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息未公示怎么办

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发布时间:
作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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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边界类别:层级间责任边界
政府或部门职责分工:市级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局,做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和公示;县级负责对管辖企业,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和公示。
相关依据: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 &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 &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 & &&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 & &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 & &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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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多万户企业因未公示信用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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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0月9日讯 国新办9日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工商部门公示了2154.51万户企业的登记备案信息,1219.03万户和1482.49万户企业公示了年度报告信息。313.58万户企业因未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5.86万户企业因被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联动响应实施限制后,又通过系统履行了公示义务,“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初步形成。截至日,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297.17万户,企业共公示即时信息627.25万条。系统累计访问量37.22亿人次,系统累计查询量16.53亿人次。
据刘玉亭介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工商部门依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的,用于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系统,是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一部分。公示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公示系统,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即时信息;社会公众通过公示系统查看公示信息,发现问题后可以到工商部门要求更正或进行举报。
实质上,公示系统也是工商部门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就是信息公示,企业通过登记注册向社会明示其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以方便交易相对人和其他市场主体与其开展交易和竞争。商事制度改革使企业登记的功能回归了本义,特别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扩大了公示范围,还进一步丰富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便于社会各方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直接监督。同时,公示系统还将实现对小微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信息的集中公示,为建立起支持小微企业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打好基础,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
目前,各地建设的公示系统运行平稳,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免费登录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和年报信息,社会各方面对公示系统高度关注,系统的访问查询量持续增加。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的积极性、主动性逐步增强。公示系统被社会广泛应用,为律师、中介组织、征信机构等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提供了大量企业信息,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也开始使用企业公示信息开展部门联动。
(原标题:三百多万户企业因未公示信用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文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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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日前领取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于日至6月30期日申报并公示2015年度报告信息。企业若不按时申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大众公示,将会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说说企业未公示年度报告的后果。
企业未年报公示会有以下后果:
1、可能丧失合作伙伴
企业一旦纳入经营异常名单后,信用度遭遇危机,合作商可能因此拒绝合作或再合作。
2、企业办理工商事务受限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后,如需办理工商事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依照相关规定只要移出经营异常名单后方能办理各项工商事务。
3、三年企业逾期未进行年报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该企业的法人代表、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将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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