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子的纠纷在售楼处拿持刀恐吓怎么判刑人犯什么法

如果多人或者一人带刀进房子抢劫_百度知道
如果多人或者一人带刀进房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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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管是否持刀抢劫,只要是入室抢劫就是十年以上的徒刑。
2、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所以,在量刑时还应当综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龄、作案手段、场所、危害后果等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爱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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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系房屋的所有人,即对外来说房屋均为您哥哥的财产。因此作为产权人您哥哥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如果产生纠纷,你无法证明您系房屋的所有人的情况下,房屋会判归你哥所有。
首先,你忽略了一点,律师的存在,如果有好律师,应该算正当防卫,没有律师可能是正当防卫,也可能是防卫过当,但无论是哪个,被抢的都没事。抢的有事,因为谁先动的手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拿刀去别人家,已经是涉嫌谋沙,抢劫。请注意是有预谋的,这一点是固定的。除非你是徒手,拿石头等。拿武器本身动机不纯。
到了那个时候应该不会管那么多了· ·能杀就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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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酿纠纷 邻居竟持刀行凶涉故意伤人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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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家庭房产纠纷持刀扎人致六人死亡
&&&&本报讯(记者杨琳李涛) 据北京警方昨日通报,昨日中午一怀柔男子因家庭房产纠纷,持刀在村里先后扎伤多人,其家人称该人有精神病史。截至目前,已造成6人死亡,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据警方通报,昨天中午12时48分,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群众报警称,怀柔区王化村有人持刀伤人。接报后,特警、属地分局等警力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并当即将嫌疑人抓获。经初步调查,嫌疑人赵某某为男性,今年34岁,怀柔区人,其家人称该人有精神病史。通报称,赵某某因家庭房产纠纷,于昨日中午持刀在村里先后扎伤多人。截至目前,已造成6人死亡,其余伤者均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线索提供/毛先生
【编辑:陈海峰】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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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刀文祥诉被告刀桂云、第三人景洪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刀文祥(又名刀翔),男,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法定代理人曾庆丽,女,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系原告刀文祥之母。委托代理人杨政嶓,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刀桂云,男,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魏勇,职务:董事长。原告刀文祥诉被告刀桂云、第三人(以下简称博誉房地产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刀文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政嶓、被告刀桂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博誉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主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刀文祥诉称,曾庆丽与被告刀桂云于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位于景洪市拖拉机修理厂的一套67m2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景﹤私﹥房号)归共同生育的儿子刀文祥所有,刀文祥由被告刀桂云抚养。2012年6月,位于景洪市拖拉机修理厂的房屋被整体拆迁。2012年9月,被告刀桂云与第三人博誉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第三人博誉房地产公司补偿被告刀桂云回迁房产144㎡,拆迁期间补偿过渡安置费60000元,过渡安置费已由被告刀桂云领取。原告刀文祥认为,被告刀桂云为原告刀文祥的利益与第三人博誉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回迁房产144㎡及过渡安置费60000元应当归原告刀文祥所有。经协商未果,原告刀文祥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景﹤私﹥房号房屋归原告刀文祥所有;2、确认被告刀桂云与第三人博益公司签订回迁补偿协议中的144㎡房产和拆迁期间的过渡安置费60000元归原告刀文祥所有;3、被告刀桂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刀文祥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刀文祥系房产被拆迁后回迁新房房产的权利人。被告刀桂云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属于被告刀桂云个人所有,被告刀桂云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原告刀文祥,但也可以随时撤销,而被告刀桂云现在决定暂时撤销赠与房屋。另外被告刀桂云可以将过渡安置费存入原告刀文祥的账户,但该款的支配权应当属于被告刀桂云。第三人博誉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刀文祥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刀文祥的父母离婚后,争议房产归原告刀文祥所有的事实。证据二、公证书及房产登记资料各1份,用以证明争议房产合法存在的事实。证据三、《景洪市拖修厂住户搬迁安置补偿协议》1份,用以证明被告刀桂云与第三人博誉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刀桂云对原告刀文祥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第三人博誉房地产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举证。被告刀桂云未向本院举证。本院认为,被告刀桂云对原告刀文祥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观点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刀文祥之父刀桂云于日与景洪市拖修厂签订《景洪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约定由景洪市拖修厂将座落于允景洪城镇景洪南路26号1幢庭院楼住房一套出售给被告刀桂云,并对建筑面积、房价金额、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同时在景洪市公证处对《景洪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办理了公证手续。坐落于景洪市南路26号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8.68m2,房屋所有权人为刀桂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景﹤私﹥房号,共有权人为曾庆丽,房屋共有权证号为共景﹤私﹥房号。刀桂云与曾庆丽于日在景洪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儿子刀翔由被告刀桂云抚养,曾庆丽不承担抚养、教育和医疗费用;双方位于景洪市拖拉机修理厂住宿区内67m2住房一套,房屋产权属刀翔所有。日,被告刀桂云(以下简称乙方)与第三人博誉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景洪市拖修厂住户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位于景洪南路26号院内一楼一底3幢17号的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为48.68m2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景﹤私﹥房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景国用2000字第4793号),由甲方回迁安置,并回迁安置后乙方所得房屋建筑面积为144m2;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具体期间以甲方通知搬迁之日起至甲方交房之日止,同时向被告刀桂云支付安置费46000元,包括一年的过渡费、搬家费、装修残值补偿费及搬家奖励费。另查明,坐落于景洪南路26号院内一楼一底3幢17号的房屋现已被拆除,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屋目前尚未修建完成。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刀文祥与被告刀桂云讼争的原房屋属于被告刀桂云与原告刀文祥之母曾庆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原告刀文祥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在协议离婚时共同将该房屋赠与给原告刀文祥,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房屋产权仍然属于被告刀桂云与前妻曾庆丽共有,而该房屋现已被拆除,物权即已灭失,而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屋目前尚未修建完成,新的物权尚未成就且并非原房屋物权的继续,原告刀文祥不能以对拆迁之前的房屋享有物权为由主张拆迁安置房屋的物权,为此,原告刀文祥要求确认其系房屋拆迁后回迁新房房屋权利人及确认被告刀桂云与第三人博益公司签订回迁补偿协议中的144㎡房产和拆迁期间的过渡安置费60000元归原告刀文祥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刀文祥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700元,由原告刀文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 兵审 判 员  玉 儿人民陪审员  黄邦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云龙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郴州男子因建房屋与邻居起纠纷 拔刀相向酿祸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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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建房屋起纠纷 拔刀相向酿祸灾郴州新闻网8月26日讯 因建房引发纠纷,邻里之间于是拔刀相向,不仅伤害了对方,还伤害了他人。近日,郴州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双方作为受害人又是加害人同时坐上了被告席。日中午,曾某保在该县车头镇横洞村自家门口为建房搭竹架子。邻居曾某康认为曾某保建房搭建的竹架子影响到了他家,于是上前予以制止,双方遂发生口角。曾某康的母亲朱某便拿镰刀去割搭好的竹架子,曾某保上前阻拦,双方引发肢体冲突。曾某保的兄弟曾某成及家人见状,纷纷上前帮架。很快,两家人便扭打在一起。其间,曾某保、曾某成被曾某康一方砸伤头部,曾某成当场晕倒在地。曾某康及其家人见对方受伤,随后跑回家中。曾某成醒来后带上砍刀,曾某保带上锄头,两人对曾某康新房大门进行砍砸。尔后,曾某成转到曾某康家后门,遇见曾某康家人曾某锋、曾某财,便用刀将两人砍伤。经鉴定,曾某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曾某保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曾某锋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曾某财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曾某成、曾某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将择日进行宣判。(红网郴州站 通讯员 胡平忠 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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