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买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危险小汽车是不是适用假一赔十的赔偿

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和新消法退一赔三要以哪个为准_百度知道
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和新消法退一赔三要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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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是一般法,食品安全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与一般法,所以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以食品安全法为准,其他产品出现问题以消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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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55条对退一赔三作了规定,并在最后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应该依照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的规定执行。
应该是按新消法的退一赔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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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三无产品获赔十倍赔偿金
这些维权案例都判消费者赢了
据了解,近年来,全区各级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增长幅度较大,涉及领域不断扩展。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消费纠纷易发多发,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实践中,因消费者交易时没有保留和固定消费凭证,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较高。尤其是随着全球经济、网络经济和金融服务的发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更多的挑战。例如海外代购、跨境购物,跨境支付结算、境外旅游等等,均为审判实践带来诸多困难。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各级法院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快审快结,努力提高效率;对于消费者提起的小额诉讼,充分运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尽快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区各地法院还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巡回法庭,通过巡回办案等方式,在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方便消费者立案维权。
在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小编帮读者找了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消费纠纷都是咋解决的?如果自己遭遇类似的纠纷该怎么办?请仔细学习吧。
消费者买到三无产品获赔十倍赔偿金
张某某在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购买了5大瓶史记牌香油、47小瓶史记牌香油,共支付价款654元,该公司出具了购物发票。数月后,张某某向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所购两种香油均为&三无&食品(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厂家的食品)。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属实,对该公司因涉嫌经营&三无&食品给予行政处罚。之后,张某某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654元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654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3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张某某以消费者身份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食品,所购食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三无&食品,故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张某某货款654元并支付赔偿金6540元。
法院点评:
该案是一起销售者因销售&三无&食品而承担了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典型案例。&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为惩罚、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均明确规定,凡是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其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人民法院都给予支持。
该案的处理再次警示食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一定要依法生产、诚信经营,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否则不仅要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且还要付出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失信成本。(稿件摘自内蒙古新闻网、《华商晨报》)最高法:“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来源:京华时报
[提要]昨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日起施行。 [][]
  知假买假照样索赔
  &&规定
  《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军工表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他表示,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实际上,在《规定》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消法》实施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购假索赔之风在全国各地盛行,此种现象被称为“王海现象”,王海们的做法成为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仍然还是一种探索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解读
  &&案例?知假买假获十倍赔偿
  【案情介绍】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且明知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到收银台结账后,孙银山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欧尚超市仍销售已过期的香肠,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
  十倍索赔放宽限制
  &&规定
  《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告诉记者,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但其中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因此《规定》第15条对此加以明确,意思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赠品质量商家担责
  &&规定
  《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表示,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规定
  《规定》第16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解释称,这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他表示,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这类“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出台背景
  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范围较广的案件类型。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所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危害严重,直接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活动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沟油”、“苏丹红”、“毒大米”、“毒生姜”、“毒胶囊”、“塑化剂酒”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屡禁不止,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十分常见,以普通食品甚至农药残留超标食品冒充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行为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可能同时引发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由于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越来越多,而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因此最高法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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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娜)
原标题:“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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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里面的汽车销售种种骗人黑幕曝光
摘自:揭秘骗局网 & &时间: & &浏览:
& & & &买车维修陷阱多
& & & &据中消协近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汽车投诉依然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投诉量比上年上升了31.6%,位居商品类投诉增幅的第二位。那么,汽车行业在销售、维修、美容等方面,商家有哪些骗人的伎俩呢?
& & & &汽车销售黑幕
& & & &合同上大做手脚
& & & &车市上有一个行规,经销商往往通过办理购车附带费用(尤其是保险费)中获取大量返点利润。保险返点一般高达整个保额的20%至50%,最高者甚至到了70%,而一辆新车的保费一般超过车款的10%。
& & & &由于购车合同上往往只开列保险项目,不列出实际的保险金额,也不注明是否收取代理费,这就为后期经销商擅自增加保额或者多收款留下了余地。
& & & &另外,经销商从发出订单到最终从厂家拿到货,会有一到两周甚至更长的时间。这段期限内,车辆的价格会发生浮动。如果价格下跌,经销商往往按照合同约定交车;但如果价格上扬,经销商往往推迟交车,将已经到手的车转卖给其他人,或者找理由毁约。
& & & &为了给后期推迟交货留下空间,合同中一般不会把交货期限定死,也不会约定违约责任。而消费者在维权时,也很难进行&举证&。
& & & &说明书如同雾里看花
& & & &现在市场上出售的汽车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涉及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多,消费者普遍反映汽车说明书看不&明白&,尤其是进口汽车说明书,因写得太专业,像一篇机械专业论文,很难读懂;有的翻译水平低得连语法都不通。
& & & &而通过非正常渠道买的汽车要么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要么就是代理商自己翻译的,从而使消费者无法全面清楚地了解汽车的性能、售后服务等情况,给日后消费争议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 & & &进口汽车维权难
& & & &不少消费者反映,进口汽车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经销商总是以中国路况不好、油的品质差、消费者操作不当等借口为自己开脱,在宣称全球客户一视同仁的同时,又强调以中国国情为主,让中国消费者彷徨在希望与失望之间。
& & & &虽然法律上规定消费者有要求选择经销商或厂家赔偿的权利,但由于直接找国外生产厂家诉讼的成本太高,难度也大,消费者往往选择向经销商提出赔偿要求,然而进口车的流通环节又太多、太杂,绝大多数国内经销商不愿承担退车、换车的责任。
& & & &汽车维修黑幕
& & & &配件收费混乱
& & & &汽修厂老板有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就是利用汽车零配件规格、品种、生产厂家较多、价格悬殊巨大这一特点,从中乱收费。每款汽车一般都有好几种零配件,包括装车件、正厂件、厂家指定配套件、市场配套件和非配套件。
& & & &一辆汽车有上万个零配件组成,汽车厂家不可能每样都生产。因此,会有大量的配套厂家为其生产,零配件生产厂家不同,质量也就不同,价格往往相差数倍,而汽修厂为了多赚钱,将零配件以次充好,乱收费也就不奇怪了。
& & & &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成都的汽车维修店普遍没有标明各类配件价格、工本费用等收费标准,大部分都是老板自己定价,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 & & &而那些没有执业资格、打着修车旗号无证经营的路边小店更是数不胜数。这些路边店技术低劣、配件供应渠道混乱,维修中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弄虚作假宰客等不道德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这是造成行业内恶性竞争、秩序混乱的重要隐患。
& & & &只换零件不维修
& & & &据成都纱帽街一家维修商的技工介绍,一般汽车上的零部件,除了部分一次成型的不能修复以外(如汽车上的三滤),其它绝大部分零部件都是可以修复使用的。但汽修工丝毫不加考虑就拆除这个零部件然后对车主说,这个零件不能用了,必须更换,因此车主往往要花几倍的冤枉钱。比如,长安车上的传动轴发出异响,更换需要花100多元,而实际上,购买一个万向节,只要20元钱就可以修好。
& & & &车上更换下来的零部件,汽修厂老板往往当着车主的面扔在废材料堆,而等车主一走,马上捡回来,修复、喷漆之后又可以卖给别的客户。此外,电瓶、轮胎等部件现在还可以翻新,成为维修厂的又一个财源。
& & & &夸大故障多收费
& & & &据很多&有车一族&的消费者反映,明明是小毛病的,一些汽修厂故意夸大故障,在经过一翻诊断后首先会告诉车主需要更换总成或者汽车大修;有的还说,不换就影响安全,看你是愿意花钱,还是愿意冒险。
& & & &另外就是加大材料用量,比如清理发动机,本来只需要一瓶清洁剂就完全够用了,老板张口就要两瓶;胶垫、螺丝等小零件,动辄就要求多买几倍,用不完的,就顺理成章地进了老板的腰包。汽修技工更是千方百计地多磨工时,以此让车主多付工时费。
& & & &质量报实习记者牟乃红记者张弛实习生任晓东报道
& & & &汽车惩劣&记者调查二
& & & &二手车交易骗局
& & & &骗术一:烂车扮靓卖高价
& & & &记者在成都市内几大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看到,这些地方的每辆旧车都打扮得很整洁。但陪同记者前往暗访的一位汽车销售界的朋友却一一道出了其中的猫腻。
& & & &在成都市红牌楼一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一个商家指着一辆白色的长安车告诉记者说这辆车只跑了2万多公里。
& & & &但随行的朋友却称:&挑二手车千万别看里程,看了也没用,主要看车况就行。&他介绍说:&车到这些二手车商手里的时候,其实他们也不敢保证这车的里程是真是假。因为要在里程表上做手脚太容易了,一个螺丝就能搞掂,而且没人能看得出来。&
& & &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有不少二手车都经过翻新。据朋友介绍,未改头换面前,这些旧车外貌惨不忍睹:外表漆面脱落,划痕累累,内部污垢堆积严重。
& & & &而个别二手车商对这些外观不雅的二手车进行翻新后,其售价有了大幅度上升,利润十分丰厚。比如一辆进价20万元的进口二手车,花数千元进行翻新处理后,转手价格可高达30万元。
& & & &骗术二:旧车评估随便说
& & & &在采访中,成都市民孙先生向记者诉苦:他有一辆2004年产的富康车,跑了5万公里,车况良好。平时他开车很小心,连小小的剐蹭都没有。现在他想换辆更好点的车,于是就打算卖掉这辆富康,那些车商估的价实在是太低了,让人接受不了。
& & & &他认为,如果能够有一个专业的二手车评估机构来给二手车估价就再好不过了。在调查中,记者发现有这种要求的消费者还真不少,他们都认为,现在这些商家在收购旧车时,乱说车况如何如何差,到了卖车的时候,却大肆说这车质量如何如何好。好坏都是这些二手车商说了算。
& & & &骗术三:故意隐瞒售后服务
& & & &成都市民刘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红牌楼附近的一个二手车商手里买了一辆桑塔纳旧车,开了一段后发现底盘漏油,变速箱坏了。找到商家,对方根本不管。最后刘先生只好花了近1万元的费用进行维修。
& & & &按交易流程,买车者要与二手车中介签订《旧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对于售后服务,却没有合同规定。
& & & &质量报记者张弛实习记者牟乃红实习生任晓东报道
& & & &汽车惩劣&业内人士
& & & &特约维修站竟用&三无&配件
& & & &津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经理:
& & & &一个商家要打出自己的品牌,必须要和厂家联合,如果在售后服务中使用一些劣质配件,就违背了厂家的承诺,违背了商家的信誉。一般来讲,一个4s店,厂家对其都有严格的规范,维修店很难有其他小动作。
& & & &但使用一些劣质配件的情况确实在一些特约维修店还是有发生。据我了解,这一问题主要集中在个别进口汽车特约维修企业。在国内组装的汽车,其特约维修站也有个别使用&三无&劣质配件。另外,如果一些急需配件的汽车,刚好遇到没有这类配件就有可能使用一些非原厂的配件。
& & & &以前的汽车能够开到2年不大修就很不错了,现在一些杂牌汽车,甚至是拼装车拿出来混水摸鱼,以低价位冲击市场,坑害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一定要认真选择汽车品牌,和有一定知名度的销售商,全面了解汽车各项功能,综合评定后在购买。
& & & &质量报记者张弛实习记者牟乃红实习生任晓东报道
& & & &汽车惩劣&车市观察
& & & &买断销售考验车商
& & & &曾经,一度冷淡的成都车市让众多汽车销售商家伤透了脑筋,如何尽快地把现有的新车销售出去,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 & & &不过,尽管许多汽车品牌代理商成为国内汽车市场价格战的牺牲者,但一种新兴的销售方式&&&买断销售却让一部分敢于冒险的厂家尝到了甜头。
& & & &买断销售之风渐行车市
& & & &所谓的买断销售,就是拥有对商品销售的独立经营策划权,规模买断众多品牌商品,伺机打价格战。
& & & &目前,车型变化越来越快、单一品牌经营风险已经逐渐承受起越来越大的市场压力。于是,一少部分汽车经销商就开始尝试买断之路。2004年爆发的激烈价格战,却使得在暧昧多时的汽车买断销售的前景豁然明朗起来。
& & & &自去年2月份成都置信精典汽贸首次买断上海大众两门高尔以来,成都车市首次出现买断经销这一经营业态。
& & & &成都置信经典汽贸&首吃螃蟹&,自去年开业以来就颇受业界关注。此后,一些大胆的经销商也逐步对这种新兴的销售方式进行了尝试。
& & & &有业内人士表示,多品牌买断有比单一品牌代理更大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机会。在品牌经营的森严壁垒下,汽车经销商敢于尝试,也算是对传统中国汽车行业销售模式的一大挑战。
& & & &厂家清库商家获利
& & & &如果说一、两家经销商买断某品牌的汽车产品,还属正常销售模式,但随后一大批汽车经销商的买断销售,却不得不让人深思:到底买断销售让谁成了&渔翁&?
& & & &据了解,这些买断某品牌销售的商家,都是属于实力雄厚的企业。他们尝试用巨资买断的品牌,也都是具有稳定市场份额的车型。
& & & &买断销售车辆的利润空间对于不同厂商来说相差甚远,但由于许多车型价格一次性买断可以有20%-30%的优惠幅度,对于厂商来说相比其以缓慢的高价销售方式获取利润要划算得多。因此,这种方式既让汽车厂家消除了库存车的烦恼,经销商在重新包装并销售后也可获得更高的利润,这对厂商双方来说都是极为有利的合作方式。
& & & &在成都市西部汽车城,一位不愿透露的4s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经销商来说,买断销售需要大量的现金投入,承担非常大的风险,首要问题就是销售渠道的畅通和资金的快速回流,而只有那些具有经济实力和销售能力比较强的经销商才具有承担这种风险的能力。所以,汽车厂家一般都只会选择那些具有雄厚实力的经销商来进行合作。
& & & &中小商家日子难过
& & & &由于买断的汽车成本比其它汽车相对较低,这些买断产品的商家便利用这些低价汽车大打促销牌,以此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据有关数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成都市内经销商买断销售的汽车品牌,其销量远远超过了没有买断销售的汽车。
& & & &在位于红牌楼的一家4s店的工作人员表示,进行买断销售的经销商因进货成本低,降价的空间比较大,再加上他们所购进的车辆在生产日期上也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所有的消费者都涌向了这些销售店,使得他们的销售更加雪上加霜。此外,不少的中小汽车经销商都表示,对于那些有实力进行买断式销售的经销商,由于受到厂家的&偏爱&,享受着中小型经销商无法享受到的独特待遇,使得许多非买断品牌商家很难有力量与其抗衡。
& & & &成都市汽车工程学会的一位专家表示,这种买断式销售的营销方式,将造成经销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没有买断实力的商家将被迫退出市场。他分析认为,随着少部分有实力商家买断式销售的成功,许多厂家为了消化以前积累的巨大库存,为了加快新车上市步伐,便会纷纷这一营销模式。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将迫使厂家和实力强的商家合作,一批小经销商将被迫退出市场,最终形成行业洗牌。
& & & &质量报记者李斌黄琴报道
& & & &汽车惩劣&律师说法
& & & &严惩消费欺诈规范汽车检测
& & & &经销商加价销售汽车的问题其实应属于违法行为。从表面上看,加价行为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没有违反相关的《价格法》等,这样做本身是在影响企业本身的形象。但从法律上来说,商家的这种擅自加价的行为属于不诚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销售商利用市场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紧俏情况,擅自加价,赚取利益,蒙骗消费者,这就构成了欺诈行为。这种加价行为在厂家这方是禁止的,但这也是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的方式。
& & & &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强制性的法规予以制止,希望即将出台的&汽车三包&能对这个问题有解决的方法。
& & & &消费者提出汽车质量问题,经销商让消费者举证,这是极度不合理的。
& & & &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很多人对汽车的工艺、结构、性能等都不了解,因而让消费者举证是不合理的。在举证过程中,对于汽车的检测,需要有相关的检测机构,而对于检测机构的资格鉴定本来就是一个问题。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规范。消费者“知假买假”找商家索赔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_网易新闻
消费者“知假买假”找商家索赔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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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消费者“知假买假”找商家索赔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
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晚报记者 高雅)消费者到药店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可药店认为该消费者隐蔽拍下购买过程,明显是“知假买假”。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近日,未央区法院张家堡法庭受理了这起因购买性保健品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17年2月底,原告消费者到被告、西安某医药连锁公司购买了两盒性保健品。整个购买的全过程,原告均隐蔽地进行了录像。购买后,原告并未服用该药品,也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而是直接向食药监部门进行实名举报。食药监工作人员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原告遂到未央区法院起诉。4月19日,办案法官先分别向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被告方的药店也向主审法官承认其销售的上述药品是由于其管理不严,店员私自购进的假冒伪劣产品,但药店也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未央区法院张家堡法庭白锋法官介绍,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知假买假”的行为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无论在司法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长期以来存在着这样的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受此法保护”,“知假买假”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得赔偿,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法律之所以将“知假买假”的行为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是考虑到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为了牟利,但客观上还是起到了打击无良商家、净化商品市场、抑制制假售假的作用。而且,从食品药品消费纠纷的特点来看,一般标的额都比较小,消费者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往往认亏了事,不愿起诉。如果制假售假者利用了消费者“怕麻烦、吃小亏”的心理,势必会越发猖獗,将会造成假冒伪劣产品难以遏制的恶果。而单纯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也是极为有限的,这就更需要调动消费者主动维权积极性和广泛参与性,这也是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考量。
经过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辩法析理,耐心做思想工作,日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原标题:消费者“知假买假”找商家索赔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
本文来源:西安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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