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协议的一个股东不想要股权了,要走什么程序

作为从传统行业进入互联网产品创新领域的探路人,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蒋勇以其多年的法律行业经验,同我们分享了他对公司人财物的深刻理解。创业团队的首先说人,说到底,要靠股权跟公司连接起来,首先遇到的就是股权怎么办的问题,我们几个律师和互联网创业团队在一起讨论时,我们发现问题一大堆。首先,要不要分股权?第二,怎么分股权?第三,什么时间分?第四,分了之后分错了怎么办?经过创业的人可能觉得这几个问题不是问题,但是我还是分享一下吧。第一,我觉得肯定得分,那么多做互联网创业的伙伴们,凭什么跟着你一个律师事务所混呢。第二,什么时候分?画一个饼,什么都看不见,跟人分,肯定不合适,所以,我理解应该等到创业已经有一定眉目之后再去分会更好。第三,分多少?怎么分?这个恐怕是最大的难题,我们内部也做过很多讨论,分股权的人,一定是因为它的资源和它的能力是我们创业团队不可或缺的,有句话说的特别好,能用钱解决的是最简单的问题,只有得不到的资源和人才才值得用公司创业团队有限的股权去留住他,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还有,分完之后,如何调整?调整本身恐怕是我们创业团队对于未来公司股权预期管理的过程,大家必须明确,在和产品创新阶段,股权并不是一个私有财产,并不是一个私有财产,它是我们大家各自承载创业梦想的一个载体。所以,我们主张当创业团队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如果发现初始的股权分配不科学、不合理,创业团队应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重新讨论股权分配模式。当然,接下来还会遇到更麻烦的调整情况,当然,我们目前还没有遇到,但是有些产品创新团队就会遇到这种情况,干一年多之后,有人要离职,而且他是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成员,羽翼丰满了,有其他创业团队拉他,他要离开,这部分股权怎么办?我相信肯定有人遇到了这种问题,我们过去也曾经过接受过一个创业团队的咨询,说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遇到的是一个打起来的官司,持有 15% 股权的股东要离开,要求把股权拿走,但是公司从创业长期考虑,认为这个产品还需要七八年、四五年才能成熟,现在就把这部分股权带走,不利于继续激励继续创业的员工,所以要求收回,双方闹的很僵,最后打到法院,和解过程中,公司留守的股东说:你要不把 15% 交回来,我们就另外设一个公司,你持有 15% 的公司成一个空壳。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其实他们自己脊背都发凉,要放弃创业一年多的品牌和渠道是不容易的,最后达成一个协议,以股权当时实际价值的 10 倍左右回购,这其实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关于公司股东离职以后股权的回收,实际上可以在创业初期的股权分配协议当中明确的予以约定,并且可以事先确定回购价格,事实上这个条款是事先锁定未来类似风险的条款。当然,还有一些情况,我们给他了期权,对于离职员工的期权要不要收回的问题也是令人纠结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还没有达成行权条件的期权当然要收回,难度在于对于已经成熟的、已经可以行权的期权怎么办?公司控股股东一般认为期权本身是一种的行为,如果你离职,即便已经形成的期权,我也可以免费收回,我认为这个意见并不妥当,如果真这么干的话,会让公司留下来的员工心寒。之所以能够拿到成熟的期权,还是为公司付出了汗马功劳的,这种情形下,如果无偿强制收回,给人的感受非常不好,不利于公司的文化建设。创业不可忽视法律思维当然,还有更复杂的情形,还有创始人提出离婚的,而且是上市之前,大家都知道,离婚马上牵扯到财产分割,大家别笑,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连我这个门外汉都知道这个故事,大家应该知道,最后虽然说这桩事件被和解了,但是之后大家长了一个心眼,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创始合伙人尤其是控股股东要在公司《章程》当中写明或者要跟自己的配偶签署协议,股权由创始人个人拥有,配偶放弃对这部分股权财产权利的主张。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虽然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公有的,但是并不排斥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在座的都是创始人,心理还好受一点,如果你谈这个条件,创始人肯定说这样不行,我在这儿搞公司,回家老婆就跟我离婚,说你跟我订这个啥意思,是不是觉得我要跟你离婚呢,这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一般建议是你可以跟配偶好好商量,说这是为了上市需要,你不要主张这部分权利了,但是房产、车都算你的,我除了拿股权之外,其它都不要,净身出门,看看这样能不能说通。还有说起来不吉利但是也得提示一下的,就是创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出现创始人死亡的情形,恶果是会有一大堆继承人继承股权,公司股东会上出现一了堆七大姑八大姨,创始人股权分配有关协议当中,也可以就创始人的股权在出现继承的情形下由公司折价收回的相关条款约定。股权的故事说两三天都说不完,但是,其实在如何分配的问题上,真的有过一些惨痛的教训。 一开始成立时,两个哥们说:&咱们又是哥们,又是亲戚,对半分股权吧。&结果公司做打了,上市了,对公司的经营发生不同意见了,吵架了,吵到最后打起来了,那就看谁的功夫是真的了,这恐怕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5:5 或者 3:3:3 的模式都是要不得的,会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彻底失灵,法律上有一个词语,听起来蛮可怕的,叫公司僵局,有时候公司董事会开不下去了,双方开始抢公章,最后怎么办?只会有两个恶果,一方被迫转让股权,要么解散。无论如何,要对公司的设计做更好的安排。我相信,其实在座各位创业思维是足够的,但是,在创业过程中要把法律思维建立起来。分红权与决策权的个性化设置1/3、1/2、2/3 在公司股权设置上意味着什么?如果拥有 1/3 股权,为重大事项有否决权,你就说老子不高兴,这个事我不同意,就做不出这个决议;拥有 1/2 股权,拥有对一般事项的表决权,当然,如果拥有 2/3 股权,对重大事项有决定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大家可别小看这件事情,我接下来还会给大家举两个例子,说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如何导致一个优秀伟大的公司的诞生。往下发展时,一定会涉及到财的问题,一个好的创意产品,从孵化到成熟,一定少不了资金的作用,我们一定会引进投资,有几个媒体报道我们天同之后,也有一个媒体好心的问我们,说如果我们认识的投资人有想投你们的想法,我当时回答是我们不缺钱,我真实的想法是担心他不太了解法律这个行业,他的钱进来以后把我控制了,那就麻烦了,我可能计划想做十年的事,他告诉我三年我得退出,所以我得把股权变现,那就麻烦了。对这个律师事务所、对这个产品的心态,没有人会比我们这些创始人更喜爱和更珍爱它,因为它就像我们的孩子,但是,在投资人眼里,你们知道它是什么吗?它是猪,不是站在风口上的猪,是会被一刀宰了的猪,猪都是养在圈里的,目标养成熟以后卖掉,在座的如果有投资人,别生我气,我只是说说我当时的真实想法。我认为这些问题不是不可以解决,是要看我们有没有足够的智慧来解决,你把我当猪,没关系,又能吃,又能喝,又能睡,还能把圈做大了,甚至还能把北京的圈开到全中国去,当猪就当猪,但是你不能真的把我当猪,我得有决策权,我得有智慧,我得说话,对于这个行业,可能你不如我懂。最简单的例子京东,大家知道强哥最厉害的地方是什么吗?七年时间,他融了 20 亿,你知道他丢了多少表决权?他现在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拥有 83.7% 的表决权,哪怕其他股东拥有在座的股权,还是说了算,京东七年了,七年时间,多少人认为他上不了了,又跟阿里竞争,他能上的了吗,要没有刘强东这么的坚持,他们一些技巧性的安排,能做到用了人家钱还不给人家权吗?当然,他个人持有的股份数只有 20% 左右,也就是说他的分红确实少很多,只要你能让我把这个事业做成,能让我决定事,钱你都拿走都没事,我估计很多人都是这个心态,分红权和表决权了分离是可以绷紧的一根弦。京东怎么做的,三个手法:第一,优先股;第二,排他性的股票投票权委托;第三,双层股票设计,这三点是他利用的最最娴熟的。还有一个并不逊于他的例子,,阿里巴巴在公司章程个性化设置上,恐怕做到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以至于他的湖畔合伙人制,大家都知道,他去香港上不了,有障碍,现在正在美国等待上市,湖畔合伙人制在股权方面最核心的要点就是公司董事的提名权由若干名叫做合伙人的人所拥有。2005 年,在融资过程中,雅虎投资时,雅虎居然在 5 年时间内只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大家都知道阿里最大股东是软银,软银持有的股份数是马云的 4 倍,但是控制阿里巴巴的是孙正义还是马云?恐怕没有人会怀疑。大家一定要对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置,尤其分红权和决策权。你脑子里的东西,实际上可能就是商业秘密做这么多,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物的诞生,一个好的创意产品到最后能够推向市场,就是我们今天大家一直在讨论的产品、产品,在法律上有这样一些陷井,我们不违法,不侵权,也不被侵权,不违法,不违法谁都知道,到卡拉 OK 唱歌。一开电视机,首先是拒绝黄赌毒,我也相信你不会做违法的产品,你们见过多少产品上市时在广告上宣传我这是最快的、最全的、最新的,见过吗?咱们不说哪家,是见过吧,这就涉嫌违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可能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我们发布一个活动,我们一定会在最后写上一句:本活动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也是违法,这是格式条款当中的霸王条款,有可能遭受工商局处罚的,不违法好象没那么简单,还是得多听听律师的意见。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好理解,更麻烦的是对政策动向的掌握,产品创新,你干的事情是别人没干的,你或许改变了一个交易结构,你或许改变了人们的一种习惯,甚至你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管理模式,过去的法律没想到过这些,没来得及反映,所以,在这方面的灰色地带你爱怎么做怎么做。但是,一旦形成影响了,有可能的风险出现了,国家政策和法律就该出来管你了,这一年来,最红火的互联网金融,尤其是 P2P 和众筹网站,恐怕在这方面一定要多绷一根弦,现在很多 P2P 和众筹网站都会设一个自己的资金池,这个平台又可以动用。据统计,到现在为止,中国 P2P 网站的平台「跑路」的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这个风险势必会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到现在迟迟没有出来,但是,前几天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公开表态,说 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监管底线是纯信息平台,在创业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政策变化可能给我们带来的法律上的风险。我们不要主动侵权,这些年以来,大家脑子里一定有这个印象,中国政府和中国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越来越大,当然,对大家来说,这是很好的好消息,但是,也会有些创新领域的模糊地带难以判断到底是不是侵权。我们看到,广州日报告今日头条了,我们以为法院肯定出个态度,这个事到底能不能干,谁知道他们又和解了,国家新闻版权局立案调查,搜狐在 6 月底起诉了今日头条,我们还要看结果怎么样,像今日头条这种创新性的基于聚合的平台,对新闻的链接尤其是对于新闻优化的转码到底构成不构成侵权?我自己也很纠结。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些人从原公司跳出来的,说实在的,在你脑子里的东西,实际上可能就是商业秘密,我举一个例子,Facebook 创始人,扎克伯格创办 Facebook 之前已经在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创始人是一对双胞胎,他离开这家公司之后创办了 Facebook,他的原公司两兄弟把他告了,说他的创意来自于他在原公司的创意,扎克伯格赔了 2 亿美元,并且让渡了一部分 Facebook 股权。真的不要低估侵权可能带来的风险.几年前盛大网络三位离职工程师被抓,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力度对每个创业者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但是,你一旦侵犯它,或许就是一件灭顶之灾。我讲一件我们最纠结的事情,我们律师事务所新媒体事业部在微信上做了一个公众号,叫天同诉讼圈,创造了法律领域一个奇迹,短短时间之内,跃升为第一流法律类的自媒体,但是,也有很多其他媒体转载我们的文章,我们做了一个版权联盟,在所有公众号上,大家一起发布关于保护版权的倡议,大家知道最后是什么好结果吗?其他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在内要转载我们的原创文章时候,都会事先跟我们联系,获得授权,告诉我们主动的明确自己的权利边界有多重要。我和工程师们讨论这件事情的时候,大家说今日头条这么火,抄他的模式嘛. 我们律师的第一个反应是等等吧,看看这个模式侵权不侵权再说,让自己不侵权又不被别人侵权真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由于时间所限,针对人财物方面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简短总结:首先,知人善任,取财有道,拿钱不是那么容易的,有很多大道;还有隔物穷理,让你自己的权利边界被准确的界定,然后明确自己的道理在哪里。(本文根据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在 MIIC2014&极客公园公开课的演讲整理。原文链接:http://www.geekpark.net/read/view/20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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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退出,另一个股东不肯出资,该如何处理?
我司是股东各占50%的,公司正在发展中,但仍在亏损状态,我只想另一股东退回前期投资资金(装修、固定资产)减去折旧费,请问是否合理?另正规的折旧费改如何算?我曾提议注销该公司,但是对方扔向运营,但是不想增资。我该如何处理?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减资。退出的股东不是承担折旧费的问题,应该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正规的折旧费就是按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算出折旧率,再乘以原值就可以了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  1  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  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  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  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  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6  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碰到股东不配合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  利用减少注册资本退出  《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178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利用该规定,实现股东撤资退出,从而避开国有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序。  按该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程序有: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同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公告、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需要注意,第一,减资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8  利用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退出。《公司法》第173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采纳率:88%
可以减资。退出的股东不是承担折旧费的问题,应该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正规的折旧费就是按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算出折旧率,再乘以原值就可以了。比如一个50万元机器资产,残值率5%,折旧10年,每年计提折旧=50*(1-5%)/10=4.75万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如果一方不愿意按照原比例增资,其他股东可继续增资,未出资方所持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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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再现  王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于2011年邀请王某一起投资某餐饮有限公司,王某很信任李某,随意了解下公司的经营情况,就和李某签订了一份《股份合作协议书》并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协议订立后,因李某在双方合作投资的餐饮公司占70%的股权,故该企业一直由李某经营管理。在协议建立初期,李某声称公司效益好,但因为协议才建立就没有向王某支付投资分红,王某起初并未质疑。直到2017年,李某一直都没有向王某支付投资分红,这期间王某一旦问及股份和公司经营情况,李某就闪烁其词,逃避协议的履行。  王某火大了,要求李某支付投资分红,并且撤回投资,退出公司。  但是,依据法律规定,股东不能随意地撤回投资,否则就会有抽逃出资的嫌疑,将会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这么严重?那么,王某怎样才能退出公司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退出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股权转让  1、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  2、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既未答复,亦不购买的,或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注意: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者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就比较难以进行下去。而优点是只要双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些程序性的手续,相比其他两种方式为较优选择。  二、公司回购股权  1、公司通过减资回购股权。  有限公司要减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需要通知债权人以及在报纸上公告。  2、股东利用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在股东会议上,股东如果对股东会下述几项决议中的任何一项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注意:第一点优点在于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但是减资还要登报、做股权变更花费时间较长,程序较麻烦。  第二点请求收购的股东必须是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且要符合上诉三种特殊情况之一。  三、解散公司  1、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召开股东会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诉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所谓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指: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所以,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小汇评析  王某可以选择利用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者把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退出公司,也可以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暂不说王某的结果如何,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股权转让合同或投资并购过程中,买受人或投资人的义务相对简单就是支付款项。但是,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如果缺乏对所购买或投资企业的了解,没有聘请专业人员对合同条款审核以及潜在风险的把控,将会对股权买受人或投资人带来巨大的、不可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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