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借名买房协议书范本重要吗

买房后这几张纸比房产证还重要!导语购房时候除了付的钱多,交的税多,还有非常多的就是收据票据。很多人认为就是一张纸,有了购房合同或者证到手了就行了,往往不起眼的票据让你在日后办一些事情的时候疲于奔命,几张纸,重要性不亚于房产证,丢失一张肯定吃亏。
契税发票契税票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是房屋原值核定的重要凭证,也是当时缴税情况的重要记录。买卖二手房缴纳差额个税或者差额营业税时,需要用原契税票来核定房屋原值;办理过户的时候也需要提供契税票,这里要的契税票是新房主缴纳契税后的发票,是无论如何也要保管好的发票。契税发票一旦丢失后不可以补开,需要购房者本人携带身份证去档案馆查询调档,开具一份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效力等同于契税票。购房发票购房发票是购房者购房的重要凭证之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办理产权证、缴纳契税或提取公积金时,必须要出示购房发票。另外,将来如果要出售这套房子,购房发票也是必不可少的资料。购房发票丢失,会有什么影响呢?
办理产权证受阻购房发票是开发商交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一种证明。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房管局会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全款发票,用以证明房屋已经完成资金交割,房子产权已经可以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了。如果购房后没有发票,意味着这套房子还没有交齐相关税费,就无法办理产权证。不能提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如果需要提取公积金来偿还房贷,就需要提供购房全额发票,只有提供了购房全额发票,才能证明房子归购房者本人所有,否则将不能证明这个关系,也就不能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房贷。办理落户会受阻部分城市要求买房人凭购房发票去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这时候就需要提供购房发票了,不能提供的话,便无法正常办理落户手续。不满五年计算个税出售自用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时可免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不满足购房满五年或不是唯一住房的话,需要承担成交总额的1%或者利润的20%作为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利润部分就是参考现评估价格和卖房人原始购房发票上的价格的差额部分所得。丢了购房发票,无法提供原始购房价格证明,卖房子时都会麻烦。购房发票丢了怎么办?买房手续涉及了多个繁琐流程,在传递各种证件、资料的过程中,无法避免会有丢失发票的情况。如果丢失的是首付款发票,可以不必过于担心,因为在房屋交付后会收到全款发票,有了全款发票就可以进行办理房产证、落户、提取公积金等手续,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如果丢失的是全款发票,就需要请求发票开具方提供证明,明确发票开具方、发票取得方、金额、发票编码等信息,也可以让对方提供发票的存根或记账联复印件,并需要找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方可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入账。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在整个买卖过程中主要的依据。是按揭贷款的必备材料,也是缴纳营业税(卖方)、契税(买方)的依据之一 ,还是是办理房产登记和交易手续的文件之一。因此,购房合同丢失也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那么,如果购房合同不慎丢失,应该怎么补救呢?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若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但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3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到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若此时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变化,但依据合同法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要和银行签变更协议。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所以,看出来了吧,这三种票据每一种都非常重要,丢了都会给自己带来不小的麻烦,赶紧找出来收藏好吧!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改栏目会定期推送买房知识,惠州最新买房政策,惠州最新楼盘活动及优惠力度,有好的文章欢迎大家投稿。 有准备在惠州买房的也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相信以我的专业能让您满意。购房者注意:买房不签补充协议 3万定金就打水漂
来源:华龙网-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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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格式合同和补充协议相悖时 大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张海提供的合同看完房子,交完定金,满心欢喜等着签合同,可正式签合同时,发现除格式合同外还有补充协议。签吧,觉得大部分的补充协议都偏向开发商的权益;不签吧,房子买不成,定金也不能退。近日,在石桥铺附近工作的张海(化名)在买房时,遇到了这样两难的问题。补充协议与格式合同不一样前天上午,重庆晚报记者在江北区九街见到了张海。张海说,此前,自己和家人看中了九龙坡区陈家坪玖城壹号项目的一套三室的房子,并缴纳了3万多元的定金。上周,一家人高高兴兴去售房部签合同时,销售人员除出具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大家常说的购房格式合同)外,还合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同时签订。翻阅这份补充协议后,张海认为,一些内容还与格式合同相悖。比如,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解除合同正式书面通知,且由购房者配合开发商完成配合注销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后的90日内退还款项,但在格式合同中,这一日期仅为30日。张海还发现,如果公摊面积与买卖合同存在差异,房价没有变化,双方互不追责。如果接房时发现有非属主体结构性的质量问题,保修范围内由开发商按照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张海要求对方说明合理期限是多久,对方表示无法说明。补充协议中的大部分内容,在张海看来都规避了开发商的风险。想更改补充协议不行张海和家人认为,既是补充协议,那就有商议空间,但要求增加合理要求时遭拒。开发商告知,已在主管部门备案,无法更改。对此,张海和家人不满意,询问可否退房并收回定金,销售人员表示,3万多元是定金,如果不同时签订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视为自身放弃购房,定金无法退还。“无法协商,不签还不退定金,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张海认为,补充协议表面上是一纸协议,双方能够坐下来就关心的问题一一协商,但实质却是:必须接受条件选择买房,否则损失定金。“这份几十万的合同应该是人生中最重要、金额最大的一笔合同,只需要签字的格式合同,很少有人逐字逐句去理解,但没想到这份合同还有这些内容,那不就等于挖好了坑等着消费者跳?”张海说,由于销售人员没有主动告知,补充协议是直到签合同时才看到,很多购房者也没有引起重视。他希望更多的买房者在购买房屋时能更谨慎些,才能保障合法权益。销售主动提醒补充协议?不会前天中午,重庆晚报记者来到陈家坪玖城壹号项目,销售经理陈先生回应了张海的质疑。陈经理说,根据规定,售房合同已在九龙坡区房管局等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已知悉,售房部也有专门区域进行公示(重庆晚报记者在售房部大门左侧,见到了包括格式合同和补充协议在内的售房合同)。陈经理还称,不能更改附加协议,是因为九龙坡区商品房成交套数众多,主管部门无法一一更改备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果购房者有要求,售房部工作人员都会对合同内容和预售许可证等方面说明,但如果购房者没有主动要求,每天的客户量大,很难强制要求销售人员主动对每一位客户都说明。针对张海认为大部分补充协议的内容都对开发商有利,如未标明合理维修期限究竟是多久,陈经理表示,不同维修项目所需要的时间肯定不同,无法强制规定。至于购房者不签订补充协议就不能退定金的问题,陈经理认为,对不退定金如果有异议,可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记者 邹渝补充协议成业内潜规则销售经理自曝:很少有人要求更改补充协议,就算要求开发商也不大可能答应购房遭遇补充协议,这事你遇到过吗?近日,重庆晚报记者走访了多家房地产公司。“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中,除格式合同还有补充协议签订的情况,屡见不鲜,几乎称为业内潜规则——只是有的开发商根据各自实际各有不同或侧重。”江北区一家央企开发楼盘的销售经理王先生表示,一般开发商都会在格式合同后附带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主要对格式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说明,一般由开发商的法务团队起草,因此尽可能规避掉开发商可能的一些风险,并保证开发商能尽快回款。其中包含产权证延期领取、接房退款延期等各种有利于开发商的说法。很少有顾客对此补充协议知悉并要求更改,就算要求更改,开发商也不大可能答应;如果不买,定金也几乎不可能退。另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一般买房需要至少交付2~3成首付,现在一些开发商为去库存促销,会推出首付分期的活动——只需要付几万元甚至一两万元的款项,在接下来半年或一年内再付清款项。这时,格式合同就不够了,需要补充协议说明。再比如一些项目的商业车库办证流程较长,这时候开发商会先约定,将车库先租后售。追问1 发生冲突时以哪一份为准?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杰表示,大部分补充协议都会规定,补充协议是《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应。当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商品房买卖的格式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因此消费者签署合同,则视为接受合同中所提的条款,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追问2补充协议到底难不难改?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主任助理何显华认为,购房合同按照规定需要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备案。针对陈经理说法,因为九龙坡区商品房成交套数众多,主管部门无法一一更改备案的问题,何显华说,并不是不能更改。如果购房者有合理需求,既然是补充协议,就可以由购房者和开发商坐下来商谈,并非铁板钉钉,一字不能更改。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购房者修改补充协议,并非没有先例。家住沙区欣阳广场的朱先生就告诉重庆晚报记者,他曾于2006年购买了位于冉家坝一套4楼的住房。他在查看完补充协议后,要求开发商增加一条内容:如果今后房前的空地上增加广告牌或高楼,遮挡影响视线,开发商要进行赔偿。不久后,一块高高立起的广告牌遮住了视线。最后,经双方协商,朱先生获得了3万多元的赔偿。追问3不签补充协议能退定金吗?曾杰律师说,定金是对双方进行买卖合同时的一个保障,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靠不正当途径维权肯定不能退。如果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是由于双方对购房合同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致,则定金应退还。他曾帮两名客户成功维权。购房者应按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地点去签约,但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有望退回定金。比如明明在认购协议中写的认购1-3,最后签合同却要求买1-4的房子,这种属于不合理需求,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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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不看后悔 注意购房合同补充条款陷阱
购房者不看后悔 注意购房合同补充条款陷阱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售房时大肆宣传附近有生态公园和轻轨站以抬高价格,交房时业主发现不但这些都成了泡影,连当初小区的规划也变了模样。近日,重庆金科十年城三区项目宣传与实际的巨大落差让业主们极为不满,而其维权却遭遇法律尴尬。
购房补充协议 生态公园、轻轨站成泡影 重庆金科十年城楼盘三期项目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石子山村,属重庆主城近郊。“买房时售楼人员说小区西边要建400亩石子山生态公园,同时轻轨5号、6号线要经过这里,可现在什么都没有。要不是以为有公园和轻轨,谁会花每平方米一万多元的价格买这里的房子?”业主谢女士气愤地说。 该项目的售房宣传展板和资料册上写着“轻轨环线和5号、6号轻轨线未来将经过十年城,设有十年城站”、“石子山生态公园已经提上建设日程”,在楼盘沙盘模型上清楚坐标注着石子山生态公园。 重庆市规划局表示,没有石子山生态公园这一规划。已建成的轻轨6号线没有十年城站,正在建设中的轻轨环线和5号线也不经过十年城,更没有规划设置十年城站。 不但生态公园、轻轨站成了泡影,连小区规划也和当初宣传的大相径庭。该项目规划图中,中庭有水景,没有停车位。小区B栋业主李先生说:“现在中庭水景没了,又增设了60多个地面停车位,减少了小区绿化面积。”近期,开发商以每个13万元的价格向业主推销地面停车位。目前,金科十年城三期数百名业主对小区当初宣传和实际交房环境的巨大反差表示强烈不满,并拒绝接房。 维权遭遇法律尴尬 金科十年城三期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上存在恶意欺诈,同时对小区规划调整未履行告知义务。项目相关负责人表示,项目建设红线外的市政工程开发商无法左右,开发商正在对小区进行整改,加设了休闲亭,如果业主不满意,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少业主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购房合同补充条款却成了开发商的“保护伞”。金科十年城三期购房合同中看到,其补充条款多达24条,其中规定“乙方(业主)购买合同后不涉及房屋结构、尺寸、朝向、容积率的设计、规划变更,甲方(开发商)不需通知乙方,乙方同意认可,不提出退房”“甲方发布的宣传资料、广告、模型若与实物、合同不符,以实物和合同内容为准”。而重庆市购房标准合同规定,“甲方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此外,补充条款还对合同解约、付款、物管、共有权益做了较大调整,并约定“本合同与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业主蒋先生表示,补充协议几乎让开发商规避了所有责任,成了坑害消费者的陷阱。业主谢女士说:“签合同时开发商只出具了较后几页,我是在签完合同2个月后才拿到完整的合同。补充协议密密麻麻7页纸,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难看出其中的猫腻。 法律上待完善 一位房地产界人士表示,开发商通过在标准合同之后制定补充协议,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以逃避责任、规避风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而重庆市多个楼盘,置业顾问均表示要签补充协议。记者采访了多位购房市民,他们购房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对标准合同的付款、解约、交付等重要条款都作了重新约定。市民张先生今年4月购买了渝北区“旭辉·新里城”的一套房子,标准合同上规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超过3%,乙方(业主)有权退房”,而补充协议上则规定,出现这种情况业主不能退房,只能多退少补。 【各方说法】 律师:目前全国各地因购补充协议所造成的购房纠纷日益增多。补充协议原是为了完善标准合同,但现在则成为开发商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基本上没有商量的余地。 专家: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成了开发商的霸王条款,由此引发的纠纷矛盾日益增多,亟待在法律上完善。 业内人士: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作出明确规定,让开发商有了可钻之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认为,明显有利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原则,如果任由开发商通过补充条款规避风险,地产行业难以规范发展。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另一方面应就补充条款作出明确界定,违反标准合同的应视为无效条款。 【提醒】 补充协议普遍存在四种猫腻 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供其新增的补充协议,多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内容,普遍存在以下几种猫腻: 补充协议效力大于合同条款 补充协议原文: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规定有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效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现场签约条款第1;标准合同条款第2;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及填充条款第三。 结论:补充协议所设格式化条款,效力大于非格式条款(标准合同示范文本),违背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协议原文: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画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其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则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结论:补充协议将商品房销售发放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画片等仅视为购买参考,其实质是不对这类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宣传履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总价成违约金基数 补充协议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 点评:有关法规解释规定,当事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费,较高比例30%。很明显,消费者单方面终止买房合同,开发商损失再怎么也不超过总房价,因为房产始终摆在那里。 结论:补充协议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消费者违约责任。 限定买家商品房用途 补充协议原文:该商品房仅为住宅用途。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业主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换言之,只要业主对房屋处置不违法,他人就无权干涉。 结论:补充协议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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