恶,不仅不给钱治病,而且经常恶语相向,刘本云只 得自己找些草药服治,以致病情加重,刘忠夫妻也从不过问。刘仁夫妇觉得自己一家供养老人太亏, 得自己找些草药服治,以致病情加重,刘忠夫妻也从不过问。刘仁夫妇觉得自己一家供养老人太亏,要求 兄嫂刘忠夫妻轮流供养,遭到拒绝,由此引起兄弟、妯娌纠纷。2001年 兄嫂刘忠夫妻轮流供养,遭到拒绝,由此引起兄弟、妯娌纠纷。2001年8月,刘仁夫妻索性将其父赶出家 要他到刘忠家生活,刘忠夫妻又将他赶回刘仁家 夫妻又将他赶回刘仁家。 门,要他到刘忠家生活,刘忠夫妻又将他赶回刘仁家。 * 村干部召集刘忠、刘仁两家进行劝解和调解,两兄弟达成了供养协议。刘本云由刘仁供养两月,刘忠家供 村干部召集刘忠、刘仁两家进行劝解和调解,两兄弟达成了供养协议。刘本云由刘仁供养两月, 养一月,到期轮换。几个月后,刘忠夫妻拒不执行协议,当其父去刘忠家生活时,被拒之门外, 养一月,到期轮换。几个月后,刘忠夫妻拒不执行协议,当其父去刘忠家生活时,被拒之门外,回刘仁家 又不被接纳。每当刘忠供养期间,刘本云只得拖着病体去镇上乞讨度日。 又不被接纳。每当刘忠供养期间,刘本云只得拖着病体去镇上乞讨度日。 * 在镇老年委的支持下,刘本云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两个儿子的遗弃罪,并承担赡养义务。 在镇老年委的支持下,刘本云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两个儿子的遗弃罪,并承担赡养义务。 在审理中,经法院查明,刘忠、刘仁的收入均高出当地平均收入,都有赡养能力。法官便对刘忠、 * 在审理中,经法院查明,刘忠、刘仁的收入均高出当地平均收入,都有赡养能力。法官便对刘忠、刘仁进 行了法制教育,批评他们遗弃老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如不改悔 将追究刑事责任。刘忠、 行了法制教育,批评他们遗弃老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如不改悔,将追究刑事责任。刘忠、刘仁均表示悔 改,并写出保证愿意按村委会调解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善待父亲。刘本云见两个儿子愿意悔改,便向法庭 并写出保证愿意按村委会调解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善待父亲。刘本云见两个儿子愿意悔改, 申请撤诉,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按村委会调解达成供养协议的内容发给了当事人调解书。 申请撤诉,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按村委会调解达成供养协议的内容发给了当事人调解书。 (二)分析意见 * 第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 第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婚姻法》 21条规定 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第二,解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途径有二:一是父母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调解,二是可直接向人民法 第二,解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途径有二:一是父母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调解, 院起诉,要求子女赡养 子女赡养。 院起诉,要求子女赡养。 * 第三,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追究其遗弃罪。刘忠、刘仁对其父刘本云不尽赡养义务、造成刘本云乞讨, 第三,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追究其遗弃罪。刘忠、刘仁对其父刘本云不尽赡养义务、造成刘本云乞讨, 属于情节恶劣,本已构成遗弃罪。但在审理中,两人均表示悔改,得到刘本云的谅解主动撤诉, 属于情节恶劣,本已构成遗弃罪。但在审理中,两人均表示悔改,得到刘本云的谅解主动撤诉,符合法律 规定。 规定。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 1.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否免除赡养义务?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否免除赡养义务? * 2.如何处理遗弃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如何处理遗弃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七、违反计划生育原则案例 示范案例:如何处理超计划生育的行为? 示范案例:如何处理超计划生育的行为? * (一)案情介绍 * 丁元政与何丽霞都是重庆市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技术干部,结婚后生有一女,发育正常,现年4岁。夫妻二 丁元政与何丽霞都是重庆市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技术干部,结婚后生有一女,发育正常,现年4 人及其父母都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 想再生个男孩以便“传宗接代” 2001年12月 人及其父母都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想再生个男孩以便“传宗接代”。2001年12月,何丽霞再次怀 经其亲戚某医院医生向明用超声波检查,确系男孩,决心超计划生育。2002年 因胎儿发育, 孕,经其亲戚某医院医生向明用超声波检查,确系男孩,决心超计划生育。2002年4月,因胎儿发育,何 丽霞腰部逐渐变粗,恐暴露怀孕事实,又请向明开出了“患肝炎”休息三个月的病假证明,便回乡下父母 丽霞腰部逐渐变粗,恐暴露怀孕事实,又请向明开出了“患肝炎”休息三个月的病假证明, 休息” 同年8月生一男孩,放在乡下抚养。 处“休息”,同年8月生一男孩,放在乡下抚养。 区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属实后,经查明2001年丁元政每月收入2300元 何丽霞每月收入1800元 * 区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属实后,经查明2001年丁元政每月收入2300元,何丽霞每月收入1800元,夫妻全年收 2001年丁元政每月收入200元 决定对丁元政夫妻按双方实际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000元 入49200元,决定对丁元政夫妻按双方实际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64000元,同时决定对医生向明处 15000元罚款。所在单位决定给予丁元政撤销技术科长职务,何丽霞撤销技术员职称,降职为工人。 00元罚款 15000元罚款。所在单位决定给予丁元政撤销技术科长职务,何丽霞撤销技术员职称,降职为工人。向明 所在医院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所在医院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 对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丁元政夫妻认为罚款246000元太多,属乱罚款,向明也以未收一分钱被 对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丁元政夫妻认为罚款246000元太多,属乱罚款, 246000元太多 罚款15000元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经市计生委行政复议, 15000元不服 罚款15000元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经市计生委行政复议,认为区计生委的征收数额和对向明的罚款符合 法律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法律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二)分析意见 第一,超计划生育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一,超计划生育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 日颁布的 超计划、无计划生育子女者,废除了罚款制度,改为统一标准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统一标准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超计划、无计划生育子女者,废除了罚款制度,改为统一标准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 2002年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征收社 2002年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4条规定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 年的《 条规定, 会抚养费,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 自治县、 会抚养费,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 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二,超计划生育子女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第二,超计划生育子女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第三,技术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令应受到罚款和行政处分。 * 第三,技术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令应受到罚款和行政处分。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 1.无计划生育应否缴纳社会抚养费? 无计划生育应否缴纳社会抚养费? * 2.经批准生育,一胎生育多个子女者应否缴纳社会抚养费? 经批准生育,一胎生育多个子女者应否缴纳社会抚养费?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 * 继承制度案例一、继承权与遗产案例 示范案例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始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示范案例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始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 (一)案情介绍 * 刘男与关女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雨。 刘男与关女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雨。 1960年登记结婚 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自己建起了4间房屋,并拥有3 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自己建起了4间房屋,并拥有3 万元存款。1985年 月关女不幸因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刘男。刘雨年与 万元存款。1985年1月关女不幸因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刘男。刘雨1986年与 孙男结婚,考虑到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1987年 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 孙男结婚,考虑到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1987年,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一家人相处和 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顺。 睦,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顺。 * 日刘男亲笔立下遗嘱:在自己死后,从自己个人的存款中赠与女婿孙男和外孙女孙亭亭各1万 1990年 刘男亲笔立下遗嘱:在自己死后,从自己个人的存款中赠与女婿孙男和外孙女孙亭亭各1 元。 * 日刘男携外孙女孙亭亭外出,中途不幸翻车,两人当场死亡。 1998年 日刘男携外孙女孙亭亭外出,中途不幸翻车,两人当场死亡。 刘男在老家的弟弟刘建和妹妹刘艳 闻讯赶来帮忙料理丧事,处理善后事宜。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男遗有存款5万元( 万元积蓄和2 闻讯赶来帮忙料理丧事,处理善后事宜。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男遗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 保险赔偿金) 保险赔偿金)。 * 请问:本案发生了那些继承法律关系?它们各自从何时开始起算? 请问:本案发生了那些继承法律关系?它们各自从何时开始起算? (二)分析意见 * 在本案中,先后发生了四起继承法律关系。一是1985年1月因关女去世所引起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在关 在本案中,先后发生了四起继承法律关系。一是1985 月因关女去世所引起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 1985年 女死亡后其遗产(房屋和存款)应由其夫刘男和女儿刘雨依法继承 二和三是1998 刘男和女儿刘雨依法继承。 1998年 女死亡后其遗产(房屋和存款)应由其夫刘男和女儿刘雨依法继承。二和三是日刘男死亡后所 发生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及遗赠法律关系。刘男留下的遗产,除依年 发生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及遗赠法律关系。刘男留下的遗产,除依日刘男亲笔所立遗嘱遗赠给 女婿孙男和外孙女孙亭亭的部分外(其遗赠标的为刘男的个人存款共计2万元), ),其余的遗产依法应由其 女婿孙男和外孙女孙亭亭的部分外(其遗赠标的为刘男的个人存款共计2万元),其余的遗产依法应由其 法定继承人女儿刘雨继承。四是日孙亭亭去世所引起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孙亭亭的遗产应由 法定继承人女儿刘雨继承。四是1998年 日孙亭亭去世所引起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 1998 其法定继承人即她的父母刘雨、孙男共同继承。 其法定继承人即她的父母刘雨、孙男共同继承。 示范案例二: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示范案例二: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 (一)案情介绍 *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与王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 婚后第二年,李丽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 1998年 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 ——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 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婚用品。出嫁后,小芳不时回家探望父母,帮父母做家务, 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婚用品 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婚用品。出嫁后,小芳不时回家探望父母,帮父母做家务,并 每个月给父母200元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 200元作为赡养费 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 每个月给父母200元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回家看望父 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 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 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李丽住院期 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 李丽去世。 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的丧事,然后, *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 间房屋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 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 过户到自己名下, 18000元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 间房屋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遗 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 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了她8000元钱, 8000元钱 再继承父母的遗产。 再继承父母的遗产。 * 请问:出嫁的女儿小芳有无继承权? 请问:出嫁的女儿小芳有无继承权? (二)分析意见 *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 依我国《继承法》 10条规定 小刚和小芳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条规定, 继承权。 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法剥夺外, 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也就是说, 继承权。 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法剥夺外, 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也就是说, 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义务较之小刚 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义务较之小刚 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分。 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分。 *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资助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生前赠与。 8000元钱 8000元 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 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 *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依靠 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 年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 关单位按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22000元抚恤金 关单位按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 路某认为抚恤金属于其妻子的遗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 路某认为抚恤金属于其妻子的遗产,根据《婚姻法》 18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应由他和岳母共同所得。王某的婆母认为抚恤金是发给亲属的, 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应由他和岳母共同所得。王某的婆母认为抚恤金是发给亲属的,所以王某 的丈夫、母亲和婆母每人各有一份。而李某则认为,这笔抚恤金是发给其儿女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 的丈夫、母亲和婆母每人各有一份。而李某则认为,这笔抚恤金是发给其儿女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只能 由她一人所得。为此,李某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由她一人所得。为此,李某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请问: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请问: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二)分析意见 * 遗产是属于婚姻法和继承法处理问题范围的问题, 遗产是属于婚姻法和继承法处理问题范围的问题, 而抚恤金则是属于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保险法规定 而抚恤金则是属于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保险法规定 处理范围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处理范围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 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公民的著作权、 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 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法规的规定, 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法规的规定,发给因意外事故 死亡或自然死亡的工人、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 死亡或自然死亡的工人、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目的是解决因工人或职员作为其扶养者死亡而造 成的生活困难。 成的生活困难。 * 因此,本案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死者之母李某所有。 因此,本案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死者之母李某所有。 示范案例四:法律上有“不孝子女不得继承其父母遗产 的规定吗? 不得继承其父母遗产” 示范案例四:法律上有“不孝子女不得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规定吗? * (一)案情介绍 * 吴某是一位75岁的丧妻老人,只有一个独生儿子。吴某和儿子住在一起,但其儿子对吴某不孝顺,不但生 吴某是一位75岁的丧妻老人,只有一个独生儿子。吴某和儿子住在一起,但其儿子对吴某不孝顺, 75岁的丧妻老人 活上不尽照料、扶助父亲的义务,而且经常辱骂吴某,父子关系很不好。吴某想与其子脱离父子关系, 活上不尽照料、扶助父亲的义务,而且经常辱骂吴某,父子关系很不好。吴某想与其子脱离父子关系,不 想让其子继承他的遗产。 想让其子继承他的遗产。 * 请问: 吴某能否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 请问: 吴某能否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 (二)分析意见 可以。 * 可以。 * 我国 继承法》 16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我国《继承法》 16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第 条规定: 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即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其 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 或者赠给国家和集体组织。 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 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或者赠给国家和集体组织。 * 本案中吴某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 本案中吴某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 示范案例五:父母健在,儿子可以要求分割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示范案例五:父母健在,儿子可以要求分割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 (一)案情介绍 * 王某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 王某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 只有他和父母一起生活, 最近王某的两个哥哥突然提出要分割继承父母的财产。 只有他和父母一起生活, 最近王某的两个哥哥突然提出要分割继承父母的财产。 其理由是:如果现在不进行分割继承,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王某, 其理由是:如果现在不进行分割继承,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王某,所以现在必须先分割继承父母的 财产。对此,王某的父母都不同意。 财产。对此,王某的父母都不同意。 请问:在父母健在,儿子可以要求分割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 请问:在父母健在,儿子可以要求分割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二)分析意见 * 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哥哥提出在父母健在时分割父母的财产。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 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哥哥提出在父母健在时分割父母的财产 如果是分家析产, 分割父母的财产。 而言,也就是说, 而言,也就是说,只能针对王某的两个哥哥和他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或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料及其他共同财 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或出资的情况分出自己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父母的财产, 产,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或出资的情况分出自己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父母的财产,则是没 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 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本案的被继承 人健在,继承尚未开始,其继承人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王某的两位哥哥提出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人健在,继承尚未开始,其继承人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王某的两位哥哥提出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王某的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王某的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示范案例六:许某的子女争抢遗产的做法对吗 做法对吗? 示范案例六:许某的子女争抢遗产的做法对吗? * (一)案情介绍 许某于年 日突发心脏病去世,许妻早年因车祸去世。许某去世后, * 许某于日突发心脏病去世,许妻早年因车祸去世。许某去世后,他的远在海防前线工作的儿子 许大尚未回来。在他身边的二儿子和小女儿在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 许大尚未回来。在他身边的二儿子和小女儿在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为继承父亲的遗产而在继承份额上争 执不下,后便冲进房里去抢搬许某留下的遗产。 执不下,后便冲进房里去抢搬许某留下的遗产。 * 请问:在遗产没有分割前,应怎样处理? 请问:在遗产没有分割前,应怎样处理? (二)分析意见 * 许某去世后,其身边的子女应通知不在当地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然后,全体继承人应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 许某去世后,其身边的子女应通知不在当地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然后, 协商,如发生争执,也应依法采取妥善的方法加以处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 协商,如发生争执,也应依法采取妥善的方法加以处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及存有遗产的继承人 应对遗产妥善保管。如果遗产所在地无继承人时, 继承人, 及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如果遗产所在地无继承人时,应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代管遗产。因代管遗产支出的费用可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支付。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代管遗产。因代管遗产支出的费用可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支付。对遗 产中保管时间不宜过长的,保管人可以先将其出卖,以所得金额计入遗产中。因此, 产中保管时间不宜过长的,保管人可以先将其出卖,以所得金额计入遗产中。因此,本案许某的二儿子和 小女儿冲进房里去抢搬许某留下的遗产,这是不合法的行为。 小女儿冲进房里去抢搬许某留下的遗产,这是不合法的行为。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 1.保险金应否用于清偿死者的损害赔偿债务? 保险金应否用于清偿死者的损害赔偿债务? * 2.在上诉期内离婚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权继承其遗产? 在上诉期内离婚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权继承其遗产? * 3.丧偶妇女再婚后是否丧失对前夫的遗产继承权? 丧偶妇女再婚后是否丧失对前夫的遗产继承权? * 4.是遗产还是赠与财产? 是遗产还是赠与财产? * 5.遗嘱人生存期间,继承人能否按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遗嘱人生存期间,继承人能否按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二、法定继承案例 示范案例一: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 示范案例一: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 * (一)案情介绍 * 孙亚云与前妻许明珍1988年8月离婚,两人所生儿子孙辉随许明珍共同生活。自1993年10月举办了结婚仪 孙亚云与前妻许明珍1988 月离婚,两人所生儿子孙辉随许明珍共同生活。 1993年10月举办了结婚仪 1988年 式后,孙亚云就与丧偶妇女沈玉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后, 式后,孙亚云就与丧偶妇女沈玉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后,孙亚云一直抚养沈 玉华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黄丽燕、儿子黄莉峰。孙亚云的父亲孙岳明靠退休金单独生活。 玉华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黄丽燕、儿子黄莉峰。孙亚云的父亲孙岳明靠退休金单独生活。孙亚云是上海某化 学建材有限公司员工。1998年 月该公司为本公司员工投保了人身团体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10万元 学建材有限公司员工。1998年3月该公司为本公司员工投保了人身团体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单中未 定受益人。2000年 14日 被继承人孙亚云生病死亡,获得保险金10万元,清偿孙亚云生前借款4200 10万元 指定受益人。日,被继承人孙亚云生病死亡,获得保险金10万元,清偿孙亚云生前借款4200 元后,实得人民币95800元。保管人孙岳明将该款分作五等份,沈玉华、黄丽燕、黄莉峰已领取。 元后,实得人民币95800元 保管人孙岳明将该款分作五等份,沈玉华、黄丽燕、黄莉峰已领取。 95800 * 孙辉认为份额少而拒绝领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孙辉诉称,我和爷爷孙岳明才是死者孙亚云的 孙辉认为份额少而拒绝领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孙辉诉称, 合法继承人,请求法院判决由我们二人平均分割95800元的遗产。被告沈玉华、黄丽燕、黄莉峰辩称, 95800元的遗产 合法继承人,请求法院判决由我们二人平均分割95800元的遗产。被告沈玉华、黄丽燕、黄莉峰辩称,1993 10月与孙亚云共同生活 与其形成了事实婚姻与继子女关系,我们三人应当对该95800 月与孙亚云共同生活, 95800元的遗产有五分 年10月与孙亚云共同生活,与其形成了事实婚姻与继子女关系,我们三人应当对该95800元的遗产有五分 之三的继承权。 之三的继承权。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孙亚云与被告沈玉华在1993年10月,未经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仅按农村习俗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继承人孙亚云与被告沈玉华在1993 10月 未经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 经审理认为: 1993年 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履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根据1989 11月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 月最高人民法院《 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履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根据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未办结婚登记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条规定, 1994年 未办结婚登记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在日新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实施之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条例实施之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 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 因此,应认定在1994年 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前, * 因此,应认定在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前,被告沈玉华与被继承人孙亚云未办结婚 1994 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 被继承人孙亚云与被告黄丽燕、黄莉峰共同生活,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 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被继承人孙亚云与被告黄丽燕、黄莉峰共同生活, 且抚养了他们,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该类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据此, 且抚养了他们,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该类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据此,本 案的原告与被告5人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0条规定 条规定, 案的原告与被告5人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没有 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故判决5个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各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一。 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故判决5个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各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一。原告沈 辉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认定。 辉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认定。 *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二)分析意见 * 人民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 沈玉华和孙亚云之间应当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沈玉华可以被继承人孙亚云配偶的身份,取得第一顺序继承 沈玉华和孙亚云之间应当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沈玉华可以被继承人孙亚云配偶的身份, 人的资格,享有对被继承人孙亚云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人的资格,享有对被继承人孙亚云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 黄丽燕和黄莉峰姐弟两人是被继承人孙亚云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然 黄丽燕和黄莉峰姐弟两人是被继承人孙亚云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享有继承权。 享有继承权。 示范案例二:郑萍、陈杰的遗产应由谁继承? 示范案例二:郑萍、陈杰的遗产应由谁继承? * (一)案情介绍 * 原告王卫红、郑立忠与被告陈军、陈英、陈玉、陈忠继承纠纷一案,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卫红、郑立忠与被告陈军、陈英、陈玉、陈忠继承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王卫红、郑立忠诉称,女儿郑萍1985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之弟陈杰相识,不久相爱,感情很好。郑萍 原告王卫红、郑立忠诉称,女儿郑萍1985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之弟陈杰相识,不久相爱,感情很好。 1985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之弟陈杰相识 1993年 月起就帮助陈杰料理家务并同居, 2002年 11日郑萍 陈杰两人被害死亡前, 日郑萍、 从1993年1月起就帮助陈杰料理家务并同居,至日郑萍、陈杰两人被害死亡前,已形成事实上 的夫妻关系。在同居期间,郑萍、陈杰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了彩电、冰箱、录音机、录像机、 的夫妻关系。在同居期间,郑萍、陈杰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了彩电、冰箱、录音机、录像机、洗衣机 等日常生活用品。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女儿郑萍的遗产。 等日常生活用品。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女儿郑萍的遗产。 被告陈军、陈英、陈玉、陈忠辩称,原告之女与其弟陈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 被告陈军、陈英、陈玉、陈忠辩称,原告之女与其弟陈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 同居是非法的。现郑萍、陈杰两人不幸被害死亡,所遗财产是陈杰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是非法的。现郑萍、陈杰两人不幸被害死亡,所遗财产是陈杰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杰 的遗产原告无权继承。 的遗产原告无权继承。 * B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王卫红、郑立忠系郑萍的父母。被告陈军、陈英、陈玉、陈忠系陈杰 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王卫红、郑立忠系郑萍的父母。被告陈军、陈英、陈玉、 的兄姐。郑萍、陈杰从1993 月起,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购置生活用品。上述事实, 1993年 的兄姐。郑萍、陈杰从1993年1月起,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购置生活用品。上述事实,有证人 证言、陈杰生前信件等证据证明。2002年 11日夜 郑萍、陈杰在家中被害死亡。郑萍、陈杰死亡后, 日夜, 证言、陈杰生前信件等证据证明。日夜,郑萍、陈杰在家中被害死亡。郑萍、陈杰死亡后, 遗有存款及现金元 债权1万元,彩电2 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电风扇各1 遗有存款及现金12810元,债权1万元,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电风扇各1台,金 项链1条及家具和其他生活日用品等。以上遗产, 市公安局核查后,由被告保管。 项链1条及家具和其他生活日用品等。以上遗产,经A市公安局核查后,由被告保管。 * 还查明,郑萍日出生,与陈杰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1周岁,无配偶。陈杰日出生, 还查明,郑萍1972年 20日出生,与陈杰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1周岁,无配偶。陈杰1970年 22日出生, 1972 日出生 21周岁 1970 日出生 与郑萍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3周岁,无配偶。 萍与陈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杰的父亲、 23周岁 与郑萍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3周岁,无配偶。郑萍与陈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杰的父亲、母亲已 分别于年 1982年去世 年去世。 分别于1977年、1982年去世。 * 又查明,据公安机关对郑萍、陈杰被杀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陈杰先于郑萍20分钟左右死亡。 又查明,据公安机关对郑萍、陈杰被杀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陈杰先于郑萍20分钟左右死亡。 20分钟左右死亡 还查明,郑萍、陈杰被害后,原告和被告共同出资并主持了丧事,被告人送的花圈上称被害人郑萍为“ 还查明,郑萍、陈杰被害后,原告和被告共同出资并主持了丧事,被告人送的花圈上称被害人郑萍为“弟 媳”。陈杰生前借被告人陈玉人民币1000元未还。 陈杰生前借被告人陈玉人民币1000元未还。 1000元未还 * 请问:郑萍、陈杰的遗产应由谁继承?法院该如何处理该案? 请问:郑萍、陈杰的遗产应由谁继承?法院该如何处理该案? (二)分析意见 * 在本案中,郑萍、陈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要件,已形 在本案中,郑萍、陈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要件, 成事实婚姻。陈军等4 作为陈杰的兄姐,在陈杰的父亲、母亲先后去世后, 成事实婚姻。陈军等4人作为陈杰的兄姐,在陈杰的父亲、母亲先后去世后,对年幼的陈杰曾尽一定扶养 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 14条规定 可以酌情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条规定, 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酌情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据此,法院应依法判决: 据此,法院应依法判决: * 一、从遗产中分给被告陈军、陈英、陈玉、陈忠每人二千元。 从遗产中分给被告陈军、陈英、陈玉、陈忠每人二千元。 * 二、原告王卫红、郑立忠继承其余全部遗产。 原告王卫红、郑立忠继承其余全部遗产。 * 三、陈杰欠陈玉债务一千元由原告王卫红、郑立忠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 陈杰欠陈玉债务一千元由原告王卫红、郑立忠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 示范案例三:张芳的继承人到底是谁? 示范案例三:张芳的继承人到底是谁? * (一)案情介绍 张芳与李强结婚后,生有两子李甲和李乙。后来李强因病去世,张芳一人把李甲、李乙抚养成年。 * 张芳与李强结婚后,生有两子李甲和李乙。后来李强因病去世,张芳一人把李甲、李乙抚养成年。1973 年李甲与王丽结婚,婚后生有双胞胎李国民和李国庆 1975年李乙与林倪结婚后 生子李国荣。李甲、 民和李国庆; 年李乙与林倪结婚后, 年李甲与王丽结婚,婚后生有双胞胎李国民和李国庆;1975年李乙与林倪结婚后,生子李国荣。李甲、李 乙婚后均和张芳分开另过。此时张芳身体健康,个人生活寂寞,想收养一子共同生活, 乙婚后均和张芳分开另过。此时张芳身体健康,个人生活寂寞,想收养一子共同生活,但因养子天赐才满 与张芳以母子相称年龄相差过大,遂称天赐为其养孙子。1991年 李甲因车祸身亡。 8岁,与张芳以母子相称年龄相差过大,遂称天赐为其养孙子。1991年,李甲因车祸身亡。 * 由于遭遇老年丧子之痛, 由于遭遇老年丧子之痛, 张芳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 需要人照顾, 于是王丽主动前去张芳家与之共同生活, 张芳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 需要人照顾, 于是王丽主动前去张芳家与之共同生活, 精心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请医服药。2001年 日张芳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 精心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请医服药。日张芳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留有 万元存折一张。 3万元存折一张。 * 请问:本案中有哪些人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 请问:本案中有哪些人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 (二)分析意见 * 第一,天赐有权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张芳的遗产。天赐可以作为张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第一,天赐有权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张芳的遗产。天赐可以作为张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 第二,李国民、李国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李国民、李国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三,王丽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是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三,王丽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是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四,李乙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因为,李乙是张芳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有权继 第四,李乙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因为,李乙是张芳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承母亲张芳的遗产。 承母亲张芳的遗产。 示范案例四:生存配偶能否优先继承遗产? 示范案例四:生存配偶能否优先继承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1979年某村姑娘王女与张男结婚后生有一儿一女。 1995年王女因病去世。张男认为,生存配偶应当优先 1979年某村姑娘王女与张男结婚后生有一儿一女 1995年王女因病去世 张男认为,生存配偶应当优先 年某村姑娘王女与张男结婚后生有一儿一女。 年王女因病去世。 继承遗产,待今后自己去世之后,再由子女继承其遗产。但张男的子女却认为, 继承遗产,待今后自己去世之后,再由子女继承其遗产。但张男的子女却认为,他俩应当与父亲同时继承 母亲的遗产。 母亲的遗产。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二)分析意见 * 作为死者的配偶张男,他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以外,还可以与子女一起共同继承死者的 作为死者的配偶张男,他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以外, 遗产。由于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在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遗产。由于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在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都 是第一顺序扶养义务人,故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配偶、 是第一顺序扶养义务人,故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配偶、 子女、父母应同时参加继承死者的遗产。所以,张男认为,死者的遗产应首先由生存配偶继承 生存配偶继承, 子女、父母应同时参加继承死者的遗产。所以,张男认为,死者的遗产应首先由生存配偶继承,这是不符 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示范案例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配? 示范案例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配? * (一)案情介绍 * 丧偶妇女李某之子张某,直到三十岁才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此时儿媳杜某已有身孕。 丧偶妇女李某之子张某,直到三十岁才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此时儿媳杜某已有身孕。 在分割张某的遗产时,杜某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出一定的遗产份额,李某对此表示赞同。 在分割张某的遗产时,杜某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出一定的遗产份额,李某对此表示赞同。杜某在为 胎儿争取留下一份遗产后,却又私下悄悄地将胎儿做了人工流产,以便再婚。李某对此非常气愤。 胎儿争取留下一份遗产后,却又私下悄悄地将胎儿做了人工流产,以便再婚。李某对此非常气愤。她提出 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杜某则拒不同意重新分割这部分遗产。 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杜某则拒不同意重新分割这部分遗产。 * 请问: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配? 请问: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配? (二)分析意见 *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继承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 我国《继承法》 28条规定: 遗产继承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条规定 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按此规定,分割遗产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 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此规定,分割遗产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就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 份额。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已处于死亡状态的,原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份额。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已处于死亡状态的,原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 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 本案这个胎儿因被人工流产而未能成活,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资格,不能继承为其所保留的份额。杜某无 本案这个胎儿因被人工流产而未能成活,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资格,不能继承为其所保留的份额。 权单独继承该份财产。该份财产应当由杜某和李某再行分割继承。 权单独继承该份财产。该份财产应当由杜某和李某再行分割继承。 示范案例六:转继承遗产纠纷如何处理? 示范案例六:转继承遗产纠纷如何处理? * (一)案情介绍 *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写过许多专著,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写过许多专著, 其中《遗传学》 在他去世前已交付给出版社, 但还未被出版及支付稿酬。 其中《遗传学》在他去世前已交付给出版社, 但还未被出版及支付稿酬。 1999年12月他去世后 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对现有遗产进行了分割。2000年 月王男因病去逝, 月他去世后, 1999年12月他去世后,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对现有遗产进行了分割。2000年2月王男因病去逝,留下妻子 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2000年10月 王甲的遗著《遗传学》被公开出版,出版社寄来了稿费30000 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2000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被公开出版,出版社寄来了稿费30000 王女收到稿费后全部归为己有。对此王男之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有异议。他们主张, 元。王女收到稿费后全部归为己有。对此王男之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有异议。他们主张,他们 三人应当一起与王女共同继承,四个共同继承人应按人头平分遗产,但又不知法律是否允许。于是来到某 三人应当一起与王女共同继承,四个共同继承人应按人头平分遗产,但又不知法律是否允许。 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事务所咨询。 请问:假如你是一位律师,你认为该怎样解答? * 请问:假如你是一位律师,你认为该怎样解答? (二)分析意见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 52条规定 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在本案中,30000元稿费虽系在王男去世 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本案中,30000元稿费虽系在王男去世 后才收到王甲的遗产。 但实际上, 自王甲死亡之时起, 王男与王女就已继承了其父王甲的全部遗产所有权, 后才收到王甲的遗产。 但实际上, 自王甲死亡之时起, 王男与王女就已继承了其父王甲的全部遗产所有权, 其中的稿费,只因尚未实际取得故未能分割而已。在王男死后,他应得而实际尚未取得的遗产稿费, 其中的稿费,只因尚未实际取得故未能分割而已。在王男死后,他应得而实际尚未取得的遗产稿费,作为 他的遗产,依法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因此,王甲的遗产稿费30000元 稿费30000 他的遗产,依法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因此,王甲的遗产稿费30000元,原则上 应当依法作如下分配: 即首先由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共同继承各元 然后, 然后, 再把王男的继承份额15000 应当依法作如下分配: 即首先由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共同继承各15000元。 再把王男的继承份额15000 实行转继承,由其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三人平分各元 元,实行转继承,由其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三人平分各5000元。 示范案例七: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是否有权酌情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示范案例七: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是否有权酌情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张群生于我国六十年代三年困难时期,由于家里子女多,父母无力抚养,便将他送与他人收养。张群与养 张群生于我国六十年代三年困难时期,由于家里子女多,父母无力抚养,便将他送与他人收养。 父母关系一直很好,由于离生父母家很近,张群与生父母一直有来往。长大后他的经济收入较多, 父母关系一直很好,由于离生父母家很近,张群与生父母一直有来往。长大后他的经济收入较多,不仅赡 养其养父母,也赡养其生父母,而且他对生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比其他亲兄弟姐妹还多 2003年 母所尽的赡养义务比其他亲兄弟姐妹还多。 养其养父母,也赡养其生父母,而且他对生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比其他亲兄弟姐妹还多。2003年5月,他 的生父母在去县城的途中遇车祸死亡,在料理完丧事后,张群提出生父母的遗产也应酌情分给他一份。但 的生父母在去县城的途中遇车祸死亡,在料理完丧事后,张群提出生父母的遗产也应酌情分给他一份。 其他兄弟姐妹以张群已被别人收养而与生父母已无亲属关系为由,不同意将生父母的遗产酌情分给张群。 其他兄弟姐妹以张群已被别人收养而与生父母已无亲属关系为由,不同意将生父母的遗产酌情分给张群。 请问:张群能否酌情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 请问:张群能否酌情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二)分析意见 *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 14条规定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条规定: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 19条规定 条规定: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 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 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 还可依《继承法》 14条的规定分得 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 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 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 因此,尽管张群不是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由于他对生父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得适 因此,尽管张群不是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由于他对生父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当的遗产。如果他的亲兄弟姐妹拒不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的遗产。如果他的亲兄弟姐妹拒不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酌情分得生父 母适当的遗产。 母适当的遗产。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 1.养孙有无继承养祖父遗产的权利? 养孙有无继承养祖父遗产的权利? * 2.继孙有无继承继祖父遗产的权利? 继孙有无继承继祖父遗产的权利? * 3.继子女能否既继承生父的遗产,又继承继父的遗产? 继子女能否既继承生父的遗产,又继承继父的遗产? * 4.丧偶女婿对岳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丧偶女婿对岳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 5.邻居对死者生前尽了扶养义务,是否有权分得遗产? 邻居对死者生前尽了扶养义务 是否有权分得遗产? 养义务, 遗嘱继承、 三、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示范案例一: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示范案例一: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 (一)案情介绍 * 索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要求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 索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要求分家另过, 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突然生病住院, 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突然生病住院,但其 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全由邻居肖某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 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全由邻居肖某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 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元存款 15000元 赠给邻居肖某元 留给女儿元 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并委托学 校代为执行。 索某去世后, 学校遗嘱处理遗产时, 索的儿子却说他是法定继承人, 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 校代为执行。 索某去世后, 学校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说他是法定继承人, 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问: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请问: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二)分析意见 * 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依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 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依我国《继承法》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 索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但 索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 由于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了有效的遗嘱,故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15000元遗赠给学校作 由于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了有效的遗嘱,故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 15000元遗赠给学校作 奖学金;1000元遗赠给肖某 6000元留给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女儿 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 元遗赠给肖某; 元留给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女儿; 奖学金;1000元遗赠给肖某;6000元留给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 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示范案例二:甲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示范案例二:甲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 (一)案情介绍 * 甲在解放前是一个资本家,一直从事食品加工业生产,拥有厂房及住房若干。1946年初,甲妻病故,遗有 甲在解放前是一个资本家,一直从事食品加工业生产,拥有厂房及住房若干。1946年初 甲妻病故, 年初, 一女。1947年 甲与王氏再婚,又生一女。解放后,甲继续从事食品加工业经营。在公私合营时, 一女。1947年,甲与王氏再婚,又生一女。解放后,甲继续从事食品加工业经营。在公私合营时,除给甲 留下6间住房外,其余资产全部被纳入合营企业。甲之次女结婚后,随夫去外地工作。 留下6间住房外,其余资产全部被纳入合营企业。甲之次女结婚后,随夫去外地工作。甲与其后妻王氏由 长女赡养。 长女赡养。 * 1988年甲病重时,请两名街道干部到场见证,立下一份书面遗嘱,其内容是:本人去世后,留下的6间私 1988年甲病重时,请两名街道干部到场见证,立下一份书面遗嘱,其内容是:本人去世后,留下的6 88年甲病重时 房全部由长女一人继承。但长女应承担继母的生养死葬义务。不久,甲病故。甲之长女遵从父之遗愿, 房全部由长女一人继承。但长女应承担继母的生养死葬义务。不久,甲病故。甲之长女遵从父之遗愿,精 心照顾继母。1998年王氏病故 甲之次女因继承房产与其姐发生争执。甲之次女随即起诉法院, 年王氏病故。 心照顾继母。1998年王氏病故。甲之次女因继承房产与其姐发生争执。甲之次女随即起诉法院,要求确认 父亲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方式与其姐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 父亲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方式与其姐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 请问:甲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间私房到底该由谁来继承? * 请问:甲所立的遗嘱有效吗?这6间私房到底该由谁来继承? (二)分析意见 * 本案中的6间私房本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本案中的6间私房本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 1993 月最高人民法院 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甲与王氏于1947年结婚, 1988年 甲立遗嘱时, 1947年结婚 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甲与王氏于1947年结婚,到1988年,甲立遗嘱时,夫妻双方已 经共同生活了41 41年 双方共同对6间私房进行了管理和使用,故该6间私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共同生活了41年,双方共同对6间私房进行了管理和使用,故该6间私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与王氏 各拥有一半产权。甲未取得王氏的同意,擅自用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王氏的共有财产权。 各拥有一半产权。甲未取得王氏的同意,擅自用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王氏的共有财产权。 因此,甲以遗嘱处分共同财产,属于王氏的份额部分无效,属处分其个人财产份额( 间私房) * 因此,甲以遗嘱处分共同财产,属于王氏的份额部分无效,属处分其个人财产份额(3间私房)的部分有 王氏死后,其个人所有房产( 间私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效。王氏死后,其个人所有房产(3间私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由其亲生女儿和形成了抚养关系的 继女(长女)平均继承。 继女(长女)平均继承。 示范案例三:付某的遗产应首先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遗产应首先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示范案例三:付某的遗产应首先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 (一)案情介绍 * 付某死后遗留4000元存款和家用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付某有二个儿子和二个女儿,二个儿子和大女儿都 付某死后遗留4000元存款和家用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付某有二个儿子和二个女儿, 4000元存款和家用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 已经参加工作而独立生活,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在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 已经参加工作而独立生活,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在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付某的二个儿子和大女儿 协商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割父亲的遗产,但付某的小女儿对此表示不同意。 协商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割父亲的遗产,但付某的小女儿对此表示不同意。她提出父亲生前曾给她留有一 份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指定由她一个人继承遗产中的存款元 其哥、 份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指定由她一个人继承遗产中的存款4000元。其哥、姐认为其父亲有偏 所立遗嘱不公平,应当依法定继承,由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割父亲的遗产。 心,所立遗嘱不公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产赠与公证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