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经纪合同不发工资 劳动仲裁能申请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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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纪人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一系列问题的咨询
北京&08-23 10:29&&悬赏 10&&发布者:peterf…… & 回答:(5)
律师您好:
我于2014年5月入职北京一家证券营业部,当时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份期限一年的《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而后期满又续签了一次,但是一直没有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保险也没有落实,共计一年半的时间。
这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写道:乙方(我)独立于甲方人事管理之外,不属于甲方员工。单位不主动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给我现在造成了很多不便。
除此以外,此用人单位每月还从报酬中扣除10%作为公司的“合规保证金”,且达到了退换条件后,也没有将这部分返还给我。
以上三种情况:
1、不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只签署非正常任职状态的委托代理合同;
2、不落实社保,导致社保中断、影响工龄计算;
3、扣除的“合规保证金”未退换。
不知我可以向哪些相关部门举报,并维护个人权利,烦请您帮忙指点。
问题补充:
我已于2015年10月中旬离职,是否可以要求该单位补缴社保,并要求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补偿(即劳动法第82条所阐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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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和补交社保,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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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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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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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467738网络主播成“网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经纪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如今,依托视频自拍的网络直播十分盛行,网络主播们动辄有数十万粉丝。日前,一位网名为阿娇的女主播与经纪公司闹翻,并将后者告上法院。
2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网络主播要求确认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一案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
90后女孩当上网络主播
阿娇为一名90后女孩,因偶然机会涉足网络直播行业,并在某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房间(网络虚拟空间)做起主播,每天固定时段在屏幕前进行视频表演、直播,吸引众多在线观众围观、赠送礼物打赏,目前订阅粉丝数近60万人。
2016年1月,阿娇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协议对阿娇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并约定阿娇从事的主播事业包括参与所有游戏或娱乐的线上、线下直播、录制或表演之一切相关演艺事务,以及涉及其名誉、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权之一切相关演艺活动;约定该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阿娇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期限36个月;公司每月向阿娇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经过经纪公司的包装、宣传,阿娇在网络上逐渐具有了一定知名度。3个月后,阿娇退出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日至3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
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阿娇诉至法院被驳回。阿娇不服判决,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经纪协议并非劳动合同
在庭审中,阿娇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协议规定每月保底工资5000元,收益分配三七分,这属于双方对于工资的约定,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经纪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有权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经纪公司则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人身依附性为基础,阿娇作为网络主播,工作地点自由、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上海一中法院认为,《主播经纪协议》系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阿娇要求确认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合议庭审判长王剑平法官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管理约束。
王剑平说,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出现了新发展。新型用工关系中,有些是标准劳动关系,有些则是互联网经济催生的新业态下非传统用工关系。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收入按三七开分配,阿娇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需到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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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长时间不发工资,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公司从2014年5月到现在没法工资,12月7日找到我,让我辞职,我要求把工资一次性结清并按劳动法补偿,公司不同意,而且从12月就不给我上保险了,我现在也没辞职还是正常上班,我想问下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直接,是否还用上法院走法律程序,还有我现在正常上班还用吗?公司会不会不承认我这段时期的上班工资(尤其是我要是申请劳动仲裁之后),我能得到什么补偿?时间会不会拖得太长(这个我最担心)?
提问者:wl0901***时间: 10:15:26地点:5个回答
你好,你可以正常上班的同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影响你上班期间的工资待遇。你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工资,补缴保险,同时辞职时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如需帮助可以拨打我的电话或者与我面谈
追问:你好,有个律师给我回复说是必须公司辞我,我才能得到补偿,要是我自己辞职的话就没有补偿是吗?还有拖欠超过6个月的工资是可以劳动仲裁之后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劳动争议先仲裁,你可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然后要求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追问:公司现在也没人催我辞职,要是我现在继续上班,还提起劳动仲裁可以吗?
回答:你继续上班的话,只能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回答:你继续上班的话,只能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追问:就是只能以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不能要求赔偿是吗
回答:单位辞退你才有赔偿
追问:那我提出辞职也没有补偿了?
回答: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有补偿
追问:我怎么提出?就是和公司领导说一下,然后就不上班了吗?您能具体的说一下我怎么以拖欠工资为由辞职,谢谢
申请劳动仲裁保护你的利益
追问:公司现在也没人催我辞职,要是我现在继续上班,还提起劳动仲裁可以吗?能得到补偿吗
可以申请仲裁
追问:公司现在也没人催我辞职,要是我现在继续上班,还提起劳动仲裁可以吗?能得到补偿吗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获得相应的赔偿,仲裁的时间一般为60天,具体情况建议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
查看其他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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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您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条款的。申请合同仲裁,首先您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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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合法,补贴不算入加班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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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没有证据,不能定罪。。
回答:有效,依据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回答:不是。。这不是隐私。。
回答:可以的,并且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回答:如果有合同等书面证据可议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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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请尊重知识产权,建议选择正版课程,否则若构成侵权,可能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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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合作协议就不算员工?法院确认有劳动关系
原标题:签订了合作协议就不算员工?法院确认有劳动关系
  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女子车祸身亡,家属找到其公司协商有关事宜时,却被告知女子与该公司仅签订过合作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下半年,刘玲玲(化名)因一场道路交通事故去世,家人向刘玲玲发生车祸前的工作单位鄞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有关事宜时,却被告知刘玲玲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刘玲玲的父母及女儿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刘玲玲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该房产经纪公司不服,起诉至鄞州法院。
  该房产经纪公司起诉称,2012年初,经刘玲玲的申请,公司与其达成合作意向,一起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签订《合作协议》等文书,合作期间的风险、法律、经济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在此后的合作中,原告为刘玲玲提供业务工作环境和操作平台,而刘玲玲负责搜寻房源、联系客户等,双方按比例分配业务收入。因此,公司与刘玲玲之间建立的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刘玲玲的父母及女儿则答辩称,建立合作关系并非刘玲玲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作协议》文本由公司提供,并非双方共同拟定,相关申请书中“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本人自负”的字句也是公司要求刘玲玲手写的。此外,在仲裁庭审中,该公司也承认其所有工作人员无一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都是合作协议。
  近日,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该房产经纪公司与刘玲玲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同附件来看,协议的大部分内容是对刘玲玲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体现了该公司与刘玲玲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外,从刘玲玲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来看,刘玲玲提供的仅仅是劳动力,公司根据其工作业绩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刘玲玲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的基础。
  最后,鄞州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刘玲玲在2012年2月下旬至车祸发生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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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合作协议就不算员工?法院确认有劳动关系
日 08:08 来源: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原标题:签订了合作协议就不算员工?法院确认有劳动关系
  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女子车祸身亡,家属找到其公司协商有关事宜时,却被告知女子与该公司仅签订过合作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下半年,刘玲玲(化名)因一场道路交通事故去世,家人向刘玲玲发生车祸前的工作单位鄞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有关事宜时,却被告知刘玲玲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刘玲玲的父母及女儿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刘玲玲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该房产经纪公司不服,起诉至鄞州法院。
  该房产经纪公司起诉称,2012年初,经刘玲玲的申请,公司与其达成合作意向,一起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签订《合作协议》等文书,合作期间的风险、法律、经济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在此后的合作中,原告为刘玲玲提供业务工作环境和操作平台,而刘玲玲负责搜寻房源、联系客户等,双方按比例分配业务收入。因此,公司与刘玲玲之间建立的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刘玲玲的父母及女儿则答辩称,建立合作关系并非刘玲玲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作协议》文本由公司提供,并非双方共同拟定,相关申请书中“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本人自负”的字句也是公司要求刘玲玲手写的。此外,在仲裁庭审中,该公司也承认其所有工作人员无一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都是合作协议。
  近日,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该房产经纪公司与刘玲玲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同附件来看,协议的大部分内容是对刘玲玲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体现了该公司与刘玲玲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外,从刘玲玲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来看,刘玲玲提供的仅仅是劳动力,公司根据其工作业绩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刘玲玲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的基础。
  最后,鄞州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刘玲玲在2012年2月下旬至车祸发生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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