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过程中遇到问题没有达成交易,买房中介费什么时候给可以不付吗

买房交易不成功 能不能退中介费?_必备知识_贷款攻略 - 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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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易不成功 能不能退中介费?
  二手房买卖,中介费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以某中介2.7%的佣金比例计算,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子,中介佣金要8.1万元,这还不包括中介以其他名义收取的不计入合同的费用,全部算下来,仅支付给中介的费用有可能超过9万元。
何谓二手房中介费?
  二手房中介是通过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服务费,也称为居间佣金。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大多数中介机构收取的标准在0.5%-3.0%之间浮动。
二手房中介费能退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签了买卖合同交了定金和中介费。但因首付不足问题,房子最终没有买成。为此王女士想要回中介费,但遭中介公司拒绝。回家后,王女士越发生气,&即使定金不给退,中介费也该退吧!&,王女士认为,房子没有买成,中介没有尽到义务,应该可以退中介费。
  中介明确告诉购房者,&合同里都写明了,如果因为买方原因导致交易未完成,中介费不予退还。&,在中介方看来,他们已经完成了介绍房子,促成交易,履行了居间义务,中介费理应收取。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由于自身资金问题,最终没能够买房,但中介的各项服务已经完成上,所以想要退回中介费很难。
  根据我们了解中介费能不能退,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中介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非中介原因最终交易失败,中介有权不退或退少量中介费;
  第二种;中介未促成交易,无权收取中介费,但可收取适当劳务费;
  第三种: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中介原因最终无法完成交易,中介须全额退回中介费。
  中介费的纠纷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少见,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我们应尽可能完成交易。为了完成交易,要尽可能多的核实房源产权、债务、抵押情况。如果资金不足,也不要轻易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中介费。
《两个人去银行办,他却比他少出几万元,原因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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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团队代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案件胜诉后收取律师费,不胜不收取律师费。​
王律师手机:159
黄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最终因未获得银行贷款而无法成交。本就沮丧的他竟还收到中介公司一纸诉状,要求他按合同支付佣金。近日,市二中院作出判决,酌情判令黄先生支付佣金1万元。
【案情回放】
&&&日,黄先生通过中原物业与张先生签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由黄先生购买张先生一套250多万元的房子,其中有150万元需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双方同时约定,如果买方贷款额度不足或无法获得贷款应以现金方式补足房款。后因黄先生没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双方解除了买房合同。房子没买成,黄先生也就一直没给中介支付佣金。
&&&&但中原物业认为,黄先生与张先生经过自己中介,达成买卖意向并签订了购房合同。黄先生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额佣金3.6万元。黄先生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为此中介向法院提起诉讼。黄先生辩称,在之前咨询过程中,他曾多次询问中介公司贷款办理事宜,对方都称可以办理,并收取了3万元“用于办理贷款”。后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中介退回了3万元。黄先生认为,房屋买卖没成功,所以不同意支付佣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未获贷款,是银行审核的结果,与中介公司无关。但考虑到最终房屋买卖没有成交,法院酌情判令黄先生支付中原物业佣金1万元。
【以案说法】
&&&&问:为何黄先生没有买成房子,中介还要向他收佣金?
&&&&答:中原物业作为房屋买卖居间方,促成黄先生与卖方签订了合同,就有权获得居间佣金。黄先生未获贷款后并未依约以现金方式补足房款并继续履行合同,而是选择了解除合同。他虽然与涉案房屋出售方合意终止了房屋买卖,但没有与中原物业做出免除佣金的约定。因此中原物业要求支付佣金应当获得支持。但是因为合同解除,居间服务没能够全部落实,佣金可以酌情调整。
&&&&问: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答:购买二手房时如需申请贷款,买房者应提前向银行咨询,掌握自己是否符合银行放贷的条件以及能够获得贷款的额度等详细情况,从而避免合同正式签订后无法获得贷款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称,日,经原告居间,被告与案外人郭xx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蓝村路60弄18号1808室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250,000元。同时,原告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约定:被告经原告居间介绍,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后,原告的居间即完成,被告应于日前支付原告佣金11,500元。若被告逾期未付款,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未付款项的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如双方纠纷未能解决诉诸法院时,败诉方需负担另一方为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等。现原告已经完成居间服务,被告至今未支付佣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聘请律师提起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3,000元。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佣金11,500元,自日至日止的滞纳金5,5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20,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其诉请的滞纳金不再往下计算,按每日1%计算,打了个折,取了个整数。
被告张xx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支付佣金的依据不存在,原告伪造了佣金确认书。滞纳金的约定违反相应规定,是无效的,平等主体之间不能约定滞纳金。若滞纳金约定有效,该约定的滞纳金也是偏高的,请求法院予以降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后,被告通过原告支付首付款给案外人,后被告向原告投诉,原告将首付款退还给被告,为130,000元,是口头协议退还的,这可以表明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原告无权收取被告的佣金,因为原告隐瞒相应事实,称能够为被告贷出80%的款,但最终并没有贷出,依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原告无权收取佣金。不同意律师费的诉情,原告缺乏依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日,经原告居间,被告与案外人郭xx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郭xx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蓝村路60弄18号1808室房屋,转让价款共计1,250,000元。该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被告购买该房屋时若需办理购房贷款,则应在产权交易过户前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批准,办妥该房屋的购房贷款申请手续,故被告应在日前将贷款所需资料备齐递交银行,郭xx亦应配合被告办理该房屋的购房贷款。若被告购房贷款银行审批的贷款额度不足被告所申请的贷款额度,则被告应在产权交易当日一次性用现金补足支付给郭xx。该合同的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办妥以被告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支付郭xx房款1,000,000元,该贷款由被告贷款银行一次性划入郭xx账户。日,原、被告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被告经原告居间介绍,与交易相对方签订合同后,原告的居间即完成,被告应于日前支付原告佣金11,500元。被告应按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未经原告同意而延迟支付,原告有权追索滞纳金(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每天1%计算);双方产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时,同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以解决相关纠纷,败诉方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不低于3,000元)、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日,被告与郭xx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前述《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变更为1,150,000元。后因被告办理银行贷款未获成功,前述《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审理中,被告表示:被告与郭xx于2009年6月协商解除了合同。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为诉讼花用律师费3,000元。
另查明,原告的原名称为上海玖间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录音并不能证明原告承诺可以为被告贷出八成的贷款。郭xx与本案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函件,就认定原告承诺可以为被告贷出八成的贷款。被告作为成年人对于其经济状况、可否办出相应的贷款,应有正常的预判,也应知道原告对被告办理贷款只存在协助的义务,原告并无审核、决定权。更何况,在原告促成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若被告购房贷款银行审批的贷款额度不足被告所申请的贷款额度,则被告应在产权交易当日一次性用现金补足支付给郭xx”,说明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于被告可能出现办不出八成贷款的情况有所预见,并针对该情况预先作出了约定,可以印证原告并未承诺被告可以为其办出八成贷款的主张。因被告办理银行贷款未获成功,前述《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责任不在于原告。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经居间,促成了被告与郭xx关于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佣金。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佣金导致诉讼,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滞纳金以及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但究双方在《佣金确认书》中约定的滞纳金的实质,应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性质,且约定确实过高,应予适当减少。综上所述,依据《中xx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11,500元、日至日期间的滞纳金人民币2,0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签订了房地产合同后,因受房产调控政策房价可能下落的影响而毁约,买房人魏某赔偿了卖家2.5万元后,又被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佣金4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魏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用3万元的一审判决。
今年4月20日,魏某通过中介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向卖房人张先生求购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魏某向张先生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内的房款共8万元,另外与中介公司签署《佣金确认书》,确认在办理产权过户之前支付佣金4万元。
同年4月25日,魏某以中央出台房产调控政策,房价可能回落为由向中介公司出具《申明》,决定不再购买。由于对善后未能达成一致,魏某起诉张先生要求返还购房款8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由张先生返还购房款5.5万元,其余2.5万元作为补偿款由张先生没收。同期,魏某也被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约支付服务费4万元。
魏某辩称,自己受中介公司花言巧语的欺骗而签定了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因调控政策出台而影响房价,故不再想买房,但中介公司却反复打电话,表示可以贷款100万元。由于听信了中介公司话才签的合同。同年4月25日,正式申明不再购买房屋,仅离签订合同不到5天,故请求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已投稿到:买房中介费应该如何交?何时交?_百度知道
买房中介费应该如何交?何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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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作为中介公司来讲,中介费是越早收齐越好,以免夜长梦多。二,作为购房者来讲,中介费越晚给越好,以免交易程序出现偏差,导致自己受损失。三,有一种方式,是普遍被广大购房者接受的,那就是签完合同,先交一半中介费,过户完结后,再交另一半中介费。一是所有的手续还没办完,借此督促中介的工作,二是一旦程序出现偏差,避免购房者受损失。四,有相对强势的一方,就有相对弱势的一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最终以开心、顺利、皆大欢喜的完成交易为主。
房地产的事知道点儿
房屋还没有办完所有的手续你没有必要把中介费交完,可以分批交给中介,可分二次或三次交,办完所有的手续后再付清中介,我家也刚好买了房,所以有点知晓.别那么老实,他叫你交多少你就交多少,中间有什么问题中介没有把钱收完他还不好好给你办事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呵呵,如果你把事情换个立场来判断就很清楚了。如果你是中介?中介是属于房地服务行业,要是你把一切事情全搞定,再去找你的客户收取这笔费用的话,我想没人愿意付钱的。现在问题是你交了定金,尚未拿到银行贷款承诺书,但由于怕夜长梦多等等缘故,你已经先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也付过首期款,在待办理房产证过户之前,中介费用你必须得付清了。
我不知道您和中介之间是否有合同或者口头约定。你们应该事先约定中介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如果没有的话,中介也担心您办完所有的手续以后不付中介费了。
目前你们现在只有协商解决,建议先付一部分,剩下的办完购买合同和贷款以后再支付。最好签订补充协议,这样中介也放心一些。
如果你们之间有协议,约定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就支付中介费的话,你就应该遵守协定。
你和中介应该有合同的吧.中介费2%还可以接受.一般在买房手续齐全了就应该交了..就是说.这个房子房产已经属于你了,那么你就该去中介交钱了.
最好先不要交,万一出现什么问题损失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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