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保查询系统招考的社保员是什么性质的?签3年合同3年到后可以续签吗?如果要转正要事业单位考试还是单位考核?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签那种合同?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签那种合同?
我在热力公司上班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单位与我签单的是劳动合同,第一次签三年,买五金一险,请问我签此合同是否属于编制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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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签那种合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分为两种  (1)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性质人员,不签合同;  (2)是专业技术人员,以前也不签合同,最近在发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改革,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说没有实行参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签合同,有的地区签3年、有的地区签5年,但事业单位的聘用制改革并没有到位,所签的合同还有名无实。  2、“第一次签三年,买五金一险,请问我签此合同是否属于编制内人员 ”:  (1)如果你是新进入人员:签这样的合同,没有入编的可能性大。  (2)如果是老员工,已经有编制的,应当是没有什么问题,不过,一般事业单位老员工社保和公务员一样,是三险一金。  3、至于你到底是否在编:核实方法一是可以到单位办公室查阅单位的文书档案,其中应有你单位编制限额、岗位安排核定表等材料,能知道你单位的编制数有多少,再看一下原有在编人员是几人,就能明白你是否在编了:事业单位的编制在2004(各地时间不同,大致都在那段时间内)定岗定编后,一般不会增加编制,进人需要有空编、或是有人退出编制才行。  另外,如果有熟人,可以直接找人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前的人事局)或是你单位人事部门查看你的调令,上面应有你是否入编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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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编制是列入了政府编委统一管理的单位,聘用或招用人员时受其编制人数的约束和控制,单位总人数必须在其规定的编制人数内并且将其名单报其备案的一种制度。
编制是列入了政府编委统一管理的单位,聘用或招用人员时受其编制人数的约束和控制,单位总人数必须在其规定的编制人数内并且将其名单报其备案的一种制度。
事业单位的人员组成一般有聘用和录用两种。聘用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发给聘书,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录用的一般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在合同中约定。这两种人进入单位后都要列入编制内,报备于编委。这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进入编委是一样的了。
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事业单位合同,就是在编
如果该热力公司和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给你买了五金一险,可以认定你是该热力公司的在编制人员。
你可以到该公司人事部门再查询一下,看你的工作性质到底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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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劳务派遣的利弊及风险有哪些? - 知乎597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9,168分享邀请回答cctv.com)随着经济社会事务的复杂化,政府所需的人手也越来越多,但是编制数量非常稳定,长期难以扩张,这就迫使大陆的政府、事业单位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突破编制的限制。在党政机关工作是什么体验 – 少年中国评论第二年,全区开始施行编制置换(派遣工)招录方式。所谓编制置换,即你单位如有编制空缺,则可提请区人事局按1个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置换2个派遣工的比例面向社会招录劳务派遣人员。招录工作由区人事局统一组织进行,被招录者与区人事局下属人才服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劳动报酬按照空编性质折半发放(即被置换空编为公务员性质,则劳动者按公务员收入的1/2领取薪金;被置换空编为事业性质,则劳动者按事业单位收入的1/2领取薪金)。警察中有协警。临澧县福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招聘协警公告_临澧政府门户网因工作需要,临澧县福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需面向社会招聘协警40名税务部门有协税。2015年8月广东省鹤山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招聘5名协税员启事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管理,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工作协议,派遣到我局相应岗位上工作还有涵盖范围更广的“协管”。安庆市劳务派遣中心招录城市管理协管员公告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聘用。聘用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实行劳务派遣方式。人事档案和各种关系由安庆市劳务派遣中心代理。协管员成劳务公司正式员工福田区政府“试水”行政事业单位临聘岗位管理新模式,采取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类项目的方式,南园、梅林、香蜜湖等街道的协管员近日与赖小荔一同从“临聘人员”转为“派遣员工”。昨天,赖小荔等协管员享受了一次由“新东家”深圳市深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提供的健康体检。三、劳务派遣还有用吗?首先说结论,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小,一方面是对于劳务派遣的监管在加强,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式员工的保护在放松,企业中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更多是一种惯性。劳务派遣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作用则依旧强势,主要是因为限制了劳务派遣使用比例、使用岗位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对于政府和事业单位并不适用。(一)对正式员工法律保护的放松08年左右出台的一些类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倾斜较大,但是同时却遇上了严重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撑不下去的各级政府很快就通过执行细则、司法解答等形式变相废除相关规定。比如1、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依旧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的,合同照旧有效。《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补偿”《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发明了一个神奇的概念,“瑕疵”不叫“违法”:《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八、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而实际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同时违法解除必然是提前解除,“代通金”还要不要支付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说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3、关于“同工同酬”如前文所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以“司法解答”的形式变相推翻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十四、如何把握同工同酬的标准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二)对劳务派遣监管的加强2012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4年初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劳务派遣做了明确而详细的限制,如果仅从法律层面考虑,劳务派遣在大陆已经面临灭顶之灾。1、限制使用比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在此之前,许多企业(无论国企、私企或外企)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2010年底,全国的劳务派遣比例已经达到20%。并且劳务派遣的使用并非平均分布,如果从分母中扣除大量从不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这个比例还更高。如果严格执行10%的比例,必然对这个行业带来毁灭性打击。国有企业里的“二等公民”到2010年底,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统计获得的数据是,国内劳务工已经达到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
约3亿来计算,劳务工占到职工总人数的20%。一些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60% 专家称应警惕-中新网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甚至超过60%,这实在应该引起警惕。2、限制使用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将劳务派遣的使用限制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接下来还要将其可操作化。临时性、替代性的内涵都很清晰、明确,但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就有较大的主观性和解释空间。所以最终的操作办法就是职代会表决,职代会定什么是辅助性岗位,什么就是辅助性岗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用工单位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单位内公示。3、关于“同工同酬”如前文所述,虽然法律上很早就规定了“同工同酬”,但由于内涵外延模糊,并且企业的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导致无法操作。但是在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4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落实同工同酬的问题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所谓“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就是说你不能因为员工是派遣工就给他发低工资,但你可以因为他的岗位、绩效、工龄等其他原因给他发低工资。4、强化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比于原版《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罚款标准也从“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上升到“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5、提高派遣公司注册门槛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一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仅规定不少于五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修正案不仅提高注册资本四倍,更规定需要进行“行政许可”、拥有经营场所和设置、管理制度等。仅此一条,足以掐死一大批小型派遣公司。(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使用不受丝毫影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有效,机关事业单位不是适用范围,从而丝毫不受上述“10%的比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或者“同工同酬”的影响。可以想见,在企业的中劳务派遣节节败退的同时,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劳务派遣又将开起第二春。四、劳动者能够依靠法律解放自己吗?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虽然随着形势的发展,统治阶级时不时会向被统治阶级让步,但是鉴于统治阶级革不了自己的命,从而仅仅依靠法律绝无法触动最核心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劳务派遣虽然在企业中已经日渐显得鸡肋,但一半是因为对正式员工保护的放松,重新在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之间达成了平衡而已。此外,考虑到我国的政治自由、法治水平、公务员队伍规模以及基层政权的宗族化等等,现行的法律制度能在多大比例上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是个很大的问题。最后,法律既无法消除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无法消除资本追求利润的基本规律。严格执行法律的话,大不了我关了企业一走了之,劳动者仍然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无产阶级在阶级斗争的个过程中,可以将“反对劳务派遣“作为一个阶段的口号,用以凝聚人心,但归根结底必须掌握生产、掌握生产资料。政治上的民主有赖于国家的公有,经济上的民主更依靠经济的公有。44959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8424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请问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还要到人社局去备案、上交材料等手续?_百度知道
请问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还要到人社局去备案、上交材料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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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单位是需要向人社局进行备案即可,直接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操作即可。在不同地区可能是需要打印备案材料单位盖章之后送到人社局进行备案。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二、申报材料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2、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3、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4、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5、《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其他资料。三、办理程序1、初次进行备案的企业,应到县人社局人力资源管理科拷贝劳动合同备案资料,并填写合同报审表、备案花名册一、备案花名册二(一式两份);填报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到人力资源管理科进行备案,同时报送电子文本。2、企业每月有新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填报备案花名册二(一式两份);每月有解除合同人员,填报解除合同表(一式两份);审核无误后报人力资源管理科盖章备案。四、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五、基础政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在十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变更协议或劳动合同续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公司续签合同,要去劳动局、社保局备案的,不然,影响社保缴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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