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买卖合同被拆是不是就意味着合同执行结束

租地遇拆迁之“政府政策性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按不可抗力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失”
辛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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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政府拆迁行为导致相关土地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对于不可抗力不能要求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只有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另附文解析预期可得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政府政策性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按不可抗力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失
                     宫邦友
一、案件基本事实
日,杭州天创沃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与某养殖总场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天创公司为养殖总场处理全部猪粪;合作方式为通过向第三方租地的形式,养殖总场向天创公司提供建设所需之场地,并提供全部猪粪:天创公司负责设计建造自动化生产流水线、厂房、设备和所需全部资金以及有关处理猪粪的技术;合作期限拟定30年。双方责任为:养殖总场提供该项目实际所需的一切建设场地,有关所需建设场地之手续由养殖总场统一办理,天创公司配合。天创公司负责项目的科学分析,全面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所需生产及非生产性用房和配套专用设备仪器的安装和投入,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生产运行和管理;违约责任为未经天创公司书面同意,养殖总场擅自终止本合同执行,造成天创公司无法投产,养殖总场无条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天创公司不能及时处理养殖总场的全部猪粪,造成环境污染等一切经济损失,天创公司无条件给予赔偿;合作期间,若遇养殖总场场地政策性拆迁及遇不可抗拒条件,本协议自动失效等。合同订立前,养殖总场曾于日与石桥乡回龙村订立《征地经济补偿协议》,约定租地范围为石桥征地面积以北,下水道以南,实地测量面积50.955亩,租期10年,租金按2000元/亩年计算。日与石桥镇永丰村订立了《征租地协议》,约定租地期限及价格。
日起租用的55.331亩,租用期限为10年,租金按2000元/亩计算。合作协议订立后,养殖总场末再订立征租地协议。养殖总场将上述部分租地提供给天创公司作为建厂场地。天创公司在合作协议订立后,投入资金及设备,建造了肥料加工项目。养殖总场在合作协议订立后,未再签订租地协议,亦未办理合作协议约定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天创公司在该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无证房产。
日,养殖总场向下城区石桥镇政府提出《关于养殖总场石桥分场要求列入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请示》,同年9月6日,杭州市政府决定,将养殖总场石桥分场及周边地块列入该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同年7月26日,杭州市下城区政府明确:草荡小区指挥部要给养殖总场拆迁补偿金32000万元。拆迁补偿内容:石桥分场(天创公司除外)的所有房产、土地、附属设施、设备等的赔偿和搬迁费用。天创公司由草荡小区指挥部根据有关政策另行拆迁补偿,养殖总场给予配合和支持。同年12月20日,天创公司与草荡小区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天创公司在养殖总场石桥分场租用集体土地内生产基地的所有无证房产、附属设施、设备、搬迁费用等拆迁补偿如下:1、对天创公司在石桥分场租用石桥乡永丰村集体土地上的生产基地区域内的所有无建设许可证房产、道路、绿化(各类房屋7447.41平方米、道路11000平方米),补偿人民币4277766元;2、设备等搬迁安装补贴为元;3、大重型设备及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补偿540300元;4、电力装接容量费55000元;5、临时过渡费(4个月)元。合计应支付天创公司元。
天创公司要求养殖总场赔偿其5000多万元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天创公司遂诉至法院。
二、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养殖总场与天创公司于Z000年9月10日订立的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该合同履行期内,因养殖总场石桥分场地块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01年9月将其列入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致使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按照合作协议第7条关于“合作期间若遇养殖总场场地政策性拆迁及遇不可抗拒条件,协议自动失效”的约定,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系政策性拆迁,并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故合作协议因政策性拆迁自动失效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合作各方各自承担。天创公司主张的机器、设备及可得利益等损失应予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该案的损失仅系无建设许可房产拆迁的补偿。由于养殖总场与天创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在签约时双方对各自应尽义务和责任条款不够详尽明确,致使在合同履行中无法操作。关于养殖总场办理建设场地之手续的义务和责任问题。实践中,申办肥料厂的程序有项目文件报告,环境保护评价报告,批准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此许可证订立征租地协议,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再向城建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时申领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厂房建设,然后再申报房屋产权证书。上述许可证有的应由天创公司出具、申报;有的应由养殖总场出具、申报。但由于合作协议对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不够明确,建设场地之手续指哪些在合同中没有明示,互相配合不当,造成了养殖总场提供建设场地后天创公司就直接建造了厂房,致使肥料厂厂房建成后成为无建设许可证房产。对此,因约定不明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现天创公司与草荡小区指挥部已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按照无建设许可证房产得到了元补偿。参照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天创公司建造的无建设许可证的房屋拆迁损失应为其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取得补偿款元中房屋补偿款4277766元的三倍。现天创公司已根据拆迁协议取得4277766元。另二倍损失8555532元,因约定不明,由天创公司和养殖总场各负担4277766元。天创公司起诉提出的其损失为5561.8万元应由养殖总场承担的请求和理由,无事实依据,亦与相关政策相悖,该院不予支持。养殖总场抗辩天创公司损失5000余万元无依据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信。但其提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抗辩与协议约定及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判决:一、天创公司与养殖总场订立的合作协议终止履行;二、养殖总场应支付天创公司拆迁补偿损失4277766元;三、驳回天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060元,由天创公司负担265860元,养殖总场负担22200元。财产保全费75520元,由天创公司负担59320元,养殖总场负担16200元。
三、上诉及答辩意见
天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理由片面有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养殖总场不诚信签订、履行合作建设有机肥料厂的合作协议,并于日擅自单方打报告向政府主动要求将其养殖总场石桥分场等,包括有机肥料厂列入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造成。二、有机肥料厂被迫关闭,是由于养殖总场向政府主动要求将其养殖总场石桥分场等,包括有机肥料厂列入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造成,而不是政府政策性拆迁造成。故由此给天创公司造成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理应由养殖总场赔偿。三、一审判决对无法补办有机肥料厂房产两证的责任未分皂白,同时,认定4277766元的三倍,就是天创公司合法应得的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三倍补偿的经济损失,与事实也不相符。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养殖总场赔偿天创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840万元,机器、设备损失387.597万元,递延资产损失260万元,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三倍补偿的经济损失2068.8万元。
养殖总场辩称:一、造成有机肥料厂的关闭和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不是因为答辩人擅自单方向政府主动要求将其养殖总场(包括肥料厂)列入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造成,而是政府政策性拆迁导致。上诉人长期不能改变当地环境的严重污染。因此,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完全是上诉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所致。二、造成有机肥料厂房产两证无法补办原因不在答辩人。建造有机肥料厂需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和相关手续,而环境保护评估报告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手续。肥料厂房屋之所以不能办理两证,根本原因是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环境保护评价报告致使后面的一系列手续无法办理,致使肥料厂的房屋最终仍是无证违法建筑。三、有机肥料厂房屋被拆迁因其属于无证建筑,故不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5条规定。原审判决参照该规定,认定上诉人应按《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4277766元房屋补偿款的三倍取得补偿,判令答辩人应当支付上诉人“二倍损失8555532元”的50%,即4277766元的认定缺乏依据。综上,天创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四、二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合作协议解除的原因以及对造成天创公司损失的过错的认定。
该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系因杭州市政府为开发经济适用房小区进行拆迁所致,属于地方政府政策性拆迁,与双方过错无关。虽然上诉人天创公司坚持主张该合作协议的不能履行是由于养殖总场在政府作出拆迁决定之前向有关部门报告主动申请将养殖总场列入经济适用房范围所致,但不能举证证明该申请报告与政府决定拆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损失的产生,源自于拆迁后相关厂房、机器、设备等无法继续利用造成的损失。拆迁指挥部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依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参照市场评估原则,对天创公司的所有无证房产、附属设施、设备、搬迁费用等予以补偿总计元,其中房屋补偿款4277766元。鉴于相关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系因政府拆迁所致,与双方过错无关,故法院对上述相关损失的计算按照天创公司同意并已经获得补偿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补偿款元中4277766元的房屋部分的损失,一审法院依据《条例》规定的补偿计算方式,即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三倍作为对拆迁房屋的全部损失认定正确。但未对造成该损失的原因作具体分析,仅仅依据双方合作协议对办理该项目所需土地的手续过程中,具体双方应尽的义务未明确约定为由,判定双方对天创公司已获得的4277766元以外的另二倍损失8555532元各半承担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养殖总场在双方合作协议签订后,并未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办理项目场地需向第三方征租地的手续,其认为已经履行租地义务的依据是该合作协议签订3年前,其与回龙村签订的《征租地补偿协议》。而该租地用于蔬菜大棚,租期10年,租地用途、期限均与合作协议约定不符(30年、有机肥料场用地)。根据养殖总场在一审中补充的说明,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关于养殖总厂于2002年上半年才在永丰村同意30年租期的协议上加盖公章的事实,应认定养殖总场于合作协议签订的两年后方与有关单位形成租赁土地关系,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向第三方租赁土地的义务。其违约的事实足以认定。鉴于房屋建设许可证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故本案所涉项目有机肥料厂房屋成为无建设许可证房产的主要原因在于养殖总场未与第三方达成相应的土地征租协议,不能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所致。故肥料厂按无证房产补偿造成的损失系由养殖总场单方过错造成。鉴于养殖总场只提供了原养殖总场的环评报告,并未提供新建的石桥场的环评报告,同时根据日杭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规定为自己补办了“两证”。因此,环评报告并非办理两证的前提条件,养殖总场关于有机肥料厂未取得两证系天创公司未获得环评报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养殖总场应对天创公司因无证房产拆迁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也即应对另2/3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养殖总场提出的具体房产办证手续应作为天创公司的义务,且因天创公司未获得环保相关证明导致两证不能办理的抗辩理由,因其混淆了应先有土地,其后才涉及房屋产权以及有关环保证明的先后关系,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天创公司提出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属于双方合作协议约定解除的原因所致,与双方过错无关,因此,天创公司关于预期利益损失应由养殖总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养殖总场支付天创公司拆迁补偿损失855553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60元,财产保全费75520元,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60元,由被上诉人养殖总场承担。
五、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政府政策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定性。
关于合作协议解除的原因。
在判定双方对损失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时,应着重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违约,正确区分政府拆迁行为的后果和违约行为的不同后果。首先应解决如何认识政府的政策性拆迁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定性问题。在研究中存在两种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笔者认为本案政府政策性拆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属于不可抗力。首先,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而情势变更原则主要是一项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的出现而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其次,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履行过于艰难,或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场合。第三,在出现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的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有关义务,则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出现情势变更以后,当事人要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如果法院驳回了该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解决了政府拆迁行为定性问题后,还要研究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的关系。应当明确的是,不可抗力并不当然导致当事人违约责任的免除,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如果已经存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则该方当事人仍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对天创公司损失的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
民事纠纷的违约责任法律后果承担中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其中最突出地表现在造成财产损失后,是否应该赔偿以及如何赔偿问题。传统作法是考察其中违约行为和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存在的不合理性,已为新的理论阐释。民法学界已有学者开始对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提出质疑,认为因果关系应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在于:首先,“民法上因果关系的功能使然。过错、损害与因果关系既然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这些要素只能以责任的确定为依归,而不能在责任确定之外进行。”“尽管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若无过错,此损害即不属于应负责任之列。这就表明,因果关系是过错的必然引申。即使行为与损害之间客观上有因果关系存在,但不是由过错导致这种因果关系于确定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从而这种因果关系没有必要成为民法上确定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因此只有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有确定民事责任上的意义,才有必要成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据对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文意解释可知,“只有过错之因导致侵害之果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因果关系被法条界定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其次,事实上,对责任的大小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原因的主要和次要,而是过错的大小和主次。在因果关系中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固然有必要,但实际中难以区分,而且传统理论在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时,将次要原因当成主观臆断,把有因果关系当成了无因果关系。郭明瑞教授认为,区分条件和原因的结果只能是走向形而上学。
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强调当事人行为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本案事实而言则必然得不出养殖总场不完全履行合同行为与合作协议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作为合作协议的双方,本应诚信守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然而,养殖总场在未与合作协议另一方天创公司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漠视由此将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可能,即单方面向有关部门申请将包括双方合作项目有机肥料厂在内的养殖总场列入经济适用房开发范围,应认定其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其过错是明显的。
在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首先要注意将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和对损失的过错加以区别。确切地说,应当注意当事人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处理上,一审法院本注意到该问题,同时对政府拆迁行为的定性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行为对损失后果的承担未加区别,也是造成处理结果缺乏坚实的依据,责任承担忽视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失公平的原因之一。本案损失的产生,源自于拆迁后相关厂房。机器、设备等无法继续利用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得到的预期利益。虽然天创公司与拆迁指挥部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天创公司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并不影响其依据养殖总场在履行合作协议中存在过错,而主张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者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法律关系。养殖总场关于天创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即表示其放弃了相应的民事权利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鉴于相关房产、机器设备已经失去重新评估的可能,且天创公司对该部分如有异议,也只能依据补偿协议向拆迁指挥部提出主张,故二审法院对该部分损失天创公司已经获得补偿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补偿款元中4277766元的房屋部分的损失,一审法院依据《条例》规定的补偿计算方式,即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三倍作为拆迁房屋的全部损失补偿是正确的。但同时未对造成该损失的原因作具体分析,仅仅依据双方合作协议对办理该项目所需土地的手续过程中,具体双方应尽的义务未明确约定为由,判定双方对天创公司已获得的4277766元以外的另二倍损失8555532元各半承担是错误的。养殖总场在双方合作协议签订后,并未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办理项目场地需向第三方租地的手续,其认为已经履行租地义务的依据是该合作协议签订3年前,其与回龙村签订的《征租地补偿协议》,用于蔬菜大棚,租期10年,租地用途、期限均与合作协议约定不符(30年、有机肥料场用地)。根据养殖总场一审中补充的说明,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关于养殖总厂于2002年上半年才在永丰村同意30年租期的协议上加盖公章的事实,应认定养殖总场于合作协议签订的两年后方与有关单位形成租赁土地关系,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办理向第三方租赁土地的义务。其违约的事实足以认定。鉴于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故本案所涉项目有机肥料厂房屋成为无证房产的主要原因在于养殖总场未与第三方达成相应的土地租赁协议,不能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所致。因此,养殖总场应对天创公司因无证房产拆迁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也即应对另三分之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养殖总场提出的具体房产办证手续应作为天创公司的义务,且因天创公司未获得环保相关证明导致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能办理的抗辩理由,因其混淆了应先有土地使用权,其后才涉及房屋产权以及有关环保证明的先后关系,同时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取得环保证明是办理相关房产证明的前提条件,故该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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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拆除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
文章摘要:住桑植县汩湖乡咸池峪村.上诉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新鑫公司)因与上诉人雷忠伟、原审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原审第三人张家界市佳和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王之银、黎奇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
现在人们越来越有法律意识,处理事情时都会签署合同文本来保障自身的权益,那么拆除工程施工合同该怎么拟定呢?小编今天为大家收集了几篇拆除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
发包人(全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发包方式、合同价款及承包范围
2.1发包方式:
2.2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 )
2.3承包范围:
第三条: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
4.1、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4.2、工程结算: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时间和方式:
4.3、付款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
4.4、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或市场或实际拆除物数量与乙方测算数量发生偏差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第五条工期
具体开工时间:日期:
第六条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6.1 乙方将拆除范围内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并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地点,拆除的材料全部运出厂外,拆除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2 拆除过程中要保证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等的安全。
6.3 拆除的整个过程的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严格相关质量技术规范书执行。
第七条施工安全
7.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2 乙方必须设置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7.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工伤等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7.4 乙方应做好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的安全防护工作,严防附近农民在沿途卸车、哄抢建筑垃圾,在堆放场地严防因堆放和防护不当而造成的塌方、滑坡等安全事故,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甲方的设备、人员的安全,如因乙方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6 拆除的整个过程的安全要求严格按本合同所附双方签订安全协议执行。
第八条甲、乙双方责任
8.1 甲方职责:
8.1.1提供拆除场地。
8.1.2负责审核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进度网络图。
8.1.3负责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
8.2 乙方职责
8.2.1乙方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相关材料办理施工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8.2.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
8.2.3负责地方关系及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协调,如因地方关系等处理不当造成停工、窝工、工期拖延等,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8.2.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拆除的材料不得任意堆放,不得影响厂区交通和绿化景观,其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外运至指定地点,在垃圾外运期间乙方应确保道路清洁、畅通,道路上洒落的建筑垃圾应当每天及时清理干净。所有的垃圾清理干净后,方可验收。
8.2.5负责施工现场、沿途及建筑垃圾堆放场地的安全防护及消防工作。
8.2.6乙方在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能随意更换现场代表。
8.2.7因拆除工作量大、时间紧、拆除场地狭小等,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的协调管理,严格按照甲方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拆除顺序施工,确保不涉及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8.2.8乙方必须给其所有人员配置明显的标识,乙方人员凭此标识进、出施工场地。
8.2.9拆除过程中要保证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等的安全。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8.2.10在每个单位工程拆除前,乙方应提前72 小时将拆除的措施、时间报甲方认可,未经甲方认可不得拆除。
8.2.11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使甲方满意的程度。乙方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甲方的指令,应服从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按照甲方的部署进行拆除工作,不得野蛮施工。
8.2.12乙方应制订施工措施、安全措施、进度计划网络图报甲方审批。
8.2.13在开工前乙方应提供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
8.2.14拆除中对甲方指定的水、暖、电、汽、煤气、化学等地上地下设施及管线的隔离点,应采取专项防护隔离措施,并报甲方进行备案。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8.2.15施工时发现不明障碍物或者不明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九条竣工验收
9.1 乙方在竣工前七天内向甲方送交&竣工报告&(最终验收证书)。
9.2 竣工前五天,由乙方组织预验收,符合要求后,由甲方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供最终验收证书,作为结算的依据。
9.3 验收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最终符合验收要求日期为竣工交工日期。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料损失由乙方承担,或因乙方原因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10.3 双方中某一方如不能按期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10.4 因乙方施工、保管不善造成的自有及拆除的设备和材料的丢失、毁损,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0.5 按照乙方的施工进度安排,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人员、机具配置不能完全胜任此进度安排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更换(补充)符合要求的人员或机具,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6 乙方不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随意倾卸或道路未及时清理的,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10.7 争议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11.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11.2 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 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3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
11.3 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1.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乙方或甲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5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0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6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
13.1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与附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合同正文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13.2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3.3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3.4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3.5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拆除物资&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3.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另行商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
发包方:泗阳县卢集初级中学(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校园内部分d级房屋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建筑物拆除,渣土清运。
2、拆除标准:按甲方招标要求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以及渣土清运。
3、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价款:
经公开招标,拆除项目总金额为:叁万肆仟伍佰元(¥34500.00元)
2、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2)乙方报名时的报名费转为押金,待拆除工程全部结束,渣土清运完成,平整好施工场地,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退还乙方的押金。
三、施工日期: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本
1、本合同工程定于20xx年2月23日开工,于20xx年3月8日竣工。
2、因不可抗力或天气影响等因素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开工或竣工日期。
四、双方责任及权力: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待清楚施工现场周围地下障碍物与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负责协调切断通往被拆除区域内的水源、电源、通信等线路。
3、配合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甲方指定葛杰善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乙方的施工全过程。
1、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环保措施,。
2、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条文施工作业,注意环保要求:控制噪声,避免不安全因素发生。
5、负责机械及人员的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失;并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对因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6、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7、乙方指定倪前鹏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五、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含经济损失)。
2、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做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或对合同条款修改,需经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须共同遵守。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局基建办、监察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
20xx年2月20日20xx年2月20日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
发包方(甲方):
电话(传真):
承包方(乙方):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就甲方所属的&&&&&&&建筑物拆除工程承包一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第1条、拆除工程基本情况及要求
1.1、项目座落:
1.2、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大约3518.92O;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大约607.17O,土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大约776.59O,简易搭架面积大约1799.39O;
1.3、乙方拆除的时限为2010年元月20日前;
1.4、乙方对本工程的拆除期间为二00九年&月&日至二00九年&月&日,拆除后应将所拆除的物料全部运走,将土地平整清楚,按约定时间交由甲方。
第2条、拆除工程承包费交纳
乙方交纳的拆除工程承包费为&&元,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缴清,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拆除工程承包费时,应出具正式票交乙方收执。
第3条、拆除工程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当日即向甲方交纳拆除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在约定的时间内拆除完成,该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若拆除超过时限,每拖延一天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拆除超过&&天取消保证金。
第4条、特别约定
4.1、乙方在进行拆除时应按安全规范进行作业,其工人的安全保护措施等要到位;乙方对工程拆除的安全责任负全责。
4.2、甲方应免费提供拆除现场用电电源、用水水源给乙方使用;乙方应自行连接;乙方用电要注意安全,要节约用水;若乙方不安全用电、不节约用水,甲方有权停止供给,其责任乙方承担。
第5条、其他事项
5.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章后即时生效。
5.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华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用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九年&月&日签约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
发包方:xx镇xx村委会xxxx小组:xxx(简称甲方) 承xxx简称乙方)甲方在原老房子位置拆旧新建设住房,委托乙方进行拆除原老屋和渣土清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施工内容及工程量1、施工内容:建筑物拆除,渣土清运。2、拆除标准:按甲方要求拆除范围内房屋瓦片、老房子旧的材料、老墙土的渣土清运和平整好新建房的场地。3、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旧材料按照甲方指定位堆放,归甲方所有,甲方自行处理。
二、 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1、工程价款:拆除项目总金额为: 万 仟 元(¥00.00元)2、结算方式:(1)合同签订时,甲方按工程款50%预付给乙方工程款,合计: 元。(2)乙方拆除工程全部结束,渣土清运完成,平整好施工场地。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预留50%的工程款全部付给乙方,验收不合格,经有关技术部门评估后由乙方承担赔偿一切损失。
三、工期要求:1、本协议工程定于20xx年 月 日开工,于20xx年 月 日完工。2、因不可抗力或天气影响等因素不能按时开工或完工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开工或完工日期。
四、甲乙双方责任及权力:(一)甲方: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待清楚施工现场周围地下障碍物与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2、负责协调切断水源、电源、通信等线路。3、配合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4、甲方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乙方的施工全过程。(二)乙方:1、制定出施工程序和步骤,做好故事安全防范措施。2、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3、按照甲方提出的各项施工要求和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4、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条文施工作业,避免不安全因素发生。5、乙方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失。因乙方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乙方指定xxx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五、其他:1、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或对合同条款修改,需经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须共同遵守。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违约责任:1、违反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含经济损失)。2、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做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见证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合同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 拆除工程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工程拆除的范围、承包方式及验收标准
l、拆除施工的范围为:
吉林银行梅河大街韩式洗浴玻璃幕墙广告牌,海之韵洗浴外墙三楼铝塑板装饰拆除。
2、承包方式为:
乙方对本拆除工程实行乙方自备拆除使用工具设备、包施工安全、包拆除质量、严格按照拆除施工工期完工;乙方自行承担本项目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除人工费以外机械费、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及行政许可审批所需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3、拆除施工任务完成后验收合格的标准:
(1)拆除范围内的所有广告牌并全部清理外运;场地无广告垃圾无杂物等;
(2)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乙方完成拆除任务所涉及的主要工作内容拆除现场应设置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及设施;拆除双方约定范闱内的所有与广告牌有关的设施设备;较大物料的二次破碎;拆除施工完成后的场地平整;拆除施工时对邻近设施、建筑物、树木等的防护;降噪环保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拆除垃圾的清理外运及其市政运输道路的清扫与保洁等。
五、拆除施工的工期要求
自双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 天内,按约定完成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拆除任务。
六、履约废旧物资回收费用及支付方式本工程乙方将拆除甲方指定的的广告牌,甲方给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 ;甲方应于 年 月日向乙方付清前述所拆除费款额。
七、甲方义务
(1)给乙方提供办理拆除手续时必要的资料;
(2)协助乙方做好现场维护时所涉及到的邻里关系等的协调;
(3)给乙方提供拆除施工时的临时用水用电;
(4)按照拆除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乙方义务
(1)保质按期完成所有拆除施工任务;
(2)拆除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安全生产、拆除进度等的全面监督检查;
(3)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保险。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l、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拆除施工进度,由于乙方原因迟延工期时,乙方按每日人民币壹仟元(1 000元/日历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延迟完成拆除任务时间超过叁个日历天(3日历天)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作为乙方违约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无需向乙方返还。
十一、拆除任务完成经甲方检查验收后,双方形成书面的确认单并办理完其他约定的手续后,拆除施工合同自动解除。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十五、补充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
**卷闸门厂为**销售有限公司拆除办公大楼二楼楼顶大型户外广告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牌位于甲方办公大楼二楼楼顶,长 米,高 米,面积 平方米。
二、广告牌拆除工时费人民币肆仟元整,甲方在乙方拆除施工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给乙方,拆除广告牌的其它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三、乙方在施工中,不准损坏办公大楼整体结构、表面装修、顶部防水等,如有损坏,负责维修或赔偿。
四、乙方在拆除广告牌的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承担其现场施工人员、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责任,承担倒塌、坠落物体对其他人员、物体损坏的赔偿及相关责任,乙方必须办理安全施工的相关意外保险。
五、甲方为乙方拆除广告牌提供施工用电和施工吊车,如发生相关联的施工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施工工期为一个月,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如遇风、雨天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可顺延。
七、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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