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上岗证开营运车辆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不理赔吗

没有上岗证开营运车辆保险公司不理赔吗_百度知道
没有上岗证开营运车辆保险公司不理赔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理赔啊,没有资质本就不该去做这件事情,就像没有医生资质的人去给人做手术,拿人命闹着玩儿吗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有一点可以肯定:开专车必须持证上岗_网易新闻
有一点可以肯定:开专车必须持证上岗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9月12日,针对网上盛传交通运输部将于本月公布被称为专车新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明确司机开专车需先考核,再持证上岗;车辆为私家车必须变更为营运车辆,而且8年以后强制报废等问题。南昌市客管处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南昌市尚未接到上级部门任何通知或文件,但根据江西省及南昌市的相关法规,载客营运的司机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岗前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获得从业资格证才可以驾驶车辆营运,私家车不能从事营运。文/记者张凯
私家车不能变更为营运车辆
南昌市客管处相关负责人称,交通运输部已明令禁止私家车接入专车平台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在南昌市范围内所有从事“专车”服务的网络招车平台应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对接所在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化平台,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按照我省和南昌市的现行规定要求,今后无论是专车运营平台还是专车,都需要取得一定资质,但可以明确的是,私家车不能从事营运,也无法获得运输许可证。
开专车必须先培训后凭证上岗
南昌市客管处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私家车主兼职专车司机迅速形成一种风潮。一些专车网络平台公司,在发放驾驶员终端软件时未从严审核把关,对申请注册的驾驶员不验证、不核对,导致大量非法营运车辆进入城市客运市场,扰乱了秩序。“从事城市客运运营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和考试,并获得从业资格证后才可上岗。”
专车8年强制报废暂不确定
目前,南昌市的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为5年,但专车是不是8年必须强制报废?南昌市不少出租车司机和市民表示,网传预约车运价要高于出租车定价的50%,加之报废年限长,一来可能会使出租车司机觉得不公平,二来高价格可能会“吓跑”一些乘客。
9月6日,广州市发改委官网转发广东省发改委通知,广州放开出租车承包费,此前执行的政府基准价废止,鼓励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车司机协商“份子钱”。
南昌是不是有可能取消“份子钱”的基准定价,在专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间寻找“平衡点”。对此,南昌市客管处相关负责人称,专车是未来政府鼓励发展的方向,为适应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快速普及推广的新形势,但至于报废年限和收费情况,以交通运输部即将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作者:张凯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本文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开没有营运证的车辆,是否需要上岗,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万一出现的事故
开没有营运证的车辆,是否需要上岗,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万一出现的事故
福建 - 福州
购买了交强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2条律师回答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保险理赔需要看保险的范围
其他类似咨询
公司无权扣押,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并且有具体的赔偿明细,比如:死者有被扶养人,则扶养费是给被扶养人的;丧葬费是用来办理丧葬事宜;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来分配,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协商按份平均分配。
结合具体证据确定
您好,具体是什么事故呢?是交通事故还是人损事故呢?我需要知道您的具体案情,案件涉及您的个人隐私,建议您来电话与我沟通,或者您可以转“一对一咨询”,在这方面的案件我有丰富的经验,我将在您的案件进展上为您提出专业的法律指导,电话咨询免费。
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车主赔付。
根据事实可以争取。
你好,交强险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建议来电咨询我帮你
属于工伤。应赔偿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你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更多类似咨询(7)
精选问答推荐
免费在线咨询
年累计为超过
用户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
交通事故咨询律师
最新法律咨询
来自昆明用户的咨询
来自崇左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日照用户的咨询
来自金昌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襄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兰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重庆重庆用户的咨询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的咨询
来自青岛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泰安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话题】关于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没有从业资格证前提下出险赔偿的问题
我们关注从业资格证这个事
关于营运车辆驾驶员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前提下出险,保险公司应该不应该赔偿商业险的问题,最近在A6的粉丝群内讨论很激烈,也有很多粉丝分享了很多有很价值的资料和判例。这几天将这些资料整理一下,给遇到同样问题的伙伴一些帮助。 另外,A6的菜单里,也链接第三方的从业资格证查询网址,方便大家查询。 同时,我们也汇集一些特殊渠道,比如在北京,我们可以取得当地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在司法诉讼环节,可以作为关键证据获得法院的支持和认可,有需求有的伙伴单独联系小编即可。
第一篇分享的是来自永安财险提供给一篇二审补充意见沟通函,其借鉴意义在于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依据表述的十分全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XXXXX公司诉永安保险公司二审案补充意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敬的杨法官:
苏州XXXXX有限公司诉(下称“XXX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下称“永安保险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永安保险公司不服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决,向贵院提起诉讼,委托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盛雪川律师代理本案,现补充如下意见,请贵院采纳:
一、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条二十四条第(二)第6项约定的免责情形,永安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第6项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无论任何原因,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规定:“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第三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根据上述法规、规章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事客运和货运,应当向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领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其中一个条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与“驾驶证”是两个证,具有各自特定的含义,不存在包含或交叉的关系,意思清楚明白。两个证件发放和管理部门也不一样,前者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后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保险合同上下条款来看,条款约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无驾驶证”和“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约定在同一款不同项,显然条款约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和其他必备证书”与“驾驶证”是不同的概念,否则条款分两项做出约定就是多余了。
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第6项免责条款有效。
1、“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具有关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意味着驾驶员具备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基本职业素质,是道路运输安全的基本保障,未取得从业资格不得驾驶营业机动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对于机动车使用过程中不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也负责赔偿。实务中就有很多意外事故是发生在装卸、作业等非行驶过程中,一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是否具有该岗位基本职业素质,显然对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具有密切关系。
2、“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情形除外条款,不强调免责事由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免责条款即除外条款分为三类:情形除外、原因除外、损失和费用除外。情形除外,即只要符合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原因除外,即由于所列举的原因导致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和费用除外,即无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么,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免责根据《免责事项说明书》属于情形除外,并不要求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免责也属于情形除外,无论事故发生是否是由于无驾驶证导致的,保险公司均得免责。
以“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或者增加承保风险为由,判定免责条款无效是不正确的,出于对免责条款的敌视态度。《保险法》并未规定免责条款仅能限于原因除外。
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是典型的商业格式条款,而是具有规章性质,体现了国家意志。
2016年机动车保险改革后,目前各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均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就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意见,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行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提出建立健全商业车险形成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并不断丰富商业车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体系”。中保协《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的通知》(中保协发[号),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在财产险监管部的指导下,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力量对制定了2014版商业车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附件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单程提车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共计四个《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需要修改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报送审批的进行处罚。因此车险条款是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才能适用。
中国保监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号),批复同意永安财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永安财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实际即是中保协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并非是永安财险公司单方制定,而是由保监会委托和指导,中保协拟定,且适用之前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费率也需要经过保监会批准,非纯商业格式条款,两者有很大区别。
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是保监会委托并指导中保协制定的,如同中保协拟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具有规章的性质,保险公司对于条款没有修改的权利,对于费用也须经过保监会审批,没有随意拟定费率的权利,这体现了保监会的意志,也是一种国家意志。因此对于中保协组织大量人力拟定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一审法院没有加以研究,轻易判定其中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显得过于轻率,显然没有考虑到与一般商业格式条款的区别,忽视了国家在其中的强烈干预,也没有注意到这个版本的条款和费率的完整性,保监会批准的费率是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均认可2014版条款的规则,如果其中有些规则是无效的,2014版条款和费率的完整性必然受到破坏,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
4、“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作为射幸合同的一项合同规则,并无不妥,与免除保险公司应负的保险责任完全是两个概念,判定无效超出了司法裁判范畴。
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与费率规则是一个整体,费率规则是经过保险精算的结果,保险公司直接采用中保协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不仅条款适用要经过保监会批准,同样费率计算规则也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司法裁判者应当尊重这个游戏规则,可以说判定其中的某个条款无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必然破坏条款和费率的完整性。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免责条款除了情形除外免责,还有费用除外,《保险法》并非规定免责条款只能限于原因除外。第二十六条约定“间接损失”、“停车费”、“律师费”等损失不赔偿,属于费用除外,如果按照一审判决逻辑费用除外也似乎不能成立,但商业保险毕竟不是侵权或者违约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有的游戏规则,免除一些责任和费用是规则的一部分,不能以其它法律关系的归责规则来处理保险合同争议。
三、司法实务中不少判例支持情形除外免责条款,只要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就可以生效。例如东莞市中级法院(2016)粤19民终832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民申1844号裁定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218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被上诉人王XX、黄XX在南京市XX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苏州XXXXX有限公司和上诉人,该院一审判决并未支付其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苏州XXXXX有限公司上诉后王XX、黄XX二审期间撤销对上诉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诉讼,综上可知南京市XX法院是支持上诉人的主张的。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哪个保险公司理赔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