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打吧受伤住院后平丘月初为什么被除名名,但回到地方病情依然没有好带来不便可以享受带病回乡

求教:在部队被除名的后果_百度知道
求教:在部队被除名的后果
如题,求教,在部队被除名的后果。。一朋友在部队当兵一年左右,出去玩没有回部队,后来听说被部队除名了,请问除名和开除军籍是一个意思吗,这种档案上是不是会被狠狠地写一笔啊,还有就是这种人他回到地方还有户口和身份证吗?会不会成为重点观察的对象什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处分项目;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职或降衔。6,撤职。7,除名。8,开除军籍。
条件;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处分。
处分的权限;除名由集团军批准。
回到地方户口和身分证都会有。派出所也会有记录。再回部队是不行了。
采纳率:45%
在体制内部是没有前途了,提干,入党没可能了。其他的还有。
一句话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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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的相关问题咨询
各位班长大家好,本人今年24岁,是2014年12月退伍的,因在部队训练时,造成,轻微压迫右腿神经,平时会感觉右腿僵硬和麻木,冷的时候,坐骨神经会痛。目前不影响工作和生活,但是不能干重体力活,搬抬重东西,而且可能会随着年龄增大慢慢加重。由于我这达不到部队的,所以在退伍之前也没评上残,包括慢性病,有人说慢性病是退伍一次性给一笔钱,不是每个月都给。现在我退伍了,并且退伍的时候在部队医院看病的和拍的片子都忘记携带回来,新兵下连时大扫除都给我扔了,现在我舅舅说他在县民政局有熟人,如果我找部队医院开个住院证明回来,他找人帮我塞进我的档案里,我从30岁之后就可以享受带病回乡的待遇,每个月有几百到上千的钱拿。现在的问题是,我已经退伍,我退伍前在部队医院看病的病历和拍的片子都丢了,我之前打过电话回部队医院问,说我当兵时看病的病历和片子都丢了,里面还有没有我当兵时看过病的记录。医院说应该有,在医院的档案室里,会保存三年。现在家里催我去把这个事办了,前几天我打电话给还在部队服役的战友,他说给部队医院骨科的主任送点红包或礼品叫他帮忙开个住院证明就行了,现在的问题是,这个住院证明是需要以现役军人的身份开,也就是挂号开,还是用老百姓的身份开就行了,我现在是老百姓了。只有退伍证和档案能证明我在原部队服过役,部队医院哪里我还不知道我当兵时看病的记录还在不在。如果我现在回部队或部队医院,开住院证明,我需要找哪些人,具体需要相关的哪些手续,我还不是很清楚,当时退伍时光想着怎么评残和评慢性病去了。请各位了解这方面东西的班长和首长跟小弟讲讲了。谢谢了
我只知道一点点,仅供参考。这个只能是在退伍时部队出的病残证明,随同档案一起送回来的,如果确系训练时造成伤残,那你可赶紧回部队当时的医院寻找档案,由医院出具证明,再回你所在的部队出具带病回乡证明
楼主可以加我的群吗?是Q群噢。
腰椎间盘突出评不了残,不符合硬性规定。
找找人 最好回趟老部队
应该能办下来
当兵落了一身伤,谁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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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怀疑本单位职工有精神病怎么办
我单位是一个大型国有企业,某工龄已满10年的职工近年来表现出受迫害妄想症状,如:所有直接接触手的东西,如门把、自行车把等都要用纸垫着,称有人下毒;不敢上职工食堂吃饭,说饭里可能有毒;不愿干活,一有活就说自己受伤了;年满30没有对象,怕对方伤害自己;对收入非常计较,虽然不干活,但奖金一分钱都不能少;随意违反劳动纪律,经常旷工、迟到;不讲卫生,他的住所和办公室跟垃圾房一样。单位本打算送其到专门医院诊疗,但与其父母商量时,其父母拒不承认有病,甚至不愿提起“有病”这两个字,更不用提诊治了,我们也不能强迫他就诊吧。虽说根据他的旷工记录早就达到劳动法规定的除名条件,但现在是和谐社会,单位要稳定,谁都不愿看到他们一家去总部闹事,因此又不能处理他。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09-11-19 &匿名提问
职工患精神病,应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文)的规定来处理,对于患精神病职工先给予医疗期,如果病情严重,医疗期应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号文)中规定:“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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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应该恭喜你才对!别人想当兵还要走后门,你却来个现成的,高兴吧!再说,象你这样学历的人当兵,前途无量啊!去吧!没错.
不报名就是了,只要你是在中国,因为有的是愿意去当兵的。作为当地政府动员每个适龄青年报名参军,这是他们的工作。假如是去上军校我劝你报最好。当兵要求:学历,农村初中;城市高中;年龄,18-20;体检合格;政审没有不良记录。
你大专毕业,一定体检过,你在征兵体检中,检查视力时往“E”的反方向比划,应该向右的你向左边指,应该向上的你向下边指,视力低于1。0就不过关了,还有,检查色盲度时,乱认一通,不照正确的说;检查听力时,你故意把听力弄差,明明听见的你装做没听见,或者说有时听见有时听不见,体检医生各人检查一个项目,最后体检表出来,听力视力都差,特别是色盲,就肯定淘汰了。你不想去,其他人可愿意去,目前兵员需求的供求比悬殊还是蛮大的,你就算不上逃避兵役,也成全一回别人。
大专毕业考军校有好处还可以直接提干啊
你可以直接和招兵的说。他们也怕。万一你要去了犯个错误,他们都有连带责任。
你不花钱送礼就行了.
好男不当兵,现在军营黑暗的很,我同事的一个孩子就是,自己不懂事以为当兵多好,去新疆当了不到两个月的兵,就被老兵打成肝破裂,这辈子算完了。你想想看,现在都是什么样的人在当兵?都是那些从小不学好的小混混,没学可上才不得不靠当兵改变命运,军营的风气可想而知,尤其是一些偏远军区,殴打新兵、鸡奸等行为相当普遍。如果领导看你不顺眼,还可能故意安排你去执行一些危及生命和健康的活计,前几天才看过一篇文章,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上几层楼梯都得喘半天,就是在西南某省当兵时被领导整的,而且你还说不出他们什么来。你可以跟负责招兵的人说你身体条件不适合,需要的话送点东西,另外楼上山高月小的法子也可以试试看。
你已经超龄了,但你的这种思想有问题.
测视力除前3排,以下全说看不见.
视力不行,体重不达标
你提的这个问题简直是太幼稚可笑了,也许是对社会不了解吧。你以为当兵是谁都相当就当的上的呀。如今送一个兵不花上三万五万的你就甭想当兵。如今的行情是:陆军要二、三万,武警要五、六万,好的军区和兵种要价更高,为什么解放军的素质下降,开后门招兵是根本的原因。我也曾送过几次新兵。有一年送去特区(深圳)武警的新兵,我就曾听几个新兵私下里说他爸花了多少多少钱,他说在这几年不搞回来这些钱,对不起老爸。你说可怕不?恐怖不?你说这社会怎么会变成这样?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军人在部队受伤,但伤势搭不到评残标准怎么办,还有其他赔偿办法吗?_百度知道
军人在部队受伤,但伤势搭不到评残标准怎么办,还有其他赔偿办法吗?
当兵五年了。就在14年的九月四日晚,十点半左右,单位组织拉练,动用了武器装备后训练结束,单位领导要求将枪支进行擦拭,我也就服从命令,在房间中和战友们擦枪,可是意外在擦枪过程中发生了。当天的值班领导,在身上携带枪支有实弹的情况下,居然子弹上膛朝...
我有更好的答案
在部队受伤,应该按照军人伤残办法处理,没有达到伤残,自然也谈不上赔偿,免费治疗伤愈就可以了。军人不受劳动法、社保和任何当地有关部门管辖,你在部队受伤,只能找领导反映,如果直接领导不管,可以越级向上反映(不过越级要当心你的前途)。一般情况下军人都是部队医院提供免费医疗,没有达到残疾标准不会赔偿,达到残疾标准可以办残疾证,享受一些优选。这是因公受伤的情况,因私就不要多考虑了。两种情况:如果你已退役并且有原始档案记载和住院病历还要能够看出是因公受伤,则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评残鉴定。你还在服现役,可与战勤沟通,伤情只要达评定等级条件就可评残。
兄弟,你可以找你们领导说,最好找师级领导,部队的伤残等级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也评残了,是因为在08年地震受伤评的!不要太急,训练伤也是可以评残的!只不过,部队不想把事情搞大,评残是需要理由的,我想你的那个干部该是怕被通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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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你后来的事怎么解决的?情况和你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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