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新车有保险理赔记录后,理赔之后,还需要给新车有保险理赔记录主额外赔偿吗

没上牌新车撞了 保险是否不赔付_保险案例_保险频道_移动平安网
没上牌新车撞了 保险是否不赔付
春节前两天,陈女士买了一辆车,由于临近春节没去办理上户手续,也没有办理临时牌照。但陈女士提前在中保公司买了。哪知五天后陈女士在遂宁为避让一过马路的小孩,一着急错将油门当成刹车,结果一头撞上了路边的水泥墩。陈女士当即报警并通知了当地。然而,回到成都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陈女士的车没有临时牌照。陈女士想不通,她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她的车没有上牌,却为她保了险,并告知她保险随即生效,为什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却不予赔偿了呢?就此事记者分别咨询了交警、律师及保险业人士。交警告诉记者,机动车必须在交管部门登记注册,拥有合法牌证方可上路行驶。律师及保险业人士则称,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陈女士的车没有临时牌照,因而不具备合法上路的条件。在条款中也有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所以该保险公司拒赔的做法并没有错。保险业人士指出,有些车主误以为只要买了车险,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却没有认真阅读或忽略了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陈女士的案例值得许多首次购车车主引以为戒。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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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的车出险后车主能否拿到理赔款,得听银行的?
扬州网讯 (记者 章桥) 作为个人消费贷款项目,汽车抵押贷款现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模式,不少市民的新车都是在首付之后,向银行贷款买来的。
  但是,贷款买的车在还贷期间一旦出险,不仅有可能遭遇“索赔难”,更有可能遇上您“闻所未闻”的复杂索赔手续。
  这不,办理了汽车“抵押贷款”的李先生,不仅遇上了索赔程序复杂的“窝心事”,还发现其所购买的太平洋车险暗藏行业
“潜规则”。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离奇规定
  贷款买的车出险后理赔款能否拿得听银行的?
  去年,李先生通过银行办理了汽车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尼桑私家车。后由于驾驶不慎,李先生的爱车撞上了消防保险栓,导致汽车前保险杠出现断裂。李先生不仅第一时间向承保公司报案,还经勘检人员定损后前往4S店进行了维修。
  为更换断裂的汽车保险杠,李先生垫付了1000余元修理费用。李先生坦言,幸亏他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等保险种类。否则,出险更换前保险杠断裂的损失,就要自掏腰包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保险赔偿合同规定,李先生更换爱车前保险杠的费用,将由保险公司全额“埋单”。
  但是今年4月下旬,作为被保险人,李先生带着修车发票等相关手续,前往保险公司按约提出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要想拿到理赔款,必须出具贷款银行的‘赔款支付’证明。否则,无法拿到索赔款。”对此,李先生疑惑不已。李先生质疑,“抵押贷款”汽车出险后,保险公司凭何要让自己出示贷款银行出具的“赔款支付”证明?与此同时,自己作为“抵押贷款”车辆保险的受益人,自己爱车的赔偿款,为何要由银行说了算?
  转嫁风险
  车主质疑太平洋车险暗藏行业“潜规则”
  “为了转嫁日后可能发生的理赔款支付纠纷,扬城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要向‘抵押贷款’车主索要贷款银行出具的‘赔款支付’证明。”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复杂繁琐的索赔过程中发现,市内不少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行业惯例——“‘抵押贷款’汽车出险后,理赔款赔付要由银行说了算”,不仅明显限制了他的索赔权利,还严重侵害广大车主的利益。可以说,太平洋车险此举暗藏着一个行业“潜规则”。
  我市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太平洋保险公司向贷款车主索要银行赔款支付证明的做法,虽然有欠妥之处,但各保险公司为了减免日后不必要的理赔款支付纠纷,一般在出险索赔时,均要向贷款车主索要银行出具的“赔款支付”证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理赔人员称,“抵押贷款”车辆与消费者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时,贷款银行作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往往优先享受车辆理赔款。此时,保险公司如将“抵押贷款”车辆的出险理赔款,支付给了车
  主。其间,一旦车主不及时偿还汽车贷款,银行可通过“暂扣”或优先享受保险理解理赔款的方式,代为收缴贷款款项,以减少放贷风险。保险公司如已将理赔款赔付给贷款车主,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贷款银行就可由此状告保险公司,并再次索要贷款车辆出险后的理赔款。如此一来,保险公司为避免麻烦,一般都要向抵押贷款车主,索要银行的所谓“赔款支付”证明。
  专家说法
  汽车“抵押贷款”与“出险”索赔不能混为一谈
  “汽车‘抵押贷款’与‘出险’索赔分属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昨天,相关专家如是表示。扬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李春来认为,保险行业潜规则之所以遭到广大车主的痛恨,是因为部分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这就容易使消费者遭遇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的情况。
  为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险公司必须分清汽车“抵押贷款”与“出险”索赔之间的法律差别。李春来说,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的一种消费合同;而“出险”索赔,则是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车辆出险后,按约赔付的一种格式合同。
  李春来认为,从法律意义上来看,汽车“抵押贷款”与“出险”索赔虽然具有某种联系,但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消费者在正常还贷的情况下,作为车辆出险理赔款第一受益人的贷款银行,不能侵犯贷款车主的正当理赔权利。
  保险公司的做法加重车主经济负担
  昨天,得知李先生反映的汽车出险索赔遭遇后,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张诗星认为,保险公司让贷款车主出具贷款银行出示的“赔款支付”证明,不仅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公平、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也削弱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并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因此,贷款车主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针对此种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1日出台实施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不仅为贷款车主维权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同时也对保险行业长期存在的上述潜规则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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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粗心”小学生剐蹭汽车后留纸条道歉“善良”车主致电表扬婉拒赔偿
“粗心”小学生剐蹭汽车后留纸条道歉“善良”车主致电表扬婉拒赔偿
【行业动态】
近日,在河南鹤壁发生了一起让人暖心的事件淇滨区嵩山小学的一名小学生在汽车上学的途中不小心剐蹭到了一辆汽车,到时小孩子并没有逃跑,而是留了张字条写到:我是嵩山小学某班的一名学生,是我不小心把..
近日,在河南鹤壁发生了一起让人暖心的事件淇滨区嵩山小学的一名小学生在汽车上学的途中不小心剐蹭到了一辆汽车,到时小孩子并没有逃跑,而是留了张字条写到:我是嵩山小学某班的一名学生,是我不小心把您的车碰坏了,十分抱歉。同时字条上还留有家长的电话联系方式。
而车主冯先生在附近办完事后准备开车离开的时候,发现了该字条,才自己自己的爱车被剐蹭到了。据悉该车车后尾保险杆上有一块不大的碰痕,车漆有些掉落。
令人赞赏的是,冯先生并没有生气并要求赔偿,冯先生本来想去学校把字条还给孩子,并当面对孩子进行表扬,由于是上课期间,这一想法没有实现。
随后冯先生特意拨打了孩子留下的家长联系方式,告诉孩子母亲这一件事,并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用赔偿,同时对这位母亲的教育方式和孩子品质赞不绝口。
据小豪介绍,他那天早上骑车上学,由于道路施工,他一不注意撞在了停靠路边的黑色私家车上。当时他看到车里没人,又因急着上学,便从书包里拿出纸和笔写上了自己的信息,表示道歉并愿意赔偿,并留下了他母亲的电话,希望车主能联系到。
小豪还表示,当时就想着要去上学,不能一直在那等着车主,就留了字条,妈妈经常教育我,犯了错误就得勇于承担。同时小豪还表示想见一见那位车主叔叔。
据小豪的班主任耿老师介绍,小豪在班上学习成绩一直优秀,平常在班上就勇于承担,从来就不说谎话,还乐于帮助同学,小豪的这个举动她一点都不意外。小豪只是把这种诚实、勇于承担责任的品质发扬了出去。
的确,嵩山小学的这名小学生的精神难能可贵,是一个诚实、有教养的好孩子,而冯先生的精神也值得赞赏,当然我们不是说撞坏了别人的车就不用赔,而是希望能够传播这种社会正能量,让大家一同来学习这份真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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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日(24小时)出租车被撞后 肇事者竟然还需赔偿停运损失
浙江新闻客户端刘振清
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按规定,肇事方需要给受害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文规定,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问题来了,人误工了有误工费赔偿,车辆“误工”要不要赔偿误工损失呢?在台州温岭开出租车的李师傅,老家在河南省鄢陵县,7月3日,他收到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叶某标和某保险公司赔偿李师傅车辆停运(即误工)损失费8400元。经办法官说,这是温岭市近年首例出租车停运损失费赔偿案例。日,李师傅驾驶浙JT88××出租车与叶某标驾驶的浙JQ09××机动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师傅身体受伤,车辆受损、停运。李师傅花去医疗费559元、修车费9300元、施救费300元,出租车停运14天。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中,叶某标负全部责任,李师傅不承担责任。今年3月初,李师傅委托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导致的原告医疗费、修车费和出租车停运损失等共计19259元。6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对赔偿医疗费、修车费等无异议,但对出租车停运天数、每天赔偿数额等有较大争论。保险公司认为出租车停运损失费是间接损失费,不予赔偿;肇事司机叶某标认为每天营运费650元,太高,也不愿赔偿。代理律师刘海林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法院支持诉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师傅提交的由温岭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具的出租车营运损失估算证明合法有效,结合其他法院生效判决中评估机构对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结果,酌情确定原告的营运损失为停运14天,每天600元,合计8400元。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具有参考意义的是,法院判决认为,交通事故中出租车停运损失酌定为每天600元,这为当地出租车事故停运损失赔偿提供了一个参考样本。民间人士则认为,这一案例对“滴滴打车”“神州专车”等各种新型承载方式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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