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保险公司理赔好一直推迟理赔怎么办?

保险公司拖延理赔,应担何责?
郑某系陈某之夫、郑某某之父、徐某之子。郑某生前系某公司员工。日,郑某因门静脉高压症等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其所在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的疾病引起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而在日即保险期内,郑某因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死亡,某公司于次日向保险公司告知此事。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及资料,同年3月,保险公司通知陈某补充郑某某与徐某的授权委托书,同年5月,保险公司以郑某死亡为投保前疾病引起为由拒绝理赔,陈某、郑某某、徐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定理赔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故依法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及其利息。本案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日第06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陈江平法官与郭金生法官对本案作出了评析,特推送如下:
作者 | 陈江平、郭金生,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法院报日第06版
保险人拖延理赔应支付保险金和赔偿损失
重庆三中院评判决某保险公司与陈某等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数人的无须各重复申请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提交与理赔无关的补充资料为由拖延核定理赔;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定理赔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应支付保险金和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一审:(2016)渝0232民初1450号
二审:(2016)渝03民终2470号
郑某系陈某之夫、郑某某之父、徐某之子。郑某生前系某公司员工。日,郑某因门静脉高压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功能亢进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治疗。日,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给郑某等60名企业员工投保了平安智诚企业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团体人身险。双方签订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等约定:保险份额为2份,每份保险中疾病身故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日0时起至日24时止;保险受益人为法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日,郑某因病死亡。重庆市武隆县中医院出具的《病历》载明:郑某死亡的原因为:1.肝性脑病;2.呼吸循环衰竭。次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告知该保险事故。
日,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2016年3月,某保险公司通知陈某补充提交郑某某、徐某的授权委托书。陈某日向某保险公司补充提交郑某某、徐某的授权委托书。日,某保险公司向陈某邮寄送达《通知》:某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郑某系投保前疾病及其并发症身故属于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陈某、郑某某、徐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陈某、郑某某、徐某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合法有效。郑某因肝性脑病而死亡也属投保前疾病及其并发症身故。某保险公司主张以陈某补充提交郑某某、徐某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即日为核定理赔期限的起算时间无法律依据,某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定理赔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陈某等,依法应向陈某等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及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陈某、郑某某、徐某保险金10万元及其利息。
某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该公司向陈某支付保险金33333.33元,驳回郑某某、徐某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以陈某在日无郑某某、徐某的授权委托,只能对其自身享有的受益保险金额33333.33元申请理赔;郑某某、徐某未单独提出理赔申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数人的无须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重复申请理赔。故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数人的无须各重复申请理赔
保险人核定理赔是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及保险人掌握的情况,全面评估损失、进行责任分析认定,确定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是否赔偿保险金及其数额,但无权决定数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分配。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数人的,只要其中一人申请了理赔,应视为全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了理赔,无须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重复申请理赔。
本案中,陈某于日向某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并于日向某保险公司补充提交郑某某、徐某的授权委托书。故本案理赔无须郑某某、徐某重复申请理赔。
2.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提交与理赔无关的补充资料为由拖延核定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保险人核定理赔期限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提交与核定理赔无关的补充资料而中止。郑某某、徐某授权委托书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当提供的必要资料,而是与核定理赔无关的补充资料,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交,但无权以此为由拖延审核理赔。某保险公司主张以陈某补充提交郑某某、徐某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即日为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资料的时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某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从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的日起开始计算。
3.保险人拖延理赔应支付保险金和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由此可见,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理赔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定并通知的法定义务,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的应支付保险金和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陈某于日向某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某保险公司最迟应在日作出核定结论,并在日前向陈某等发出拒赔通知,但某保险公司在日才向陈某邮寄送达拒赔通知,即某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核理赔并及时通知受益人,故依法应向陈某、郑某某、徐某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及因此受到的损失即保险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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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拖延不配合,保险公司推辞不作为,我该怎么办
河北-唐山&06-26 15:25&&悬赏 30&&发布者:151755…… & 回答:(2)
去年6月,我驾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三轮车主受伤住院,医院初步诊断均为皮外伤。交警事故认定对方机动车主要责任,我车次要责任。在事故认定前,出于好心和各种不懂,我为三轮车主垫付了住院押金6000元(有其代理人其女儿签字的付款证明),门诊检查费440元(有医院收据),购买进口破伤风药的处方及收据315元,对方抽血费200元、验血费400元;支付给交警委托车辆鉴定费6000元,检察院鉴定费600元;支付拖车费240元,修车费6540元;以及给我的抽血费200元、验血费400元。以上费用均是我垫付的,除住院押金外都有收据。此外我还帮助对方从保险公司申请到10000元住院押金,打入医院账户。我车有交强和三者险,没有车损险。对方电动三轮机动车没有任何保险。对方出院后又住院,然后打电话以治病没钱为由持续跟我要钱,我垫付了所有费用,他们还不知足,我于是不再给他们任何资金,几次电话后他们也不再找我,我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车损员定损对方机动车3500元,保险人伤员也以对方仍住院为由将事情拖下。我因个人时间有限也没再过多催促。转眼一年过去了,我电话对方伤者,对方称浑身哪儿都疼,仍在继续治疗中;我找当时的车损员,他称已经核损,因我没车损险,赔付款项是给对方的,不能因为我垫付给给我;我找人伤员,他说对方说仍在治疗,不能大家觉得她已经早就好了而强迫对方过来配合报保险;我又找出险员想先把车辆鉴定费、抽血检验费报出来,但出险员以他对事故没有异议,不觉得有必要抽血和检验车辆,检验是我和交警委托的,保险公司不管报。我要求车损、人伤、出险三人介入与对方沟通后给我回复,但他们都不再理我。至此,对方伤者不配合,保险公司不配合,我该怎么办?我记得交通民事诉讼是2年的诉讼期,对方伤者自称没治好,我诉讼她赔我垫付的钱和修车的钱?保险公司消极怠赔,我诉讼他处理保险、赔付各种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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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12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保险公司拖延定损 车主索赔停运费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黄海峥 张焕杰
  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损后,因保险公司拖延定损,车辆迟迟未得到维修,车主无法营运,损失进一步扩大。车主诉请保险公司等赔偿租金收入损失10多万元。日前,藤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保险公司拖延定损引纠纷
  日上午,张海驾驶刘大宏的重型货车由藤县县城往藤县藤州镇富吉方向行驶,与赵刚雇请的司机章小封驾驶的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小封负全部责任,张海无责任。赵刚的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指定藤县某汽车修理厂对刘大宏的重型货车进行维修。由于保险公司与修理厂未谈妥定损价格,修理厂迟迟没有进行维修,直至日保险公司才确定定损报告。次日,修理厂同意按保险公司的这份定损报告确定的维修价格对刘大宏的重型货车进行修理。同年5月30日,货车修理完毕。修理厂以保险公司和车主刘大宏均没有支付修理费为由拒绝刘大宏将车开走,直至日保险公司付清修理费后,才允许刘大宏将车开走。刘大宏的重型货车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至开走使用,停止运输时间长达5个月。
  刘大宏认为,他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车辆出租每月的租金收益为2万元。这次交通事故使他的车辆停止营运5个月,这段时间车辆租金损失10万元,加上保险费等其他合理开支,他的损失共计10.4万余元。
  刘大宏将对方车主赵刚、司机章小封以及保险公司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章小封、赵刚承担连带责任。
损失谁来担责各有说法
  日,藤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赵刚说,刘大宏的车辆维修长达5个月之久是不合理的,但其要求赔偿停运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刘大宏的车辆是新车,有保修期,按理应当到原厂或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刘大宏未经他同意自行维修,因此他不同意赔偿修理费。
  保险公司辩称,刘大宏的车辆修理费用已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赔偿,因此刘大宏起诉索赔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刘大宏索赔的保险费、车船税损失不属于保险项目的赔偿范围,他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刘大宏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保险条款免责范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合理索赔获支持
  法院为查明事实,派员向汽车修理厂负责人进行调查,查明刘大宏的重型货车发生事故后,拖至修理厂停放,2015年3月中旬保险公司第一次定损,由于定损维修价格过低,厂方不同意修理;日第二次确定定损,修理厂才同意按保险公司确定的价格进行维修。
  法院另查明,刘大宏的重型货车从事出租营运,车辆出租每月租金收益2万元,扣除每月支出驾驶员工资以及其他维修费用,该车每月实际纯收入为1.37万元。赵刚的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停驶等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免责。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大宏主张其重型货车停运造成损失,有其与藤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车辆租车协议予以证实,也有汽车修理厂出具的证明及法院派员调查该修理厂负责人的笔录证实。刘大宏的重型货车自发生交通事故次日拖至修理厂等待修理,至刘大宏将车辆从修理厂开走,停止营运时间长达5个月。
  法院指出,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赵刚的自卸货车也是同一保险公司定损,该车于日前定损完毕,日修理完毕。保险公司对刘大宏的重型货车拖至日才确定定损报告。由于保险公司不及时定损,导致刘大宏受损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得到及时修理,致使车辆从发生事故至车辆维修完毕的停运时间过长、车辆停运损失扩大,保险公司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日,汽车修理厂对刘大宏受损车辆修理完毕后,由于刘大宏没有及时交付修理款,导致车辆停运损失进一步扩大,刘大宏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说,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章小封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章小封是赵刚雇请的司机,章小封与赵刚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此章小封作为自卸货车司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接受劳务的赵刚负责赔偿。至于赵刚认为,赵刚侵权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刘大宏的车辆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赵刚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藤县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认定由自卸货车所有人赵刚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刘大宏出租车辆停运损失的50%,即3.4万余元。刘大宏车辆停运损失虽然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范围,但由于保险公司不及时对刘大宏的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致使车辆进入修理厂至车辆维修完毕时间过长,造成车辆停运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存在过错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刘大宏出租车辆停运损失的30%,即2万余元。刘大宏的车辆修理完毕后,刘大宏没有及时结清修理厂的维修费,放任车辆停运损失进一步扩大,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刘大宏也应自行承担车辆停运损失20%的责任。
  至于刘大宏提出要求赔偿保险费、车辆使用税停运期间5个月的损失4975元,法院认为,该费用属于出租车辆支出必然发生的费用,车辆不论停止营运或者运输均应支出这项费用。刘大宏既主张车辆停运损失,又要求赔偿这项费用,属于重复计算赔偿损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不久前,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赵刚应赔偿刘大宏车辆停运损失3.4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2万余元。据了解,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此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保险公司拖延赔偿怎么办?_百度知道
保险公司拖延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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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否则,保险受益人可以向保监会及其设立的保监局进行投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保险公司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限制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但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只负责处罚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及赔偿的具体数额是不管的。如果保险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及赔偿的保险款数额有异议,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进行裁决。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通过以上规定可知,保险公司确定是否理赔及具体理赔数额的时间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时间为准。如果保险公司拖延赔付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保监会投诉的,此外,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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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保险公司拖延时间不赔付该怎么办?
有没有规定案子的大小赔付时间?有没有事故发生后先行赔付的规定?案子结后所有材料交上保险公司时应该多长时间赔下来?比如五万的案子?十万以上的案子保险公司在多少个工日内赔付下来这是最重要的,请求帮助我的案子结案后所以资料交到保险公司三个月了赔不下来该怎么办?我去催保险公司业务员刚说尽快尽快上面没有批下来这样拖延时间该怎么办?谢谢帮助,
公众采纳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咨询电话:13009***帮助网友:1096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是比较烦琐的,但是如果时间很长不于赔偿,可以看以下你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按找合同的规定来行使你的权利,必要时候可以起诉 16:13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78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依法起诉。 21:31地区:贵州-贵阳咨询电话:13765***帮助网友:57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依法起诉。 15:10地区:江苏-盐城咨询电话:13390***帮助网友:2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交涉;交涉不成的,依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法未约定纠纷处理方式的,交涉不成时依法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5:12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13396***帮助网友:3902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起诉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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