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分离能享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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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濮阳市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法人信息公开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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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渔业扶贫资金项目施工公开招标公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日期:
& & 2017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渔业扶贫资金项目施工公开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平县水产局,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编号:SDTADP
& & 2.2项目名称:2017年价格改革财政渔业扶贫资金项目施工 & &&
& & 2.3建设地点:东平县第一淡水养殖实验场、戴庙镇中金山村、商老庄乡袁庄村;
& & 2.4项目概况:2017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渔业扶贫资金项目施工,主要建设内容:东平县渔业产业扶贫观赏鱼养殖大棚项目:建设钢结构观赏鱼大棚一座,南大棚建设面积约1536㎡图纸设计中养殖池暂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东平县东平青青草特色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小龙虾养殖扩大规模项目,戴庙镇中金山村龙虾养殖,建设小龙虾养殖池15亩,池边建设防逃墙约1400米,硬化地面650㎡,建设大门、办公室及配套设施;商老庄乡袁庄服装加工厂房建设项目,新建钢结构服装加工厂房1座,建筑面积773㎡,原图纸设计中,细石混凝土楼地面、墙面一般抹灰、墙面喷刷涂料(内、外墙面)做甩项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 2.5计划工期:90日历天。
& & 2.6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其保修(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 2.7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 & 2.8 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总招标控制价为:209.528369万元,其中东平县渔业产业扶贫观赏鱼养殖大棚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40.267013万元;东平县东平青青草特色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小龙虾养殖扩大规模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1.35368万元;商老庄乡袁庄服装加工厂房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7.907676万元。
&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基本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 & 3.2还应具备:
& & 3.2.1投标申请人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 & 3.2.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未在其他正在施工或正在承接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合法变更后投标的,应当符合省政府鲁政办字〔号文件&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投标&的规定,否则投标无效。
& & 3.2.3投标人需提供东平县检查机关或企业注册地检查机关针对投标人自身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东平县检查机关查询电话:)&
& & 3.2.4投标人须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 3.2.5投标人须在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3.2.6省外企业需提供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并验证通过的截图并加盖公章;
& &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的母子(分)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分)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 &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4.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至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在山东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市东平县汇河街西段)持下列证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为其本人缴纳的近六个月(2017年07月-2017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并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人社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为其本人缴纳的近六个月(2017年07月-2017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省外企业需提供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并验证通过的截图(加盖公章)等第3条规定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逾期不候。
& &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50元,售后不退。
& & 6.投标文件的递交
& &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日09时30分;
& & 6.2地点:泰安市东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01开标室;
& & 6.3地址:泰安市东平县汇河街北200米利民大厦三层(东平公安局新大楼北侧);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东平县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 8.联系方式
& & 招 标 人:东平县水产局
& & 地 & &址:东平县城佛山街019号
& & 联 系 人:马科长
& & 电 & &话:
& &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 & &址:泰安市东平县汇河街西段
& & 邮 & &编:271500
& & 联 系 人:何明志 &
& & 电 & &话: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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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6:08
来源: 市经信委
榕经信装备〔2017〕1166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
  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7〕146号),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工业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尽快发挥资金积极效应,确保完成经信工作目标任务,现就2016年度福建省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专项资金、2016年度首台(套)专项奖励资金、2017年军民融合专项资金以及2017年民爆物品行业去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福建省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专项资金补助
  1.申报条件
  已通过认定为2016年福建省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对认定为2016年度福建省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的企业,省级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2016年福建省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资金申请表;
  (3)认定为2016年福建省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的文件;
  (4)申报认定前省财政厅确认的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明确设备部分投入情况)。
  二、2016年度首台(套)专项奖励资金补助
  1.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已通过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的企业;
  (2)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福州市企业。
  2.补助标准
  (1)属于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属于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给予生产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福州市在省里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福州市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研制或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贴资金申请表;
  (2)首台(套)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3)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前省财政厅确认的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销售或采购首台(套)产品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5)销售或采购使用首台(套)产品款项收付凭证;
  (6)首台(套)产品采购合同(协议);
  (7)产品照片(正面和侧面各1张)。
  三、2017年军民融合专项资金扶持
  (一)军品省外中标奖励
  1.申报条件
  (1)经省国防科工办备案进入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库(储备库)、承担武器装备或军事后勤保障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我市军民融合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为省外军品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3)企业中标合同签订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且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4)单个中标军品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相关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的申请报告;
  (4)企业军品省外中标奖励申请表;
  (5)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军工订货(采购)通知(复印件);
  (6)项目中标合同(复印件);
  (7)收到货款银行转账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二)新获军工资质认定专项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经省国防科工办备案进入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库(储备库)、新申请武器装备承制资格现场审查的单位、以及武器装备承制资格到期延续申请的单位;
  (2)申报单位2016年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或二类以上武器装备承制资格(二者不重复奖励);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军品产值占比不低于企业产值的10%;申报单位为事业的,应承担国防科研任务。
  2.奖励标准
  在上述军工资质有效期内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
  3.申报材料
  (1)新获军工资质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新获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或武器装备承制资格的证书复印件,其中提交省国防科工办的应包括正副本复印件,其余提交正本复印件;
  (4)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证明;
  (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军民融合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专项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为因承担军品科研生产及维修保障任务进行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2)项目申报企业经省国防科工办备案进入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库(储备库);
  (3)项目申报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及维修保障任务,且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
  (4)2016年度购置的设备金额500万元以上;
  (5)项目承担企业(新建项目控股方)2016年军品产值不低于企业产值的10%。
  2.补助标准
  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军民融合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
  (6)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应提交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7)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8)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承担军品科研生产及维修保障任务批复文件或军品订单合同复印件。
  (四)国防科研项目专项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为符合政策条件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复立项的国防科研项目,在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2)项目能有效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和军工产业发展,且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较好的资信等级;
  (3)申请国防科研项目研发补助的科研项目,需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的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
  (4)申请国防科研项目设备投资补助的科研项目应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研发资金基本落实,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2.补助标准
  (1)国防科研项目研发补助。2016年通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后,按项目立项批复经费总额的10%给予承研单位后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国防科研项目设备投资补助。2016年军工单位因承担国防科研项目而购置专用实验(检测)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购置总额的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3.申报材料
  (1)国防科研项目(含设备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国防科研项目(含设备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3)国防科研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请国防科研项目研发补助的科研项目提交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批复报告复印件;
  (5)申请设备投资补助的科研项目提交研发设备型号、固定资产编号、单价及数量清单;
  (6)申报单位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民爆物品行业去产能专项奖励
  1.申报条件
  已完成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注销手续的企业。
  2.补助标准
  按照注销的独立仓储设施许可储量工业炸药每吨、雷管每万发按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福州市民爆物品行业去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
  (2)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表》。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五份)。申报单位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2.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应对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加盖骑缝章,并于8月14日前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电子版同时通过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www.fjetc.gov.cn/Hqxm)报送县(市)区经信局(只需提交项目惠企系统填报简表,不能直报市经信委,否则系统将退回),上网登录截止时间为8月7日;
  六、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是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所有申报企业均需提供企业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和承诺书。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福州”网站(credit.fuzhou.gov.cn)查询,或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2.申报材料装订一律采取胶装形式,并在封面注明申报
  专项名称、申报单位、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手机、申报时间等。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除有文件规定要求配套支持外,不重复享受省级切块资金的补助;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除重点技改项目外,不重复安排资金,以先下达资金为准。
  &&&&七、其他事项
  &&&&1.市经信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入选2017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通知》(闽财会〔2017〕2号)精神,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选定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审核;
  2.军民融合专项无需通过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只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未涉及国家秘密的,按一般民品项目申报流程提交4份纸质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3份纸质材料需经脱密处理后上报,另外单独提交省国防科工办的1份纸质材料应是完整涉密材料并按保密要求上报(含电子版光盘)。
  3.资金申报所需表格可从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的“通知公告”栏查询下载。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016年福建省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联系人:郑&&桓(市经信委),&&&电话:
  宋蔚珉(市财政局),&&&电话:
  2.2017年首台(套)专项奖励资金补助项目
  联系人:林&&东(市经信委),&&电话:
  宋蔚珉(市财政局),&&电话:
  3.2017年军民融合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联系人:胡中明(市经信委),&&电话:
  宋蔚珉(市财政局),&&电话:
  4.民爆物品行业去产能专项资金奖励项目
  联系人:鲍建森(市经信委),电话:
  宋蔚珉(市财政局),电话:
  附件:1.&2016年福建省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资金申请表;
  &&&&&&2.&研制或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贴资金申请表;
  &&&&&&3.企业军品省外中标奖励申请表;
  &&&&& 4.&新获军工资质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  5. 军民融合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申请表;
 &&&&&  6. 国防科研项目(含设备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7. 国防科研项目(含设备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 8. 福州市民爆物品行业去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
  &&&&& 9. 承诺书样本。
  &&&&&&&&&&&&&&&&&&&&&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
  &&&&&&&&&&&&&&&&&&&&&&&&&&&&&&&&&&&&&&&&&&&&&&&&&&&&&&& 2017年7月26日
姓&&&&&&名:
电子邮箱:
信件标题:
信件内容:
<li ms-repeat="list" ms-if-loop="$index
Copyright 2009 福州市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 公安备案号:68 闽ICP备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办 福州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 邮箱:fz_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35号
有关中央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及除国资委监管企业外其他中央部门所属(监管)企业,具体范围包括原政策性破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部门负责指导所属(监管)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所属(监管)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所属(监管)企业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公司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财政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补助范围是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在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在日至日之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九条&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签署框架协议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
  第十条&中央部门所属(监管)企业2016年应当于8月底前向中央部门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以后年度每年于2月底前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 &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核汇总所属企业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后,形成本公司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至财政部。&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申请补助金额、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
  (二)相关企业属于原政策性破产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随同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协议、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二)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对所属(监管)企业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每年于3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3)、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见附表5)。&
  第十四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分别核定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并按照以下标准预拨和清算:&
  (一)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全额预拨。&
  (二)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按不超过应补助金额的90%预拨。&
  (三)对完成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项目据实清算。&
  第十五条&财政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中央部门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底前,逾期未提交的,财政部将单独或会同中央部门进行清算审核。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部适时单独或会同中央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年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
  2.年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年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
  4.年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
  5.年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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