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转内资 税务企业用净利润再投资,在税务方面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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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文号: 财税外字[1987]第33号
  去年以来,各地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其再投资退税范围,除另有规定者外是指:外资企业在一九八0年度以后(含一九八六年度)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申请退税的手续比照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再投资退税的范围问题,财政部(81)财税字第188号文第一条曾经规定“申请退税的再投资范围,应限于再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本合营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用分得的利润同中国的、企业共同举办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对上述再投资的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除另有规定者外,属下列范围的可以申请退税。&  (一)投资于本合营企业和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中方合营者分得的利润经批准与外国、企业或其它组织举办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国合营者分得的利润与中国、企业举办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投资于外资企业的。&  三、关于外国、企业和其它组织在我国境内提供管理服务收入的征税问题。外国、企业和其它组织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应视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和提供劳务的场所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帐册、凭证等,可采用核定利润率方式征收。利润率的核定由提供服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同行业利润率水平在20%~40%之间确定,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四、关于企业的获利年度的计算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两条规定中,所说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活动(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以后获取润在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后仍有利润的第一个年度,税定的免税、减税期应从这一年度开始计算。企业根据税定享受免、减税优惠待遇期间再发生亏损,亏损的年度也应作为免、减税期不应扣除。即免减税期间一经开始不论中间企业是否发生亏损,应连续计算。&  五、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中“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含义问题。税法中所说“所得为外国货币”是指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其计算的所得额也以外币表现,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根据税定折合成人民币表现的所得额,并计算出应纳税额。&  六、关于融资租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的处理及计税问题。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对承租人计征所得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长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税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租赁费,可全额作为该企业本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二)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列作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后该项资产转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于税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间内分期摊销。对租赁期满后将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三)承租方对租入固定效益折旧额的计算:&  (1)租入固定资产原价的计算: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该项固定资产的价款、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价款。&  (2)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原则上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经过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允许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可按批准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  (四)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列为当期费用。&  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时的清算所得的征税问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在汇往国外时,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上述规定在具体执行上应按以下方法征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合营各方实缴资本的部分应作为企业利润,按企业清算前最后一个纳税年度适用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上述利润在汇出境外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征收10%的所得税。&  八、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享受了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经营期不足十年提前解散如何补税的问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期十年以上,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如果经营期没有达到十年而提前解散时,应当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而宣告解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免于补缴。&  九、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  十、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转让财产所得的征税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获取的所得应合并在该企业的当年度经营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按下述公式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收入-(财产现存价值+转让费用)&  财产现存价值=该项财产原价-已计提折旧或已摊销额。&  转让费用包括:为转让该项财产而发生的手续费、搬运费、拆迁清理费,以及其他与财产转让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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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上述经营期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2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3 (1)再投资退税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   (2)应退税款是指再投资额部分实际已经缴纳的人民币税款按照规定的比例应予退还的税款。   (3)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是指企业所得税部分,不包括地方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5)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因为企业取得的免税利润,税务机关没有对该项所得征税,也就不存在退税的问题。   (6)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必须是在取得利润后直接再投资。如果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或用作其他用途,如用作贸易周转金等,然后再投资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   (7)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8)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或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其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4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天津市政府近日出台鼓励外商投资的财政税收新政策。这些新政策包括:(千金难买牛回头我不需再犹豫)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本企业所获利润扩大投资,凡企业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不论外方投资者还是中方投资者,均给予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四成税款。对于技术先进型或出口型企业,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对剩余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的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门不能单独核算盈亏的,以增资前一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增长利润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对外商在天津投资兴办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高级谘询公司,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徵契税,免徵城市房地产税一年。银行及保险公司自获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高级谘询公司,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税。   ——对收购天津市中小型企业的外商,可采取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享受天津市规定的抵扣企业净资产价值的优惠政策,以降低外商的收购成本。被收购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不论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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