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多久到账已经理赔,公司还需要重复赔偿员工的费用吗?

保险可以重复投保吗?出险后可以重复索赔吗?
来源:金融界保险频道综合
市场上那么多种保险产品,是不是买得越多就越好?买得越多就赔得越多?金融界保险专家表示,保险并非是越多越好,有的险种重复投保可能得不到重复的补偿,从而造成金钱的浪费,并不划算。
  保险频道综合 市场上那么多种保险产品,是不是买得越多就越好?买得越多就赔得越多?金融界保险专家表示,保险并非是越多越好,有的险种重复投保可能得不到重复的补偿,从而造成金钱的浪费,并不划算。
  财产险:损失多少赔多少
  对于财产来说,都有一个预估价值,比如家财险里面,先会对房屋和房屋里的基本财产有个预估的价值;又比如在里,最基本的定价也是按照车辆的购买价格、实际使用状况、零配件价格等因素来参考。
  家财险、车险:损失多少赔多少
  由于财产类保险的本质核心是对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而不是通过赔偿而获得收益,所以一旦发生了事故,首先要在核保环节核准具体的损失有多少。打个比方,如果购买了100万元保额的家财险,家里雨水浸湿后墙壁发霉,修理一共花了5000元,那么保险的赔付也就只有5000元。而车险也是如此,当发生事故后需要理赔,即使三者险购买了50万元的保额,但如果赔付时只需要支付5万元,则只能赔付5万元。
  第三者可以重复投保
  但这并不意味着车主只能在一家公司买一份保险。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一辆车只能买一份,但商业车险则可以投保两家。比如,如果车主第三者责任险在A公司投保20万元,在B公司投保30万元,则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就有50万元。在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虽然不会赔双份,但是车主可以要求两个公司根据保费比例进行赔偿。同样是赔付5万元,但可以要求A公司赔2万元,B公司赔3万元。
  当然,在现实中,这种做法很少会出现。为了购买和理赔方便,大部分车主一般交强险和商业险都在同一家公司一次过买完。
  费用型:花了多少赔多少
  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费用型医疗保险和补贴型医疗保险两大类。
  费用型医疗保险是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经在一个地方,比如、或是单位报销、或者其他的保险公司,获得补偿之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保险公司只补足实际医疗费的差额。
  补贴型医疗险:买多少赔多少
  金融界保险专家建议,如果在某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了费用型医疗保险,就不要再重复购买类似的保险,而可以适当考虑补贴型医疗保险。补贴型险种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赔付;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
  人身险:可以叠加保单
  事实上,所谓的“买多一份保险,就多一份保障”,主要指的还是对与人身相关的各种产品,比如、寿险以及重疾险。这些保险产品买得越多,的确是赔得越多,不受公司的影响,也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还有一种“残忍的致富”,就是指这些以生命和重疾为代价换来的赔付,来延续对家庭和亲人的关爱和责任。
  意外险:可以买多少就赔多少
  莫先生的工作是一家公司的驻海外某国代表,每年除了假期,基本上都在非洲某国做工程。每年公司在他身上花的保险费高达数万元,不仅有全面的交通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各100万元,还有各种高端医疗。不过他每年休完假重新出发时还另外在一家保险公司自己掏钱购买一份综合意外险,额度为100万元。一旦发生了意外,只要符合理赔条件,这三份意外险全部都可以赔付。
  所以,对于意外险来说,只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对应的赔偿金或身故金都是可以叠加的。像莫先生的案例,譬如说因为交通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累计起来三份保险都是100%赔付,一共300万元。如果莫先生因为交通事故意外的其他意外而出险理赔,也可以获赔200万元。
  意外险不能无限购买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意外险就可以无限地购买。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一般保险公司会规定购买限定数额。比如有的保险公司规定意外险只能一次性购买3份,有的则规定航意险最多只能购买10份,最高保额不超过200万元。超出了这一范围,也有可能被拒保拒赔。
  重疾险:可叠加甚至“因病致富”
  与大病相关的,就是重疾类保险产品,一旦发生合同里所规定的疾病,则必须进行理赔。这些理赔只与有没有被确诊有关,和治疗状态和治疗花费无关。比如近来很多保险公司推的防癌险,只要被确诊是得了恶性肿瘤,均可以进行赔付。而有些恶性肿瘤也属于重疾范围,因此如果同时也购买了重疾险,则可以同时获得赔付。
  举个例子,王先生在A公司购买了一份30万元的重疾险,之后又在B公司购买了一份10万元的防癌险,同时还在C公司买了一份50万元的终身寿险。若干年后,王先生在体检中被查出了恶性肿瘤,此种恶性肿瘤也在其购买的重疾险范围之内,无论是否已经开始治疗,A公司和B公司都必须马上向其赔付,赔付总额一共为40万元的费用。如果在病发初期,只花费了20万元就将病情控制住了,则剩下的20万元也无需向保险公司返还。如果无法控制,若干年后如王先生经过治疗也无法挽救而不幸离世,则C公司最后还需要赔付50万元的费用。
  商业险与医保不冲突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的所有赔付,包括意外险都与医保不冲突,相当于医保上再“叠加”,医保无论可以支付多少,这些赔偿都严格按照合同给付,也无须发票进行报销,并且是一次性赔付到位。一旦赔付发生,整个合同也随之结束。
  :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限额提高至20和50万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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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保险业行规,医疗费能重复索赔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导读: 医疗费能否重复理赔惹纠纷 邓东亭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人。日,他为自己刚上初中的儿子邓波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
医疗费能否重复理赔惹纠纷 邓东亭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人。日,他为自己刚上初中的儿子邓波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40元。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邓波,而保险期则为12个月,自日零时起至日止。 不幸的是,日,当邓波在骑自行车回家时,被逆向行使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邓波和肇事者两人都受伤送往医院治疗。原来,驾驶摩托车的车主叫徐阳,他当时喝醉酒超速行驶,以致撞上了非机动车道内的邓波。经医生诊断后,邓波腿骨骨折,并伴有轻微的脑震荡。12月7日,邓波康复出院,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元。 12月15日,经所在区的公安局认定,本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徐阳逆向行驶,并且是酒后驾驶,所以事故由其一方过错而导致,应当由徐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邓波并无责任。日,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邓东亭与徐阳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徐阳一次性向邓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2万元。 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邓东亭想起了自己曾经为儿子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于是拿着医疗费的收据和儿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在接到这一理赔要求之后却表示,本案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医疗费用,是一种财产损失。由于邓波的损失已从肇事者中得到全部的补偿,那么,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无需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理赔。在2006年1月时,保险公司正式出具了拒绝理赔医疗费的处理意见。 对于保险公司的答复,被保险人邓波的父亲邓东亭则坚持认为,保险公司的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既然自己买了保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就应该支付赔偿金。双方争执不断,最后,在保险理赔未果的情况下,邓东亭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重复理赔会造成不当得利 法庭上,邓东亭坚持认为根据相关的保险法规,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两者的赔付原则不同。人身保险实行定额赔偿,买几份保险则赔偿几份,并无限制;而财产保险则适用损害补偿原则,不论买多少份保险,赔偿的数额都不能超过财产本身的价值。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该条款非常明确的把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中,因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应该按照人身保险的赔付原则。由此可见,虽然邓波已经获得了第三方足额的赔偿,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用2万元。 而对于邓东亭的诉求,保险公司则认为邓东亭的儿子邓波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了意外伤害,在已经获得肇事第三方的医疗赔付后,是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的。因为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外受伤的人,而是保障发生意外是故使被保险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即对医疗费用可以计算和充分赔偿,根据其性质,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而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而且,重复请求赔偿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学生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 人身伤害保险中的损失补偿保险,即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住院治疗康复期间而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根据实际的医疗支出补偿保险金。保险的内容直接针对住院医疗事项,保险金的性质是对已支付的医疗费的补偿,而不是医疗费用之外的收入。既然医疗费用已经如数获得足够补偿,那么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用。 争执双方都坚持自己有理,那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究竟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获得有关第三者的医疗费用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即医疗费用保险是否使用适用于补偿性原则,能否重复理赔呢针对本案的这两个焦点问题,双方律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在充分听取诉讼双方的辩论意见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条文,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邓东亭在保险公司处为儿子邓波投保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残疾,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其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性质亦应属人身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赔付原则支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关于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财产性质的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来理赔的答辩观点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既然邓东亭为儿子购买的意外伤害医疗险属于人身保险,那么,在获得第三方的足额赔偿后,保险公司是否还应该支付医疗费用呢对此,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没有做出一旦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在他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约定。在没有法律依据与保险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拒绝理赔的。因此,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邓东亭交纳了保险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医疗费。据此,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日做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邓波医疗保险金2万元。 一场关于立法漏洞的争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其它赔偿而依据所谓保险的补偿原则为由予以拒赔的人身保险纠纷。官司已经落下帷幕,但却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反思。 据邓波的代理律师李均介绍,首先,对被保险人来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可以重复索赔。在本案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于其意外伤害会造成医疗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经济损失,这种损失的数额可以确定。但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毕竟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而形成的保险,不能因涉及经济损失而将其归属于财产性质的保险。目前,对于这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都是采用差额补偿的方式,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且是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事实上,按照当前的法律,在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完全可以要求足额赔偿而不是差额补偿。 但是,对被保险人来说,也需要注意保险公司在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理赔顺序。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有不考虑过错的赔偿义务;二是保险公司是处于第一位的赔付义务主体,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赔偿处于第一位,肇事车主的赔偿处于第二位。 其次,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在通过合同的约定来限制这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被保险 人医疗费用的损失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医疗费用具有补偿性质。但《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无重复保险的规定,使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和保险公司分别获得医疗费用变得“合法不合理”。就目前的情况,只能说这是一场立法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也并不是不能解决的。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要限制这种赔付,可以在条款上加以规定,例如,将类似经保监会核准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内容“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经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为限”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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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保险公司出钱,还是所在公司出钱赔偿,如果两者都需要赔偿的话,那么有什么前提要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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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工伤的,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工资由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话,工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看你们公司为你办理了工伤保险没有。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由社保基金赔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转院交通食宿费用由单位承担。如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则本应由社保基金赔付的项目一并由单位承担。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向劳动与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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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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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参保,那么由社保基金承担;如果没有参保,由企业承担。
工伤是社保和公司都要出钱的。但必须是有在社保局投工伤险这一项。
一、申请登记1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2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属借用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END二、审核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END三、受理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END四、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END五、行政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END六、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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