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材料费调差分公司两个不同项目材料调拨该怎样处理

总分机构之间的调拨“视同销售”的解决之道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姬金玲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发生了产品的调拨转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函[号的规定,在增值税上作视同销售,而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作视同销售的。 由于总分机构的增值税是分别核算,单独纳税的,因此要求 货走票走税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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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发生了产品的调拨转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函[号的规定,在增值税上作视同销售,而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作视同销售的。
由于总分机构的增值税是分别核算,单独纳税的,因此要求&货走票走税走&。而一旦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应借方增加的往来款,库存商品公允价值与成本价差就不得不记在收入中。
因此,总分机构之间的调拨,收入不记是不行的。而且如果调拨的货物,本季度或本年度并未向独立第三方售出,简单的汇总纳税,就会造成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如何能既开发票,又不交税呢?
根据的规定,你可以做收入的纳税调减呵!详情见下面的分析和案例。
一、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情形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二者的区别
文件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悖论所在
在视同销售中,对于将产品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如果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在增值税中,是进项税随票随货走的,如果货走票不走,会导致总分机构增值税不均,一头沉的现象。因此,货从分支机构走至另一分支机构,需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按公允价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作收入处理,其超过成本价部分的收益对应什么科目呢?
因此,总分机构之间的产品的调拨和转移,在实务处理中,我们不得处理成销售收入和成本。但根据财税[号,上述收入成本差额是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此我们只能采用汇总申报时,纳税调减收入和成本的方法。
A机构给外省的分支机构B调拨一批货物,成本价10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120万元,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
借:应收账款-B分公司&&&&&&&&&&&&&&&&&&&&&&&&&&&&&& 140.4
&&&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 贷:库存商品&&&&&&&&&&&&&&&&&&&&&&&&&&&&&&&&&&&&&&&&&&&&&& 100
在所得税汇总申报中,如果B分支构已经将货物售出,汇总申报中的收入减少收入1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减少120万元;如果B分支机构尚未将上述产品售出,汇总申报时,作收入纳税调减120万元,成本纳税调减100万元,对应调减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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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挂靠装修公司营改增前无需材料发票营改增后需要材料发票 老项目用新政策合适吗 有办法解决吗?
只等批款:例如1W总款 100001老项目工程款发生在营改增之前。打完税后回去挂靠公司。现在问题有两个问题1.65=6500 的材料发票。 不给材料发票 挂靠公司进不了帐.怎样将增加的成本降到最低, 又要收取材料发票?3,国税说我的税打清了.老项目用新政策这样处理合适吗.挂靠公司按人工35% 材料65%这样的比例是怎样得出的...
只等批款:例如1W总款 100001老项目工程款发生在营改增之前。打完税后回去挂靠公司。现在问题有两个问题1.65=6500 的材料发票。 不给材料发票 挂靠公司进不了帐.怎样将增加的成本降到最低, 又要收取材料发票?3,国税说我的税打清了.老项目用新政策这样处理合适吗.挂靠公司按人工35% 材料65%这样的比例是怎样得出的., 挂靠公司又需要我提供材料发票。老项目报税是按6,又增加了成本, 提供材料发票私人即我。现在款项下来了。但是这些工程都是发生在营改增之前并且完工.73*3%=291,但是工程款批在营改后。 在问清国税的人后.26 打291。现在去国税打了“改征增值税” 公式是这样算出来的.03=9708.26的税。 按人工35% 材料65% 意思是我需要又提供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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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在建工程账务应该怎样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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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笔者在下文将分别列举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以供读者参考。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贷:银行存款
15000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9.51贷:银行存款
12000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
36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贷:银行存款
12000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借:银行存款
36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笔者在下文将分别列举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以供读者参考。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贷:银行存款
15000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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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
36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贷:银行存款
12000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借:银行存款
36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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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销售货物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建筑业企业销售材料物资,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废旧物资、下脚料、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标书等,适用货物税目,一般而言适用17%的征收率,对于前期已经计入相关成本科目的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应冲减合同成本中的材料费用等科目;未计入相关成本科目的,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根据第三章第二节所述纳税主体的概念,建筑业企业要把握销售的含义,即只有材料物资的购买方与销售方是不同的纳税主体时,才需要在税务上做销售处理。同一建筑业企业不同项目部之间互相调拨材料物资,销售尚未实现,无需做纳税处理,只做内部会计核算即可。
  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材料物资等货物,没有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考虑到建筑业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所销售的材料物资有可能是在营业税时期购进的,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直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必然会导致建筑业企业税负的上升。因此,部分省市国税局,对此有过渡政策规定,引用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口径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的问题:
  (1)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要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在实际操作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机构所在省市的执行口径对销售货物业务进行税会处理,机构所在省市没有特殊规定的,一律按照销售货物税目交纳增值税。
  例 环球建设有限公司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所属甲项目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11月该项目部向个人销售废旧钢筋头一批,取得现金收入2万元,该批钢材系日之前购入,对应成本已计入工程施工,未向收购方开具发票。北京市未对建筑业企业销售营改增之前购入的货物有特殊规定,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税务和会计处理如下:
  (1)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第5列填报2%)=17094.02元,第6列填报2%)&17%=2905.98元。
  (2)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2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17094.0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5.08
& & 联系方式:
  1、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拨打我们24小时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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