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拆借要遵循哪些原则,订立资金拆借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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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拆借合同范本
时间: 15:37:00 来源:-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拆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拆入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调剂资金余缺,甲方同意向乙方拆出资金,乙方同意按期归还资金本息。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拆出资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拆借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拆借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_。
&&第二条&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的借款时间当日将款项以_________(方式)汇出,并起息。乙方应根据合同议定的还款时间,当日将款项汇入甲方帐户,并止息。
&&第三条&利息按日计算,由乙方在偿还本金时一并划付甲方。
&&第四条&甲方没有按约定时间将款项汇出应按违约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收与乙方逾期罚息相同。
&&第五条&乙方没有按约定的还款时间将应还款项汇入甲方帐户,不论汇划与否,均作为逾期。逾期部分按日息万分之_____计收罚息,由乙方偿还甲方。
&&第六条&乙方所拆入资金应严格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准许的用途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拆借资金本息。
&&第七条&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均需征得对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遇国家同业拆借政策调整(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则合同中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后作相应修改。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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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上诉案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许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莲军,广州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19号。法定代表人:程一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枚,律师。委托代理人:霍凤鸣,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广州国投)因与(以上简称河北国投)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冀经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日,河北国投与广州国投签订《拆借资金合同》,借款金额2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日至日,月利率15.5‰;日,河北国投与广州国投签订《拆借资金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日至日,月利率16‰;日,河北国投与广州国投签订《同业拆借协议》,借款金额300万美元,期限自日至日,年利率10.5%;日,河北国投与广州国投签订《拆借资金合同》,借款6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日至日,月利率15.3‰;日,河北国投与广州国投签订《拆借资金合同》,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日至日,月利率14‰。以上5笔拆借资金协议,河北国投已实际履行,按期将款汇入广州国投指定账户,广州国投已经收到以上各笔款项。广州国投于日偿还日借款的本金1000万元,另偿还利息计元人民币和259250美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广州国投一直未予偿还。为此,河北国投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广州国投归还本金、利息和罚息计美元和15人民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北国投与广州国投签订的5份资金拆借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广州国投以该5笔拆借资金未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也未通过融资中心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商业银行同业拆借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而主张以上拆借行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银行的通知是其进行行业管理的一种行为,属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合同无效。广州国投称已偿还借款300万美元的本金20375美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广州国投偿还河北国投借款本金2800万元人民币和300万美元及利息。(利息按以下方法计算:日、3月10日、11月11日、10月6日签订的4份资金拆借协议,按协议的约定计算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日签订的资金拆借协议,在日前按借款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日之后按借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广州国投已偿还的元人民币和259250美元从上述利息中扣除)。以上欠款本息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317368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307358元人民币由广州国投负担。广州国投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书对5份资金拆借合同认定为有效缺乏法律依据。1.《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合同订立的形式及程序亦需合法。2.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应属广泛意义的行政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必要补充,全国各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和执行。3.本案的5份资金拆借合同从订立时起就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必经程序,理应属无效的经济合同。二、基于上述观点,原审判决上诉人按协议的约定计付利息给被上诉人河北国投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参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利率计付利息。被上诉人河北国投答辩称:一、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资金拆借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以资金拆借未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也未通过融资中心等理由,要主张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二、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5份资金拆借合同是两金融机构在经营范围之内的融资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5份资金拆借合同有效是正确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的通知》是人民银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体系,规范发展同业拆借业务而下发的,具有行政规章的效力,但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不能据此认定同业拆借资金合同无效。况且该通知的第四条仅规定了对违反该通知的行为人中国人民银行要给予批评和作出处罚,并追究有关金融机构的责任等行政责任,并未规定没有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的融资行为为无效。广州国投要求参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无理,予以驳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368元,由上诉人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玧审判员:钱晓晨审判员:陈纪忠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任雪峰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再审攻略 | 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观点
作者:杨光明
单位: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
第一巡回法庭刘贵祥法官案例研究报告(三)——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件专题
一、刘贵祥法官所办理的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件的总体概览
根据所公开的裁判文书,共查到刘贵祥法官办理的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件12宗,其中判决9宗,有2宗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的案件之一,达濠支行与科技营业部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达濠支行提出该案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而不是简单的非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而法院认为达濠支行既没有出具存单,科技营业部亦未以存单主张债权,反而双方有出具拆借合同,系对双方拆借关系的确定,因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另一案件,属于判决结果正确,但部分内容认定有误,但最终维持原判的情况。就中经开深圳业务部与西轴股份公司、中经开公司、西轴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对《备忘录》的性质及转让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错误,其余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
资金拆借合同纠纷的裁定共有3宗,都是有关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处理,其中支持诉请的有2宗,都是关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总的来说,此类合同纠纷篇幅不长,判决平均分布在四千字左右,论述清楚,不累赘。裁定大概只有一千多字,但重点突出,信息详实。
二、资金拆借合同纠纷诉讼裁判观点
(一)确定管辖法院之合同履行地
关于资金拆借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问题,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是三宗裁定审理结果的共同特点,但其中个别差异还是不小。武汉阅马场支行和郑州红专路支行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最后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认为该案中的资金拆借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为了履行定向委托贷款协议而签订的,故委托贷款合同是主合同,应依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不以资金拆借合同约定为标准。
而财务公司与陕国投以及集团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以资金拆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法院管辖,与此相对应的延边盛京城市信用社与广控北方投资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同是资金拆借纠纷,原告主张按资金拆借方确定管辖法院却被驳回上诉,原因是讼争双方只有电汇凭证,上面显示往来款,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故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应认定没有合同履行地,最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资金拆借合同纠纷的效力判断四要素
资金拆借合同的效力主要考察以下几方面。
第一、合同主体,第二、合同的盖章及代理的效力,第三、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第四、合同的利率约定。
以上几点是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时关注的类型化焦点。这些要点都会一定程度影响资金拆借合同的效力。
首先,关于资金拆借的合同主体,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分,就中保财产公司荆州分公司与建行神农架支行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因保险公司不符合同业拆借、资金拆借只能用于弥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头寸不足的规定,导致拆借合同认定为无效,相反在广州国投与天津国投欠款纠纷一案中,由于主体适格,所以合同有效。
其次,中保财产公司荆州分公司与建行神农架支行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中,建行神农架支行职员持该行行长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中保财产公司荆州分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合同,法院认定该法律后果应由建行神农架支行承担,该代理行为有效。
杏林分理处和农垦办武交中心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鞍山证券公司与农垦办武交中心双方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加盖了农垦办武交中心的业务专用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一)项“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该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应当认定农垦办武交中心业务员杨远华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农垦办的行为。
再次,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也会影响资金拆借合同的效力,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于同业拆借不得超过4个月的规定,刘法官审理的案件中只要拆借期间超过4个月的,无论主体是否适格,合同一律认定无效。
中保财产公司荆州分公司与建行神农架支行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达濠支行与科技营业部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杏林分理处与农垦办武交中心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都因为拆借期限超过了4个月而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最后,利率管理。资金拆借合同和普通的借款合同一样,利率的约定标准都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无论资金拆借合同是否有效,利率约定过高往往无效。但对合同结果的影响不一样,合同无效的继续无效,合同有效的变成部分有效。
鞍山证券公司与农垦办武交中心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除约定的利率和手续费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无效外,其余约定内容均合法有效,是典型的资金拆借合同部分有效的例子。另,合同约定利息过高后,对于已支付的利息可冲抵本金,在将要偿还的款项里面扣除。
例外:外汇拆借合同的特殊性
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外汇拆借,不仅有效,而且对于外汇拆借利率,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这和人民币拆借合同有着天差地别的待遇。广州国投与天津国投欠款纠纷一案即是典型。
(三)资金拆借合同中一方当事人逾期未还的标准化处理
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借款方承担返还本金及借款期间利息的责任,利息的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拆借利率上限计付,利息损失比例(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分担)由法官自由裁量,二审法院尊重原审法院裁量权,不以裁量权改变裁量权。
有些案例还会要求支付逾期罚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还贷标准计付逾期罚息。黑龙江公司与营口证券部债权合同纠纷一案
(四)国库券抵押之无实物券
在以国库券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等同于债券质押,一般按照质押的成立要件判断是否生效,无质押物交付的情况,都会被认定质押无效,权利人不享有质权。国库券抵押典型的无效情况就是无实物券交付,如鞍山证券公司与农垦办武交中心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用以抵押的95(3)国库券就因无实物券抵押而无效。
(五)名为证券回购或债券交易行为实为资金拆借的法律判断
黑龙江公司与营口证券部债券合同纠纷一案被认定为名为债券交易行为,实为资金拆借。茂名国债部与宁波证券公司国库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被认定为名为国债回购,实为资金拆借。
河源营业处与黄河证券公司证券合同纠纷一案被定性为名为证券回购,实为资金拆借。观察这些纠纷最终被定性为资金拆借合同的原因,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是三个案例都存在空买空卖行为,没有实物劵进行交割,从而按照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
值得关注的是有些案例因为联营合同有保底条款,一方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但渭南外贸公司与金桥实业开发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方当事人认为该案应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关系,虽然有保底条款内容,但法院根据双方间协议内容及双方的履行行为进行判断,双方属于联营关系并非资金拆借关系,最后仅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五)法律适用的说明
关于1999年以前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的说明:目前已经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这个概念,此法律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代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三、德和衡律师认为
(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可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就刘法官的审判规则而言,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没有固定的标准,都是依据个案案情进行裁判。
就资金拆借合同纠纷而言,裁判规则以合同约定为主,有签订拆借合同的以资金拆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除了签订拆借合同还有多个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的时候,区分主从合同,根据主合同内容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如果讼争主体没有签订拆借合同,则没有合同履行地,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总而言之,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一方面以现有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原则,另一方面要同时兼顾个案案情。
(二)委托合同≠代理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废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失去了效力,但相关的裁判规则依然相同。代理关系的确定以授权委托书为准,空白的盖章合同一般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合同只是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拥有代理权必须要得到代理人明确的授权,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真实法律关系的判断
无论是联营合同还是证券回购亦或是债权交易,无论表面的法律行为是什么,我们都要理性判断,两步走,第一步根据合同约定权利义务进行判断,第二步看实际履行是否与合同内容相匹配。
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属于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但最终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履行情况进行决策。中财宝公司荆州公司与建行神农架支行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认为中财宝公司荆州公司其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其曾向红太阳公司偿付过货款和还款,不能证明其向建行神农架支行一次性拆出1500万元,而最高院通过当事人出具的收条及还款行为认定冲抵借款事实存在,又有当事人对拆借还款通知书的签收,表明其对拆借事实的确认。
故,最终认定当事人以冲抵欠款的形式履行了拆出1500万元资金的义务。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真实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任表面证据,还要依证据逻辑,不能分裂的看待案件事实,对于能够形成证据链的待证事实也要积极的予以肯定。
(四)资金拆借合同的总结评析
资金拆借有的时候是为了实现异地放款的目的,有的时候是为了转移风险,资金拆借各方之间往往有着复杂的经济往来。资金拆借合同成为一种类型化案件有着一种典型的架构,一般有两到三方,关系简单一点的就只有拆出方和拆借方,这时候复杂的不是资金拆借本身的法律关系,而是表面的债券回购等法律关系与它的区分认定问题。
有三方当事人的资金拆借纠纷和涉港纠纷会稍微复杂一些,通常表现为委托贷款关系,基本都是A指令B将钱拆借给C,然后再衍生出担保方等相关方,A作为拆入方和B作为拆出方以及C作为借贷方共同构成资金拆借的法律关系,这样操作才能让存款人和借款人跨越贷款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非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往往被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根据不当得利返还原理,借款人依然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及偿还借款期间占用利息及逾期罚息的义务,这是一种典型的裁判思路。它与建设工程案件没有承包资质但验收合格仍能获得相应工程价款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保障了实际的权利义务平等。
另,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企业间为了生产、经营相互融资变得合法有效。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实属进步,以后审理此类资金拆借合同纠纷,虽然权利义务结果可能一样,但请求法律保障的路径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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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老师,关于母子公司拆借资金,在现金流量表 列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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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资金拆借协议(直接拆解,未通过银行 委托贷款)收取10%年息,资产负债表通过 其他应收应付核算。在现金流量表中 母公司 放入 投资支付的现金,子公司放入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是否合适。另外,母公司 与 全资 子公司B,未签订资金拆借协议,不收取利息,资产负债表通过 其他应收应付核算,现金流量表放入 哪个科目核算较为合适。
对于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的直接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报的问题,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拆借所涉及的金额;拆借期限长短;有无签订正式的协议;是否计收利息;此类业务在一年内发生的频率;等等。
例如,如果发生频繁、周期较短、单笔金额较小,不收取利息,主要用于短期资金周转的,则列报为经营活动也不是没有可能。
如果认为不属于经营活动的,则建议拆出一方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借入一方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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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陈老师!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委托贷款本金的放出和收回作为投资活动,利息的收取作为经营活动。
由于是母子关系,利息母子公司均计提,但是均没有支付和收取,请问您,母公司将挂账的应收利息在现金流量表附表中应当算作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吧?
在利息收取作为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应收利息属于经营性应收项目。&
向您请教,
本公司给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贷,有时委贷期限是1年,有的委贷是3年,现在是1年和3年的均已超出期限,这时对其委贷在报表中应如何列示?
已经超出期限,表明报表日后可以随时要求偿还,应作为流动资产列报并计提坏账准备。
赞同此观点.&
为了正确评价其盈余信息,对于拆借资金列入筹资活动较为适宜.
&子公司放入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不合适,放在筹资活动收到的现金还可以理解
公司对外委贷,将收取得利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但是有审计人员提出不能放在该科目,应放在投资收益科目上核算,理由是在填列国资委非经常性损益表中有委托贷款这一项,且证监会对于这个也有专项的非经常性损益说明,这个理由能成立吗?
不赞同,还是更倾向于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原因在《计学撮要》中已有说明。&
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根据《贷款通则》,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放贷,于是部分企业转向委托贷款,该类业务在国企年报审计中也经常遇见,如下案例供大家参考,欢迎探讨和指正,以便共同进步。
一、案例:某国有企业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需要委托某银行向子公司乙和与甲公司同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丙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企业财会人员向审计师询问该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二、分析: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303 贷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三、处理建议:
(一)会计核算:委托贷款可以在“1303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个别企业将委托贷款在“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中核算,是不恰当的。
(二)报表列报(甲公司单体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委托贷款从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讲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但因为一般工商企业的报表上没有专门的项目,国资委格式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发放贷款及垫款”为金融类企业专用,所以通常根据委托贷款距离资产负债表日的期限,分别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并在附注中说明具体内容。
注意:委托贷款年底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量减值损失。
2、利润表: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列报。
3、现金流量表:鉴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的,相应地,其在现金流量表上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较合适。
对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现金流量一般作为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因为该行为通常形成了非流动资产或者投资性质的资产,即在“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示。
(二)合并财务报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审计中常见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内部交易中,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需做如下抵销分录:
(1)合并资产负债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债权与子公司债务的抵销):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 &贷: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2)合并利润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子公司长短期借款利息费用的抵销):
借:营业收入
& &贷:财务费用
(3)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将子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与母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进行抵销。
对于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的直接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报的问题,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拆借所涉及的金 ...
请教陈老师,如果将本金放在支付的其他筹资活动的现金,那对应支付的利息是放在支付其他筹资活动还是可以放在分配股利、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呢
分配股利、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请教陈老师,如果将本金放在支付的其他筹资活动的现金,那对应支付的利息是放在支付其他筹资活动还是可以 ...
谢谢陈老师
支付的放投资活动,收到的放筹资活动,那单位借给股东单位100万的时候是其他投资,下一年收回来了,又放到收到的其他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中去了。会不会不配比呢
支付的放投资活动,收到的放筹资活动,那单位借给股东单位100万的时候是其他投资,下一年收回来了,又放到收到的其他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中去了。会不会不配比呢
没有这种说法。同一笔款项出去时作为投资活动,则回来时也是投资活动。&
支付的放投资活动,收到的放筹资活动,那单位借给股东单位100万的时候是其他投资,下一年收回来了,又放到 ...
嗯,谢谢陈版,这下清楚了
对于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的直接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报的问题,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拆借所涉及的金 ...
如果认为不属于经营活动的,则建议拆出一方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借入一方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这个是否有准则依据?某集团规定支付放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方计入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我赞同您的看法,收到资金的一方计入其他应付款导致债务规模变化了所以筹资更合适!但是有同事说计入其他应付款不计息不属于债务,债务规模未变化。您怎么看陈老师,谢谢!
对于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的直接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报的问题,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拆借所涉及的金 ...
如果认为不属于经营活动的,则建议拆出一方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借入一方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这个是否有准则依据?某集团规定支付放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方计入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我赞同您的看法,收到资金的一方计入其他应付款导致债务规模变化了所以筹资更合适!但是有同事说计入其他应付款不计息不属于债务,债务规模未变化。您怎么看陈老师,谢谢!
如你所述,对方债务规模发生变化,属于筹资活动,不是投资活动。列入投资活动不符合准则对“投资活动”的定义和举例。如果确实不属于筹资活动的,则作为经营活动处理,总之对借入一方不会作为投资活动。&
对于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的直接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报的问题,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拆借所涉及的金 ...
集团公司通过与银行以及关联公司签订三方现金池合同,在关联企业内部间进行资金融通。在月末,银行的对账单会出现正数余额和负数余额。有关以下问题想向您请教一下,企业占用或拆借给其他企业,平时企业不清楚,也不知道占用或拆借金额是多少?这时候现金流量表主、附表我怎么编?
因为资金池内的流动金额较大且交易频繁,可能最终现金流量表中对资金池内存贷款的变动按净额反映。&
对于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的直接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报的问题,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拆借所涉及的金 ...
陈版,您说是是这样,但是还有这样情况,比如说本公司暂用关联单位的款项,本年度支付资金占用费是12万元进财务费用,但是本公司不知道占有多少本金,也不清楚占有多长时间,导致现金流量表主表中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不知道这样分析填写?
这12万元的资金占用费是如何计算的?如何与本金、资金占用时间、利率这三个要素关联起来?&
对于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的直接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报的问题,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拆借所涉及的金 ...
这12万元的资金占用费是由银行计算直接扣款的,问题就是企业不知道本金、资金占用时间、利率这三个要素关联关系,所以说不知道填写现金流量表主表?
不知道本金似乎不合理?如果确实有过融资,可以作为“分配利润、股利和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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