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动迁纠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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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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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关注微信公众号关于房屋征收的常识探讨关于房屋征收的常识探讨宋玉成律师说拆迁百家号文/北京拆迁律师 宋玉成&&&大部分人都以为,强拆已经取消了前不久,笔者赴江西出差,于南昌转车乘坐出租车时接到一位拆迁户的咨询电话。电话里我分析他的基本情况后,告诉他政府有可能会强拆他的房屋。他听完十分惊讶,甚至不敢相信,说中央不是不允许强拆了吗?强制拆迁不是取消了吗?话毕,旁边的出租车司机也接话了,他说现在谁还敢强拆老百姓的房屋,中央都不给强拆了,纪委不管吗?对于同一个问题,两个素昧平生、天各一方的人不约而同做出了相同反应,这令我大跌眼镜,我原本以为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常识,真是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我国现行法,从未取消过合法的强拆强拆取消了吗?我可以非常明确、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未取消过合法的强拆。笔者将关于强制拆迁的具体法律规定归纳如下: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形,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程序。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强拆也是司法强拆,即应当是经过人民法院司法执行程序的强制拆除。对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拆,《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这里的强拆无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程序,政府只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即可强拆。综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未取消过合法的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里仅仅是取消了对合法房屋(非违章建筑)的行政强拆,但合法的司法强拆仍然是允许的!&&&遭遇强拆,可咨询宋玉成律师所以,那些简单地认为强拆已取消的“吃瓜群众”。显然是受了主流媒体的误导。实际上,通过仔细对比研读法条,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合法的强制拆迁并没有被取消。认为强拆取消,实在属于不切实际的幻想。那么遭遇强拆可以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遇到这个问题,广大拆迁户可以联系北京宋玉成律师详细咨询。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宋玉成律师说拆迁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屋拆迁律师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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