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截留和挪用的区别挪用国家补助资金的处罚有那些

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广告剩余8秒
文档加载中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截留挪用,挪用单位资金罪,挪用单位资金,建设资金挪用,挪用本单位资金,截留资金,什么是截留资金,截留财政资金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清单(样本)2--打印文章
作者:admin&&文章来源:甘肃省政府法制网&&点击数3917&&更新时间:&&文章录入:admin&&责任编辑:admin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一)行政许可(无)(二)行政处罚(主要有72项)1、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2、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处罚种类: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处罚种类: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4、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6、违规开户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擅自处置罚没财物或赃款赃物处罚种类:调账,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8、 乱收费处罚种类:没收上缴财政。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法律依据:(1)《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6]第29号八、……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2)《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中办发[1993]第18号五、……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日颁布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4)《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发[1990]第16号八、……对目无法纪,继续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单位,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被罚、被摊派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这些单位和审批部门领导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9、未将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缴入国库处罚种类: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10、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时缴入国库处罚种类: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规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11、未将非税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处罚种类: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12、超越权限擅自调整预算处罚种类: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七十三条& 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13、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14、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调账。法律依据:(1)《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日财政部下发的财基字[号二、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四、对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开支必须按标准,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要立即收回所拨资金。(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明电[1998]15号四、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项账户,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又要监督资金的使用,不得将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违反规定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和购置小轿车等非生产性开支。(3)《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日财政部下发的财基字[1999]50号二、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4)《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日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审投发[号第十一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15、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16、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17、虚列投资完成额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18、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人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9、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人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20、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1、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2、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2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4、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5、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26、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27、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28、对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法律依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9、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法律依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30、虚列预算支出处罚种类:责令调帐、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1.做假帐处罚种类:罚款,建议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日颁布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32、私设会计账簿处罚种类:罚款,建议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日颁布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修改后颁布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3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处罚种类:罚款,建议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34、原始凭证不合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日颁布第十四条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35、擅自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日颁布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36、超范围支付现金处罚种类:警告或罚款。法律依据:(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号第六条规定&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 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37、公款私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号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2)《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号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修改后颁布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8、违规开户处罚种类:警告并处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9、擅自扩大征税范围多征税款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1)《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号第二条& 地方确定征税的其他应税品目,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征,省(不含省)以下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未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开征的新品目,要立即停征。(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日颁布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0、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日国务院颁布第八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第八条第二款&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1、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第二款&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2)《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42、未经申请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法律依据:(1)《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日国家计委下发的计建设[号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审计机关对此要加强审计监督。(2)《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日财政部下发的财监字[号二、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43、虚列支出,假报决算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法律依据:(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日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审投发[号第十六条&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44、公安税侦和税务机关未将涉税罚没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3)《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财政部下发的财预字[号一、凡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而少缴、欠缴税款的,各地税务部门在责令其补缴少缴、欠缴的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均按纳税人补缴税款的预算级次,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所列各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办理缴库。(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45、未将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缴入国库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工字[1994]第295号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缴。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四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第四十六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日颁布第十四条& 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财预字[1989]第68号第十五条&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6、国有土地使用收入未按规定缴入国库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93]第75号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收入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全部缴入国库。(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四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第四十六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日颁布第十四条& 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7、财政部门未将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缴入国库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8、擅自减免非税预算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日国务院颁布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二条& 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49、财政部门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或将本年度收入转为下年度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50、虚增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51、违规退库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52、占用、挪用预算收入或者将预算收入存入过渡性账户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财预字[1989]第68号第十五条&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第十七条& 缴款单位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各项预算收入时,各经收处应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做好服务工作。对超过缴款期限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为保证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经收处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划转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延解积压。(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53、混淆级次,挤占截留预算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54、编制预算时隐瞒、少列预算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55、未按规定比例设置预备费,违规动用预备费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56、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57、虚列预算支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8、经批复的预算支出未及时拨付用款单位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59、用款单位违规使用预算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60、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61、预算收支“体外循环”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日颁布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62、挤占挪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及专项补助费处罚种类: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63、挤占挪用或置换国债专项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日财政部下发的财预字[1998]第267号第十七条&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3)《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日财政部下发的财基字[号对贪污、挪用、置换、滞留和超预算支出国债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建设资金的,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应提出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责任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6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处罚种类:罚款,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日国务院颁布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65、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资事发[1995]第17号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66、国家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调账。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2)《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日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审投发[号第六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67、概算外投资处罚种类:对建设单位罚款。对设计单位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日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审投发[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68、挪用劳保基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69、违规支出劳保基金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70、预算外资金未专户储存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法律依据:(1)《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日财政部印发的财综字[1996]第104号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财政专户分为中央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第四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现第四十三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罚。(一)属于第一、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日国务院颁布第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71、违规使用收费票据收费处罚种类: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日财政部印发的财综字[1998]第104号第二十一条 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四)不按规定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第四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现第四十三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罚。……(二)属于第三、四、五款的,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日国务院颁布第十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72、执收、执罚单位坐支行政性收费或罚款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账。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颁布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日财政部印发的财综字[1996]第104号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第四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现第四十三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罚。(一)属于第一、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日国务院颁布第十六条&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