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挂靠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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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个人挂靠交社保有何风险
企业让个人挂靠交社保有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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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风险,社保可推定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个人可能要求劳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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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挂靠指的是什么|社保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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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霞于日入职大通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职务,并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其间接受大通公司的管理。日,小霞以大通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
你好,向你咨询一下。船舶被挂靠公司拿去抵押(船东通过挂靠公司向银行贷款的钱在13年已经还清),挂靠公司现在破产,船舶登记证书当时是写挂靠公司的。现在船舶被法院查封了,船东该怎么办?有什么方法可以把船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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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属于特殊的动产,登记文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船东应当向法院提出异议,确认船舶的实际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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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养老金这账算得对吗 年轻人不愿参保是因为不懂
不交养老金这账算得对吗?
最近几天,有两条关于养老金的消息非常火爆。一条是“今年养老金上调开始落地上海已率先发放到位”,另一条则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年轻人来说充满陷阱”。养老金年年涨,享受人群的待遇逐年提高,退休人员乐了,可还一直交着钱尚未领取过待遇的年轻人却盘算着,养老保险这个“买卖”到底划不划算?甚至有个别人干脆主动不参保。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举例说明。
养老保险费率高 实际到手工资少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年轻人来说充满陷阱》的消息采用了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的观点,杨燕绥认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年轻人来说,既看不到实在的收益,又缺乏激励性,而且还充满陷阱,政府必须加快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以增强制度对年轻人的吸引力。
杨燕绥的话不假。此前,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29.8%(养老20%、医疗6%、失业2%、工伤1%、生育0.8%),个人已经达到11%左右,合计超过了工资的40%。劳动者大都习惯按照税后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工资水平,以月工资实到手4000元来计算,企业实际要付出的成本是7400多元,除了税费、公积金等,很大一部分都是社保的缴费。不少中小企业都抱怨社保的费率太高,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招人用人。2016年,虽然调整了部分险种的缴费费率,但下降幅度并不大,例如缴费占最大头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下降到19%,只下降了一个百分点,还是让人们觉得降得太少,“不解渴”。
于是,就有了消息中所说的——一些年轻人认为交社保并不“划算”,尤其对社保中占到“大头”的养老保险,没什么信心。相对于看起来渺茫的养老保险,一些人宁愿先拿到更多的现金来应付当前的生活。
自由职业者自掏腰包挂靠社保
不过,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主动放弃社保或者中途退保只是极个别的现象,绝大多数人担心的不是未来能不能领到养老金,而是万一没有了社保,自己在大城市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
51社保CEO余清泉一直是在一线从事社保实务工作,相比之下,他更加了解人们参保的实际情况。他的感觉是,这几年,年轻人的社保意愿并没有降低,反而是强烈升温。2016年,51社保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6》,该调查显示,企业社保参保覆盖面已经连续几年高于90%,2016年达到了92.8%。在对企业一线社保管理人员的调查中,64.53%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感觉到员工咨询社保问题的热度及员工社保意识呈现略微上升或显著增强的态势。还有一个最直接的数据是社保争议也随之升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显示,近3年来受理的5.3万多宗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出现了大幅上升,社保纠纷占劳动争议案件超过40%。
由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往往都是企业没有给员工参保而被告上法庭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非常重视自己的社保权益,哪怕是一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个人,都会想方设法为自己谋求一份社保的参保资格。
互联网+时代,公司的概念逐渐淡化,平台的作用更加凸显,很多人可以摆脱公司的束缚,成为自由职业者,例如专车司机、厨师、美甲师、按摩师等,都可以通过平台获得订单,但他们与平台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还有大量的自己做生意的、演艺圈的人士等,都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而无法参加社保,于是很多人不得不求助于社保代理。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违规的,但仍旧有大量的自由职业者选择这条途径。
小孙就是通过一家社保代理公司进行社保挂靠,他每月的社保费是1300多元,这还是按照北京市社保的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的,这里面包含了公司应该为员工缴纳的部分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因为他没有工作单位,公司应缴的大头部分也只能自己承担,所以他比别人要多交好几倍的社保费。小孙告诉记者,他的老家在气候宜人,四季如春的昆明,他退休以后肯定是要回老家养老的,所以交着北京的养老保险,对他来说,将来养老的意义并不大。但因为社保捆绑了太多的公共政策,诸如外地户籍者买房需要连续缴纳5年社保,购车摇号需要连续缴纳5年社保,将来孩子在北京上学各区县也对家长的社保缴费年限有不同的要求。这些硬杠杠都是挡在他们这些外地户籍者面前的拦路虎。因此,为了享受到这些利益,自己花钱买社保是个不得已的选择。
延迟退休不会降低养老金待遇
如今,延迟退休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虽然方案迟迟未出台,但肯定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这个消息就更让一些人对养老保险“绝望”了。因为延迟退休就意味着工作时间延长,缴纳社保的时间又多了几年,而将来领养老金的时间又少了几年。“听说男的要延迟到65岁,假设从25岁开始工作,80岁寿终吧。男的过去60岁退休,交35年养老保险,将来能领20年养老金;以后65岁退休,那就相当于交40年养老保险,领15年养老金。交的时间比领的时间长那么多,肯定不划算啊!”老吴说出了很多人的顾虑。
对于这个问题,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回应称,延迟退休并不会减少个人养老金的待遇,养老金的待遇无非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总的计发办法是长缴长得、多缴多得。即养老金和工龄是成正比的,延迟退休养老金也会随之增长。
影响养老保险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缴费的基数和缴费时间长短。从缴纳基数看,延迟退休后,工资上涨的概率大。从缴费时间来说,延迟退休后缴费时间延长,基础养老金数额自然是增加的。根据李忠的说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工龄越长,最后拿到手的养老金就越多。
李忠还用数学的方式解释了这个问题:养老保险有关文件规定,50岁退休的月除数是190,55岁退休的月除数是175,60岁退休的月除数是139。月除数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变小的,则越推迟退休,个体账户的养老金就会越多。
通过上述说法可以得出结论:延迟退休年龄对个人养老保险待遇不会有大的影响。受延迟退休政策影响最严重的70、80后们可以放心了,除了需要在工作单位多待几年外,其他的方面是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的。
年轻人不愿参保 是因为不懂社保
余清泉认为,一些年轻人不愿意参保的情况确实存在,但真正的原因并非是因为“养老保险是个陷阱”,而是这个群体存在另外一些顾虑。
第一,担心将来跨省转移麻烦。尤其是在北上广这样的大城市,很多人都是外地户籍务工者,人员流行性很大,而且很多人多计划退休后回家乡养老。因此他们担心将来养老保险关系还要跨省转移,这会带来很大的麻烦。事实上,人社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等文件已经明确转移接续办法,从2009年至今接近8年的实际运行,转移接续早已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复杂。
第二,担心将来通货膨胀贬值。国发[2005]38号文明确,基础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与计算,这个制度设计实际上是挂钩了社平,本身就具有了抗通胀机制,再加上连续多年以来的退休后增资等措施,养老保险恰恰是公众应该重视的一种抵御通胀的保值手段。
第三,担心老龄化带来制度破产。老龄化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难题,但恰恰社保制度是应对老龄化的有效手段,只不过各国都在不断完善优化,希望找到更适合自己国家的制度而已。道理很简单,为了应对老龄化,个人更应该提前做保障,才更不应该放弃公共制度保障,缺失公共制度基础保障的安排是空中楼阁,根基不稳,并不是一个完善的安排。包括社保制度在内的多支柱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余清泉觉得,很多人不愿意参保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他懂社保,而恰恰是不懂;而有很多担忧,有失主观或片面,无法理性看待。
参保人数增速下滑因就业人员总量下降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显示,虽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在2015年仍然有所增长,但企业和其他人员的参保人数增速下滑,总参保人数的增速进一步下降。一些媒体据此认为养老保险制度遇到了瓶颈,但这个现象需要深入研究背后的原因。
余清泉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速下降背后的原因也并非是人们参保意愿下降,而是跟“大盘子”的缩小有关。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2012年到2015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分别是30426.8万人、32218.4万人、34124.4万人、35361.2万人,环比增速从105.89%降低到103.62%;从2012年到2015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分别是37102万人、38240万人、39310万人、40410万人,环比增速从103.07%降低到102.80%。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增速下降,但与此同时城镇就业人员增速也是下降的。并且我们看到二者人数比例反而是上升的,前者与后者占比反而从82.01%上升到87.51%。所以,这个现象背后的真正原因并不是社保制度本身,而是当前经济环境下就业遇到困难,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就业关联的“职工保险”,自然也会遇到增长问题。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川20行终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东苑小区A区18楼2层。法定代表人董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泯酿,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广厦路9号政府综合大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俞文祥,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力,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牟学贵,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广厦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吉明,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唐贤勇,资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查丹,资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周兴和,男,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徐发芳,资阳市雁江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泯酿,被上诉人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力、牟学贵,被上诉人资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贤勇、查丹,第三人周兴和的委托代理人徐发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日14时左右,第三人周兴和在原告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资阳市雁江区宰山村温馨雅园食品公司工地务工,在从事楼梯钢筋矫正工作时,因钢筋断裂、楼梯无扶手,从楼梯上摔下受伤,经120急救,送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日出院。日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受理报案,其《出险人员信息表》表明,原告为第三人周兴和缴纳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第三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自己与原告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日资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日第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日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周兴和与周某甲(周二娃)形成提供劳务关系,但周兴和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工作是受公司招聘、由公司支配和管理,劳动报酬由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由公司缴纳等,对其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日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周兴和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同日向用人单位--本案原告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日原告向被告作出《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受伤人周兴和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案件正在二审期间。日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周兴和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告知了复议权和诉讼权。原告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受理后,向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兴和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资阳市人民政府审理查明:“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位于雁江区宰山村四川温馨雅园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修建。日下午14时左右,周兴和在该工地从事钢筋矫正工作时,因钢筋断裂、楼梯无扶手,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并送人民医院”;周兴和日向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超过时效;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工程的钢筋工程分包给周某甲,周某甲聘请周兴和做钢筋工,周兴和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与周某甲形成劳务关系。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认定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周兴和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资府复决字(2016)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资人社办(2016)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认为,(一)关于第三人周兴和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法定时效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期为发生事故伤害1年内;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五)第三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第三人周兴和日14时左右受伤,5月28日出院,9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11月6日资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12月15日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扣除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的申请仲裁的2个月、诉讼时间5个多月,第三人日向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超过1年的时效期间。对原告关于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期限和仲裁、诉讼时间不应排除在申请时限外的诉称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工伤认定是否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工伤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表明一般工伤认定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的规定表明,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虽然没有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仍然应当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不可能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认定为工伤。原告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承建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宰山村四川温馨雅园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修建工程;第三人周兴和在该工程施工中受伤的事实已经被生效裁判所确认;生效裁判虽然未明确原告将承建工程钢筋工程分包给周某甲,但确认周兴和在原告承建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宰山村四川温馨雅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地做工,受周某甲安排,工资在周某甲处领取,周兴和与周某甲形成提供劳务关系。由此可以得出原告将钢筋工程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甲,周某甲聘请周兴和做钢筋工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原告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原告诉称周兴和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因生效判决已确认,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称没有将工程转包给周某甲和周某甲是否存在,周某甲是否聘用了周兴和不清楚的意见,因与生效裁判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原告为第三人周兴和缴纳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称被告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其主要理由是第三人周兴和不是原告职工,只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因其诉称意见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资人社办(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资府复决字(2016)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第三人周兴和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诉讼被耽误的时间理应计算在工伤认定1年期限内,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件时,将该期限不计算在工伤认定1年期限内的计算方式不合理。二、在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承包该工程后,将钢筋工程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甲,周某甲聘请周兴和做钢筋工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得出上诉人将钢筋工程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甲,周某甲聘请周兴和做钢筋工的事实。上诉人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是位于雁江区宰山村温馨雅园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但被上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第三人周兴和提及的周某甲是否存在;上诉人是否把工程分包给周某甲;周某甲与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周某甲是否聘请第三人周兴和做钢筋工的事实情况下,被上诉人不能仅凭周兴和单方声称的事实就认定,周兴和是在上诉人所属的工地上务工或者是在上诉人工地上受的伤。同时,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承包该工程后,将钢筋工程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甲,周某甲聘请周兴和做钢筋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得出上诉人将钢筋工程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甲,周某甲聘请周兴和做钢筋工的事实。三、原审人民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认定应当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上诉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行初67号行政判决,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我局于日作出的《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资人社办〔号)(下称《工伤认定决定书》),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日,周兴和向我局递交了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材料称:日下午14时左右,周兴和在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雁江区宰山村温馨雅园食品厂工地从事钢筋娇正工作时,因钢筋断裂、楼梯无扶手,致周兴和从楼梯上摔下后受伤。经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颅底骨折并脑脊液耳漏;2、右侧颞骨骨折;3、肺挫伤;4、右侧膝关节损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我局认为:首先,我局于日受理第三人周兴和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存在超过法定期限问题。第三人周兴和在务工中于日受伤,日向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日出具了《超时审结案件证明书》。随后,第三人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日受理了周兴和的劳动关系争议并于日判决周兴和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第三人不服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受理并于日作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其次,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中认可位于雁江区宰山村温馨雅园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且没有否定第三人周兴和是在此工地务工受伤。同时,在确定其劳动关系的一审中,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周兴和在其务工的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宰山村温馨雅园食品工地务工中受伤。劳动关系的二审中,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周兴和在宰山村四海公司对面的温馨雅苑食品有限公司工地务工,工地是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修建。日下午1时30分上班后,周兴和在务工中受伤。我局根据一、二审判决书查明的受伤事实和资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周兴和务工受伤工地的承建单位为上诉人。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向上诉人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随后,上诉人向我局回复了“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对周兴和申请贵局工伤认定的情况说明”。在该回复中,上诉人没有否认自身为施工单位的身份。重点陈述了与周兴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尚在法院待判。最后,根据以上事实,在二审结束后,我局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于日以资人社办〔号文件认定周兴和受伤为工伤。综上所述,我局于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资人社办〔号)的行政行为,依据是充分的,适用法律法规是正确的,程序是合法的。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公正严明,请诉讼部门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当认定第三人受伤为工伤。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资阳市人民政府辩称,自己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第三人周兴和答辩认为,一、答辩人周兴和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超过1年的期限,故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限制。周兴和日受伤,日出院,日向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日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审结,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一份,日,答辩人周兴和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周兴和的诉讼请求,日周兴和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兴和于日向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日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兴和所受之伤为工伤。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存在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周兴和在其务工的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宰山村温馨雅园食品工地务工中受伤;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周兴和在宰山村四海公司对面的温馨雅园食品有限公司工地务工,工地是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修建,周兴和也提供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周兴和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单予以佐证,且在四川资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亦载明:建设单位为四川省温馨雅园食品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答辩人周兴和所受之伤为工伤。上诉人滥用诉权,长达近二年时间诉讼,导致第三人因工受伤后不能及时获得赔偿,流血又流泪,饱受伤痛折磨的同时还要应对上诉人无休止的缠诉,且浪费司法资源。对于上诉人这种不负责任的企业,请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周兴和于日14时左右,在上诉人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资阳市雁江区宰山村温馨雅园食品公司工地务工,在从事楼梯钢筋矫正工作时,因钢筋断裂、楼梯无扶手,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属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和第二款第(五)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周兴和日14时左右受伤,5月28日出院,9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11月6日资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12月15日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日本院作出终审判决,扣除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的申请仲裁的2个月、诉讼时间5个多月,第三人日向被上诉人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超过1年的时效期间。对上诉人关于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期限和仲裁、诉讼时间不应排除在申请时限外的上诉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在上诉人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资阳市雁江区宰山村温馨雅园食品公司工地从事楼梯钢筋矫正工作时,因钢筋断裂、楼梯无扶手,从楼梯上摔下受伤,第三人从事该项工作,实际上是为上诉人工作,其工作也由上诉人受益,第三人从事楼梯钢筋矫正属于工作原因。因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关于工伤认定是否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工伤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表明一般工伤认定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虽然没有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仍然应当认定为工伤,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承建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宰山村四川温馨雅园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修建工程;第三人周兴和在该工程施工中受伤的事实已经被生效裁判所确认;生效裁判虽然未明确上诉人将承建工程钢筋工程分包给周某甲,但确认周兴和在上诉人承建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宰山村四川温馨雅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地做工,受周某甲安排,工资在周某甲处领取,周兴和与周某甲形成提供劳务关系。由此可以得出原告将钢筋工程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甲,周某甲聘请周兴和做钢筋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无论是将该项工作已承包他人,还是他人请第三人为其工作时受伤,因承包该项工作之人属于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由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上诉人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上诉人上诉称没有将工程转包给周某甲和周某甲是否存在,周某甲是否聘用了周兴和不清楚的意见,因与生效裁判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上诉人为第三人周兴和缴纳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其主要理由是第三人周兴和不是上诉人职工,只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因其上诉意见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被上诉人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资人社办(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资府复决字(2016)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针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撤销复议决定的上诉的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阳 勇审判员 黄 海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淮英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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