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必须是户主吗是否是私有化

土地确权,未来有可能私有化,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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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未来有可能私有化,是真的吗?
进入国外这些庄园是一种什么感觉?浑然一体!庄园右边是住宅区,全是大别墅,别墅与庄园中间有几棵老树,上百年的历史了,很粗,很壮,很显眼,上面住着一群群松鼠。庄园里的道路全部是用桃核铺设而成的,庄园里的葡萄架高低相同,果园里的肥料就是修剪下来的枝条打碎后直接铺洒在果树下面,住宅区一尘不染,墙雪白雪白的,我真没见过那么白的墙,门前的草坪剪得非常整齐……偌大个庄园就是一件艺术品,没有一点瑕疵,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生态链,庄园里也有休息区,屋子是用泥巴做的,类似我们山东过去的土坯墙,屋顶是茅草的,看着很土,别急,走进去就是另一番天地,具有现代艺术感的酒吧,服务生穿着燕尾服,很有礼貌地给你倒酒。酒是自己酿造的,自己的品牌,跟庄园同名。说说厕所吧,那厕所应该有50平,里面还有油画,有书架,通风特别好,当时因为这个厕所,我们排队进入,就为了拍照,整个庄园有两套水,一套是地下管道,自动喷淋,一套是地上水渠,在整个庄园里流淌,是保证空气湿度?水渠全是用小石板铺设而成,连水泥都不用,非常艺术。庄园里随处都是休息凳,可以躺在上面看看书,鸟语花香。谈到了农业的差距,我认为中国传统的农耕模式与现代农业的差距,应该有上百年的差距,到了他们的庄园,仿佛进了拙政园。差距的根源是什么?农业从业者的素质、眼界!他们是当成了一家上市集团去经营了,我们还在温饱线上挣扎,谈什么循环利用?谈什么艺术?谈什么美感?谈什么品牌?天方夜谭!这种差距是描述不出来的,需要你亲自去感受一下,你会感慨万千的。崇洋媚外不好,夜郎自大、闭关排外更不好。实事求是,一分为二,解放思想,放眼世界,见贤思齐,最好。邓爷爷为什么提出改革开放?就是抛弃成见,学习借鉴人类的先进思想,先进技术,先进文明。国内关于土地私有化的论调,每年都有,目前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再分配到农户,这样的农耕模式是落后的,例如我们村有3000亩土地,若是使用大型机械,三五个人就可以种过来,但是分割成了豆腐块,家家户户都有小型拖拉机,全村的劳动力都贴上去了,关键是还创造不了多少效益,因为农耕模式是落后的。企业家为什么不敢投资农业?因为,土地所有权一直都是模糊的,充满着不确定性,说收回就收回,看不到未来,自然没人敢投资。例如我在农村有宅基地,我是否可以盖成豪华别墅?可以!但是,我是这么想的,住几年就拆了,何必花这些心思?这些年到处在拆,人们已经没有远见了,我能留给子孙后代吗?还不知道政策如何变,还是别折腾了。我们敢对一块土地进行长远的规划,必须有一个前提,这是我们家族的事业,是可以传承的。我小的时候,土地是年年重新划分,那么老百姓就不愿意深耕,也不愿意用多了化肥,总感觉明年就给了别人,浪费了。后来,领导人提出了30年不变,大家才慢慢敢长远一些的投入,例如冬天的时候找大马力拖拉机给深耕一遍……现代化农业的绊脚石就是土地所属问题,土地私有化是不是趋势?世界上98%的国家,土地是私有化的。这两年,土地一直在确权,确权其实就是为流通做铺垫的,农村种地的越来越少了,例如我也属于村民,但是我已经不会种地了,倘若我手里还有20亩农田咋办?肯定转包给别人,现在各个村都出现了农业大户,大面积承包土地,集约化种植,只是他们也是如履薄冰,小心翼翼地摸着石头过河,能包一年就包一年,不让包就不包了。所以,有在土地部门工作的老大哥就劝我:能承包就承包,因为土地肯定是私有化趋势,原因很简单,没人种地了,一卖就是直接卖断了,以后,你承包着就是你的了。我们县城西边是山区,我们是东边,我们称他们都叫:西山里。意思是山旮旯,穷。这些年,主要开发旅游,也做得有声有色,山大EMBA同学会在我们这边承包了两座大山,还有200亩农田,山是签了50年的承包合同,农田是签到了2029年。说起来应该是十年前的事了。他们是怎么规划的呢?把山上的老树挪下来,挪到农田里,就是那些老柿子树,全是野生的,造型特别美,看过《乡村里的中国》没?里面就有挪柿子树的场景,这些柿子树去了哪?景观树。同时,在周边乡镇收柿子树,运到农田里,种上。等待机会,卖掉。收各类老树,例如农户家里的银杏树,老梨树,我邻居家有棵梨树因为盖房子碍事,想直接杀掉,我爹建议发到百姓网上。结果真有人买,700块钱,人家带着挖掘机和卡车来的。这些树到了农田以后,他们会修剪造型,如同理发一样,看着张牙舞爪的树,一剪,特漂亮。他们老树生意做的不错,经济形势一不好,他们接着全部种上了美国红紫薇,定高1米8,计划投资10年,目标是针对高端住宅小区绿化用树。国内紫薇定高普遍在1米2到1米5之间,也很少有10年以上的树。这些事我怎么知道的呢?我不是有好几个队友在那里读书嘛,他们是众筹操作的这个项目,当时还有同学在农业部门、土地部门,帮着协调的。但是,也是伤天害理的事,原来山上那么多老树,现在几乎没了,杜深忠不是说过嘛,这就是挖了大腿上的肉贴脸上,反过来讲,他们不做,别人也做了。除了农业项目,他们还策划过寺院,就是骨灰托管,例如很多人想把家人的骨灰放到寺院,他们想做骨灰池,收费的,在南方类似的项目运营得非常成功,在北方还是蛮难运作的,因为牵扯的部门太多,审批手续太繁琐……山大EMBA做园林项目蛮牛B吧?但是相比复旦EMBA同学会,那就没法比了,人家也是同样的运作模式,但是一拿地就是一个镇,例如大家去宿迁看过园林不?最大的就是三叶园林,是复旦EMBA同学会投资的,占地7000亩,这只是他们的一个基地而已,最关键的一点,他们看的长远,敢投资10年以上,我去年去参观的时候,他们很多树苗都已经七八年了,老百姓谁敢投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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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对农户的法律认定。当前我国工作在各地普遍展开,确权的具体做法各地尽管不尽相同,但主要形式有三种模式,一是&就地确权模式&,即按农户分的承包地的数量和地块位置确权确界。这是现在各地主要的做法,也是最简便的形式,矛盾比较少。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土地分散和细碎化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农业和规模效益受到制约;二是&换地确权模式&,即农户将分散的地块土地与本村本组的农户通过换地集中在一起后确权确界。这种方式首要的条件是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之上。土地连片和集中有利于成片耕种和。这种模式的难处和工作量是换地的折算和利益补偿;三是&确权不确界模式&,即集体集中整治土地,农户拥有各自原来的承包权,集体再进行发包。愿意种地的农户就参与分地,不愿意种地的农户就把土地委托给村社转包流转出去,自己通过拥有的(面积)权获取利益。这种形式清楚地表明确权中土地的集体和农户的承包权,有利于农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条件是土地整治需要集体组织,实施的成本比较高,农户不愿意承担,需要土地整治规划和项目的支持。
尽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土地确权模式或形式,农户最终都将拥有一定数量和空间位置土地的权利,土地都将量化到户。但这种量化确权并不能改变土地的性质,并不是土地的私有化。因为土地的性质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是国家性质的体现。只要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一条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就不会改变。况且我们的确权主要是集体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并不涉及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更不存在土地集体所有权分割问题。有人认为土地确权实际上就是搞土地私有这是没有依据的,也是不正确的。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应在依法和充分保护、尊重农民意愿、相信农民创造精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多形式创造性地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切不可简单从事,违规操作。要努力通过这次确权为和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农村进一步的改革创造条件和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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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称土地私有化不能解决农业问题
  中新网11月6日电 中国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黄延信表示,土地私有化并不能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11月4日,中国外交部外国记者新闻中心邀请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黄延信举行媒体吹风会,介绍推进中国农村改革发展有关问题。
  黄延信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解决“三农”问题的坚定信念,充分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亿万农民的共同心愿,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有记者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农村土地的流转市场合法存在了20年,但只有5%的土地进行了流转,请确认这些数据是否正确?为什么只有这么少的土地进入了流转市场?土地流转对改善农民生活有什么帮助?中国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建立这样的市场?
  对此,黄延信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政府提倡的,也一直受到法律保护。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比例我不是很清楚,但我知道比例不是太大,很重要的原因与农业效益有关。当农业效益低的时候,尤其是农户的经营规模小,承包户可能不愿意经营土地而外出打工,其他农户在效益低的情况下也不愿意承包这个土地,因此导致转包比例相对较低。据我了解,就业稳定性较强的农民承包的土地基本上都流转了,但这一部分流转的地并没有包括在5%里。比如你出去打工了,把土地交给哥哥或者父亲来种,这部分地按道理也是流转了,但没有办理正式手续,所以没有被包括在内。
  黄延信表示,土地流转对农民有好处,土地流转后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流转市场有利于提高流转的价格,有利于增加转出经营权的农民的收入。为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政府对农民承包经营土地进行确权发证,农业部也制定了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保护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利益。
  黄延信指出,关于土地租赁的年限,包括出租、转让、转租等,以前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这个承包期限。关于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决定》讲是长久不变,我个人理解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 第二,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 第三,农户承包的具体地块和时限也是长久不变。这个长久不是30年或50年的概念,是适用于我们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最初提倡在农户之间进行流转,但现在流转给公司还是农户并不是太主要,关键是要坚持三点,一是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 二是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三是在流转过程中不得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黄延信介绍说,所谓土地流转,完整的理解应该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农民可以自由流转土地,但需到政府部门备案,便于政府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管理。只要有关土地流转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原则上村委会没有权利不允许土地转包。关于占地问题,中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扩展规划要占地,铁路建设也得占地,占地具体情况由国土资源部掌握。
  黄延信还指出,关于土地流转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比如说农民不自愿,强迫农民流转,这是典型的不规范。再就是不依法,我们将土地流转是要用于农业生产,流转以后搞非农开发,这是典型的违法问题。再比如,在流转过程中侵犯原来承包户的权益,流转的收入应该归被转出户所有,中间被有些人苛扣了,这也是不规范的。我们讲规范主要是强调要依法,要自愿,不能侵犯原承包户的利益。现在提倡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要确权发证,而且是长期不变,少数人说了不算。
  而就关于土地是不是可私有的问题,黄延信表示,中国农业和发达国家农业相比缺少竞争力,根源在于我们人多地少,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在市场上没法和大规模的农业相竞争。因此,私有化并不能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我们现在人均大约一亩三分八的土地,即使私有化,仍是小规模经营,还是没法和美国那些大的农户竞争。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应通过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来实现。一部分人从农村转到城镇就业,把他的土地转给愿意种地的人,这些人的经营规模扩大了,竞争能力也提高了,这是农业发展的正确路子。
  黄延信称,关于如何保护农民的权益,《决定》讲得很清楚,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即保护农民对承包经营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承包经营权得到保障,他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保证,私有不私有不是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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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日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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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解读《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郭卫民: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日,《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已正式对外发布,这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发布的第12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今天我们请来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先生来出席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出席发布会的还有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先生。
下面先请陈主任做介绍。
陈锡文:各位早上好。因为关于一号文件的有关情况我们准备了一个背景材料,已经分发给大家。我在这里非常概要的介绍一下文件出台的背景,针对的一些重要问题,以便大家能够比较好的、比较顺畅的理解这个文件的基本内容。这个文件在前天已经由新华社全文公布,我在这里很简单的做一点介绍。
一、关于农业农村发展形势
2014年,农业农村发展总体形势平稳向好,继续保持农业丰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良好局面,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大局提供了有力支撑。一是粮食生产继续丰收。全年粮食产量12142亿斤,比上年增产103亿斤,增长0.9%。畜产品、水产品、蔬菜生产保持稳定,&菜篮子&产品供应充足。二是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892元,比上年增加996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2%,增幅继续高于城镇居民。三是农村改革稳步推进。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稳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有序展开,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正在稳步推进,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部署。此外,还出台了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并将出台关于国有林区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有林场的改革方案,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农垦改革发展等文件。四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党群干群关系更为融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全面展开,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持续改善。大力推进精准扶贫,农村扶贫开发取得新的成效。农村党建工作不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和乡村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
但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转型,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和问题更加复杂。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国内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农业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农民增收的难度加大。破解这些难题,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努力保持农业农村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这就是文件出台的背景。
二、关于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主题
文件主题就是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有五大部分,前三部分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目标,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的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的重要思想。后两部分,深化农村改革是动力,农村法治建设为保障。文件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
我主要介绍以上基本情况。下面我和我的同事韩俊先生愿意回答大家提出的问题。谢谢大家。
郭卫民:谢谢陈主任。下面我们开始提问,提问的时候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责任编辑:郭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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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消息,11月15日,和讯博主贺雪峰发表了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为什么错了》的,以下是博客全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为什么错了
当前全国正在推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试点,从媒体报道和地方政府重视程度来看,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正在成为已多年未见的农村中心工作,各地正以运动治理的模式来打一场攻坚战。唯一的问题是,无论是农民还是基层干部都对这样一场攻坚战缺少理解,不知道第二轮延包30年还未到期的现在,党和政府为什么要发起这样一场攻坚战,这场攻坚战的意义何在,理由何在。
老实说,笔者虽然从事三农研究很多年,对这场突兀而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因也甚感困惑,因此撰文请教。
先来看一看近年大热突兀而起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来历。
1982年前后,全国农村分田到户,实行大包干,村社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村社集体普遍与农户签定了为期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1998年前后,第一轮土地承包15年到期,依据中央文件和《土地承包法》,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即主要以第一轮土地承包为基础,延长土地承包合同为30年不变。1998年前后正是农民负担最高的时期,农民负担主要分摊在承包地上,因为负担较高,有些地区农民没有承包土地的积极性,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弃田外出务工经商,村社集体只好将这部分无人愿意承包耕地转包其他村民。进入21世纪,国家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很快,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费,而且给农民越来越高补贴。之前弃田抛荒的农民因此返乡要求承包土地,而从村社集体转包土地的农户当然不愿让出土地,从而在农村出现了极其尖锐的矛盾。取消农业税费的改革不仅没有减少农村的矛盾,而且在一个短时期内为争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了频繁尖锐的冲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农民上访在全国都急剧上升。为了解决为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普遍而尖锐的冲突,全国多数地区都在2004年前后进行了所谓“完善”第二轮延包的土地承包改革,“完善”的意思是第二轮延包是没有错的,应当坚持。但第二轮承包时高额农民负担造成大量农民放弃土地承包权,而有部分农民又获得了过多土地承包权,在取消农业税后,利益格局的变化使得1998年农民理性决策变得不合理起来,因此要完善,主要是相对平均地按人口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因为土地是村社集体所有,农民从村社集体承包土地,同时承担对集体的义务,主要是农业税费和“两工”义务等等。2006年取消农业税并取消了所有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承包土地的农户不再对村社集体承担税费义务。2007年颁布《物权法》之前,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界定的争议颇多,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不同于普通的物权,因为承包经营权不能转让、买卖,同时,承包经营权与一般债权也有差异,因为虽然土地属于村社集体所有,村社集体却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要求农户承担相应的承包土地的税费义务。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复杂性,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含混地用“用益物权”来指称,“用益物权”显然不是一般的普通的物权,而是不能转让、买卖的权利。
不过,既然《物权法》已经将承包经营权纳入到《物权法》进行规范,“用益物权”也就开始被进行物权规范与保护,而物权保护的前提是进行登记,因此,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同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后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
2013年一号文件与以往表述中有两大不同之处,一是在之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说法中加入了“确权登记颁证”,而在2012年一号文件中,只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求“确权颁证登记”,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要求“扩大登记试点”。这个“确权颁证”甚为奇怪。二是进行了具体布署,要求五年内基本完成任务。
之所以说“确权颁证”甚为奇怪,是因为二轮延包以后,各级地方政府已经为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个证书上写明30年不变,现在时间才过去15年呢!
那么,中央下这么大决心来进行的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到底是要做什么?
进行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按以上来历,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改过去作为“债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从而通过确权颁证来予保护,也就是说,虽然在二轮承包时已经由各级政府为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次确权仍然由地方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此证非彼证,过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体现的是债权关系,现在的则是物权关系。以前的经营权证不能抵押、转让、买卖,现在的则可以?
在全国各地具体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却都将工作重点和重心转向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上。为此各地花费甚巨。
全国各地试点任务与省几无不同,按山西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政策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为当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心都在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的问题,且据说正是因为面积不准、四至不清会引起纠纷,影响土地流转,乃至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从而要通过本次确权登记颁证,让农民吃下定心丸。
但问题是,这次确权究竟是要干什么?这可是两件不同的事情。
若是物权保护,重在确权,则换证即可。
若是要解决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的问题以让农民最大限度实现自己利益,则实在是杞人忧天,莫名其妙。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时强调“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地行为”,省委负责人在讲话中指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而不是改变现有承包关系。因此必须以已经颁发的合同和权证为基础,做到‘三个不得’:不是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础和农民承担的费用;不得打乱重分,另起炉灶”。这“三个不得”正是中央文件的规定。
既然“三个不得”,也就是重新确认农民现有承包关系,将第二轮延包的承包经营权证换为现在确权的新证,换个本子就可以了,就可以达到物权保护的目的,根本就用不着地方政府兴师动众去再搞一个中心工作,更不用全国花费千亿之巨的承包地确权财政支出。确权登记颁证变成换证,有个别地方第二轮延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下发到农户的,也借此换证之机下发到农民手中。
从当前全国开展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来看,其主要工作重心显然不在换证上,而是用在解决农户承包土地所谓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不明问题上。
一般性地讲,如果通过土地确权来摸清当前中国土地家底,而在全国搞一个测绘运动也并非不可,但问题是,前不久刚公布的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早已通过多种方式包括卫星测绘,比较详细地摸清了当前中国有大约20亿亩耕地的家底,且国土部门早已将耕地所有权的准确面积确到了村社,本次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所依据的耕地资料就是国家土地二调数据。
客观上讲,当前农村农民承包地面积普遍按习惯亩来定面积,实测面积一般比较大一些,且农村土地承包时,为了公平,有按产量来计量面积的“担亩”,这样的“担亩”,一亩产量低的劣地面积可能是好地的两倍。农民承包土地,是在村社集体内承包,亩大亩小,是否合算,村社集体的农民都很清楚,完全不影响农民自己的公平和农业的产量,也用不着外面的人操心,操心也没有意义,因为用什么亩来计算,土地面积还是那么大,产量还是那么多。这种村社内部的事实,国家非得借确权登记颁证去干预,实在是多事得很。要记得,农民在村社熟人社会内部对问题的判断远比外人要准。因为灌溉条件、土质好坏、位置远近,农用土地具有不同的生产力,精确的面积是没有意义的。精确土地面积也许对城市建设用地有用。
至于说农民承包地“四至不清”、“空间不明”,这就实在太开玩笑了。笔者在农村调查10多年,从来没有发现农民承包地有过所谓“四至不清”、“空间不明”引起的纠纷,村社熟人社会,年年农田作业,怎么可能不清不明?
也就是说,当前正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是要换证,就没有必要去测绘,若是为测绘,则完全是越俎代疱,无事找事。
正是因此,全国绝大多数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此次中央兴师动众进行土地确权不理解,觉得完全没有必要。
既然全国进行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二轮延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户就会借机来要求土地权利。他们的要求有正当性,因为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正是农民负担最重的时期,有很多农民弃田外出,他们没有参加第二轮延包,后来取消农业税,土地承包权就变成了巨大利益,他们因此回来要求土地承包权利。如前已述,全国大部分地区对这些回来要求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有所回应,即调整了部分承包地多农户的土地给到这些没有承包土地的农户,从而“完善”了第二轮延包。且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完善”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消农业税,承包地较少的农户之所以愿意接受现实,是他们还指望30年后再重新按人均分土地。还没有到2028年的第二轮延包结束,这些要求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就在等待。
现在好了,还没有到2028年,而只是到第二轮延包刚过一半,全国又在大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他们当然不愿放弃这次机会,而寸土必争,激发矛盾,强烈要求补回在二轮延包中自己放弃或失去的土地承包权利,这种愿望极其强烈,因为土地承包权中的利益太大,以致成为各国各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中最频繁出现且最难解决的问题。全国大部分试点地区都有条件地部分满足了这部分农民的需求,少数地区因为农民诉求过于激烈而不得不打乱重分土地。
这样一来,本次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就会陷入困境,若有条件部分满足少地农民诉求,就损害了农民30年不变的政策预期,若没有这次确权,当地农民的激烈诉求也不会被激发,土地承包现状是可以30年不变的。结果,确权不是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削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此次确权后,为了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而到二轮延包结束的2028年仍然延包而 “长久不变”,则即使现在正开展的土地确权有条件地部分满足了少地农民的诉求,到二轮延包期满不再重新进行承包,这对少地农民就仍然是不公平的,不正义的。而若本次确权坚持不考虑少地农民的诉求,到二轮延包到期后不进行土地的重新承包,那就太不公平太无正义了,因为1998年放弃或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已经期待30年了!
也就是说,目前正进行的承包经营权确权是否重新调整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调则导致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从而降低了土地产权预期,不调到第二轮承包期满必调,则目前的确权就无意义,同样达不到提高农民土地权利预期的目标。这真是一个悖论啊。
媒体乃至政策官员都讲,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可以让农民吃上“定心丸”。《芜湖日报》报道土地确权的标题就是:“土地确权给我们流转吃上了‘定心丸’”,报道中,无为县农经办主任潘建华说:“领到证后,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这块承包地,都必须经过农户的同意”。也说:“据我们在湖北、、几省的调研,发现从事土地流转的农户普遍存在一个顾虑,这就是心里不踏实,即久而久之,流转出去的承包地还属不属于自己”,我10多年在全国调研却没有发现农民有这样的顾虑,因为农民现在手上是有位置十分明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难道这个证与换下来的证之间,在农民那里隔有“定心丸”那么巨大的距离吗?!
厉以宁甚至说,“土地确权以后,农民的财产权明确了,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他们生产经营的信心大增,他们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动力充沛,潜力得以发挥。这可以被看成是农民发家致富的源泉”,这真是典型的“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啊!
如果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物权,就是保护农民自由支配土地的权利,甚至可以抵押、转让、买卖,则这样的确权无异是换了说法的土地私有化了,这样的确权就是要彻底架空村社集体所有权,就是变相土地私有化。
在中国仍然有2亿多户小农,有近7亿农村人口和2亿多尚需依托农村完成劳动力再生产的进城农民工的背景下面,城市显然还没有为进城农民提供可以让他们安居的就业与收入条件,相当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进城农民的父母子女仍然留守农村,他们年轻时进城年龄大了可能还要返乡,他们就是不能失去土地的人,是土地不能作为财产抵押转让买卖出去的人,他们的土地就是基本保障和社会,这个意义上,向所谓物权保护方向进行的确权,表面上是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实际上却可能让农民失去土地这个基本保障,这就太糟糕了: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国际经济结构位置,使中国城市不可能为所有进城人口提供在城市体面安居的条件,农民进城失败还可能返回农村是他们的基本人权。这个意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而忘记了《物权法》仅仅是定位为“用益物权”,是不可以失去的基本保障,实在是于法无据,于国情不符啊!
这是从宏观形势上、从国情上讲的土地确权进一步强化所谓物权保护的弊病。从微观上,从农情讲,给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其实就是给每个农户更大的反对公共事务的权利。当前中国农村的农业经营格局是“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且地块分散为七、八上十块的小农耕作格局,这样的小农耕作最大的困难是在生产环节诸多一家一户办不好、不好办和办起来不合算的事情需要农户合力去办。农户合力办,某种意义上是克服搭便车尤其是克服钉子户的过程。土地不可移动,不可移动的土地权力越大,对付钉子户的难度就越大,农户协力合作的成本就越高,最终协力合作就办不成,这种情况目前已在农村普遍出现,成为农业生产环节中的死结。更大的农户个体的土地权利只可能让这个死结更加无解。有解的方向是让村社集体所有权可以在农户共同生产事务中起作用。前者是所谓“反公地悲剧”,后者则是克服搭便车行为的有效途径。这个意义上讲,越是确权,越是给一家一户农户更大土地权利,细碎土地产权整合就越困难,也就越是对耕者不利。
也许问题正在这里,就是本次确权的目的、出发点就不是为了小农生产经营的方便,而是为了发展现代农业,搞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湖北省委领导在2014年4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了这么一段土地确权的意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改革发展的方向。只有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民才能卸下包袱,放心外出务工就业、进城落户,承包地才能流转出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放心地进行规模经营,农村各类生产要求才能得到优化配置,这样农村改革才有源源活水”。“要使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更大规模地流转土地,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安徽日报》总结潜山县土地确权时写道:“土地确权的最大意义是它能为以后的土地流转提供保障”。
也就是说,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土地确权不过是当前中央从政策到资源到话语支持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支持资本下乡一个方面。
当前学界乃至政策部门的主流意见都是推动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认为一家一户小农已经要被很快地淘汰出局了。在这样一种预设下面,通过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加快发展以规模经营为基础的现代农业就理所当然的。但这完全是不了解中国国情农情的认识。
为什么要保护集体所有权?因为小农经济还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而且离了村社集体,离开了公共服务,小农经济难以生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含义是,集体可以利用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为承包村社土地的农户提供克服外部性、解决搭便车行为、降低合作成本的有力手段。村社集体所有权还可以防止耕地抛荒,可以组织人地分离条件下的农户分散耕种土地的连片经营,尤其是解决土地细碎化背景下的小块并大块问题。
若将当前运动式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变成依小农需要组织农户土地互换以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则现在的土地确权就不仅可以极大地释放出土地生产力,而且可以极大地解决当前农村一家一户小农所无法解决的生产中的若干难题。
变土地确权为组织农户开展承包地的互换并地,以解决当前影响小农生产最大障碍的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则当前这场土地确权运动就可以因为选择了正确的可以回应农民需要的方向,而具有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HX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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