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浙江省供销社下属企业是集体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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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为什么市级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成了“唐僧肉”
作者:桂林红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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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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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广西桂林市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日杂公司的老职工,现就“为什么市级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成了“唐僧肉””的问题再和大家谈一谈。  
去年11月我们在网上发了为什么市级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成了“唐僧肉”一文,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下面我们再说一说现在我们的看法,当否请指正。  
一、市级供销合作社及下属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事。  
1987年中共中央5号文,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文,中发[1995]5号文,国发[1999]5号文,国发(2009)40号文及供销合作社社章明文规定: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资产是集体资产。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员代表参加。领导成员实行选举制,聘任制,进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民主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更重要的是: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的十三条规定:  
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0号(二O一一年二月九日)中的第三条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含联合社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李成玉一行来桂林指导工作并组织了学习,4月15日桂林市供销合作社主任易建民在答退休职工代表的问题时一反常态说:市供销社应成立理事会,一切权力归理事会。由于历史原因,我们没成立理事会,看市里的意见,何时成立理事会,进入了财政开支的市供销社,对下属企业没有财权、人事权,只有监督指导权,退休职工对企业的情况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退休职工与供销社有资产权益关系。  
退休职工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的权利,除了企业的直接管理经营权外。我们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完善职工代表制度,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集体科学决策,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企务财务公开……。我们与市供销社的斗争有十多年了,今天终于等到了这样的答复,供销社是有前途的,供销社的权利归理事会,归职工代表大会,供销社下属企业是全体职工民主选举选出的领导,再报市社聘任的(即干部实行选举制和聘任制)。市级供销社这样办,才是一个真正为人民广大职工的好市供销社。  
市级供销社应立即按中央国务院、中央总社的规定,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下属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干部实行选举制,聘任制。对原派下去的干部进行区别,好的留下来,坏的撤下来,严重的给予法办。  
2、没有设立理事会的供销合作社应怎么办?  
那么没有设立理事会的供销社要怎么办呢?我们认为,一是尽快成立理事会,把自己的位子摆正,摆回正确路上来,二是尽快把自己的屁股擦干净,把那些不合规定的,自己搞的进行一个大清查,把那些贪官污吏们抓出来,来一次大清理,大整顿,把那些违规委派的所谓干部交给职工考核一下,看他们作了那些好事,还一个供销社清白的天,下面我们就我们的实际看一看怎么来整顿。  
桂林供销合作社的现状,市社前任易建民上台后就一直不承认理事会制度,一直都是他一个人代替理事会办事,集全部权力于一身,朕即是理事会,理事会就是朕,供销社的一切事都是我说了算,什么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是屁话,供销社盛行的一句话就是一支笔管理。我签了字,谁也管不了,一切权利归供销社主任,职工的权利被剥夺,民管民享成了一句空话,企业的管理者是供销社主任,企业的一切都市社主任的一句话就可以定下,市社主任成土皇帝,一切都是他的,他想怎么干部怎么干。不执行理事会制度的要害就是贪腐!把集体资产变为个人资产,好大胆的贪,放心的腐反正有保护伞,上面让我们贪,不贪就是笨蛋,此论一出,贪官一堆。桂林市销销社的主任就是这样。我们将桂林市供销社的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得到的结果是国资局管不了,反贪局不受理,市信访驳回来,区信访干脆驳回来不算,而且还明令各级政府,不得再受理,广西区人民政府信访办说:本级政府复核认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唐荣尧等同志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依法有据,应予以维持。”  
此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离开了理事会的监督,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成了无主资产从而被所谓的领导贪腐、侵吞。市级供销社下属企业的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大量流失。  
前桂林市供销合作社易建民,对抗中共中央,国务院,拒不执行中发(1995)5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改革的决定及国发(1999)5号文,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及个突同问题的通知,拒不实行代表会议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拒不承认供销合作社社章,不搞民主管理、强行委派其亲信出马,去当各公司的一把手,就是不要广大社员职工监督,好为所欲为,好把供销社的集体资产变为私人所有。现在各公司的营业场所、办公大楼已大部卖光。各公司只剩下一个空壳,仓库内库存商品全部处理完了,近几个亿的资产化为乌有,各公司的仓库、土地已全部给他用来搞房地产开发,400亩土地仓库已被他开发光了,据估算市供销社下属企业共计损失不下十个亿,供销合作社已名存实亡了。成为了易建民的房产开发公司了。  
市社的领导不是考虑各公司的发展为职工谋利益,而是考虑如何把企业搞死,业务搞光,把人搞走,剩余资产就全归市社所有了,市社全部人员进入财政,吃公务员饭,他把这些游离于国有资产之外的集体资产占为己有,当全部人员处置完了之后,这些集体资产就归私人所有了。市供销社的领导每年发的奖金是全市科局级最高的,奖金来源不是从财政中支出,而是用侵占的大量的集体资产来发。  
2010年1月份庆祝自治区驳回我们的申诉,每个公司的领导及市社的领导奖一部奇瑞小车。  
4月8日中华总社李书记一行来桂林指导工作,桂林市供销合作社主任易建民4月15日答日杂公司退休职工代表问,答应应尽快的成立理事会,但时至今日他答“理事会是个新机构,市里有通知,要等市里财政上安排好,有了钱才能成立,时间大概是3—5年。”好象是中央、国务院、中华总社要建全理事会制度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负担,又把理事会与现在的市供销合作社分割开来,理事会是一个新机构十分抵触,充分暴露了他坚持不成立理事会,不执行民主管理,对抗中央国务院,中华总社的野心,把成立理事会,需财政拨款来挡塞作为不成立或缓成立理事会的借口,成立理事会就需财政拨款,财政没拨款,那就不成立理事会,过去市供销社不成立理事会,就是财政没有拨款,责任不在我们,怪市政府,这是个笑话,市政府早在04年已把市供销社全部纳入了市财政开支,(按文件规定应成立理事会,但拒不成立理事会的市供销社)现在市供销社才口头上答应成立理事会(应在95年就成立理事会),就要财政拨款,那到底市供销社要几项财政拨款,理事会与市供销社是两个机构,还是一个机构,好一个贪官模样,棺材里伸出手来就是要钱,成立理事会还要等3、5年,再等3、5年,供销社的集体资产早就被他们贪光了,吃光了,玩光了,分光了。  
过去市供销社泡制了一个不成立理事会照样有权论,如今又泡制个直属企业论,把下属的企业都归为直属企业,好为自己开脱,把一切权力又集为一身,什么理事会民主管理都放屁去吧,市社答关于日用杂品总公司部分退休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全文照登不误,请看全文如下:  
你们于5月9日反映的几个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答复如下:  
1、关于供销合作社和直属企业在管理上是什么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总社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依据总社章程,市供销社同样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市社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下面谈谈我们的看法,直属企业论可以休矣。  
第一条批驳如下:  
什么是直属企业,我们公司只是其下属企业,供销合作社的直属企业,是指供销社全额出资的企业为直属企业,其有上述权利,我们不是他的直属企业,我们企业的前身,成立在供销社之前,供销社那是出了资,市社就是想有这一条来掩盖他不执行,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而大贪特贪的问题,用直属企业来名正言顺的贪嘛。企业一切都是我的,还要什么理事会,职工会议。  
桂林市供销社用一个直属企业四个字就把下属企业的所有资产全部据为已有,比那一个没有成立理事会理由的来得更彻底,更贪婪,四个字就可以把市供销社下属企业的资产全部归为己有,好一个直属企业,请问这是什么问题,贪,贪得昏了头,谁承认,供销社下属企业就是直属企业,他派下来当官的贪官们,我贪再多,关你了事,管的着吗?那天就黑了,人民就完了。  
过去市里用中华全国供销合社总社的供销函合字(2001)64号文说:“没有设立理事会的供销合作社,同样具有管理本级社社有资产的职能,仍应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享有对社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来作为保护伞,4月8日中华总社来人来否定了这一点,现在又用直属企业来证明他过去做的,用这个直属企业来说明,他处理资产,卖官买官,委派亲信,大肆搞钱是对的,用这个直属企业一词,就可把供销社下属企业资产全部霸占,这是一个好棋,可惜的是直属企业不是他一说就可定下来,请市供销社拿出来证据来说明,乱搞是不行的,市社只有下属企业,而不是什么直属企业,市社的直属企业只有一个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易建民泡制直属企业论,就是宣布供销社下属企业全部为他私产。  
市社口气太大了,竞敢和中华总社相比,总社从成立到今可是一直在理事会下工作,你市社有理事会吗?你就和总社一样,那你成立之日就成立了理事会,我们职工就以手加额大呼万岁了,也就不会造成我们这些职工这样的可怜了,综上所述,市社就是不要理事会又在理事会的所有的权这叫什么干脆叫老子天下第一,什么都是我的,好一付贪官嘴脸。  
总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中规定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总社出资企业包括总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总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七章三十二条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第二十三条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总社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与出资人权利,请问市社,我们公司是市社下面的什么企业,是直属企业还是市社的独资企业,还是控股和合股企业?”  
还有第三条,公司班子问题,死不承认理事会制度和社章的市社还再次肯定他所安排的亲信是党政领导班子,不承认职工应有的权利,所以日杂公司的所谓领导说退休职工进社区了,就不是我的日杂公司职工,是属社会的人了,根本无权对日杂公司说三道四。从根本上剥夺了退休工人的权利。  
桂林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肆无忌惮,大贪特贪,而下属企业的领导(指派的),为了得到易建民许诺的壹佰万,副处级干部下海的补贴,不谴余力配合其贪腐,并自羽为副处级干部应该好好享受。我们日杂总公司的所谓领导把好端端的日杂公司搞得只剩一个留守班子,十五个人今年还增加了1个,其中一个老总,三个副总,一个书记,四个科长,二个司机(其中还有一个病退留用的女司机)。2003年就把所有业务砍掉,基本上把公司的资产搞光。靠卖资产过日子,并自称副处级干部拿高额津贴,发巨额奖金,买了一部商务车用于外出玩乐,还买了5部小车,全部费用全报销。  
桂林日杂总公司是桂林市供销社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现已停业一切经营活动,公司已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公司现有退休职工182人,离休3人,内退职工14人,下岗职工7人,在职职工16人。16人均为公司留守人员,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靠吃老本过日子。每月支出18万元,他们公布的账单只开支9万多元,有8万元无账可查。公司现仍有数千平米的门面支撑,这些集体财产是历年来所有职工心血的结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明文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抵押、冻结、没收”。我们都是公司的退休职工,虽说都已回家安度晚年,但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都很关注,希望企业在新的领导班子领导下重整雄风,发展壮大,重铸辉煌。但现在的领导班子——他们的所作所为使我们很失望。他们是市供销社前任主任,委派的“谪系”人物,并没有按中央、国务院有关供销系统改革文件精神所要求那样,领导班子实行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民主管理,根本没经过群众提名和征求企业内群众的意见,而是抱着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来日杂总公司当官的。从他们来日杂总公司上任那天起,就感到此人不地道,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群众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正如俗话所言:“人在做,天在看”。“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虽然他们嘴上唱着清廉的高调,背地里却干着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勾当。2009年我们实在看不惯他们的所作所为。为了维护集体财产不受侵占。发扬了“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大无畏精神,针对其劣行向上级部门及公安部门进行了举报,同时给市长写了封信反映他们利用打阳桥商店拆迁补偿官司的机会与他熟习的狗肉律师相勾结,套取日杂公司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20倍的高额律师费的事实。由于他们搞钱经验老道,事情掩盖得很好,未能将他们绳之以法。事后,气焰更加嚣张。对举报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之外还猪八戒倒打一耙,反咬一口污蔑我们“以公报私”对他搞“政治迫害”其言跟海峡对面的“陈水扁”几乎一模一样。毫无差别。  
由于他们与市供销社前任主任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有保护伞的庇护,干起事来更加有恃无恐,我行我素。大搞“一言堂”。吃喝玩乐、任意挥霍集体资产。  
2009年根据发改经贸(号文件《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自理有关问题通知》精神,我公司只需付给农业银行80-90万元即可结束与农行的债务。但是他们私下卖掉了市场1990㎡的门面资产。得卖门面款784万元。还清银行及费用112万元后,仍剩款672万元。对此情况,群众是一直莫明其妙,完全蒙在鼓里,临西环城大马路的门面算起来才3千多元每平米,比附近的住宅还便宜,据当时估价为2.5万至3万元每平米,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维护集体利益(财产)不受侵害,我们多次向上级(市社)反映情况,要求公开公司财务、收支情况。一直受到公司拒绝,为此,我们一直没停止向上级反映情况,直至日市供销社党委才作出《关于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企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迫于内外压力,他们才收敛起横蛮无理的态度,极不情愿地给了我们一份答复,时间是日:“现有资金400万元。”钱是否还存在公司帐户上呢?我们早从消息灵通人士口中得之,这些钱早被他们用了,被他们用于发财去了……。为此我们要求公司现任领导拿出银行凭证来证明这400万元在公司户头上。时间一天一天过去,他们就是无法自圆其说。拿不出公司现有资金400万元的银行凭证来证实他们没有挪用这笔资金。如此胆大妄为,群众还会相信他们会管好这笔钱吗?事实完全印证了民间传言中他们用这笔钱炒股、投资发财去了。我们是无法、无权去查这个帐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事总有人管。  
公司的所谓领导,从上台之日就把公司资产当作自己的资产,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把我们这些老职工看成敌人,是你们这些老不死的,碍手碍脚,恨不得有一天死光光,他们好把公司的所有资产占为己有,他们公开说,我们的责任就是把你们送去火葬场,开口闭口讲我们是退休人员,到社区了就是解除了劳动合同,是社会上人员,已不是公司的职工了,有胆竟敢开除了我们的公职和买断工龄的人一样,不享受日杂公司待遇了,从而剥夺了我们的公民权,真是心太黑太霸道了,好象公司的资产都是他的,一切由他说了算,这些谁给他的权力,市社有着公开的责任,所以敢每个月都有8万多的钱,不知是怎样开支,胆大包天的把公司400万挪用了,还说,你们去告我嘛,我公安局有人,检查院有人,我不怕你们,真是不可一世。  
以上我们把市级供销社及下属企业所发现的乱搞乱贪大致说了一下,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们想与大家一起来解决这个问题,一市级供销社应坚决实行理事会制度,做到民主管理。二是对下属企业委派那么所谓的干部交给全体职工(尤其退休职工)来评议,彻底的清查资产流向,查实确有贪污腐败的坚决打击查办,还市级供销社下属企业的一片青天,不再成为人人可割的唐僧肉了。  
&&&&&&&&&&&&&&&&&&&&&&&&&& 日杂公司退休职工代表:  
&&&&&&&&&&&&&&&&&&&&&&&&&&& 唐荣尧&   
&&&&&&&&&&&&&&&&&&&&&&&&&&& 石初生&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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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集体企业职工,现供销社又不成认我们是职工,我们是1977年上班的。
找过政府,我们要政府,执行国务院1998年10号文件,还有劳动部&劳部涵&1999年文件的三,三制最低生活保障,他政府回答是我们没执行,请问这该不该发,十六年不管,能给我们一个答案吗?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414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你好,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 10:02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867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您好,若是确有政策,而公司没有执行的话,您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赔偿。 10:09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3438***帮助网友:213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你好,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到劳动局申请仲裁或起诉 17:26
无锡推荐律师批转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津政发[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日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带来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我国农村正在进入一个发展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的新时期。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供销社的体制必须深入地认真地进行改革。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不仅是农村商品交换发展的需要,也是供销社本身发展的需要。正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刻指出的,供销社若不深入改革,就会“日益萎缩下去,直至丧失本身独立存在的意义。”供销社体制改革后,经营范围必须相应扩大,经营方式必须更加灵活,并要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服务项目,更好地发挥国家和农民、城市和农村经济联系的纽带作用。
  供销社的体制改革涉及方面很广,有关部门都要给予支持与配合。郊、县人民政府应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
市人民政府:
  为了疏理流通渠道,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村商业的指示精神,对我市供销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恢复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
  供销社本来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群众入股集资组织起来的合作商业。由于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把这一集体所有制商业改成了全民所有制商业,造成供销社同农民的关系日益疏远,既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也不利于供销社自身的发展。为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大发展的新形势,供销社的体制必须改革,最根本的是要正本清源,恢复原来的合作商业性质,发扬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成为一个独立的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体系。
  供销社是农村商业的主体,也是城乡商品交流的重要渠道,既担负着农民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又承担着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具有“一身二任”的特点。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开展供销业务和各项服务活动,支持和促导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扶持农村专业户、专业村、经济联合体,组织和推动多形式、多层次的联营;开展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等项服务,成为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中心和国家同农民经济联系的纽带。
  各级供销社都是独立的企业,又相互连结成一个经济联合实体。下级社受上级社领导,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各个企业都必须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本企业执行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大力开拓经营服务领域,完成好自身的任务。
  各级供销社过去积累的自有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改革后仍归供销社无偿使用和统一管理,由财政和银行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调、挤占、挪用和私分。
  供销社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集镇建设,设置机构和网点,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供销社同各种经济组织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实行双边或多边的联营,各自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扩大农民股金在供销社自有资金中的比例
  放手吸收农民股金,是供销社同农民经济利益紧密结合的关键。吸收股金拟采取以下两种办法:
  (一)入股。入股金额不限,现金、实物不限,个人、集体不限,供销社内、外部不限,城乡、地区不限。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对个人股金按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对集体股金按集体企业存款年利率计息,在税前支付。然后再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照章分红。
  (二)集资联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专项投资和带劳投资发展联营。集资联营的企、事业都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分配和纳税办法,按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计基〔号《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执行。现已开展的专项联营,也要参照上述文件精神办理。
  吸收的股金和投资,连同供销社的自有资金,可以用于商品购销,也可以用于生产、流通设施建设;可以在本地使用,也可以跨地区投资。
  三、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各级供销社必须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从促导生产、服务农民出发,突破现有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限制,通过自营、代营、联营、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逐步建立起农村发展商品生产所需要的、比较完备的商业服务体系。
  为开拓供销社的经营服务领域,明确以下原则:
  1.对于计划内一、二类农副产品及民用建材,按现行分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供销社可以代购代销,可以经销或自营,也可以同主管部门联营、联办;凡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供销社都可零售或经营批发。
  2.对农民要求销售的农副产品,供销社应积极收购、扩大推销;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城镇开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贸易货栈,组织农副产品进城或集散;根据需要组织农民、专业户同城市零售商店挂钩,直运商品进店销售。
  3.凡基层社无力兴办的供销、加工、储藏、运输等业务,上级社应积极承担,或与基层社联营、联办。
  4.各级供销社应大力发展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和建材加工,发展饮食、服务、修理、租赁等业务,承担乡镇工业所需原料的供应和产品推销业务。
  5.要密切与国营商业的合作,扩大工业品下乡,凡需要增设网点的地方,应支持国营商业下伸设点,也可以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联营设点或由供销社代批代销。
  6.大力开展综合服务,满足农民对资金、技术、储藏、加工、运输、信息、经营辅导等方面的要求,发展社会化服务。
  四、建立贸易中心,发展地区间农副产品交换
  为使农副产品流通走向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路子,活跃城乡和地区经济交流,发挥天津市作为农副产品集散地的作用,由市供销社组织社会集资,在国家扶持下,加速筹建天津市农副土特产品综合贸易中心,立足天津、面向全国,给商品生产者、运销商提供一个设施比较完善的交易场所。
  同综合贸易中心配套,相应地建立若干专业性贸易中心。当前,先在市果品公司、土产杂品公司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基础上,分别组建市供销社果品食杂、农副土特产品、日用杂品综合、农业生产资料等四个贸易中心。其基本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积极组织地产商品进城和外地商品进市,繁荣本市市场;疏通渠道,产销见面,按照商品自然流向,开展物资交流;完成国家委托的商品购、销、调、存任务;建立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提供内销及出口货源,并参与对外贸易;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扶持农村商品生产。贸易中心的经营方式应灵活多样,兼有自营、代营、联营;对客户要做到不分地区、不分所有制形式、不论买卖大小,一视同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还要大力开展咨询服务,及时、准确地传输市场信息,指导生产促进流通。
  五、按合作商业性质调整政策、改革制度
  供销社目前实行的价格、财务、劳动、人事、分配等政策和制度,必须相应加以调整和改革,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职工办好供销社的积极性。
  (一)价格管理
  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下,价格管理应适当松动,以利搞活农村经济。其原则是:
  1.对于日用工业品(包括烟、酒、食品及工业品),在保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一定幅度的花色品种差价,允许企业在浮动幅度内定价;企业对自采的工业品,可按规定作价办法自行定价。
  2.完成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产品,本着平抑市场价格的原则,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
  3.允许企业将接受农民委托,从外地购进的计划外产品和紧销商品,以进价加合理费用供应。
  4.水产、肉(不含猪)、禽、蛋等鲜活商品,国家委托购销的执行国家价格;完成国家计划以后议购议销的部分,价格随行就市。
  5.工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物资及建筑材料,国家分配部分执行国家牌价;企业在计划外自行采购和自行加工的,按进价加合理费用、利润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
  (二)财务管理和减免税
  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不再承担政策性亏损。原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退税,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供销社的税后盈余,除按规定向上级社缴纳调剂基金外,设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分红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由同级理事会管理,根据兼顾业务发展和社员、职工利益的原则,提出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在税收方面,对下列情况可予以照顾:
  1.由社员和企业集资新办的生产、加工、储藏等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享受国家对城乡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
  2.对现有盈利较低、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税部门审查核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税。
  3.受国家委托代购农副产品收取的手续费不缴纳批发税。
  郊、县供销社为农村专业户、专业村商品生产服务而经营的大宗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所需的银行贷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21号文件规定,给予优惠利率的照顾。
  (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
  供销社因承担国家储备任务需要增加的设施,由国家投资,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理。供销社系统自筹的基建项目和集资新建项目,逐级报批,由市供销社综合平衡后下达,并向市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基建材料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解决。
  (四)改革劳动人事制度
  供销社的领导人员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做到能上能下。基层社、郊、县联社、市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经社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协商提出候选人,由同级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监事会从两会成员中推选。基层社和郊、县联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即是同级社的主任、副主任;郊、县联社领导成员的预选名单,应事先征求当地党委、政府和市供销社的意见。各级理事会成员,在规定任期内可以罢免,任期期满后也可以连选连任。各级社的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享受职务津贴,原则上不予调动,以尊重民意,保持干部的相对稳定;落选后取消职务津贴,就地安排工作。市公司经理由市供销社任命,副职由经理提名,报市供销社批准,科级干部由经理任命。公司下属基层门市部的经理由职工选举产生,报上级批准。供销社的合同工和农民社员,符合干部 “四化”条件的,可以选进各级领导班子,选上的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落选后回原岗位,不再享受干部待遇。
  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做到能进能出。今后,招收职工由各郊、县社提出招收名额,报市供销社批准后,主要在农村、城镇的初、高中毕业生中公开招收,由郊、县联社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签订合同。来自农村的人员不转户口,不转粮食关系。表现好而工作又需要的,可以续订合同;表现差或工作不需要的,可以按合同规定辞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安插人员。对现有的长期临时工,由郊、县联社统一考核,符合条件的按合同工录用,不符合条件的辞退。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合同工退休基金制度。
  企业可根据需要,公开招聘专门技术、管理人员。受聘人员也实行劳动合同制,报酬由招聘单位确定。
  原有全民所有制职工继续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工资、福利和职工调动等项待遇,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对表现不好的可减发奖金、工资或作其他适当处理。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各级社实行多种用工制度,原“混岗”人员不再分营,已分营的也不再“混岗”。
  (五)改革分配制度
  供销社实行按劳分配,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具体办法如下:
  1.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结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供销社系统除保留原集体企业和基层社税前列支六十元奖金外,实行年终劳动分红制度。职工劳动分红基金,按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规定,从税后盈余中提取。不计算在奖金之内,不缴纳超额奖金税。
  3.奖金和劳动分红基金的发放,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认真执行政策、完成任务好、经济效益高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奖金和劳动分红基金的财力,对工作好、贡献大的技术人员、领导干部和职工给予工资升级,也可以给本单位全体人员浮动升级;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不能享受奖金和劳动分红;亏损单位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扣发工资。
  (六)调整基层社设置和上下级经济效益
  要结合体制改革,按经济区设立基层社;现在“以社建社”的,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以适应集镇建设和发展专业户、专业村商品生产的需要。
  要适当调整上下级社利润分配比例和批零差价,其原则是,把目前存在的上大下小改为下大上小,以调动基层社和零售单位的经营积极性。
  以上改革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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