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怎么才能找到好的项目接到政府咨询项目政府每年那么多的项目,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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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工程的~我接工程的时候中间隔了一个人~
现在工程做完了~没拿到钱~工程是政府项目
我已经垫付了几百万了~外面也欠了很多债务
我如何才能拿到我应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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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山东-济南咨询电话:15069***&帮助网友:11867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建议收集证据诉讼解决的 09:19地区:安徽-合肥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4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你好!只能收集证据起诉相关方索赔、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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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政府拨款在项目验收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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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高科技企业每年均能申请到各项政府专项拨款。拨款文件明确说明在项目结束后需对拨款的使用进行验收。相关问题如下:
1、收到拨款时,并不确定该款项中有多少会形成资产,多少会发生费用(虽然理论上有预算,但实际发生肯定有差异)。是否可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验收后,一次计入补贴收入或递延收益(形成资产部分)。
2、拨款支付费用时,有2种处理方式:(1)直接计入当期费用;(2)在“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归集,待项目验收后冲减“专项应付款”或“递延收益”。
(1)的缺陷:费用和收益不在同一期间;
(2)的缺陷:资产方挂账似乎不太符合资产定义。
上述那种做法更合理,更符合准则要求。
3、很多政府拨款说明是要验收,但实际却最终无人过问,如此,企业何时才能将拨款转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
盼答,为感!
个人理解,收到拨款时候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支付的费用,在专项应付款或作为下列2级明细的负数表示(这样既没有配比问题,又没有挂账问题),贷完工后,明确款项性质,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或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
期待陈老师的回答。
回复 沙发 llcwing 的帖子
大致上可以,但存在一个问题:你的做法实际上在项目实施期间尚未通过验收时已经冲减了专项应付款。如是,则不如对于属于补助对象的费用性支出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等相关科目,同时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相应部分到营业外收入。因为政府补助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上也把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和被补助的费用的损益影响分别单独反映,而不能抵销后以净额直接列示。
对于需要经过验收的问题,个人理解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之一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因此,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过去的经验等,合理预计项目最终成功和通过验收的可能性。如果可能性很大,则在项目实施期间就可以按配比原则将全部或部分拨款结转为营业外收入。
如斑竹所说,可以由企业自行判断通过验收的可能性,这给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年景好时,企业以通过验收的可能性不大为由,不确认补贴收入,年景差时则相反。如此,审计师如何做出判断。
再者,支出和拨款分别走费用和收入两条路,这样企业完成新产品研发既不用自己出全部的钱,又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税的优惠,这样做合理吗?
递延收益啊
回复 报纸 wxl3003 的帖子
LS是说何时计入“递延收益”?
还请斑竹交流下你的想法。
收到时,未形成资产及在未计提折旧时,如果是没有形成资产的,也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本帖最后由 tony868lamy 于
21:36 编辑
16号文: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个人理解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之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因此,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过去的经验等,合理预计项目最终成功和通过验收的可能性。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可能性很大,则在项目实施期间就可以按配比原则将全部或部分拨款结转为营业外收入;如果企业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其最终获得“验收通过”的估计,研发项目各期已经发生的支出分别计入各期的当期损益(一般研发项目是企业发起的,成果也是归属于企业的,只是政府部门给予资助而已),待通过验收时再确认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可否这样操作:
基于谨慎性原则,参照一贯性处理原则,对拨款文件中规定的需要进行验收的科研项目(例如:软件研发),由于能否顺利完成目标科研成果存在不确定性,在未办理验收之前,是否挂账“专项应付款”?待顺利完成验收后或已经有十足把握完成验收时,才转入递延收益,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参照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观点:如果企业不能合理预计科研成功的可能性,在收到拨款时,是否不应作为政府补助确认(递延收益)?即:不满足政府补助确认的条件,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列报!!!
“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是专业判断范畴。如果对于需要验收的项目无法合理预计最终成功和通过验收的可能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可以如你所说的处理。&
账务处理计入递延收益& &实现后转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收到款时调整税务局收入
好像一般大额的,针对项目的政府拨款都会有验收要求,但实务中执行并不严格
有的还约定项目收入达X亿,利税达X亿,实际根本达不到,但补助款也没见就要回去。。。
不知实务中大家都是怎么把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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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面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以推动、引导PPP项目实施。此举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并纷纷推出PPP示范、试点项目。但PPP在中国的发展不够成熟,相关部委政策不统一,加上PPP本身环节比较多,涉及专业领域比较广,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很多问题突显出来。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项目的识别和筛选
  从地方政府方面来讲,在项目发起环节,没有严格地进行项目识别与筛选,这是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全国各地纷纷上马PPP项目,发改委5月份披露来自各省市的PPP项目达1043个,总投资达1.97万亿元,这是相当大的规模。中建政研在为很多地方政府做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几乎所有项目都想做成PPP,这些项目的推出几乎没有严格的标准,事实上其中很多项目并不适合走PPP模式,有些项目对社会资本方缺乏吸引力。中建政研在协助有些省份入库的PPP项目前期评审过程中发现,大量的项目存在不符合财政部[财金57号]文相关要求,主要表现在:第一,方案不清晰,没有按照标准模板和方案顺序与目录完成;第二,盲目要求政府补贴,对政府补贴的年限、补贴金额不是经过系统推算出来的,随意性比较强,有的是把潜在社会资本方出的金额与项目投资金额的差距加上银行利息作为申请补贴的金额;第三,对于经营年限没有经过系统测算,很多都拉长为二三十年,甚至一些几千万的小项目,两三年就能完成的也这么做。
  在项目评估筛选过程中最核心的“物有所值论证”环节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基本都是走程序。
  政策源头不统一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意见存在差异。在PPP适用行业方面,财政部倾向于市政公用类行业,发改委则鼓励一切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PPP合同签约主体的规定上以及社会资本资格的要求上,发改委和财政部也各说各话。财政部注重“稳”,发改委注重“推”。因为地方政府急于解决债务问题,所以会包装出一些假PPP项目,财政部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强调提高PPP项目的质量,将假PPP项目拦在门外;发改委是要做好PPP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推广运用,所以要求政府的主动作为和不断地推广宣传;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具体操作方式等,也是重大的区别。但都要求发挥政府的力量,通过TOT、ROT等方式做好PPP项目。中建政研呼吁从国务院层面对相关政策进行统筹。
  PPP模式是一个制度设计,而非权宜之计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激增,加上很多原有的融资模式受限制,从扩大投资的角度看,推进PPP模式是一种有效方式。原则上推动PPP模式首先应该满足公共需求,拉动地方经济,但目前达到这种理想状态不太现实,有些地方政府更多考虑的是缓解地方债压力,甚至纯粹是为了融资。事实上PPP是一种长期的制度设计,对于中央政府来讲,一方面倒逼地方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方式,另一方面,继续扩大基础设施投资。
  对此建议地方政府,对待PPP的态度进一步趋于理性。对于哪些项目适合做PPP要有清晰的认知,中建政研在为地方政府做咨询时,首先会帮助他们进行项目梳理。二是要想办法提升所推出的PPP项目的质量。比如有些地区会把一些比较优质的经营性项目纳入PPP项目,以提升项目质量,增加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以上是项目发起环节,在项目推进环节同样存在很大问题,主要表现是趋于程序化,忽视了项目本身的科学性。整个过程是以法律和财务人士为主导来推动的。真正应该起到核心作用的应该是投资专业人士,他们才能从根本上决定项目是否科学、能否合理运营。
  社会资本方应调整收益预期,构建并提升自身综合能力
  社会资本方通过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和运营。这对社会资本方,尤其是民间基建投资者来讲,是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更是一种考验。PPP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这种性质决定了它需要在社会资本收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社会资本方对投资收益预期通常过高,举例来说一般达到12%甚至15%以上,但PPP项目投资收益大概只能达到10%。建议社会资本方降低收益预期,对于PPP项目来说收益的长期性、稳定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更为关键。
  PPP项目有长达10~30年的运营期,要靠后期运营的收益来弥补前期的投资。因此除了融资能力、项目策划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等,还要求社会资本方有强大的运营能力。运营能力不足会对整个项目收益产生致命影响。鸟巢项目就是典型案例。建设鸟巢项目的合作双方都缺乏大型体育场馆的运营经验,因此运营效益一直不理想。有些走得比较靠前的政府在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已经把对方的运营能力作为重要考察标准。比如目前在建的通州环球影城项目,政府招标的时候就要求投标方有影视方面的运营、策划、项目执行、市场推广等能力,满足这些条件的公司才能进入投标范围。那么达不到标准的社会资本方如何做?若要靠自己,就涉及到整个管理体系的调整,人才体系的构建,这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比较通行的方法是与运营能力强的社会资本组成利益联合体来运营项目,或者由中标社会资本委托第三方来进行运营。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项目顺利运营,另一方面可以起到技术扩散的效应,提升社会整体的技术水平。对于社会资本来说,重点要解决的是如何使得资本与技术紧密结合,达到技术引进与管理提升双重发展。
  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和法制政府建设
  另外我们关注到,在PPP问题上,社会资本方相对比较谨慎。一方面有些社会资本方对地方政府的信誉问题心存疑虑。担心政府政策变动、签的协议不认同。确实有个别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会与社会资本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跟社会资本方签BT协议,但政府后来要求把协议废掉,重新签PPP协议,这就是政府违约的现象。再加上PPP项目合作年限长,一般是10年最高可到30年,更增加了风险系数,投资回报难以预期。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堪忧。社会资本方对某些地区的PPP项目很感兴趣,但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不足。比如中建政研在西北某地遇到这种情况:该地区每年的财政收入非常有限。根据财政部发布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这在很多地区远远不够,在西北这些地区更是如此。地方政府想投入更多的PPP项目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方虽然有感兴趣的好项目,但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项目难以推进。中建政研因此呼吁中央应进一步提高10%的比例,以便让更多的项目纳入PPP。
  还有一点被普遍忽视的问题是项目后期的建设和运营。迄今为止,中建政研所承担的咨询项目都是做到项目公司成立为止,很少有人关注项目后期的建设和运营,这是很大的缺陷。
  本轮PPP热潮现在才刚刚开始。无论政府还是社会资本方,都缺少成熟的经验可借鉴,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问题。有些省份在积极做推进和探索。如河南省,在PPP方面无论是观念、方法还是实际行动上,都走在全国前列:建立全国第一支获得国家批复的PPP基金,把当地PPP实施比较成功的项目经验进行推广,领先设立省级PPP中心并建立了专业咨询机构库。
接纳钱理群夫妇的养老院能让他们优雅地老去吗?这一养老命题已经真切地摆在该养老院面前,同时也给国内其他养老院以及整个养老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优雅地老去,这是理想,也是中国养老事业的努力方向和目标。
“公共知识分子”与“专业知识分子”不应该分高下带褒贬。这就像,有的人在实验室呆一整天不觉累,有的皇帝喜欢做木工活;而有的人生性喜欢演说或表演,有的皇帝喜欢当戏子。新闻界的人讲“专业主义”,就是要汲取历史教训,“负责任地报道一切”。
熊主席干出的这事儿,羞辱的不是文人,而是权力,是一地的官场生态。写诗狗屁不通,写个字条错字连篇,实乃文盲;自己发帖遭网友吐槽,反责怪网站,实乃网盲;公然带人砸电脑,实乃法盲。如此“三盲人员”,竟然当上了文联主席,怎教看客们不欢乐?
中国现阶段的教育,最紧缺的不是学历教育的规模,而是给这个社会提供一技之长的工匠学校。如果今天的舆论无视蓝翔曾经在这方面给社会提供的人才、作出的努力与贡献,而是不遗余力地将它逼到墙角,最终损失最大的,还是那些真正希望学到一技之长的学生。黄建中的咨询项目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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