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女,1972年生,参加工作5年,参加社保,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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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企业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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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企业材料
第一部分& 登记、征缴、转移业务
一、社会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
登记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企业、城镇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人员的范围为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
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 (1)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书、执业许可证
2.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简称组织代码证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参保人员花名册 &
(2)个体工商户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证。
1.新成立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书、执业许可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新参保企业按属地直接到所属各征缴业务部登记并建户。
3.各征缴业务部指定建户窗口后,新参保企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窗口专管员开始录入单位基本。
4.到医保中心(莲花大厦)二楼领取参加医保核定表。
5.到医保中心(莲花大厦)三楼,持营业执照核定工伤费率。
6.回到最初征缴部门办理缴费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受理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登记事宜,并在10个工作内完毕。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齐备完整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程序
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部门、隶属关系、开户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罚金。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每年验证和四年换证制度。每年1~2月是缴费单位自查阶段,3~5月份经办机构检查阶段。检查时,缴费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有营业执照、代码证、上年度手册、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上年度缴费报表。对无问题或有问题已纠正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专用章”戳记;对检查有问题的缴费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不办理职工调转、退休手续,不审核其社会保险待遇。
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
(一)申报
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以市内四区社平工资的60%―300%确定上下限。
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当年不变,由统筹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职工(含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当年按本企业确定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程序
1.每年一季度内,企业核定好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并填写《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定之后,上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外来劳务工,填写好个人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标志(小写的英文字母“Y”)。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将职工个人上年的工资总额,录入。
4.大连市上年职工的社平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职工的月工资总额,并打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核对表》,交予企业进行核定。
5.因社平工资上、下限因素,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一致,由企业负责通知职工本人。
6.中大型企业要求使用软盘申报个人上年度的工资总额。申报时报表与软盘同时上报。在报盘时,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专人负责,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与传播。
7.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核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因调转原因导致只有几个月工资的职工,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8.企业必须在每月11~2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以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及时增减。
确定企业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上月列入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年终分红、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月工资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企业全部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的申报程序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 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在10日前缴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 企业申报时需填报《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该表要有职工本人的签字。
(二)缴费
缴费标准的政策规定
五个险种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分别是:
(1)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体劳动者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缴纳。
(2)失业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3)医疗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缴纳,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缴纳,职工每年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4)工伤保险
单位以企业缴费基数按国家统一确定的差别费率缴纳。
(5)生育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0.5%缴纳。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程序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正常申报缴费阶段。(每月1-10日)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 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作为企业当月缴费基数,在10日前缴费。
凡10日内未申报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企业缴费基数,记录应缴费备查帐。
每月1―10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凡未按规定缴费的,经办机构根据计算机汇总数据,按月记录企业欠费备查帐。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催缴阶段。(每月11-23日)
每月11-23日,社保经办机构要对未按期缴费的企业下发《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仍未缴费的,由劳动监察大队下发《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三阶段:处罚阶段。(每月24日以后)
社保经办机构把每月24日以后,《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时间内仍未缴费的企业名单递交给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核减欠费企业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先收取滞纳金,再收本金和利息。
社会保险费缴费需提供的资料
1.《大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表》一式三份,需印章齐全,且企业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个人缴费基数。
2.原则上不收,只收支票。
三、办理转移
&&& 每月11日-25日办理转移业务。
&&& [一]、跨统筹范围转入
&&& (一)事业转入到企业
&&& 1.本地区
①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只转移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 处理原则:从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从转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跨地区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①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由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的,按照企业缴费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转入到企业
1.带补贴的转入
处理原则:根据“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68号)文件精神。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持《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当地人事部门认定调转职工在机关工作年限,核定个人帐户的补贴金额,再由调出地财政部门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提供的银行帐号,将其个人帐户补贴款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待钱划入后通知征缴业务窗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将转入补贴录入,从缴费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2.不带补贴的转入
处理原则:按照企业缴费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以前机关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企业转入到企业
(一)本市企业之间转移
&&& 1.区内转入(市内六个部)
处理原则:市内四区之间转移,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把转移人员档案从原单位编号下转出并转入到新单位编号,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后,既办理完毕。
企业为失业人员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业务流程
①从年4月起,启用新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连社险3表)。新的申报表在原申报表的基础上,在备注栏内增加“失业人员续保填写项目”。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起始时间(__年__月)、缴费系数(0.6至3.0)、医疗保险缴费起始时间(__年__月)、北方明珠卡号(失业人员有商业银行北方明珠卡的,可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费,需在申报表上登记卡号)、联系电话(失业人员电话)、通信地址(失业人员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最后需失业人员本人签字。
②参保企业专管人员办理职工失业手续,先到大连市就业中心审核失业保险待遇,明确领取失业金的期限,确定该职工失业后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然后到缴费窗口办理职工失业手续,最后由企业专管人员到就近的个体缴费银失业人员办理北方明珠卡,将卡转给失业人员,并要求失业人员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存款缴费。失业人员有卡的,可直接将《变更申报表》转给个体缴费银行,由失业人员存款缴费。失业人员不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除外。
③参保企业办理失业人员就业时,直接到缴费所在窗口办理业务,由业务部缴费窗口将人员档案调到企业户内,办理缴费等业务。
2.跨区转入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打印《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以下简称“四联单”),办理转移手续。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入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
(二)省内企业(含行业)转入到本市企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入时,企业专管员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个人帐户转移单(五联单),职工个人帐户明细,职工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
(三)省外企业转入到本市企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入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职工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职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
&&& [一]、跨统筹范围转出
&&& (一)转出到事业
&&& 1.本地区
&&& ①转出到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只转移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转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转出到未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 ①转出到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转出到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二)转出到机关
处理原则:企业职工转出到机关的,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企业转出到企业
&&& (一)本市企业转出到本市企业
1.市内企业转出到市内企业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把转移人员档案从原单位编号下转出并转入到新单位编号。
2.市内企业转出到县区
处理原则: 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打印“四联单”,办理转移手续。
3.县区企业转出到市内
处理原则:同上。
(二)本市企业转出到省内外市(含行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出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打印“五联单”,办理转移手续。
&&& (三)本市企业转出到省外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出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办理异地转移封存,到支付部办理转出手续。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手册编号要填写准确
2.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号码要填写准确
3.变更类别:封存、调转、退休、撤保
4.用工形式:黄皮劳动合同人员,确定为外来劳务工
5.调出、调入单位加盖公章
四、办理撤保业务流程
&&& (一)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
死亡职工单位专管员或家属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到支付部需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
①死亡证明
②养老保险手册
③个人帐户明细单
④领取人身份证
⑤在职职工要带单位领款收据
2.出国定居
出国定居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国外定居证明、本地公安机关开据的销户口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出国定居人员的证明,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到支付部需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
③注销户口手续
④养老保险手册
⑤个人账户明细单
⑥领取人身份证
⑦保险关系仍在单位者要带单位领款收据
3.农民工返乡
返乡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农民工返乡撤保申请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返乡人员的证件,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到支付部需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
①养老保险手册
②个人账户明细单
③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
④本人身份证(必须原件)
⑤领取人身份证
⑥单位领款收据
(二)领取程序
持上述相关手续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缴业务部打印个人帐户办理终止缴费后到支付管理部撤保窗口办理撤保或养老关系转移手续。再到出纳窗口领取支票(个体参保人员死亡可支付现金)。
第二部分& 退休核准、支付、社会化
职工退休核准的有关文件规定
一、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
(三)《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73号)
(四)《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93号)
(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3]21号)
(六)《关于对我市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80号)
二、职工的退休条件
(一)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
(二)大劳险字[2001]73号文件规定: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
&& (一)特殊工种的范围,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颁布的工种目录(非主管部的工种不能比照)执行。
(二)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认定,国发[号文件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工龄折算,按照国发[号文件、大劳险字[号文件、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1993年底以前,所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实行工龄折算,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一年按一年三个月折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一年按一年六个月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1994年1月以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工龄不再折算。
四、退休相关条件的认定
(一) 出生时间的认定
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时间时,如果身份证记载的时间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时间不一致时,应按大连市劳动局《关于严格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号)的规定执行,即:“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 退休前身份的认定
退休前的身份认定,以档案记载的身份为准。解聘女干部退休年龄按照大劳险字[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企业女工人被聘为干部或被解聘为工人的(需有聘用或解聘书),应按照现岗位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女干部超过50周岁被解聘为工人的,解聘次月应办理退休手续)。
&&& (三)特殊工种的认定
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认定,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不全的企业应查找有关原始材料,装入本人原始档案,作为认定的依据。企业及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作为认定依据。
五、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说明
&&& 根据《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73号)的规定,现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做以下说明:
&&& (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6%;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日前参加工作的,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支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指数化计发,过渡系数为1.2%,调剂金,北三市为每人每月61元,其他地区为每人每月91元。
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C1÷12×[20%+(H-15)×0.6%]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X×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1.2%+调剂金
X=C1÷12n×(A1/C1+A2/C2+A3/C3+……An/Cn)
X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A1、A2……An 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
H为全部缴费年限
(二)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缴费符合规定年限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在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特殊工种45周岁),每提前1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含调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有关政策说明
&&& 1.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每年的缴费工资不能超过上年社平工资的300%。
2.全部缴费年限,为职工个人帐户年限加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3.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为建立个人帐户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4.确定职工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记入个人帐户的年限时,一律以年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一个月为0.08年。
5.在计算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少一年,基础养老金减少一个百分点。
六、举例说明
&&& (一)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例1:张某,女,1954年4月出生,1972年1月参加工作,2004年4月退休,退休时累计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5013.44元。1993年至2002年缴费工资分别为6847元、9325元、10828元、11459元、12332元、7166元、5676元、5676元、6573元、7464元(我市1993年至2002年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分别为4139元、5796元、6624元、7336元、7854元、8224元、9443元、10952元、12435元、14360元)。
&&& (1)该人全部缴费年限为1972年1月至2004年4月共32年3个月,即32.24年。
&&& (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为1972年1月至1992年12月共20年11个月,即20.88年。
基础养老金=1197×[20%+(32.24-15)×0.6%]
&&&&&&&&&&&&& =363.22(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0=125.11(元)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97×(+ +5676 ÷÷÷÷÷÷÷÷4139)÷10=÷10=1325.08(元)
&&&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2%+调剂金=.88×1.2%+91=423.6(元)
月基本养老金=363.22+125.11+423.6=911.93(元)
&& (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例2:赵某,男,1949年4月出生,1968年10月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曾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过19年,2004年4月退休,退休时累计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4472.65元。1993年至2002年缴费工资分别为4185元、5782元、7695元、8710元、9284元、8838元、9546元、11400元、9948元、11400元。
&&& (1)该人全部缴费年限为1968年10月至2004年4月共35年6个月,即35.48年。
(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为1968年10月至1992年12月共24年2个月,即24.16年。
&&& (3)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为5年。
基础养老金=1197×[20%+(35.48-15)×0.6%]
&&&&& &&&&&&&&=386.49(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0=120.61(元)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97×(1+ +11400 ÷÷÷÷÷÷÷÷4139)÷10=÷10=1228.12(元)
&&&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折算年限)×1.2%+调剂金=1228.12×(24.16+5)×1.2%+91=520.84(元)
月基本养老金=386.49+120.61+520.84=1027.94(元)
(三)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例3:姜某,男,1949年1月出生,1965年3月参加工作,2004年3月因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4年4月退休,退休时累计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3237.33元。1993年至2002年缴费工资分别为4973元、7729元、8108元、7562元、8073元、7938元、7647元、8352元、8352元、8592元。
&&& (1)该人全部缴费年限为1965年3月至2004年4月共39.08年。
(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为1965年3月至1992年12月共27.72年。
&&& (3)提前退休年限为4年。
基础养老金=1197×[20%+(39.08-15)×0.6%]
&&&&&&&&&&&&& =412.34(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0=110.31(元)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97×(+ ++++++++)÷10=÷10=1152.71(元)
&&&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2%+调剂金=.72×1.2%+91=474.85(元)
月基本养老金=(412.34+474.85)×(1-4×2%)+110.31=926.52(元)
七、事转企单位职工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退休条件与企业相同,退休待遇主要按照大政发[1993]21号文件和大劳险字[2001]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差一年的发给待遇差的90%;差二年的,发给待遇差的70%;差三年的,发给待遇差的50%;差四年的,发给待遇差的30%;差五年的,发给待遇差的10%。转企五年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职工退休核准程序
一、退休的办理
&&& (一)正常退休的办理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本人身份证(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的退休待遇核准部认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缴费窗口,核准打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由征缴部长、缴费窗口专管员、职工本人签字;
2.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由退休待遇核准部核定职工年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准予办理退休手续;
(二)& 特殊工种退休的办理
1.市属企业,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单位填写的《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卡片》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符合退休条件的,市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特殊工种认定通知书》,经一周公示后无疑义的,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准予办理退休。
2.县、市、区属企业,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和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卡片》及《退休人员审批表》,集中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符合退休条件的,经一周公示后无疑义的,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准予办理退休。
&&& (三)事业转企业人员退休的办理
&&& 1.市属企业,由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事转企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到退休待遇核准部核准。
2.其它区、市、县属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 因病提前退休的办理
企业持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提前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鉴定结果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必须在鉴定审批日期的半年内办理退休),到退休待遇核准部核准。
二、养老金的计算与支付
(一)市属企业
&&& 1.正常退休,由企业持核准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到社保中心支付管理部(社保中心五楼)审核计算养老金,审核后支付部经办人盖章,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退休人员审批表》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2.特殊工种退休,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经核准的《退休人员审批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到社保中心支付管理部办理养老金支付手续。《退休人员审批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特殊工种卡片》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3.事转企人员退休,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核准的《事转企职工退休审批表》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到市社保中心支付部办理养老金支付手续。
4.因病退休,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核准的《提前退休人员审批表》、《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到市社保中心支付部办理养老金支付手续。
5.退休证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发给。
(二)区市县属企业
特殊工种退休的,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经核准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正常退休的,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的有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 (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号)
&&& (二)《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号)
(三)关于贯彻《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号)
&&& (四)《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2000]14号)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大劳险字[号文件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发[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下同。)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 (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 (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划分的原则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划分应遵循合理负担,不重不漏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属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划分:
&&& (一)职工和子女均有供养能力,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的配偶应划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的父母有供养能力,其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姊妹,应划为职工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和兄弟姊妹,可同其他参加工作的兄弟姊妹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
(四)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由夫妻双方商议确定;
(五)有符合供养条件的多子女的夫妻,按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
(六)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虽没有经济收入,也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七)职工即供养父母,又供养叔父母、伯父母(几房共一子),生身父母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或职工可选择其中一父一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八)夫妻离婚后,子女按照法院判决给哪方的,即列为哪方有供养直系亲属;
(九)夫妻一方因病或因工死亡,另一方再婚,随其父母再生的子女,按新组成的家庭,重新确定供养关系;
(十)夫妻一方因工死亡,无论另一方是否再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不变;
(十一)职工因某种原因失去工作,无经济收入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变更供养关系;
(十二)职工的祖父母、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十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
(一)&&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 1.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 (二)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20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根据大劳险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
&&& (1)非农业人口按高于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元掌握,农业人口由各市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
供养直系亲属认定核准程序
&&& 1.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月,由各区退管中心(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人员由企业)持《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供养直系亲属收入证明、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簿,到退休待遇核准部认定供养资格。
2.退休待遇核准部对经核准符合供养条件的,在《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上加盖印章。
3.各区退管中心或企业持核准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到支付管理部(社保中心五楼)办理支付手续。
新参保企业(含事转企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程序
一、审核接收程序
所需要下列材料:
1.参保相关文件。(事转企单位持转制文件)
2.退休人员待遇明细表及软盘。(待遇明细表要有核准部核准及业务处理中心备案)
3.建户的企业编号。
办理程序:
当月1-6日持上述材料,经支付管理部部长审核签字、复核窗口登记后,转审核窗口,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有遗属的须复印退休待遇明细表转遗属窗口,建立遗属档案。
当月26日后到所在区支付窗口领取存折。养老金发放委托邮局或工商银行代发,发放时间为每月21日或28日
二、丧葬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发放程序
1.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社区或企业(离休和外埠人员)应于每月10前,持死亡证明原件(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死亡人员的个人编号、存折,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部办理停发养老金手续。(建制退休人员死亡暂时还需原单位负责办理领取丧葬待遇的手续)
每月15-24日到所在区支付部审核窗口计算丧葬费,经复核窗口复核后,由支付窗口生成支付台帐,到出纳窗口领取丧葬待遇。
2.死亡离退休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填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到待遇核准部门审批。
持供养直系亲属核准表到遗属窗口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卡》《大连市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领取证》经复核后录入,按月发放生活救济费。异地居住的需提供所在地的邮编、地址、收款人姓名。
三、养老待遇发放资格认定
每月领取养老金要求本人持身份证领取。
下列情况下可以代领或申请办理每月养老金上门发放服务:⑴生病、⑵高龄行走不便、⑶孤寡、⑷其他。
每年进行两次养老金资格认定,在认定期内,第一次领取养老金必须本人持身份证领取。邮局在程序上和本人存折后页分别做上“已认定”标识。若本人有病不能亲自领取,到所在社区开取证明后到邮局填写《申请上门认定养老金资格表》,邮局上门确认后再发放。异地居住超过半年以上的到支付部14号窗口办理外埠管理外汇养老金手续。外埠居住的须提供邮编、详细地址、收款人姓名,每年两次由社保机构发函认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移交 流 程 和《档案卡》填写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6号)文,指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以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主要讲一下退休人员向社区移交流程和《档案卡》的填写办法:
一、移交流程
1.我们把由企业填写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和由社区填写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表》合二而一,以下简称《档案卡》,要求:企业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以前,让职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实际住址的房证到社区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表》部分,社区要在《档案卡》上面填写上现住址和户口住址,并要求社区在《信息表》部分签字盖章,返回企业后,企业根据已签字盖章的《档案卡》上填写由企业填写的部分和《移交表》《汇总表》,退管部验收合格以后,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用章”;
2.企业持加盖印章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支付部办理养老金支付小帐;
3.退管部根据《档案卡》上的住址情况录入社区编号,然后,将录入信息的数据按照街道或社区拷盘,随同《档案
卡》、《移交表》分别装入档案袋,移交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4.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别把数据和《档案卡》转给 社区;
5.社区按照《档案卡》上的住址与退休人员见面,见面后填写《联系卡》,然后按照居委组或楼填写《----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登记台帐》,台帐内容之一是要求退休人员每半年到社区登记一次,做为生存证明;社区将填写好的《信息表》录入微机。
6.经落实不在本街道居住的退休人员,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退管专干应与原企业联系落实其现住址,若联系不上或联系上也找不到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暂停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档案卡》的填写
1.填报单位:填写为职工办理退休时经办企业的全称;
2.单位编号:填写该企业的养老保险编号;
3.姓名: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
4.个人计算机编号:填写个人养老保险编号;
5.连续工龄:填写全部交费年限;
6.退休类别:退休、退职、病退、提前退休、建国前老工人, 退休人员属于那一类,空格内就填写那一类;
7.工种或职务(称):填写退休前的工种、职务、职称;
8.劳模级别:市劳模、省劳模、国家劳模,退休人员属于哪一个级别就填写那一个级别;
9.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异是哪一种状况就填写哪一种状况;
10.原侨居地:填写归国前居住地所在国家的名称;
11.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本上的住址;
12.现住址:要求填写退休人员的实际住址(长期居住一年以上),不能按照临时租借房屋或户口地址填写,如有特殊情况,按下面要求填写:
(1)一次性动迁且户口还没有迁入居住地的退休人员,按照现在的实际住址填写;
&&& (2)拆迁后要求回迁的退休人员,按照原户口住址管理,不能填写临时租借房屋的地址;
(3)动迁后没有钱买房,只能居住在子女家的退休人员,按照长期居住在这个子女家的地址填写;
&&& (4)有多处住房的退休人员,按照长期居住地填写;
&&& (5)固定居住在某一子女家的退休人员,按照这个子女家的地址填写;
&& (6)轮换居住在子女家的退休人员,按照原户口住址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与退休人员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同事并且家里有电话的人。
三、居住在异地退休人员《档案卡 》的填法:
1.人和户口都在异地的退休人员,按照异地的实际住址填写,要求企业移交《档案卡》后,到支付部办理外邮支付手续;
2.户口在本地、人长期(半年以上)在异地居住,按照异地的实际住址填写,并在《档案卡》下边注明户口住址,同时,到支付部办理外邮支付手续;
3.定居国外的退休人员,填写为其带领养老金人员的实际住址,必须记录清楚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同时,到支付部办理定居国外人员登记,并要求代理人每半年向支付部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否则暂停养老金;
4.对长期居住国外但没有定居的退休人员,填写户口所在地的住址,并记录清楚在国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同时到支付部办理居住国外人员登记,要求其每半年向支付部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否则暂停养老金。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
1.生存认定;
2.丧葬费报销、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定以及生活救济费的发放;&&
3.统筹内冬媒补贴的审核与发放;
4.五种慢性病的申报;
5.养老保险政策查询和咨询服务;
6.高龄退休人员经本人同意,给予送养老金上门服务;
7.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8.给予特种人员的困难帮扶服务;
9.组织退休人员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健身娱乐活动以及公益性活动;
10.有能力的社区,可以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一些短线有赏的观光活动。
五、企业在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以后,应承担的责任是:
继续支付退休人员的非统筹费用和待遇。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新参保企业材料
第一部分& 登记、征缴、转移业务
一、社会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
登记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企业、城镇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人员的范围为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
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 (1)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书、执业许可证
2.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简称组织代码证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参保人员花名册 &
(2)个体工商户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证。
1.新成立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书、执业许可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新参保企业按属地直接到所属各征缴业务部登记并建户。
3.各征缴业务部指定建户窗口后,新参保企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窗口专管员开始录入单位基本。
4.到医保中心(莲花大厦)二楼领取参加医保核定表。
5.到医保中心(莲花大厦)三楼,持营业执照核定工伤费率。
6.回到最初征缴部门办理缴费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受理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登记事宜,并在10个工作内完毕。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齐备完整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程序
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部门、隶属关系、开户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罚金。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每年验证和四年换证制度。每年1~2月是缴费单位自查阶段,3~5月份经办机构检查阶段。检查时,缴费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有营业执照、代码证、上年度手册、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上年度缴费报表。对无问题或有问题已纠正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专用章”戳记;对检查有问题的缴费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不办理职工调转、退休手续,不审核其社会保险待遇。
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
(一)申报
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以市内四区社平工资的60%―300%确定上下限。
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当年不变,由统筹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职工(含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当年按本企业确定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程序
1.每年一季度内,企业核定好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并填写《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定之后,上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外来劳务工,填写好个人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标志(小写的英文字母“Y”)。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将职工个人上年的工资总额,录入。
4.大连市上年职工的社平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职工的月工资总额,并打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核对表》,交予企业进行核定。
5.因社平工资上、下限因素,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一致,由企业负责通知职工本人。
6.中大型企业要求使用软盘申报个人上年度的工资总额。申报时报表与软盘同时上报。在报盘时,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专人负责,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与传播。
7.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核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因调转原因导致只有几个月工资的职工,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8.企业必须在每月11~2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以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及时增减。
确定企业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上月列入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年终分红、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月工资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企业全部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的申报程序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 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在10日前缴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 企业申报时需填报《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该表要有职工本人的签字。
(二)缴费
缴费标准的政策规定
五个险种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分别是:
(1)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体劳动者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缴纳。
(2)失业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3)医疗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缴纳,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缴纳,职工每年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4)工伤保险
单位以企业缴费基数按国家统一确定的差别费率缴纳。
(5)生育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0.5%缴纳。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程序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正常申报缴费阶段。(每月1-10日)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 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作为企业当月缴费基数,在10日前缴费。
凡10日内未申报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企业缴费基数,记录应缴费备查帐。
每月1―10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凡未按规定缴费的,经办机构根据计算机汇总数据,按月记录企业欠费备查帐。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催缴阶段。(每月11-23日)
每月11-23日,社保经办机构要对未按期缴费的企业下发《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仍未缴费的,由劳动监察大队下发《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三阶段:处罚阶段。(每月24日以后)
社保经办机构把每月24日以后,《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时间内仍未缴费的企业名单递交给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核减欠费企业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先收取滞纳金,再收本金和利息。
社会保险费缴费需提供的资料
1.《大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表》一式三份,需印章齐全,且企业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个人缴费基数。
2.原则上不收,只收支票。
三、办理转移
&&& 每月11日-25日办理转移业务。
&&& [一]、跨统筹范围转入
&&& (一)事业转入到企业
&&& 1.本地区
①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只转移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 处理原则:从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从转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跨地区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①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由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的,按照企业缴费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转入到企业
1.带补贴的转入
处理原则:根据“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68号)文件精神。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持《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当地人事部门认定调转职工在机关工作年限,核定个人帐户的补贴金额,再由调出地财政部门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提供的银行帐号,将其个人帐户补贴款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待钱划入后通知征缴业务窗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将转入补贴录入,从缴费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2.不带补贴的转入
处理原则:按照企业缴费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以前机关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企业转入到企业
(一)本市企业之间转移
&&& 1.区内转入(市内六个部)
处理原则:市内四区之间转移,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把转移人员档案从原单位编号下转出并转入到新单位编号,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后,既办理完毕。
企业为失业人员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业务流程
①从年4月起,启用新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连社险3表)。新的申报表在原申报表的基础上,在备注栏内增加“失业人员续保填写项目”。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起始时间(__年__月)、缴费系数(0.6至3.0)、医疗保险缴费起始时间(__年__月)、北方明珠卡号(失业人员有商业银行北方明珠卡的,可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费,需在申报表上登记卡号)、联系电话(失业人员电话)、通信地址(失业人员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最后需失业人员本人签字。
②参保企业专管人员办理职工失业手续,先到大连市就业中心审核失业保险待遇,明确领取失业金的期限,确定该职工失业后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然后到缴费窗口办理职工失业手续,最后由企业专管人员到就近的个体缴费银失业人员办理北方明珠卡,将卡转给失业人员,并要求失业人员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存款缴费。失业人员有卡的,可直接将《变更申报表》转给个体缴费银行,由失业人员存款缴费。失业人员不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除外。
③参保企业办理失业人员就业时,直接到缴费所在窗口办理业务,由业务部缴费窗口将人员档案调到企业户内,办理缴费等业务。
2.跨区转入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打印《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以下简称“四联单”),办理转移手续。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入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
(二)省内企业(含行业)转入到本市企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入时,企业专管员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个人帐户转移单(五联单),职工个人帐户明细,职工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
(三)省外企业转入到本市企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入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职工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职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
&&& [一]、跨统筹范围转出
&&& (一)转出到事业
&&& 1.本地区
&&& ①转出到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只转移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转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转出到未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 ①转出到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转出到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二)转出到机关
处理原则:企业职工转出到机关的,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企业转出到企业
&&& (一)本市企业转出到本市企业
1.市内企业转出到市内企业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把转移人员档案从原单位编号下转出并转入到新单位编号。
2.市内企业转出到县区
处理原则: 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打印“四联单”,办理转移手续。
3.县区企业转出到市内
处理原则:同上。
(二)本市企业转出到省内外市(含行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出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打印“五联单”,办理转移手续。
&&& (三)本市企业转出到省外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出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办理异地转移封存,到支付部办理转出手续。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手册编号要填写准确
2.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号码要填写准确
3.变更类别:封存、调转、退休、撤保
4.用工形式:黄皮劳动合同人员,确定为外来劳务工
5.调出、调入单位加盖公章
四、办理撤保业务流程
&&& (一)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
死亡职工单位专管员或家属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到支付部需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
①死亡证明
②养老保险手册
③个人帐户明细单
④领取人身份证
⑤在职职工要带单位领款收据
2.出国定居
出国定居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国外定居证明、本地公安机关开据的销户口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出国定居人员的证明,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到支付部需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
③注销户口手续
④养老保险手册
⑤个人账户明细单
⑥领取人身份证
⑦保险关系仍在单位者要带单位领款收据
3.农民工返乡
返乡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农民工返乡撤保申请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返乡人员的证件,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到支付部需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
①养老保险手册
②个人账户明细单
③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
④本人身份证(必须原件)
⑤领取人身份证
⑥单位领款收据
(二)领取程序
持上述相关手续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缴业务部打印个人帐户办理终止缴费后到支付管理部撤保窗口办理撤保或养老关系转移手续。再到出纳窗口领取支票(个体参保人员死亡可支付现金)。
第二部分& 退休核准、支付、社会化
职工退休核准的有关文件规定
一、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
(三)《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73号)
(四)《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93号)
(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3]21号)
(六)《关于对我市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80号)
二、职工的退休条件
(一)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
(二)大劳险字[2001]73号文件规定: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
&& (一)特殊工种的范围,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颁布的工种目录(非主管部的工种不能比照)执行。
(二)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认定,国发[号文件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工龄折算,按照国发[号文件、大劳险字[号文件、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1993年底以前,所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实行工龄折算,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一年按一年三个月折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一年按一年六个月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1994年1月以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工龄不再折算。
四、退休相关条件的认定
(一) 出生时间的认定
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时间时,如果身份证记载的时间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时间不一致时,应按大连市劳动局《关于严格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号)的规定执行,即:“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 退休前身份的认定
退休前的身份认定,以档案记载的身份为准。解聘女干部退休年龄按照大劳险字[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企业女工人被聘为干部或被解聘为工人的(需有聘用或解聘书),应按照现岗位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女干部超过50周岁被解聘为工人的,解聘次月应办理退休手续)。
&&& (三)特殊工种的认定
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认定,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不全的企业应查找有关原始材料,装入本人原始档案,作为认定的依据。企业及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作为认定依据。
五、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说明
&&& 根据《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73号)的规定,现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做以下说明:
&&& (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6%;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日前参加工作的,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支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指数化计发,过渡系数为1.2%,调剂金,北三市为每人每月61元,其他地区为每人每月91元。
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C1÷12×[20%+(H-15)×0.6%]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X×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1.2%+调剂金
X=C1÷12n×(A1/C1+A2/C2+A3/C3+……An/Cn)
X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A1、A2……An 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
H为全部缴费年限
(二)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缴费符合规定年限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在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特殊工种45周岁),每提前1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含调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有关政策说明
&&& 1.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每年的缴费工资不能超过上年社平工资的300%。
2.全部缴费年限,为职工个人帐户年限加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3.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为建立个人帐户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4.确定职工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记入个人帐户的年限时,一律以年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一个月为0.08年。
5.在计算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少一年,基础养老金减少一个百分点。
六、举例说明
&&& (一)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例1:张某,女,1954年4月出生,1972年1月参加工作,2004年4月退休,退休时累计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5013.44元。1993年至2002年缴费工资分别为6847元、9325元、10828元、11459元、12332元、7166元、5676元、5676元、6573元、7464元(我市1993年至2002年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分别为4139元、5796元、6624元、7336元、7854元、8224元、9443元、10952元、12435元、14360元)。
&&& (1)该人全部缴费年限为1972年1月至2004年4月共32年3个月,即32.24年。
&&& (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为1972年1月至1992年12月共20年11个月,即20.88年。
基础养老金=1197×[20%+(32.24-15)×0.6%]
&&&&&&&&&&&&& =363.22(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0=125.11(元)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97×(+ +5676 ÷÷÷÷÷÷÷÷4139)÷10=÷10=1325.08(元)
&&&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2%+调剂金=.88×1.2%+91=423.6(元)
月基本养老金=363.22+125.11+423.6=911.93(元)
&& (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例2:赵某,男,1949年4月出生,1968年10月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曾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过19年,2004年4月退休,退休时累计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4472.65元。1993年至2002年缴费工资分别为4185元、5782元、7695元、8710元、9284元、8838元、9546元、11400元、9948元、11400元。
&&& (1)该人全部缴费年限为1968年10月至2004年4月共35年6个月,即35.48年。
(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为1968年10月至1992年12月共24年2个月,即24.16年。
&&& (3)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为5年。
基础养老金=1197×[20%+(35.48-15)×0.6%]
&&&&& &&&&&&&&=386.49(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0=120.61(元)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97×(1+ +11400 ÷÷÷÷÷÷÷÷4139)÷10=÷10=1228.12(元)
&&&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折算年限)×1.2%+调剂金=1228.12×(24.16+5)×1.2%+91=520.84(元)
月基本养老金=386.49+120.61+520.84=1027.94(元)
(三)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例3:姜某,男,1949年1月出生,1965年3月参加工作,2004年3月因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4年4月退休,退休时累计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3237.33元。1993年至2002年缴费工资分别为4973元、7729元、8108元、7562元、8073元、7938元、7647元、8352元、8352元、8592元。
&&& (1)该人全部缴费年限为1965年3月至2004年4月共39.08年。
(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为1965年3月至1992年12月共27.72年。
&&& (3)提前退休年限为4年。
基础养老金=1197×[20%+(39.08-15)×0.6%]
&&&&&&&&&&&&& =412.34(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0=110.31(元)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97×(+ ++++++++)÷10=÷10=1152.71(元)
&&&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2%+调剂金=.72×1.2%+91=474.85(元)
月基本养老金=(412.34+474.85)×(1-4×2%)+110.31=926.52(元)
七、事转企单位职工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退休条件与企业相同,退休待遇主要按照大政发[1993]21号文件和大劳险字[2001]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差一年的发给待遇差的90%;差二年的,发给待遇差的70%;差三年的,发给待遇差的50%;差四年的,发给待遇差的30%;差五年的,发给待遇差的10%。转企五年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职工退休核准程序
一、退休的办理
&&& (一)正常退休的办理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本人身份证(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的退休待遇核准部认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缴费窗口,核准打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由征缴部长、缴费窗口专管员、职工本人签字;
2.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由退休待遇核准部核定职工年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准予办理退休手续;
(二)& 特殊工种退休的办理
1.市属企业,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单位填写的《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卡片》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符合退休条件的,市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特殊工种认定通知书》,经一周公示后无疑义的,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准予办理退休。
2.县、市、区属企业,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和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卡片》及《退休人员审批表》,集中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符合退休条件的,经一周公示后无疑义的,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准予办理退休。
&&& (三)事业转企业人员退休的办理
&&& 1.市属企业,由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事转企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到退休待遇核准部核准。
2.其它区、市、县属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 因病提前退休的办理
企业持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提前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鉴定结果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必须在鉴定审批日期的半年内办理退休),到退休待遇核准部核准。
二、养老金的计算与支付
(一)市属企业
&&& 1.正常退休,由企业持核准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到社保中心支付管理部(社保中心五楼)审核计算养老金,审核后支付部经办人盖章,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退休人员审批表》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2.特殊工种退休,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经核准的《退休人员审批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到社保中心支付管理部办理养老金支付手续。《退休人员审批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特殊工种卡片》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3.事转企人员退休,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核准的《事转企职工退休审批表》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到市社保中心支付部办理养老金支付手续。
4.因病退休,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核准的《提前退休人员审批表》、《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到市社保中心支付部办理养老金支付手续。
5.退休证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发给。
(二)区市县属企业
特殊工种退休的,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经核准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正常退休的,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的有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 (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号)
&&& (二)《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号)
(三)关于贯彻《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号)
&&& (四)《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2000]14号)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大劳险字[号文件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发[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下同。)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 (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 (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划分的原则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划分应遵循合理负担,不重不漏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属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划分:
&&& (一)职工和子女均有供养能力,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的配偶应划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的父母有供养能力,其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姊妹,应划为职工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和兄弟姊妹,可同其他参加工作的兄弟姊妹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
(四)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由夫妻双方商议确定;
(五)有符合供养条件的多子女的夫妻,按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
(六)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虽没有经济收入,也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七)职工即供养父母,又供养叔父母、伯父母(几房共一子),生身父母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或职工可选择其中一父一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八)夫妻离婚后,子女按照法院判决给哪方的,即列为哪方有供养直系亲属;
(九)夫妻一方因病或因工死亡,另一方再婚,随其父母再生的子女,按新组成的家庭,重新确定供养关系;
(十)夫妻一方因工死亡,无论另一方是否再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不变;
(十一)职工因某种原因失去工作,无经济收入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变更供养关系;
(十二)职工的祖父母、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十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
(一)&&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 1.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 (二)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20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根据大劳险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
&&& (1)非农业人口按高于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元掌握,农业人口由各市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
供养直系亲属认定核准程序
&&& 1.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月,由各区退管中心(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人员由企业)持《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供养直系亲属收入证明、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簿,到退休待遇核准部认定供养资格。
2.退休待遇核准部对经核准符合供养条件的,在《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上加盖印章。
3.各区退管中心或企业持核准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到支付管理部(社保中心五楼)办理支付手续。
新参保企业(含事转企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程序
一、审核接收程序
所需要下列材料:
1.参保相关文件。(事转企单位持转制文件)
2.退休人员待遇明细表及软盘。(待遇明细表要有核准部核准及业务处理中心备案)
3.建户的企业编号。
办理程序:
当月1-6日持上述材料,经支付管理部部长审核签字、复核窗口登记后,转审核窗口,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有遗属的须复印退休待遇明细表转遗属窗口,建立遗属档案。
当月26日后到所在区支付窗口领取存折。养老金发放委托邮局或工商银行代发,发放时间为每月21日或28日
二、丧葬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发放程序
1.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社区或企业(离休和外埠人员)应于每月10前,持死亡证明原件(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死亡人员的个人编号、存折,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部办理停发养老金手续。(建制退休人员死亡暂时还需原单位负责办理领取丧葬待遇的手续)
每月15-24日到所在区支付部审核窗口计算丧葬费,经复核窗口复核后,由支付窗口生成支付台帐,到出纳窗口领取丧葬待遇。
2.死亡离退休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填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到待遇核准部门审批。
持供养直系亲属核准表到遗属窗口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卡》《大连市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领取证》经复核后录入,按月发放生活救济费。异地居住的需提供所在地的邮编、地址、收款人姓名。
三、养老待遇发放资格认定
每月领取养老金要求本人持身份证领取。
下列情况下可以代领或申请办理每月养老金上门发放服务:⑴生病、⑵高龄行走不便、⑶孤寡、⑷其他。
每年进行两次养老金资格认定,在认定期内,第一次领取养老金必须本人持身份证领取。邮局在程序上和本人存折后页分别做上“已认定”标识。若本人有病不能亲自领取,到所在社区开取证明后到邮局填写《申请上门认定养老金资格表》,邮局上门确认后再发放。异地居住超过半年以上的到支付部14号窗口办理外埠管理外汇养老金手续。外埠居住的须提供邮编、详细地址、收款人姓名,每年两次由社保机构发函认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移交 流 程 和《档案卡》填写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6号)文,指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以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主要讲一下退休人员向社区移交流程和《档案卡》的填写办法:
一、移交流程
1.我们把由企业填写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和由社区填写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表》合二而一,以下简称《档案卡》,要求:企业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以前,让职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实际住址的房证到社区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表》部分,社区要在《档案卡》上面填写上现住址和户口住址,并要求社区在《信息表》部分签字盖章,返回企业后,企业根据已签字盖章的《档案卡》上填写由企业填写的部分和《移交表》《汇总表》,退管部验收合格以后,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用章”;
2.企业持加盖印章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支付部办理养老金支付小帐;
3.退管部根据《档案卡》上的住址情况录入社区编号,然后,将录入信息的数据按照街道或社区拷盘,随同《档案
卡》、《移交表》分别装入档案袋,移交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4.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别把数据和《档案卡》转给 社区;
5.社区按照《档案卡》上的住址与退休人员见面,见面后填写《联系卡》,然后按照居委组或楼填写《----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登记台帐》,台帐内容之一是要求退休人员每半年到社区登记一次,做为生存证明;社区将填写好的《信息表》录入微机。
6.经落实不在本街道居住的退休人员,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退管专干应与原企业联系落实其现住址,若联系不上或联系上也找不到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暂停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档案卡》的填写
1.填报单位:填写为职工办理退休时经办企业的全称;
2.单位编号:填写该企业的养老保险编号;
3.姓名: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
4.个人计算机编号:填写个人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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