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退休工伤工龄泥瓦工算不算特殊工种?为了化解信访矛盾拖了一年多才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拖办了一年,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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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新政2017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新政时间:【导读】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可申请提前退休。2017特殊工种退休年龄规定
根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哪些特殊工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
【参考文献】: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但还必须具备下述一个条件: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时间从鉴证之日起计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
(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如果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延迟退休年龄最新消息
延迟退休,重点是为了解决当下的老龄化问题,不过这个方案注定只能渐进推行,近期,人社部渐进式延迟退休时间表最新通知引起了密切关注,大家都非常好奇自己会在哪一年退休,自己又被延迟到哪一年退休。&目前方案还在报批中,预计明年出台方案,并在下届政府任期推行。延迟退休方案有望2017年推出至少2022年后实施。
中央关于退休年龄延5年至10年已敲定(方案):
第一,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第二,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相关问答】
1、特殊工种连续多少年?
【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是连续而是累计;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2、什么叫特殊工种?
【答】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3、怎么判定特殊工种?
【答】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常见问题【版权声明】:《2017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新政》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yanglaobaoxian/17524.html下一篇: 上一篇: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的评论相关信息相关政策热点推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新政"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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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原告刘某于日生,1986年7月至1999年10月在江西省瑞金市啤酒厂从事化验员工作。日,赣州地区劳动局为其颁发了《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日,刘某向被告江西省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瑞金人社局)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被告进行查档,并对照国家及江西省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文件,认为刘某从事的化验员工种未纳入轻工业特殊工种退休范围,将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口头答复了刘某。后刘某去信访局信访,被告于日给予其书面信访答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被告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并无不当,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从事的工种列入了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驳回刘某诉讼请求不当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决瑞金人社局对刘某提前退休申请重新进行审批。&&&&瑞金人社局之后进行了重新审核,仍然认为刘某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未予批准,并再次书面告知了刘某。刘某接受了这个结果,并续缴了社保费用。&&&&【不同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是否都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原告刘某认为:其在瑞金市啤酒厂工作期间,自1986年10月起一直从事接触浓硫酸、烧碱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日,赣州地区劳动局根据赣地劳安(97)1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向其颁发了《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该登记证明载明“本证为从事有害健康作业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和享受有关劳动保护待遇的有效凭证”。此外,其还与1983年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三第二条中规定的“化验工”相符,属于提前退休的工种。&&&&被告瑞金人社局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无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啤酒厂属于轻工业,查找历年来江西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文件,轻工行业的化验员均未列入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2.根据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19号)、瑞金市人事劳动局关于抓紧时间核发《从事企业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和报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花名册》通知(瑞人劳字【2002】18号)的规定,被告对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进行了清理,重新核发了新的《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被告查找了瑞金啤酒厂报送的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原始档案,没有原告的名字,原告未获得《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凡没有该证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提前退休。3.原告持有的赣州地区劳动局于1998年颁发的《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该证注意事项第4条“本证两年复审一次,逾期复审者无效。”原告至今一直未复审,该证已失效。&&&&【法官回应】&&&&提前退休工种须与规章中的特殊工种相符&&&&我国公务员的退休及提前退休,公务员法均作了相应规定,但对企业职工的退休或提前退休,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一般是由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进行规定的。根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发布的规章。&&&&1.&职工提前退休工种审批的几个阶段及审批部门&&&&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大概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1)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规定,特殊工种的范围和名称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2)日,原劳动人事部作出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3)日,原劳动部发出劳部发【号《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日,劳动部办公厅发出劳办发【1997】74号《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在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2.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应与劳动部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特殊工种名录相符&&&&原告从事的工种是否属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根据原告从事化验员工作的时间,应参照原劳动部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1985年至1993年期间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原告原所在单位瑞金啤酒厂属于轻工行业,对照劳动部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特殊工种名录,原告所在的啤酒行业“化验员”工种均未纳入轻工行业关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也无其他行业工种可参照执行。原告认为自己属于根据&1983年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三第二条“与本表劳动条件和该工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车间维修保全工、化验工…等,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市、自治区轻工部门审核,并征得同级卫生部门的意见后,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之规定中的“化验工”相同,属于提前退休工种。但该条明确规定,“化验工”须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所列67个工种劳动条件和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而原告从事的化验员工种以及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盐酸、亚硫酸与该表所列67种工种以及该工种相对应的劳动条件均不相同。&&&&3.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是否可以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就能办理《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原告虽持有1998年赣州地区劳动局颁发的《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但其在2002年并未办理《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因为办理该证的条件必须是从事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有毒、有害工种。换言之,原告虽从事的是有毒、有害工作,但该工作不属于可以提前退休的有毒、有害工作。为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劳动厅于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对企业所设提前退休工种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且填写新的《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凡没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提前退休。具体到本案,原告在被告进行提前退休工种清理时,并未获得《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原告虽持有《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该证注意事项已明确“该证两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参加复审者无效”,自1998年颁发至今,一直未予复审,故已失去效力。&&&&4.司法权在行政审批案件中的谦抑性&&&&本案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批准其提前退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在不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判决被告对刘某提前退休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司法权只能到此为止,不能代替行政权。之后,人社局再次以刘某所从事的轻工行业化验工未列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范围,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为由,不予批准其提前退休申请。刘某最终接受了这一审批结果。&&&&(作者单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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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旅行初字第26号
原告苗X,男。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先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东。
原告苗X不服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对其作出的关于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来信答复》,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苗X、被告副职负责人李星卫及委托代理人王张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X诉称:原告于1979年至1981年在部队从事电焊工工作,1981年至2000年先后在旅顺硬质合金厂、水产养殖公司、砂轮厂一直从事电焊工工作,连续工龄20年。原告于2014年到被告处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被告工作人员答复称原告从事的电焊工不属于特殊工种,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原告不服,到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原告的信访事项移送给被告办理。被告于日书面答复原告称,〔81〕劳总护字74号、〔79〕劳总护字4号和〔86〕机人护字81号三份文件都没有将电焊工纳入特殊工种退休范围,因此原告不能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原告对被告的答复不服,认为被告依据的三份文件与原告没有关系,被告应执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所附特殊工种目录的第2项“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电焊工,切割工”办理,被告所依据的三份文件属行业文件,与劳社部文件不属于同一级别,原告持有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所从事的电焊工属于特殊工种。故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原告不能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来信答复》;2.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特殊工种退休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复印件,原告称是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接待人员处取得的,该文件所附特殊工种目录中包括焊接工,证明原告属于劳动部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2.日原大连市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明原告在旅顺砂轮厂从事电焊工工作;3.《退伍军人证明书》,证明原告在部队从事电焊工工作2年;4.拍摄于日的《旅顺口区劳动局第一期焊接工培训班合影》照片,证明原告参加了电焊工培训班;5.《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原告一直从事电焊工工作20年;6.《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证明规范性文件规定男的年满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满8年以上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原告符合条件;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30号令),证明该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括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原告从事的电焊工属于该特种作业,属于特殊工种;8.被告于日作出的《来信答复》,证明被告作出了不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答复,对我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被告区人社局辩称:1.原告申请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首先应当先办理特殊工种资格认定,特殊工种认定的职权属于大连市人社局,我局没有这项职权,但对原告的申请我局可以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解答;2.根据大劳险字〔2000〕15号《关于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工人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特殊工种目录(非主管部门的工种不能比照)执行,凡主管部门没有颁布文件列为特殊工种的,均不能按照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核实,苗群从1981年至2000年分别在旅顺硬质合金厂、旅顺水产养殖公司和旅顺砂轮厂工作,按照规定,上述企业执行的特殊工种应分别为冶金工业部、国家水产总局和机械工业部颁布的特殊工种目录范围,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部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和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通知》(〔86〕机人字81号)中均没有将电焊工列入特殊工种目录范围。根据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在部队期间从事特殊兵种能否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复函》(辽劳函字〔1999〕25号)规定,企业职工曾在部队期间从事特殊兵种,既不能与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合并计算,也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综上,我局依据文件规定,对苗群作出其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的答复是正确的,请求法院维持我局的行政行为。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日,原告苗X提交给被告的《申请》,证明原告书面向被告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来信答复》,证明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3.原大连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工人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0〕15号),证明该文件对特殊工种的范围、确认的职责程序、工作年限认定和特殊工种工作工人退休审批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是大连市现行适用的政策文件;4.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证明从1985年开始,提前退休工种改由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5.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部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和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通知》(〔86〕机人字81号),证明上述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均没有将电焊工列入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只有机械工业部将压力容器内的电焊工列为特殊工种范围,原告工作的三个单位均没有压力容器电焊工这一工种,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答复有法律法规依据,答复准确合法;6.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在部队期间从事特殊兵种能否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复函》(辽劳函字〔1999〕25号),证明企业职工曾在部队期间从事特殊兵种,既不能与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合并计算,也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原告申请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7.2000年,旅顺硬质合金厂《关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请示》和旅顺水产养殖公司《特殊工种退休报告》,证明因电焊工不属于特殊工种目录范围,上述企业也没有将电焊工列为本单位特殊工种;8.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编号14015)、大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大信复〔2014〕12号),证明上级机关均维持了被告的答复意见。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有异议,认为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没有原告所说的附件,该附件内容不是文件内容的组成部分,且该文件与原告的特殊工种认定没有关联性;被告对原告证据2-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事项有异议,认为证据2-5只能证明原告曾从事过电焊工工作,但电焊工不属于特殊工种,其中原告持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主管部门发给从事特殊岗位人员的资格证,特种作业不等同于特殊工种,证据6、7的三个文件都没有规定电焊工属于特殊工种,证据8的答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市局和市政府都予以维持。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7的证明事项有异议,认为原告从事的电焊工工作符合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并且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应予认定特殊工种,被告提供的文件规定不适用于原告的情况。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没有原告所附的“附件”内容,该内容不是文件内容的组成部分,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原告证据2-5能够证明原告曾从事过电焊工工作的事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其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主管部门发给从事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不是关于特殊工种的认定证书;原告证据6是国家关于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规定,没有涉及电焊工是否属于特殊工种范围,与原告主张其属于特殊工种范围缺乏关联性;原告证据7是属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范,与原告是否属于特殊工种范围缺乏关联性。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符合证据要求,本院予以认定,其中证据3-5能够证明普通电焊工不属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特殊工种目录范围。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苗X向被告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称其先后在部队、旅顺硬质合金厂、旅顺水产养殖公司和旅顺砂轮厂从事电焊工工作20年,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告于日作出《来信答复》并送达原告,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旅顺硬质合金厂、旅顺水产养殖公司和旅顺砂轮厂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范围分别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部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和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通知》(〔86〕机人字81号)文件执行,上述文件都没有将电焊工纳入特殊工种退休范围,因此,你不能享受特殊工种待遇。原告对此答复不服,于日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信访复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复查,于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维持了被告的答复意见。原告对此仍不服,申请大连市人民政府进行复核,大连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维持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信访复查意见。
另查,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该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X,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日,原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下放给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并规定了认定提前退休工种的标准等事项。日,原劳动部下发《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停止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权,并要求按照国发〔78〕104号文件的规定由劳动部审批。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目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目录执行。”日,原大连市劳动局印发《关于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工人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0〕15号),其第一项规定“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颁布的工种目录(非主管部的工种不能比照)执行。”第二项规定“凡有特殊工种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其所在行业的国家主管部确定的特殊工种名称、文件依据,以及1999年以前办理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工人的审批情况。”原告苗X曾先后在旅顺硬质合金厂、旅顺水产养殖公司和旅顺砂轮厂从事普通电焊工工作,上述企业的特殊工种认定分别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部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和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通知》(〔86〕机人字81号),其中〔86〕机人字81号通知所附《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表》中第63个工种为“容器内电焊工”,其劳动条件要求为“在受压容器内锅炉本体内在无通风的情况下进行引焊、切割,受烟雾、粉尘危害,有氧化、氟化物、锰尘等”。上述原国家劳动部和机械工业部颁布的工种目录均没有将普通电焊工纳入特殊工种范围。旅顺硬质合金厂于日、旅顺水产养殖公司于日分别向原大连市劳动局上报了本企业符合国家主管部规定的特殊工种和1999年以前办理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工人的审批情况,均没有将电焊工纳入本企业特殊工种范围。
再查,大劳险字〔2000〕15号通知的第二项“企业特殊工种的确定”规定:“区、市、县属企业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该通知的第四项“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工人退休审批程序”规定:“区、市、县属企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以及《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原大连市劳动局《关于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工人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告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工种认定的先行审核和办理特殊工种工作工人退休手续的职责。被告针对原告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作出的书面答复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行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原大连市劳动局《关于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工人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现行政策,特殊工种的执行范围是按照国家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种目录执行,凡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工种,不能按照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告苗X在旅顺硬质合金厂、旅顺水产养殖公司和旅顺砂轮厂工作期间从事的电焊工工作,不属于原国家劳动总局和机械工业部颁布的特殊工种范围;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没有关于特殊工种目录的内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真实;特种作业与特殊工种的概念、目录范围和管理规范等均不同,原告认为其持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属于特殊工种的资格证书系误解。综上,被告经过审查作出的答复意见依据准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苗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苗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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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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