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合同法违约金的规定里,违约金和补偿金能同时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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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双倍赔偿违约金,这个合同有效吗?买家主张的赔偿房价差价有效吗?
你好,我和中介和买家签了卖房合同,房子名字是我老公一个人的,签合同是我一个人签的,收了一万的定金,老公不在场,现在买家的贷款审核通过了,我不想卖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双倍赔偿违约金,但是买家要求我赔偿这一个月来房子涨价的差价,这点是合同里没有写的,请问,这个合同有效吗?买家主张的赔偿房价差价有效吗?谢谢解答!
wl9518rh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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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情况下,不可能违约金和损失同时主张
谢谢解答!如果我赔偿了买家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不是房主本人和中介签的居间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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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一并适用
合同中与损失赔偿金的一并适用关于我国中违约金的性质,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人认为是属于补偿性违约金,有人认为是惩罚性违约金,目前很多学者的观点是两者兼有之,即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判断。本人的观点是有限度惩罚性违约金,这个观点应经有人进行了论述,这里不再陈述其理由。我国原来的经济合同法第3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说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1999年的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可以约定根据违约情况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另外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过于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但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又主张损失赔偿则未作规定。09年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应不超过其损失;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发生纠纷后,且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能否不请求增加违约金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呢?最高法院亦未作规定。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只有在请求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才不予支持。本人认为,合同法中首先没有明确排除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的规定。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应当请求法院增加,这就说明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只是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其它的请求方式来达到诉讼目的的。通过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应当说是除增加违约金外一种最好的主张方式,但不应当既主张增加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我们在经济活动中起草合同时,往往很难精确计算出因某种违约行为会造成到底多大的损失,因此约定的违约金不可能恰好等于或约等于今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发生纠纷时只要求通过增加违约金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对守约方来说明显不利,也失去了对违约方的有限度的惩罚。仅申请增加违约金,增加的金额以填平损失为限,如果即申请违约金又申请损失赔偿,可以达到对违约方的适当惩罚,如果违约方认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支付的违约金过高,完全可以通过反诉等方式要求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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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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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惩罚方式,但两者在适用上各有各的特点。在此,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这两种的承担方式的不同之处。
  违约金的特点
  违约金是指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迟延履行而又有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这属于例外的情况。
  损害赔偿金的特点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违约行为;
  (2)债权人受有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损害赔偿金的性质
  损害赔偿金作为一种,它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是法律上所说的合理预见规则。
  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那就是以欺诈方式违约的情况下,欺诈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总的来说,违约金、损害赔偿主要都是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重叠适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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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交往中,对于赔偿损失与违约金,虽然大多数人都清楚这个两个关于金钱的意思,但是很多时候,这两个也会起纠纷,因为不清楚他们是否可以以前主张,也就是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吗?找法网小编就此跟大家说说,请看下文:
  一、案情介绍:
  交易双方经常同时约定支付和赔偿损失两个条款。但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
  (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约定违约金为1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标的物出让给丙。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7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6万元。
  (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
  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9万元,甲的违约给乙造成7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违约金9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
  因此,交易中,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即为太高。
  二、关于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两金:
  我国《》第 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违约行为为产生条件,不以损害事实的产生为前提。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金钱数额明确具体,没有争议性。3、具有惩罚性,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就发生了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具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损害事实不能产生损害赔偿金。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具有补偿性。与违约金不同的是,损害赔偿金是以实际损失的程度作为赔偿的范围,因此在性质上是具有事后补偿性的。
  三、考察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前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可以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后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关于此款所述之&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作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样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四、合同中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一并适用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人认为是属于补偿性违约金,有人认为是惩罚性违约金,目前很多学者的观点是两者兼有之,即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判断。本人的观点是有限度惩罚性违约金,这个观点应经有人进行了论述,这里不再陈述其理由。
  我国原来的经济合同法第3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说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1999年的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可以约定根据违约情况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另外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过于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但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又主张损失赔偿则未作规定。09年最高法院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应不超过其损失;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发生纠纷后,且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能否不请求增加违约金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呢?最高法院亦未作规定。
  从最高法院的来看,只有在请求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才不予支持。合同法中首先没有明确排除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的规定。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应当请求法院增加,这就说明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只是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其它的请求方式来达到诉讼目的的。通过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应当说是除增加违约金外一种最好的主张方式,但不应当既主张增加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
  我们在经济活动中起草合同时,往往很难精确计算出因某种违约行为会造成到底多大的损失,因此约定的违约金不可能恰好等于或约等于今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发生纠纷时只要求通过增加违约金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对守约方来说明显不利,也失去了对违约方的有限度的惩罚。仅申请增加违约金,增加的金额以填平损失为限,如果即申请违约金又申请损失赔偿,可以达到对违约方的适当惩罚,如果违约方认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支付的违约金过高,完全可以通过反诉等方式要求予以降低。
  五、结论
  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根据法律推理理论,此种禁止也适用于上述第三点所述之其他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A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惩罚选择一项惩罚措施就可以了,别多给他们钱了。交上违约金让他们写个收条,注明是哪个合同的违约金,并写清该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写清收条,合同可撕可不撕
A向法院起诉,要回定金,还要他双倍支付。
A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房租和损失。
A不用。。。。。。。。。
A你好,对方涉嫌欺诈,你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A需要确定一下你们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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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可以同时提出吗
现在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要讨论这个问题,应当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基本法律概念、区别,《》对此的相关规定入手。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概念、区别概念: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款。损害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定数量的钱款。从概念上可以看出,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区别:(1)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2)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金额能够确定;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3)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作为标准作为参照;损害赔偿金则是完全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损失的证据,那就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4)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民法、等,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违约金广。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等其它责任。二、简析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对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守约方主要可采取三种救济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前两种方式比较容易理解,主要是第三种方式,何为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违约金和定金这两种补偿方式,那么,定金与违约金与前述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赔偿损失究竟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我个人认为,应当是包含关系,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是对违约责任的一个总括性规定,它所谓的“赔偿损失”,实际上包括了定金、违约金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所以,作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赔偿损失”与违约金是属于总分关系,当然不能一并提出主张。三、那对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立法本意出发和对条文的理解,那么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实际上是可以选择提出的,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只能选择其一,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约定的违约金已经可以根据实际的损失通过法律进行补偿,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一并提出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了。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违约方赔偿损失也仅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为原则,但并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一致的,适用违约金,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金;在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害时,违约金就是赔偿违约金。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提供的合同法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可以同时提出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违约金广。如有疑问,欢迎到本网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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