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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百万年薪,他要代还信用卡一个亿
  从2015年6月份开始,一款叫“”的信用卡低息代还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的白领圈中悄然流行。凭借比银行信用卡最低还款省得多的利息,“”成为许多都市白领信用卡分期的首选方式。
  深圳的IT男小王,税后月薪8K,然而刨除房贷、车贷、孩子奶粉钱,每月所剩无几。而小王就是中国白领中正在使用 ““分期还信用卡中的一个。因小王收入稳定、信用良好,”“给了小王高达2万的授信额,小王通过““授信偿还自己所欠的9000多元信用卡欠款,相较于银行最低还款额还款18.25%的年化利息,分期利息13%左右,用“”能帮小王省下将近500多元的利息。像小王这样正在使用“”的还有很多。据从
  金服了解到目前““注册用户达30多万人。
  “”来自于金融创新城市深圳,是深圳金服推出的第一款产品。为了开发“”,金服创始人兼董事长林建明曾放弃银行百万年薪,带着16位同为银行高管的同事离职创业成立金服,而经过半年发展,业务增长迅速,据林董介绍,预计1月份“”单月放款将突破1个亿,成为比肩阿里“花呗”,京东“白条”又一亿级消费信贷产品。这一成绩后背,有着一个男人放弃和追寻的故事。
金服创始人/董事长林建明
  见证信用卡消费的兴起
  1978年,林建明出生在广东湛江的一个小乡村,陪伴他的是田地和庄稼。4岁那年小儿麻痹症在身体上留下了印记,也赐给了他更加顽强的意志。出于对计算机专业的喜爱,1997年林建明考上华中科技大学。然而对于编程的启蒙,其实早在小时候就埋下了种子。2000年还参与了“千年虫大战”。
  2002年,被称为“中国信用卡元年“,根据当时的数据,银行业的佼佼者花旗银行当年30%的利润都来自于这张神奇的信用卡,看好信用卡业务前景的林建明,跳槽到了刚刚开始起步做这方面业务的招商银行。
  2008年,凭借着多年的努力,林建明已升至高级经理。为让招行老旧的系统能跟上越来越多的业务,他曾到美国、欧洲等地考察寻找先进的银行系统。半年多后,他发现了一款价格几亿元的先进系统,但在考评中发现并不符合国内业务实情。此后的两年半时间里,他带领团队一起开发一套全新的系统,最高峰时团队达300多人,整个投入超过5亿元。
  靠着认真的做事态度,2002年到2013年,林建明从一个程序员做到了信用卡的总架构师,年薪超百万。
无论再忙林建明都会抽出时间陪家人
  放弃百万年薪,转身创业
  2015年林建明从招商银行离职,同年5月份,林建明和另外16位合伙人联合创立了深圳金融服务公司。第二天,公司就拿到了千万级的风投。林建明表示,公司短期内瞄准的是余额代偿业务,中期将扩展至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长期的目标是打造一家互联网银行。
  所谓信用卡余额代偿服务,其实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盛行已久。原理是金融机构A动用自有资金替客户先行结清信用卡账单,与客户建立新的应还款关系。目前,该金融服务在国内才刚刚开始。
  日,该公司首款金融产品app“”发布。简单说来,该款产品针对刷卡“剁手族”而设立,当无法及时还款将采取分期还款。目前,大部份银行信用卡的循环利率是年化18.25%,如果使用“”,其收取的利率平均为13%左右。
  林建明介绍,“”推出抢占的就是国内利率市场化前这一波红利。根据其掌握的数据,国内中,按时还款的交易户占了7成,采用分期付款或最低还款的循环户共占了3成,但后者的贷款余额在2014年年底已经达到了1.06万亿。
“”开发团队
  从单月放款1000万到1月一个亿
  不难想象,当“”出现时候,那些套取信用卡金额的骗子们有多激动。有着10多年银行信用卡IT业务经验的团队,也早猜到了这一点。他曾用一个月的时间带队潜伏在数百个黑中介、代办中介的QQ群和论坛上了解、分析“羊毛党”的诈骗手法,建立了一套包括一千多条指标的征信系统。
  2015年6月份“”发布,从9月中旬起,放款额度逐渐放开,当月已达1000多万。截止“双11”当天,“”注册用户已达25万人。经过半年准备,“”系统已经走向成熟,已经具备处理亿级业务的能力,而1月份单月“”将向优质放出1个亿借款。
  从0到亿元,从开始创业时的16个人到半年后的100多人团队,“”一直在成长。林建明说:在2013年的时候,他就预感了今天发生的一切,但相较于国内万亿级的余额代偿业务来看,1个亿,对于““来说,但还只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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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信用卡 究竟会有什么后果?
不还信用卡 究竟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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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长得漂亮,平时最喜欢打扮,在化妆品和衣服上,林小姐花钱从来就不手软,属于典型的“剁手党”。
其实,这也不是什么大毛病,只要有钱,任性一点那自然无可厚非。可事实是,林小姐根本就没钱!
但是林小姐自有妙招,她通过不断地申请信用卡,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保持着信用卡之间“完美”的平衡!
可惜,在透支之后的林小姐仍然剁不下自己的手,在透支了十多万之后,这个窟窿终于堵不住了。
面临着银行不断的催讨,林小姐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手机关机并辞职,打算从此归隐山林,不再管尘世的纷纷扰扰!
只可惜,树欲静而风不止,警察很快就找到了林小姐,并把她请进了看守所。
最后林小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个视青春和美貌为生命的女子,就这样要在监狱中度过剩余的青春。
看到这,不少人可能会问了:
是不是我透支了信用卡然后逾期不还,只要银行报案,那么我就会坐牢?像上面的林小姐一样?
其实,生活中我们在使用信用卡中逾期还款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除了会被银行多计算利息、又或者更严重一点征信受了一点影响之外,一般不会有其他不利的后果。
但为什么林小姐逾期还款就被抓进看守所了呢?
那是因为林小姐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那什么是恶意透支呢?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不想还钱的透支!而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指银行催收了2次以上超过3个月仍然不归还的行为。
那么是不是在逾期之后银行只要催收了2次,我超过3个月仍然没有归还,就是恶意透支,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了呢?
那也不一定,构成恶意透支必须是要有“恶意”,所谓的恶意,就是在主观上一定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说你想把信用卡欠款据为己有不想归还。
但是,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主观上的想法,有时候想还但是确实还不起。
法律如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还是要看行为:
在实践中,主要从五个方面看一个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信用卡欠款的目的:
一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比如你一个月工资才2千元钱,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但是你每个月都消费了几万信用卡,然后拒不归还,这时候往往就会被认定为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有时候一个人虽然没有还款能力,但是突然发生了意外,比如突发严重疾病,急需用钱,短期内不得已大量透支信用卡,暂时无法归还,这时候不能说他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信用卡消费的用途还是相对合理的。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主要是指利用信用卡大量消费严重超过自己经济能力的商品或服务,比如大量购买奢侈品,然后一直不归还信用卡,此时也往往会被认定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这种不用说,典型地属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跟上面案例说的林小姐一样,人都跑了,还好意思说自己不想占有这笔钱吗?
四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上面三种情形主要针对的是没钱还的人如何判断他们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个主要针对那些有钱还但是故意不还的人,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从而逃避还款,主观上不归还的意图已经很明显了。
五是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这种情形不管是否有还款,都直接认定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信用卡是鼓励正当合法的消费,如果容忍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只有同时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和“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两个条件的透支,才算是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个情形,那恶意透支会被判多久呢?
恶意透支的量刑跟透支的数额息息相关。
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一般情况下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一般情况下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一般情况下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其中应当注意的是,上面说的恶意透支的数额,一般只包括了本金,并不包括银行计算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如果银行多次追讨后认定一个人恶意透支,那么他们就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恶意透支成立,那么就会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一旦立案,那么就代表该案件正式进入刑事程序,这个人可能很快就会被拘留,直到被法院判刑!
但是此时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法院判决之前,这个人能够偿还全部的款息,那么法院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乃至于免除处罚,如果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内,还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无罪。
而实践中,如果恶意透支的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还款,只要还清本金,利息和滞纳金之类的,银行经常都会予以免除。
总之,使用信用卡是有风险的,关键是要正确树立消费观念,克制不理性的消费欲望,不然,分分钟就可能有牢狱之灾,切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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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销基金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董天一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天一,男,日出生。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网上追逃被抓获后先行羁押于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看守所,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新强,律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天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天一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可可、代理检察员闫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天一及其辩护人张新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被告人董天一利用被害人高某的信任,以借零花钱为由将其农村信用社储蓄卡骗走,先后两次分别从民主路、机场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将卡内90500元取走后潜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与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有关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天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天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因做生意缺钱向高某提出借钱,高某主动将银行卡交给其,并告诉其密码,其取走高某的款项是作为高某的投资款,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董天一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不能成立,理由在于:其一,被告人并未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二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其二,被害人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并告诉其密码表明其同意被告人处分卡内资金,被告人合法持有被害人的银行卡后通过银行正常取款,其行为只是超出了被害人授权的取款范围,故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天一与被害人高某原系同事关系,日,董天一向高某提出借“零花钱”,高某遂将其名下卡号为**********32712的新疆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交给董天一,并告诉其密码。董天一取得该卡后,先在乌鲁木齐市民主路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出500元钱。之后,董天一冒用高某的名义,前往农村信用社在乌鲁木齐市的两家营业网点,擅自在银行柜台上取款人民币90000元,并于当日离开乌鲁木齐市,致使高某无法与其联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称,日,董天一到其所在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四号店上班,两人成为同事后形影不离,关系很好。同年2月18日左右,董天一说要买一部手机,由于没钱,其将自己卡号为**********32712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交给董天一,并告诉他密码,董天一取出500元钱买完手机后将卡还给其。同年2月20日上午9时许,董天一说他朋友在阿勒泰开了矿场,可以在那儿任经理,要去谈生意。因董天一没钱,并说借一点零花钱,也就一二百元,其便再次将银行卡借给董天一。当天下午18时许,董天一发短信说“我们的事情办好了”,之后再无联系。次日,其打银行电话查询,发现卡里的90500元钱全被取完了,其中,在乌鲁木齐市富森亿嘉旁的农村信用社先后取了500元和49000元,在阿勒泰路的农村信用社取了41000元。其给董天一打电话,发现手机关机,后得知董天一未领取一个月的工资,于是报案。派出所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后,其经辨认发现,取款之人正是董天一。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称,其在乌鲁木齐市民主路城市四号店任经理,日,董天一应聘到该店从事保安工作,2月20日左右,董天一突然不来上班,没领工资,电话也无法联系。3.被告人董天一的供述及辩解称,2013年1月至2月,其在乌鲁木齐市城市四号店当保安时,与同事高某关系特别好。同年2月19日,因为一个哈萨克族朋友库某某说在阿勒泰有个关于煤场的项目可让其去管理,还说可以入股购买货车拉煤,其便对高某说想先去考察一下,如果情况好的话大家以后一起享福。同年2月20日早上,其向高某提出借千儿八百的零花钱,高某便把自己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交给其,并告诉其密码。其拿上高某的银行卡后与库某某见面,在天山区民主路环岛附近的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上取出500元钱,在银行柜台上取出49000元钱。之后,库某某开车将其带到机场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其在银行柜台上又取出41000元钱。取完钱后,其和库某某回伊力大酒店,其在路上交给库某某87000元钱,自己拿了3500元钱。到酒店后,库某某称外出联系拉煤车,其等了一两个小时后发现库某某的电话无法接通。于是,其直接购买了当天飞往昆明的机票,离开乌鲁木齐市,再也没有和高某联系过。高某的银行卡其在昆明丢掉了。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高某经辨认,指出董天一就是拿走其银行卡并将卡中所有钱取出之人。5.新疆农村信用社卡折对账单证实,高某名下卡号为**********32712的储蓄卡于日先后支取过三笔款项,第一次是在本行ATM机上取款500元,第二次是在本行银行柜台上取款49000元,第三次是在本行银行柜台上取款41000元。6.到案经过证实,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民警在其辖区“金伯利”饭店内将网上追逃人员董天一抓获。7.羁押证明证实,日至9月22日,董天一在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看守所予以羁押。8.接收经过证实,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西河街派出所民警前往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看守所将董天一押解回乌鲁木齐市。9.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董天一出生于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天一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银行柜台取款90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数额和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一)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董天一与被害人高某原系同事关系,案发当天,被告人以借钱之名从被害人处取得储蓄卡并获悉密码,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借款数额,但均认可所借系“零花钱”,被告人对此理解为“千儿八百”,被害人对此理解为“一二百元”。从被告人的取款经过来看,其第一次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500元,属于“零花钱”的范畴,亦可视为被害人对其授权的取款数额。但此后,被告人分两次前往不同的银行网点,通过柜台先后取出人民币49000元、41000元,这已明显超出了“零花钱”的范畴,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性质。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未允许其取出上述款项的情况下私自取款并擅自处分,其对该部分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本院综合全部案情,认为被告人此前取出的500元钱属于双方认可的借款性质,不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指控,故认定被告人董天一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90000元。(二)关于本案的罪名问题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天一构成盗窃罪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系以借款方式从被害人处取得储蓄卡并获悉密码,在此过程中,其并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且其通过银行柜台取钱的行为亦不具有秘密性——对被告人而言,其明知该取款行为必然为被害人知晓,不存在自认为不会让被害人发觉的主观认识;对被害人而言,其在将储蓄卡交给被告人后,也必然知道取款人系被告人。因被告人在本案中采取的关键性手段不具有秘密性,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天一犯盗窃罪不能成立。第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持本案应构成侵占罪的意见,本院认为亦不能成立。刑法中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委托被告人保管其财物,其交给被告人的是一张储蓄卡而非卡中的款项,被害人对90000元现金从未有过委托被告人代为保管的意思表示。因储蓄卡与卡中存款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通过储蓄卡取款,必须藉由银行的取款媒介和持卡人的预设密码进行支取,故不能将储蓄卡与卡中存款等同视之。实质上,被害人储蓄卡中的款项是由其持卡银行代为保管的,被害人将储蓄卡交给被害人亦未改变该性质,被告人并未因此实际占有被害人的款项。即使被害人自愿将储蓄卡交给被告人,亦不能推断其同意被告人持有卡中现金,而只能认为其暂时将储蓄卡交由被告人保管。除双方约定的借款之外,剩余款项依然由银行代为保管而非由被告人代为保管。故被告人董天一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持本案构成侵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第三,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天一的行为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本案中的银行卡系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卡,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储蓄卡亦应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范畴。本案中,被告人董天一系冒用被害人高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柜台先后两次支取现金共计90000元,在此过程中,其隐瞒了自己并非持卡人的真相,致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按照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了现金取款业务,故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三)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所持其他意见第一,被告人董天一所持“其因做生意缺钱向高某提出借钱,高某主动将银行卡交给其,并告诉其密码,其取走高某的款项是作为高某的投资款”的意见,本院认为不能成立。首先,并无证据证实高某有参与投资的意向和行为,董天一的个人认识不能改变客观事实;其次,庭审中,董天一承认双方未签订任何投资协议,亦未对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进行过协商,证实双方未就所谓投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缺乏进行投资的理由;再则,董天一在取完款的当天立即离开乌鲁木齐市,再未与高某联系过,这显然也不符合替他人投资的常理,并能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款项的故意。故被告人所持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二,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并未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二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持“被害人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并告诉其密码表明其同意被告人处分卡内资金,被告人合法持有被害人的银行卡后通过银行正常取款,其行为只是超出了被害人授权的取款范围”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不相符。经查,被害人将储蓄卡交给被告人并告知其密码仅是双方对借“零花钱”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被害人并未同意被告人任意处分卡内剩余资金,除了被害人认可的“零花钱”,被告人擅自支取的90000元钱系冒用被害人名义非法占有的款项,不属于正常取款性质,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对辩护人所持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我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5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鉴于被告人董天一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可,庭审中,虽然对其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当庭表示认罪,且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根据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私人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天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天一对被害人高某的损失人民币90000元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欣人民陪审员  姜文华人民陪审员  杨春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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