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房子是否被冻结被冻结保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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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万科因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至深华发A股份被冻结
  和讯房产消息 10月26日 深圳中恒发股份有限公司刊发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16,489,894 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日至日止。
据悉,武汉中恒集团持有公司
116,489,8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4%,累计质押 116,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1%,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67%;累计司法冻结 116,489,8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14%,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经核实获悉,本次司法冻结为深圳市万科因仲裁案件申请的财产保全,武汉中恒集团并不认可深圳万科提出的仲裁请求,并已就武汉中恒集团为应对深圳万科所提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提出仲裁反请求。
因暂未接获相关法院的裁定,截止目前,武汉中恒集团尚不掌握深圳万科申请冻结其所持股份的具体事实和依据。武汉中恒集团将在收到公司自查通知后及时与法院联系,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股份冻结,并保留追究因深圳万科无理保全而给武汉中恒集团造成商誉和财产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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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当天,房子就被法院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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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这是咋回事?
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陈胜贵
“吴某购买该房支付了全额价款,属于善意取得,本院不应继续对该房查封,中止执行。”8月25日上午,当法官宣布这个裁决决定时,南宁横县男子吴某悬了8个月的心终于放下了。
去年10月底,吴某花费116万元,从韦某夫妇手中购买了南宁市青秀区一套房产。就在吴某与韦某夫妇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当天,该套房产因涉及债务纠纷,同时被良庆区法院查封。
吴某到底是善意买房,还是韦某夫妇与其恶意串通,通过“假”买房转移财产?昨日,良庆区法院专门举行了执行异议听证会。
房产过户与法院查封在同一天
“明明花了116万元买东西,可那东西却可能不是你的,没人能体会这种感觉……”吴某摇着头叹息道。
吴某买房究竟有啥遭遇?事情从去年10月说起。去年10月,吴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韦某夫妇位于凤岭南的一套房产。当年10月底,双方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吴某以总价116万元购买该房。因为该房在银行有抵押按揭,吴某支付了50万元按揭款后,获得解押。随后,吴某拿到了房门钥匙,并对该房进行装修。
日,吴某在支付完全部房款后,与韦某夫妇一起到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当天下午,该中心受理了他们的业务。可到了当天下午下班时间,吴某和韦某夫妇接到了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表示该房产已被良庆区法院予以查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几小时前还受理了他们的过户业务,几小时后就被告知房屋被查封,这让吴某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原来,2012年9月前,韦某夫妇向文某借款200多万元,却只归还了195万元。2013年11月,文某到良庆区法院起诉韦某夫妇,并要求对韦某夫妇位于凤岭南的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日,良庆区法院裁定,查封韦某夫妇的该套房产。
日,也就是吴某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的当天,良庆区法院也对该房产予以查封。
支付完房款却几经周折才过户
花出去116万元,房子却被查封冻结,吴某怎么也想不通。在得知良庆区法院的查封裁定后,吴某向良庆区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吴某称,他是日购买该房产,支付完所有房款116万元,并于12月1日入住其中,于12月5日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
而法院在调查后查明,该房屋仍然登记在韦某妻子黄某名下。虽然吴某提出过户登记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日,良庆区法院裁定,法院的查封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吴某的异议。
异议不成功,2014年1月初,吴某又以合同纠纷为由,将韦某夫妇告上青秀区法院。今年3月3日,青秀区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要求韦某夫妇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吴某又向良庆区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他认为,购买该套房产,他属于善意取得人。他已经投入20万元装修,并实际居住该房。良庆区法院对该房产查封,已经侵犯了他的权益,应该撤销查封。于是,就有了当天的执行异议听证会。
法院裁定买房人属于善意取得
听证会上,吴某拿出了他购房通过银行转账的各票据。吴某还表示,他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该房,自己也专门查过该房的档案,当时都没有问题。直到办理过户登记后,才得知该房被查封。
文某的代理人则认为,涉案的房屋查封保全行为在日,该行为在先。良庆区法院执行已被查封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债权人仅能对该财产参与分配。吴某在已得知该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交完房款,这与常理不符。这就属于恶意诉讼,是为了串通占有该房产。
听证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听证会后,法院当庭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文某与韦某夫妇的借贷纠纷判决已生效,根据财产保全申请对房屋作出的查封行为已经转化成执行行为。在该案中,案外人吴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全额价款的义务,属善意取得。法院不应继续查封涉案房屋。据此,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庭审结束后,担任该听证会的审判长良庆区法院院长韦良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韦院长表示,吴某买房的行为发生在查封前,吴某并不清楚韦某还欠钱。巧合的是,在办理该房过户时,登记手续交接不久,该房就被查封。吴某支付了相应价款,综合各项证据,可以认定吴某属于善意取得。
韦院长也坦言,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恶意诉讼,案外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他们签订买卖合同处分财产,且合同在外观上合法有效,甚至有时还有公证或者双方通过虚设诉讼获得的法院判决来认定合同效力。
作者:王斯 陈胜贵
本文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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