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定文号有什么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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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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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项政府公布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发布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28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全文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京劳办文[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二、关于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按《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诉的问题。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五、关于工伤待遇给付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七、关于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其工伤保险参保所在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可确认为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二、规范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一)工伤认定申请的审查与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填写《工伤认定申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二)用人单位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受理: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延长申报时限,并填写《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三)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与范围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中应载明有关事实、证据、理由、法律法规依据、救济途径。不属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四)事故伤害的调查取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发《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记录人均应签字确认。需要查阅材料的,()况补充、增加相应工伤认定工作文书种类。附件:...........&&&&&&&&& &&&&&&& &&&&&&&&&& 二○○五年九月九日&&&&&&&&&&&&&&&&&&&&&&&&&&&&&&&&&&编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今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关于—————————(受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份———页(详见材料清单)。申请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注:本回执仅作收件凭证用;申请人应对所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序号项目页数备注材料提交人:&&&&&&&&&&&&&&&&&&&&&&&&&日期:&&&&&年&&月&&日联系方式:经&&办&&人:&&&&&&&&&&&&&&&&&&&&&&&&&日期:&&&&&年&&月&&日编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受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补正材料已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现决定予以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编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受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正以下材料:(补正材料的项目明细)(注: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补正材料的可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编号: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申请人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受伤人身份证号伤害事故简要经&&过申请延期原因及期限&&&&&&&&&&&&&&&&&&&申请人:(签章)&&&&&&&&&&&&&&&&&&&&&&&&&&&&&&&&&年&&月&&日科(处)室意见&&&&&&&&&&&&&&&&&&&&&&&&&&&&&&&&年&&月&&日备注注: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编号:×劳社工受字〔××××〕×××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受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核查:(不予受理的事实、证据、理由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条—————————(条款内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人民政府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年&&月&&日&&&&&&&&&&&&&&&&&&&&&&&&&&&&编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申请人名称)于&&&&&年&&月&&日向我局提交—————————(受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工伤认定申请,称————————————————————(伤害事故简述:包括时间、场所、经过、伤情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提交我局。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编号:现场勘验记录申请人名称:行政事项:勘验时间:&&&&&&&&&&&&&&&&&勘验地点:勘验人:记录人:在场人:勘验记录如下(可附现场照片):勘验人:&&&&&&&&&记录人:&&&&&&&在场人:&&&&&&&&&&&&年&&月&&日&&&&&&&&&&&&&&&&&&&&&&&&&&&编号:调查笔录申请人名称:行政事项: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号码:被调查人身份:&&&&&&&&&&&&&联系方式:被调查人单位:&&&&&&&&&&&&&地址:调查记录如下: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年&&月&&日&&&&&&&&&&&&&&&&&&&&&&&&&&&&编号:阅卷记录申请人名称:行政事项:阅卷时间:&&&&&&&&&&&&&&&&&阅卷地点:阅卷人:&&&&&&&&&&&&&&&&&&&记录人:案件所在单位:&&&&&&&&&&&&&联系方式:接待人:&&&&&&&&&&&&&&&&&&&身份证号码:阅卷内容摘录如下:阅卷人:&&&&&&&&&记录人:&&&&&&&&在场人:&&&&&&&&&&&&年&&月&&日附件11&&&&&&&&&&&&&&&&&&&&&&&编号:×劳社工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与受伤人关系: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受伤人姓名:&&&&&&&&&&&&&&&&&&性别:职业与工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名称)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年&&月&&日受理。经我局调查核实:(核实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时间或者职业病诊断时间、地点场所、伤害经过、受伤部位、相关事实证据、医疗救治基本情况、诊断结论等)(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第&&项规定,认定(受伤人姓名)于&&&&&年&&月&&日(受伤部位)所受(伤害诊断)伤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为不属工伤或者不属视同工伤的)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认定(受伤人姓名)于&&&&&年&&月&&日(受伤部位)所受(伤害诊断)伤不属工伤或者不属视同工伤。(认定为不属工伤或者不属视同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规定,认定(受伤人姓名)于&&&&&年&&月&&日(受伤部位)所受(伤害诊断)伤不属工伤或者不属视同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人民政府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决定书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各一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年&&月&&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版权所有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12333索 引 号: & &16-00111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示公告 / 通告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下放我市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告
文  号: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关于下放我市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告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关于下放我市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告
  为推进简政放权,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5〕200号)精神,现就下放我市工伤认定  管理层级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辖划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含老工伤确认)及相关工作: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 驻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所属单位(仅涉及非现役人员);由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在宁企业单位。  (二)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受委托负责)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含老工伤确认)及相关工作:区级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街(镇)及其所属单位;由本市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批准成立,且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以外注册登记但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等。  (三)遇有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实施时间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16年6月1日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开展工伤认定工作。2016年6月1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三、申报地址  请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按照上述市、区(园区)两级管辖划分申报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报窗口地址如下:  南京市人社局 &地址:水西门大街73号社会保障服务大楼二楼&&&联系电话:&&  玄武区人社局&地址:玄武区珠江路275号三楼&&&联系电话:  秦淮区人社局&地址:秦淮区中华路505号秦淮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联系电话:  建邺区人社局&地址:建邺区嵩山路18号建邺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联系电话:  鼓楼区人社局&地址:鼓楼区虎踞路49号 &联系电话:  栖霞区人社局&地址:栖霞区和燕路417号&联系电话:  雨花台区人社局 地址:雨花台区晨光巷6号1楼&联系电话:&  浦口区人社局&地址:江浦街道珠江路5号劳动大厦三楼&联系电话:  江宁区人社局 &地址:江宁区杨家圩路2号市民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  六合区人社局&地址: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联系电话:&  溧水区人社局&地址:溧水区中山路3号& &联系电话:&  高淳区人社局&地址:高淳区固城湖北路51号&&&联系电话: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社局 地址:高新区丽景路2号一楼人力资源大厅 &&联系电话: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 地址:经开区兴智路10号&&&联系电话: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人社局&地址:化工园区太子山路8号3号楼212房间& &联系电话:  今后各区(园区)申报窗口地址若有调整,由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2日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李水全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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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作者: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工伤认定权限、范围、时效、文书式样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给我们工伤认定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认定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去年三月份,省厅印发了《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用)》(以下简称《规程》)我局也及时根据这个规程印制有关文书表格,并从去年7月份,也就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正式启用了省厅新的规范性文书式样,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去受理、认定。但至今仍有些县在受理、举证、调查核实、上报认定等环节存在一些问题,这给市局下达认定结论带来了很大困难。今年四月份,省厅又一次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下面结合《管理规程》和《通知》强调一下今后在认定工作中应该的注意问题。   一、受伤职工或家属提出工伤认定时,首先让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强调申请表必须写明工作单位全名称;在受伤经过及原因栏一定要写明受伤时间、地点和原因,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其次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院初始诊断书。   二、接到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后,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可以当天受理,并向用人单位下达受理和举证通知书;如果材料不齐,要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通知,根据事故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供什么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三、关于补正材料,要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分事故类型,提供不同的材料。有目击人的要求有2人以上证明,证人证言要有本人签字按手印,同时要提供证人的身份证明。   四、关于受理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一旦受理,证明认定工伤的时效开始,60日内必须做出认定结论。因此,各县一定要严把受理关,申报材料不全的决不予受理。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仅提供证词不能作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要避免过去个别县先受理后取证的问题再次发生。超过一年时效的,按省厅规定坚决不予受理。   五、关于下达举证通知。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下达举证通知书是向用人单位进一步取证的手段,也是必经程序。举证通知中除写明工伤认定所进一步需要的有关资料外,同时也要写明申请人以什么证据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此是否有异议,若有异议请举证并答辩。另在举证通知书中写明对受伤职工某月某日发生的事故用人单位是否承认是工伤,若不承认,请提供有关证据并写出答辩。如果用人单位15日内没有举证、答辩和提供任何证据,即可以上报市局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一致,下一步要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对劳动关系有异议,我们应该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劳动关系。同时我们应下达工伤认定延期审批表,告知申请人由于需要仲裁委仲裁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时效暂时中止,等仲裁委作出裁决并送达当事人15天后(以仲裁委送达回执签字为准)任何一方不再提出诉讼后,工伤认定时效再行启动。若有一方对劳动关系裁决不服提出上诉,要等到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启动。   六、关于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调查核实的权力。调查时必须2人以上。调查采取单一询问、一问一答的形式,调查笔录必须由被询问人在每页上签字划押(盖手印)。   七、关于文书送达。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需要送达两次。一是受理通知和举证通知;二是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送达;二是邮寄送达;三是公告送达。一般应采取直接送达。由于路途遥远或其他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用挂号或特快专递。以受送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前两种送达方式都行不通的,才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0天后为送达日期。 在直接送达过程中如果遇到拒签的情况。应根据《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邀请基层组织人员或公证人员共同送达,也可委托人民法院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向邮政部门索取回执,以作为我们送达的证据。   八、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关系裁决书的格式问题。当前个体私营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数量较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劳动关系的事情时时都会发生。劳动关系裁决书必须规范,对此各县一定要注意把关。首先裁决书要有仲裁文号,其次要有告知双方对本裁决不服15日到法院诉讼的条款。如果没有这两条,该裁决书属不规范,不符合法律文书要件要求,在法律上是不认可的。遇到不合格的裁决书,我们要给申请人说明情况,由申请人找仲裁委重新制作裁决文书。否则我们不予受理。   九、关于认定时效问题。从受理到作出认定结论一共是60天时间,但遇到一些棘手的案例,经常需要延期,在发生行政复议或诉讼时,使我们陷于被动。因此,各县要建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登记簿,把各个环节的时间详细登记在册,确保在法定时间上报认定。对于遇到棘手的案例要提前报到市局共同研究,群策群力解决疑难问题尽量在时效内结案。   十、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问题。根据冀劳社办〔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通知第十二条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时强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依法提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什么?最近劳动部发出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工记录;考勤表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凡持有上述能够证明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可受理;凡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该到仲裁委申请裁决劳动关系。对持有这些证明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也须在受理后,下达举证通知时让用人单位质证,如果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则由申请人再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劳动关系。   十一、有的县报来的认定材料连最基本的合同文本或诊断证明都没有,这说明工作不细不实,还需要继续努力。各县(市、区)局都要认真总结前一段工伤认定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查找还存在什么问题,谋划如何改进和提高。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掌握工伤认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高我们的业务能力,共同把工伤认定工作做好。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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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名&&&&&&&&称
&&工伤认定
文&&&&&&&&号
主&&题&&词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县、市工伤保险科领取)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职工身份证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45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最长不超过45日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7月——8月)& & & & & &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1月--6月,9月——12月)
办公地址:渭南市朝阳大街东段&市人力资源市场
乘6路或4路公交车,在信达广场下。
电话:12377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主办
陕西省渭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网站标识码:
渭南市政府办公地址:渭南市三贤路北段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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