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作为债的债消灭的原因有原因之一有什么行为?

债的消灭-法律百科-问法网法律咨询创建词条由专业人士共同编写的法律百科,已有107,935个用户参与,共213,944个词条。 债的消灭 基本释义债权的消灭是指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偿、提存、混同、抵销等。对应法规 相关词条词条详解&一、债的消灭概述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人们之间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债权债务关系会因 权利人与义务人达成合意或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也会由于其他的一些原因而消灭。主要包括:一是基于债的目的已经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等,义务人清偿 了对权利人的义务,则债的关系当然消灭;二是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如义务人死亡而不能再承担给付义务时,债的关系当然的消灭;三是基 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债务免除、解除等。权利人免除义务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则债的关系消灭;四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如提存等。义 务人履行义务,将一定的标的物提存,则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消灭。不同的债的消灭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二、清偿债的清偿即是债的履行,即债务人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清偿是债的消灭的最常见的原因。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清偿期内履行清偿义务,如果未约定清偿期的,债务人可以随时清偿,但应提前通知债权人,给债权人一定的准备时间。债 务人自行清偿是普遍的清偿方式,但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债的性质为非专属债务,可以为第 三人代为清偿,如果未债务人的专属债务则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必须由某个著名书法家亲手题字的义务,即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二是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 的意思,即第三人主观上明知是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第三人是因受欺骗或被误解而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则不成立第三人清偿;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拒绝代为清 偿的理由,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具有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理由,则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清偿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的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客观上不复存在;二是代为清偿人取得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即代偿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其代为履行的义务,求偿权的基础包括委托合同、 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三是代为清偿人在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取得代位债权人的权利,而债务人对于求偿的代为清偿人可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三、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债的关系在对等额的范围内消灭。1.抵销的分类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抵销。该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成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是法律上的抵销。合意抵销:是指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效力也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2.法定抵销的成立要件●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有债权。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双方均享有债权并负有义务,如果仅仅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有债务则不可能发生抵销。●双方所负债务的给付种类必须相同,如双方所负给付种类不同,则不能发生抵销。●必须是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如果有任何一方的债务未届清偿期,则不能适用抵销。3.抵销的效力抵销发生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抵销数额内消灭,且抵销具有溯及力,因抵销而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追随到最初可行使抵销的债权债务关系。四、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因债权人具体地址不明不能向债务人履行义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标的物送交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等重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等。1.提存的条件一是必须具有法定可以提存的原因,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二是必须经法定的程序提存。首先应由提存人申请,其次由提存机关同意,最后由提存人将提存物交给提存机关保管并做成提存证书交给提存人。三是提存的客体适当,即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能够提存的物品,如货币、有价证券等。鲜活、易腐品等不能提存。2.提存的效力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客观上不复存在。二是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三是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五、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其所享有的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负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免除必须是债权人自身资源发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代为免除,或债权人因受胁迫而做出的免除意思均无效。免除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债权人一经做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无需考虑债务人的意思,债的关系即行消灭,因此,一旦债权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可撤回或撤销。六、混同混同是指因债权债务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以债权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债务人继承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即发生混同。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等。混同的效力: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到第三人权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债的关系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时,即使符合了混同的法定条件,也不能使债消灭。七、债务更新债 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的债务关系而使旧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债务更新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必须有应消灭的债务存在,如果本来就不存在应消灭的债 务,即不可能存在债务的更新;二是须有新的债务发生,且新的债务的发生于旧的债务消灭间有因果关系;三是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四是当事人之间得有更 新债务的合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债的更新的效力:旧债因更新而消灭,新债因更新而产生。突出贡献者所在地区:北京-朝阳区联系电话:擅长领域:积 分:0词条统计浏览次数:约42次编辑次数:2次最近更新:创建者:最后编辑:推荐律师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执业机构:免除对方债务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免除对方债务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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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免除,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免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均不影响免除的效力。(2)免除是无偿行为。免除是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再行支付相应的对价。(3)免除不需要有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可以口头书 面通知,也可以默示的不作为。免除债务的行为产生如下法律效果:1、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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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应该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法律关系之一了。对于债消灭的原因,由于日常中发生法律关系的行为很多,债的消灭也是有很多方式的。那么债消灭的原因都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债消灭的原因是有很多的。详情请看下文。
  一、债的清偿
  亦即履行,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债的抵销
  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1、法定抵销要件: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
  A、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
  B、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例如基于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注意:主张抵销之一方的债权必须没有过。对方的债权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抵销。
  2、抵销的方法: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抵销的效力:双方互互债务消灭,抵销具有溯及力
  三、提存
  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1、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能够未确定继承人。
  (4)丧失未确定。
  (5)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
  2、标的:
  (1)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2)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保存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效力: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免除
  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原则上导致债权消灭,两种情况例外:
  1、债权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之标的;
  2、票据债权在到期之前转让到债务人手中不消灭。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我们可知,债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债的清偿、债的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以上就是关于债的消灭的方式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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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债务免除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本条是关于免除债务的规定。
兔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
理由是:(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学说认为,
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
理由是:(l)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从本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免除具有以下特点: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行为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即买受人)兔除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得免除出卖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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