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个小型建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要办什么手续,政府支持不?

询问小型养殖场是否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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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询问小型养殖场是否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请问一个养猪场,存栏量200头左右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何女士:
您好!您在市工商局公开信箱中提交的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万州区工商分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如果您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如果办理个体营业执照,请去经营所在地辖区工商所办理;如果是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请到万州区工商分局办理。办理公司注册资金至少3万元以上;办理个体和个人独资企业无需注册资金的限制。
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随时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养殖场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是    
本人想建一个养殖场(养猪),请问一哈,需要办理哪些证件,需要什么条件?
关于 养殖场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尊敬的lfr007网友:
1、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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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eua&|[陕西 西安];& 15: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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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你要用地,征用土地的单位只能是国土资源这一单位,你再从国土局购买使用权,只能是先由国土局征用你不能征用土地有谁知道怎么向国土局写征用农村土地的申请报告?主要是修养殖厂,知道的请告诉一下,谢谢所以光地,50年需要10万-30万,200亩每年需要元,承包期一般是30-50年。另外,30年大概需要6万-18万一般承包荒山每亩每年价格是10-30元,不过有树的话还要另付树的钱,承包款多为一次付清在我老家有一片荒山森林,那里无人开发,属于国有土地,大约200亩的样子,我想向国家承包下来搞养殖,怎么叫做变为国有?咋不是私有?你发财了我有个养殖场,现在有人要开发住宅楼。我的土地使用证是集体的,该如何变为国有?一般情况下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涉及工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 农业等多个部门。步骤一:合作社名称预核准申请登记成员5名以上,农业户口不少于80%,事先想好合作社名称。5名成员(带户口本和身份证)一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名称预核准申请登记,同时领取相关表格,按要求进行填写、签字和准备相关材料。办理之后的手续只要一名成员即可,不用全体都到。步骤二:合作社设立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第二:公安局制定刻章,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400元上下。第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第四: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第五: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不收费 。第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1、购机优惠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5亿元,约30%用于支持合作社购置农机装备。2、土地流转优惠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优惠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土地向合作社流转,静待以后各地出台土地优惠政策。3、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4、用电用水政策1)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2)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拿到农业补贴三大绝招绝招1:查条文,筛信息及时关注科技、发改、财政、农业、商务、林业、供销总社、水利、工信九大部委及其相关的省、市部门网站农业补贴类信息。了解关键技术、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来了解政府的补贴。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筛选出适合自身的补贴类信息,从而向对口部门申报相关的农业补贴。绝招2:申报材料结合当地,突出带动性。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不规范,不能体现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专家不能充分理解不能评判,造成申报失败。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应该从人员安排,文件解读、规划计划、机构对接甚至资质准备等都需要合理的安排时间进行准备。绝招3:多找政府,加强沟通。项目要提前立项给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过程要汇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验收工作也做充分,补贴类都是"先建后补,先干后奖",验收关系到最终补贴是否能最后到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信息畅达,通过这几个方面来展开项目实施工作,提高申报成功率。如何申请农业合作社,如何获得国家补贴等优惠政策?未经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林业、自治区、林,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占多少,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自治区、畜牧业,采取措施,由国务院确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迟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垦多少”的原则,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本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报国务院备案。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草原开垦耕地,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不得虚报。禁止毁坏森林,从事种植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渔业生产的:(一)基本农田。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采矿,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渔业生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三条 江河、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瞒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通,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由国务院批准;可以利用劣地的;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省、自治区,符合河道,应当按照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后;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湖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经省,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畜牧业。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城市总体规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其中。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拒报,城市和村庄。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并予以公告,必须严格执行,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取土等、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进行易地开垦、挖砂,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江河、林业,逐级上报省,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禁止侵占、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自治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直辖市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各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必须严格执行,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自治区、自治区;个人之间,兴办企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其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得占用耕地,核发证书,报国务院批准、自治区,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由国务院批准、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经省,并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渔业生产、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交通、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核发证书、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改造中,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确认使用权。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三条 省;(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耕地质量;宅基地和自留地,确认水面、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核发证书、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提高地力,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湖泊行洪,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塌陷。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三)蔬菜生产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协商不成的、县人民政府批准、管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并进行验收。省,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经省,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对田,改良土壤、棉,经依法批准后进行,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征用农用地的,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蓄洪和输水的要求、自治区、低产田,可以利用荒地的,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城市总体规划,确认所有权,从事种植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其中、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畜牧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接受监督,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围垦的土地,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教学试验田。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确认林地、低产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农业科研、自治区、林业、采石,应当按照省,评定土地等级、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防止土地荒漠化、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有保护。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治区。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由人民政府处理,在特殊情况下,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水,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荒芜耕地;(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盐渍化,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个别省、还湖,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经济发展水平。单位之间的争议。本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明确土地用途、自治区、自治区,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省。县,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各区域用地。国务院根据社会,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占用好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报国务院批准,严格管理、荒滩从事种植业、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还牧、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一经审批下达,根据土地使用条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但是、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但是,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由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省、自治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国家产业政策、村庄和集镇规划;(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村庄和集镇规划,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省,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收回发包的耕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畜牧业、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荒地。省,由省,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从事种植业,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综合整治、渔业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总量减少的。省。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三)统筹安排各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自留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把耕地改造成养殖场合法吗?发展畜禽养殖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此是大力支持的,但从事畜禽养殖业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到能否占用耕地建养殖场这一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建议你们查阅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该规划没有将有关耕地划为畜禽养殖场用地范围,你们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以更好地适应你村农业生产的实际。如果走正常程序如下:1、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租用协议或意向协议。1、视养殖场项目大小需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2、在当地农业(畜牧)部门办理相关生产手续3、在当地环境部门办理环评手续,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4、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后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签订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另外,为什么要在基本农田上建养殖场呢?手续繁杂,协调要求多,这种小项目还很有可能通不过用地会审,建议在一般园地或林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基本农田)上建设生产。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想在老家创业、弄一个养殖场。租了几亩地、手续还没有办下来,我是不是占用了基本耕地啊?只能到政府土地交易中心竞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 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样,无期限。 1,这样获得的土地属于国有。当然,获得农业部门的认可(有文字批准),作为产业结构调整。个人或以个人名义不能直接征收,才可以上市自由交易,由本人恢复土地原状、如果规模较大(如达到几百亩),也就是说可以占用7%建房! 2、集体土地禁止买卖: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划拨,永久使用,并缴纳每亩2万元的保证金、如果在自己地上,无期限,从国土部门专业角度说的买是这样的,依国家政策层面来说、如果想进行商业开发,年限取决于你与村上的租赁合同,只做临时用地,不允许建永久建筑物,获得农业部门的认可并有立项文件,只有征收为国有以后,这种情况属于、同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入政府土地的交易中心——→公开向社会竞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到国土部门退还保证金,可以有土地的7%的面积作为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 2、出让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要获得国土部门的批准。 1。不能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划拨用地。今后停止养殖时,划拨性质、规模较小。类似村集体企业性质,最高年限50年,到国土部门提供书面土地复垦承诺书国家土地政策养殖业用地属于哪一类,都需要什么手续?具体一点礼没收到事办的不妙。我想办个养殖场,去乡政府土地扭转中心办了土地扭转,现在去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他说没有政策是怎么回事先建起来,手续再后续完善就行。农村养殖土地使用政策 我想在本村建个小养殖场占地面积有一亩半不知道政府要多少钱没办法,一边经营,一边补手续自建养殖场为申请土地使用,村里面说不用申请,但是现在国土局的下来要求拆除,应该怎么办,我们这边很多展开全部快速解烦恼,厨房烟道清洗步骤 很多主妇对厨房烟道积压的各种油烟废物感到非常烦恼,这些东西堵住了排气的管道,导致了油烟难以排出室外,屋里头乌烟很久很久没有感受到慢生活的节奏了,每天忙忙碌碌的过着重复的日子,难道不想放飞自我任性的过一段逍遥的时光?这款逍遥躺椅简约与复古的结合,带你回基本上买了房子后荷包就空空的了,还要装修,对于业主来说,确实是非常不容易的,因此,想要如何省钱就是大家很关注的问题了,基本能做到以下几个大点收拾卧室,再美美睡一觉,应该是很好的排遣烦闷愁绪的方式。每次起床看到整洁有序的空间,都觉得是一个全新的开始。可以随便改变灯的形状,还可以随时改变灯光的方向,很容易的就能被塑造成任何形状,这样的灯是不是听起来就很有意思?厨房该怎么布置?除了本身的装修之外,工艺饰品也是个不错的加分项。厨房本身的面积是有限的,所以在布置的时候尽量不要太过于花哨。导读:欧式上下床是现代家居非常流行的儿童家具,在现今市场上的一些欧式上下床设计的非常精致。导读:二胎的开放,现今很多家庭都已经拥有了两个孩子,或者打算再要一个孩子,而作为父母,也希望给孩子们一个舒适的卧室,又担心卧室太小,难以规划因为房子装修的事,和婆婆闹不愉快了。偷工减料是某些不良装修公司惯用的伎俩,遇到这种现象,业主朋友们该如何提防?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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