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专业司机工作算特殊职业吗?55岁能否办理正式退休工龄3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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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档案里写错了工种 无法提前退休急煞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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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以前在单位当装卸工,2003年买断工龄,去年55岁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时,才发现当年单位将我的工种写错了,至今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近日,赵先生向12351职工热线寻求帮助。  职工:办退休时发现工种写错  赵先生告诉记者,1974年9月他被分配到北京某金属供应站当装卸工。1990年,调到另一家企业转行当上了司机。2003年,企业经营不景气,赵先生办理了买断工龄手续,然后档案就被转到街道。赵先生听说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10年的男职工到55岁就能办退休手续,于是在去年他55周岁生日一过,就来到街道申请提前退休。但是,他的申请却被退回来了,因为他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够10年。  赵先生很奇怪,自己在金属供应站工作了16年,干的一直都是装卸工,这个工种在供应站属于繁重体力劳动,怎么会工作时间不够呢?几经碾转,他才得知自己档案中1983年的职工登记表中工种一栏填的是&库工&,而这个工种不属于特殊工种,并且此后他在金属供应站的7年时间都是按库工来登记的。  单位:及时为职工出具证明  赵先生找到该金属供应站劳资科介绍了情况,该站很同情他的遭遇,立即派人到街道查看了他的档案。但是,在1990年赵先生调离金属供应站后,单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老职工都退休了,其他大部分职工要么办了买断工龄手续,要么辞了职,现在的人都不认识赵先生;当年为赵先生填写职工登记表工种为&库工&的工作人员也找不到了,劳资科的人不了解赵先生的工种是否被写错了。  之后赵先生经过多方寻找,终于找到了当年他干装卸工时的班长和两名同事,三人不仅为赵先生写下了他们一起干装卸工的证明,还拿来他们工作时的照片作证据。而该供应站也通过各种渠道找到认识赵先生的退休职工,了解到赵先生当年确实一直在装卸工岗位工作,于是给他开具了其档案中的&库工&应为装卸工的证明信。  :原始档案记载为准  赵先生把原单位开的证明信交给了街道,再次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可不久,他的退休申请又被退回来了,并通知他只能到60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针对赵先生的遭遇,记者咨询了劳动保障政策热线12333.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北京市有明确要求,审查非常严格,原则上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不能以单位开的证明信件作为依据。因为赵先生的档案中作为装卸工的记录只有9年,没有达到从事这种特殊工种累计10年的工作年限,因而不能办理按特殊工种退休手续。  同时,周先生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要按特殊工种条件退休,必须档案记载清楚,如果内容不全或填写有误,劳动部门不予认定或办理特殊工种退休都属正常。(午报记者王香阑)  编后语  赵先生在装卸工的岗位上干了16年,当年的工友、过去的照片,给予了证实。而法律规定特殊工种退休要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证明材料不认可,这为的也是防止个别人为的制假,钻取法律的空子。  然而,任何一个岗位上总会有马虎大意的人,尤其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时候,一些单位的劳资部门工作岗位上懂专业的人员也并不多,因此这种疏忽大意和对专业的不了解,也会给个别职工在退休时&埋雷&,让他们在晚年还要为这种并非自己的错误来埋单。  因此,在法律之外,如何依照事实来考虑人情,或许也是当务之急。因为,我们无法抹杀事实,更要严肃地对待法律。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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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专家称事业单位改革使单位可能出现提前退休潮,2012年如何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哪些内容最值得关注,能否加速一直以来“雷声大、雨点小”的事业单位改革?将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而公务员仍在享受数额更高的退休金,会否使社会产生不公平感?……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学者。本报记者李柯夫长沙报道
  过去就是因为把关不严,将许多根本不应纳入事业单位的部门纳入了事业单位管理,直接导致事业单位量大面宽。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
  养老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都要形成统一的制度,不能形成“双轨制”。
  湖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王学杰
  “公务员不能成为特殊利益群体”
  潇湘晨报:中央多次强调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但一直进展不大,原因在哪里?
  汪玉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10多年,但进展一直不大,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一个像《指导意见》这样的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改革因为涉及多个部门,比如人事制度改革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分配制度改革由人事部门牵头,各部门各自为政,导致改革进展缓慢。中央发布《指导意见》是战略性规划,我相信后续不断会有具体措施出台。
  王学杰:事业单位改革进展不大,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过损害普通职工利益的情况,这使事业单位人员心有余悸,害怕失去过多的利益,特别是养老制度改革。
  因此,要从政策上给事业单位人员明确交底,特别是应当同步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这样才不会使人产生不公平感。要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特别是企业退休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金,使其与所作的贡献相当。
  此外,还应当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工作人员,养老金都要与本人的贡献挂钩。我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公务员应当视同普通职业,不能在改革中成为特殊利益群体。
  “部分单位可能出现提前退休潮”
  潇湘晨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应推进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事业单位,包括高校、医院等,全部要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汪玉凯:是这样的。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总体要求,估计部分单位还会出现提前退休潮,以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有些单位甚至可能出现技术骨干的流失。但这些都是改革中的问题,我认为通过市场可以实现资源重组,老百姓未来可以享受到更优质的教育、医疗资源。
  王学杰:我认为高校(公立)、医院(公立)等应当划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应当推向市场。否则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等会再次出现,最终会让老百姓上不起学、看不起病,教育、医院会成为有钱人的“天堂”,社会会更加不公平。任何国家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都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不能把高校和医院推向市场。
  养老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都要形成统一的制度,不能形成“双轨制”。目前,欧盟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有一个动向值得关注,就是强调公务员与其他任何职业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只不过是被不同的主体雇佣。因此,公务员也没有终身制,可以与其他职业一样公开考试聘用,也可以与其他职业一样自由流动,公务员退休也一样进入社会保险轨道,这实质上破除了100多年前确定的公务员“终身任职”原则。我国深圳市试行公务员聘用制,也反映了这种改革的要求。
  “分类”不能重蹈把关不严的覆辙
  潇湘晨报:事业单位改革涉及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各个层面,您认为最难、最迫切需要改革的地方在哪里?
  汪玉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际上最难的还是“分类”,过去就是因为把关不严,将许多根本不应纳入事业单位的部门纳入了事业单位管理,直接导致事业单位量大面宽,达到120余万个单位。可以说能否科学分类、成功分类,将影响到此次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
  王学杰:最为紧迫的应当是人事制度改革。目前,我国出现了年轻人千方百计“挤进”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象,原因是这里还有“铁饭碗”,在人才招聘过程中,种种暗箱操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需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阳光招聘、公平招聘,形成公正的用人制度和环境。只有这样,才会有力地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否则,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可能成为有权势人物安排子女亲属的地方,形成所谓“集体世袭”现象。
  潇湘晨报:《指导意见》提出,为平稳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这是否说明带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市场竞争力先天不足?它们该如何面对未来的激烈竞争?
  汪玉凯:这些单位过去靠政策照顾,基本没有市场竞争压力,其竞争力肯定要打折扣。对于这样转制过来的企业,要想不被市场淘汰,只有树立市场意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近些年,像出版、报纸等行业的转制就取得了较大成功,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形成了企业集团。
  王学杰:把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这是坚定不移的方针。本来事业单位应当是“公益性”的,在国外一般称之为公共部门,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参考以下: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3、特殊工种的确认程序。特殊工种的确认,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是确认的方法。市属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于1992年底前已确定的,并经原上海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这里要强调的是,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确认后,只能适用于本行业所属的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能参照执行。区县属企业,按原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二是确认的申报和审核。凡符合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提出申报。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定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负责办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我省8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申请提前退休,并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审批。
  8类参保人员可提前退休
  共有8类参保人员经审批,可办理提前退休。省劳动保障厅每月10日至20日集中办理提前退休审批。
  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提前退休网上公示10天  
  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次年经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公示10天。
  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  
  特殊工种不得跨行业执行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被涂改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补齐原始资料后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参保人员在职时从事过2种以上特殊工种的,应以其从事过的特殊工种中规定年限最长一个作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计算标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历资料。 如何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特殊付出,国家对于他们给予了政策上的特殊照顾,让他们享受比较优惠的退休条件和待遇。也正因为此,特殊工种人员的提前退休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为制止一些企业的违法操作,国家曾经明令一度暂停办理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提前退休手续。1999年3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恢复办理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提前退休手续。为规范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制定了《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手续,作了具体的规定。本刊据此针对读者关心的问题作些介绍。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3、特殊工种的确认程序。特殊工种的确认,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是确认的方法。市属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于1992年底前已确定的,并经原上海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这里要强调的是,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确认后,只能适用于本行业所属的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能参照执行。区县属企业,按原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二是确认的申报和审核。凡符合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提出申报。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定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负责办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名词解释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帐户,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养老金。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的重要手段。因为和退休职工“打交道”的是社会保险机构,退休职工的利益不因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而受到影响,退休后都能就近、及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实现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还能使退休老人免除舟车劳顿之苦,就近领到养老金。
  失业人员可办特殊工种退休手续吗?
  《劳权》专刊:我1970年参加工作,当时是在一家大型国企。1983年,单位安排我从事经审批认可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种,这一干就是10年。1993年底,经过我本人申请,领导考虑我的身体状况,同意将我调到销售科工作。
  1997年,因为单位效益不好,我一个亲戚办企业要我去帮忙,于是我就和单位“买断”了工龄。可好景不长,去年初,亲戚的企业开始不景气,我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只能另谋职业了。像我这样的年龄工作很难找,我只好办了失业登记,开始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久前,听说以前厂里从事特殊工种的同事办了提前退休,我找到厂里,可领导说我已不是厂里的职工,所以不能为我办提前退休手续。可亲戚的工厂根本没有特殊工种,更何况我现在也不是企业职工。我已经满55岁了,如果能办退休,生活就有保障了。请问,像我这样没单位的人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吗?如果可以,找哪里帮我办?请帮帮我。
  老周老周:首先要告诉你的是,现在没有单位并不影响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失业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可以与在职职工一样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问题的关键是看你是否符合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根据你来信所说的情况,无论是从工作年限,还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及你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时间长达10年,又已年满55岁,应当没有什么问题。
  至于失业人员到哪里去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问题,根据《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你应当在失业保险期满前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或县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争取尽早办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手续。
  我要干多久特殊工种才可办提前退休?
  《劳权》专刊:我在一家企业从事高温特殊工种工作,至今已有5年。不久前,我向单位领导提出要求换个岗位,领导说考虑到我以前还从事过3年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经历,要我再坚持一段时间,否则以后不够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请问,单位领导的说法是否有依据,我还要干多久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
  阿由阿由:你单位领导的说法是有依据的。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在高空和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对于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的特殊工种年限的计算,《通知》规定:“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你曾经从事了3年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现从事了5年的高温工种工作,两者相加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8年。根据规定,你从事的两个特殊工种,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退休条件为满8年,高温工种的退休条件为满9年。根据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可以相加,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年限长的为准的规定,你从事特殊工种9年才符合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年限条件。也就是说,你至少要在现岗位再干一年,待你到达规定年龄方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同一工种为何不能同样办退休?
  《劳权》专刊:我原来在单位里是烧锅炉的,从事司炉工作十几年。听朋友讲,他们单位在高温工作岗位上工作十几年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我问过单位后,得到的回答是不能办,因为行业不一样。我想咨询一下,这种讲法对吗?
  时沾时沾:职工是否能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最主要时看其是否从事过经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并达到一定的年限。而特殊工种的设立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审批,本市的特殊工种暂以1992年底前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范围,以及经原市劳动局和社保局批准的特殊工种确认。经批准确认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职工如从事特殊工种,其本人的工作年限将被记入个人的养老保险帐户。只有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被计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后,才能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而根据规定,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也就是说,特殊工种在不同行业是不能参照类推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 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 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号)
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
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号)
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号
第二部分& 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
一、&&&&&& 煤炭
1.&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2.&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3.&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4.&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二、&&&&&& 冶金
1.&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2.&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3.&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4.&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5.&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三、&&&&&& 机械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四、&&&&&& 化工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五、&&&&&& 石油
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
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
六、&&&&&& 水利、电力
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
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
七、&&&&&& 轻工、纺织
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
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
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
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
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
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
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号)
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
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
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
八、&&&&&& 建工、建材
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
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
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
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
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
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
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
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
十、兵器、核工业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
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
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号
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
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
十一、医药、卫生
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
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
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
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
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号)
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
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
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
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
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
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号)
十三、地质、地震、测绘
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
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号)
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号)
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号)
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
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
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
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
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号)
十五、造船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
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号)
十六、林业
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
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
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号〕
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十七、渔业、水产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
十八、粮食
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
十九、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
二十、城市建设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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