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什么时候到账分红啊,怎么到现在还没有通告

买了十年的基金分红到现在还没有到账是怎么回事_百度知道
买了十年的基金分红到现在还没有到账是怎么回事
买了十年的基金分红到现在还没有到账是怎么回事
我有更好的答案
若通过招行购买基金,是否分红要看基金公司具体公告,一年内可能不分红,也可能有多次分红,分红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各有不同,您可以:登录大众版/专业版,在“投资管理”-“基金(银基通)”-“基金首页”,点击“基金产品”,找到需要查询分红信息的基金,点击“基金简称&,会有个&第三方基金详情&,在新页面选择&基金公告&查看即可;或者直接联系基金公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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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分红要什么条件才能到帐的吗?还是这么久了还没到分红时间?
宝钢去年年终分红为10股派3.5元,我是去年9月买的,一直持有到现在,都到5月份了,可账户上还没有分红到帐,请问这分红要什么条件才能到帐的吗?还是这么久了还没到分红时间?又或者需要去年以整年都持股才可以分红的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般公司会在年报中披露年终的分配方案,但这仅仅是预案,还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上呈审批,通过后公司才会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和红利到帐日等通告,只要你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或买进股票,就可获得分配权利,到时,交易系统会自动把你应得的现金(除税)转入你的帐户中,也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操作,只需多留意近期公司的公告就可以知道它的进度了,整个过程大约需时35-50天的时间,不同公司会有一些差异!
采纳率:29%
2007年度10派3.5 (待批) 还没开会正式通过呢。
股权登记在册
在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之前持有就可以分到红。现在还没公告,当然不会有分红到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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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在部分央企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日   来源: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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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改革〔号
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加快形成中央企业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资委决定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选择科技创新能力较强、业绩成长性较好、具有示范性的企业;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采取岗位分红权或者项目收益分红方式,充分调动科技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将激励力度与业绩持续增长挂钩,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把分红权激励与转变经营机制结合起来,加快推进企业内部改革。
    二、基本条件
    (一)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二)试点企业应当制订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三)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
    三、试点的激励方式
    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
    (一)岗位分红权激励。
    1.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可以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相应确定激励总额和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2.岗位分红权主要适用于岗位序列清晰、岗位职责明确、业绩考核规范的大中型企业(含中央企业所属的科研事业单位)。
    3.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人才结构,参与岗位分红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4.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人员,应为企业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者其他方式产生的岗位任职人员。
    5.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不低于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批准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和已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6.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试点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
    7.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得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二)项目收益分红激励。
    1.企业通过自行投资、合作转化、作价入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2.鼓励试点企业自行投资或者吸收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3.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4.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5.企业以内部独立核算或者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或者子公司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产业化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分红提取比例与产业化项目净收益增长水平挂钩。
    对于中央企业自行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净收益为该产业化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对于中央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实施转化的,项目净收益为企业取得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其中科技成果未作价入股的,要按照非国有股权比例扣除相应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6.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向企业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的,其激励方式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基本要求。
    1.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2.试点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岗位分红权激励或者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中任何一种激励方式。企业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
    3.试点企业必须建立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办法。
    四、激励方案的制订与审批
    (一)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应制定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中央企业负责组织,试点企业具体拟订,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激励方案的制订。
    (二)激励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试点企业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企业未来5年及长期技术创新规划,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符合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等。其中,拟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应在以下方面予以说明:各年度拟激励总额占当年企业税后净利润的比例,激励岗位的职责和确定依据,岗位对应的股份数量或者股权比例,拟激励对象名单及当前薪酬、预计分红、模拟测算结果等;拟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应在以下方面予以说明:产业化项目及项目收益情况,激励提取比例,个人贡献及所获激励水平,模拟测算结果等。
    (三)试点企业拟订激励方案,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激励方案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通过,申报材料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送国资委,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设有股东(大)会的试点企业应当将经国资委批准后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国资委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向国资委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激励方案、试点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办法、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履行批准程序后,试点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抄送财政部、科技部。
    五、激励方案的考核与管理
    (一)激励方案有效期为3年。试点企业实施中当年业绩指标其中一项未能达到有关要求的,将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分红权激励需重新申报。激励对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取消该激励对象当年分红权。
    (二)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试点企业申报的年度工资总额方案中需对分红权激励项目、额度单独列示。
    六、试点工作的组织
    国资委拟组织有关中央企业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先期进行分红权激励试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探索其他激励方式。
    国资委成立由企业改革局、企业分配局等单位组成的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改革局),负责推进有关工作。试点企业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推荐。试点期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每年须向国资委报送上年度激励方案执行情况。
    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结合企业实际,选好试点企业,科学制订方案,积极推进落实。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动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使中央企业逐步走上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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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找理财顾问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汉坤律师事务所&&
李佳佳︱吕卓︱李岚 律师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中国证监会于2012 年5
月9 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年《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发布施行以来,中国证监会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多项监管措施以规范并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机制。虽然近三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均呈上升趋势,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所有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的比例却呈下降趋势。目前,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依然存在对投资者的回报意识不强、分红政策不明确不透明、分红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通知》针对目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状及相关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从现金分红事项的程序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制定了更为细致的规范,同时明确了保荐机构和各证监局落实《通知》政策的要求。《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要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程序化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制度化、程序化将有效提高投资回报的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有助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通知》在贯彻利润分配事项自主决策的原则基础上,规定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并予以严格执行;对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也应当遵循合法有效的程序。
1) 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对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信息披露。同时,《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列明有关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例如有关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的措施、利润分配的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等。
2)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强调董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和中小股东各司其职、加强互动
先由董事会研究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等事项,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再由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 要求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为确保上市公司对既定政策和方案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为情况变化时能够通过正当程序对该等政策和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通知》明确规定确需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具体方案的,应当在满足章程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详细论证和决策程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 加强信息披露以提升现金分红事项透明度
为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防止出现能够并且理应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没有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通知》对不同阶段和情况的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也做了详细规定: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通知》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如下利润分配相关信息:
(1) 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2) 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如果利润分配政策中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者有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安排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制定相关政策或者比例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如果主要利润来源于控股子公司,应当披露该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4) 公司近期(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投资回报规划,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
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如果有现金分红最低比例或近期(未来三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的,也应当列入“重大事项提示”中。
2) 拟新增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拟进行增发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
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对于最近3
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同时应当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3) 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
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3. 持续跟踪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公司除了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在招股说明书和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制度外,还应定期报告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如上所述,上市公司再次融资或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也负有相关披义务,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形成有效的长期监督机制,较好地促进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目前,证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本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的上市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证监会可能会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对于上市不久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部分公司(尤其是创业板和中小板出现此类情况的更多),证监会也表示会重点关注,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4. 要求保荐机构和监管部门加强外部监督
《通知》除了明确上市公司有关现金分红的义务外,也强调了保荐机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与制约。
1) 保荐机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义务
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发行人落实《通知》的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通知》的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2) 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再次融资时的义务
保荐机构除了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等方面发表明确意见外,如上所述,对于最近3
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也负有说明义务并应当就此发表明确意见。
3) 监管部门的职责
《通知》明确各证监局、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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