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砖厂脱硫塔上班的吗 想要五万块 要多少钱一块

青砖价格多少钱一块?
青砖价格多少钱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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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悦青砖价格:0.65元一块
鑫悦青砖质朴自然,大气恢宏,深邃典雅,深深地吸引着专业人士和建筑师的目光,成为别墅、毫宅、高档住宅花园、学校、图书馆 和仿古建筑等,倍受推荐的外墙装饰材料。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青砖价格一块3.5元、青砖是粘土烧制的,粘土是某些铝硅酸矿物长时间风化的产物,具有极强的粘性而得名。将粘土用水调和后制成砖坯,放在砖窑中煅烧(900℃-1100℃,并且要持续8-15小时)便制成砖。粘土中含有铁,烧制过程中完全氧化时生成三氧化二铁呈红色,即最常用的红砖;而如果在烧制过程中加水冷却,使粘土中的铁不完全氧化(Fe3O4)则呈青色,即青砖。以上报价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苏州工业园区强韵古建砖瓦厂的青砖35元,青砖可塑性强、空间体现完美、承传精粹、超越传统青砖给人以素雅,沉稳,古朴,宁静的美感,黑白灰青砖特在09年创新推出百年青砖系列产品,浅浮雕、高浮雕以及具有现代气息的机理砖。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jizeling&回答:青砖和红砖的硬度是差不多的,只不过是烧制完后冷却方法不同,而红砖是自然冷却,简单一些,所以生产红砖多,青砖是水冷却(其实是一种缺氧冷却),操作起来比较麻烦,所以生产的比较少。虽然强度、硬度差不多,但青砖在抗氧化,水化,大气侵蚀等方面性能明显优于红砖。 青砖烧制时间一般是根据窑炉大小决定;小窑(在2-2.5万块青砖左右)一般在13天(不包括饮水)饮水一般3天时间;大窑则需要25天左右。市面上的价钱是一般是三四块一个。
MayQueen_9408&回答:不可能买到
请叫我雷锋&回答:水泥砖由于其大小规格不同、型号不同,价格也有所不同的,六孔水泥砖价格为:3元/块,空心水泥砖价格为:1.5元左右一块,水泥标砖价格为:5元左右,一般的水泥砖价格在:3-6毛之间。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水泥砖价格为:规格:240mm*115mm*55mm水泥砖价格为30元一平米,规格:390mm*190mm*190mm水泥砖价格为32元一平米,规格:240mm*115mm*53mm水泥砖价格为29元一平米,规格:240*115*90mm水泥砖价格为39元一平米,规格:180*115*90mm水泥砖价格为49元一平米。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清心_9036&回答:您好,我了解的5元左右一块。青砖是粘土烧制的,粘土是某些铝硅酸矿物长时间风化的产物,具有极强的粘性而得名。将粘土用水调和后制成砖坯,放在砖窑中煅烧(900℃-1100℃,并且要持续8-15小时)便制成砖。粘土中含有铁,烧制过程中完全氧化时生成三氧化二铁呈红色,即最常用的红砖;而如果在烧制过程中加水冷却,使粘土中的铁不完全氧化(Fe3O4)则呈青色,即青砖。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deng6671&回答:你好,江西赣州青砖的价格在一块五一块,购买的时候推荐赣州艾美特砖厂,这家厂在赣州地区有着不错的名气,其生产的青砖质量上乘,节能环保,并且非常的结实耐用,外形也是非常的美观大方。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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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Reserved.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炳虎、吕某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14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炳虎,男,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中共党员,1999年6月至2006年12月任阜南县地城镇邢郢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阜南县地城镇母子岗村党支部委员。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成良,律师。辩护人姚伟,律师。被告人吕某甲,男,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宣布逮捕,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炳虎、吕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炳虎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阜刑终字第0010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谢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强,被告人李炳虎及其辩护人赵成良、姚伟,被告人吕某甲,证人李某付、李某华、王某、李某军、李某鹏、李某亮、李某松等到庭参加诉讼。日、12月15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5年,浙江东阳人许某在地城镇邢郢村开办浙东空心砖厂,许某与时任邢郢村书记李炳虎签订150亩土地租地协议。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砖厂由谢某、李某庚合伙经营。2011年,被告人李炳虎以该村土地被砖厂租用,村民要求砖厂支付土地复耕费为由,向被害人谢某索要二十万元,谢某不同意。李炳虎采取不准砖厂取土等方式阻挠砖厂生产、经营,被害人谢某迫于无奈,于日付给李炳虎二十万元,李炳虎将该款占为己有。二、2012年期间,李炳虎在北京做生意,并没有协调砖厂的事务,但仍要求被害人谢某支付一年十五万元的年薪。2012年4月,李某子妻子张某云要求谢某以二十万块砖的价格购买自己的土地,谢某不同意。李炳虎从北京回阜南处理此事,在途中李炳虎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修车花费一万余元,李炳虎要求谢某支付其修车费五万元,加上所谓的年薪共20万元。谢某不同意,李炳虎即以各种方式阻挠砖厂生产。迫于无奈,谢某找人协调,将二十万元减为十九万元。日在谢某办公室,付给李炳虎六万元现金(已扣除李某子欠谢某四万元),谢某又给李炳虎出具九万元的欠条,李炳虎将上述钱财占为己有。三、2012年9月,被告人李炳虎以被害人谢某砖厂挖土造成自己的耕地无法耕种为由,要求谢某支付三十万元土地赔偿费。谢某不同意,李炳虎将砖厂电停掉,并让其岳父郑某乙躺在挖土机前面,阻止砖厂生产。谢某找中间人与李炳虎进行协商,李炳虎仍不同意,致使谢某的砖厂从2012年9月份停产至2012年年底。四、浙东空心砖厂建厂时,经被告人吕某甲本人同意,在其生产用地里树立两根砖厂用电的电线杆,砖厂每年予以补偿。2012年8月,被告人吕某甲借口电线杆影响其盖房子为由,要求砖厂将电线杆移走,并向谢某索要十万块砖作补偿,谢某不同意。吕某甲就将厂内生产线路的变压器的压嘴子拉掉,致使砖厂无法正常生产。后经协调,谢某迫于无奈,于日付给吕某甲八万块价值三万二千元红砖。日,吕某甲的儿子吕某丁代表其父亲将八万块砖作价三万元退还给谢某。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认为被告人李炳虎、吕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炳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收取谢某20万元土地复耕费,系群众要求收取的。2012年,其在北京做生意期间帮助砖厂协调处理了从群众地里取土问题,并处理了群众与砖厂的土地纠纷。李某子欠谢某39570元是其用现金还给谢某的,谢某没有付其6万元现金,谢某给其出具的欠条9万元是欠其的年薪。2012年中秋节后,其没有向谢某索要30万元土地赔偿费。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炳虎犯敲诈勒索罪,认为砖厂经营人谢某占用土地建设厂房,是土地复耕义务主体,李炳虎收取谢某土地复耕费20万元后,已先后给李某兰、李某同、吕某龙、李某才、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乙等户予以复耕并花费近7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事实和指控李炳虎敲诈勒索谢某19万元年薪,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诉机关指控李炳虎敲诈谢某30万元未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炳虎无罪。被告人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阜南县地城镇邢郢村时任党支部书记李炳虎通过招商引资形式与浙江省东阳市人许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该村南埂汤庄台子150亩土地租给许某开办浙东空心砖厂。砖厂建设初期,许某找李炳虎对有意见的群众进行劝解,并让李炳虎帮助砖厂招工、征用土地及发放土地租赁费等事务,许某与李炳虎口头约定每年给付李炳虎年薪10万元。2008年9月,许某将砖厂转让给颍上县人李某庚经营。2009年,李某庚与许德龙共同经营砖厂,李炳虎仍继续为砖厂调处取土方面与村民发生的纠纷及发放土地租赁费等事务,许德龙支付李炳虎年薪12万元。日,李某庚与江苏省扬州市人谢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谢某以193.4万元的价格取得该厂三分之二的股权,并具体实施砖厂的生产经营。李炳虎仍为砖厂调处取土纠纷及发放土地租赁费等事务,2010年至2011年谢某仍按前任砖厂老板的惯例给付李炳虎年薪12万元。日,李炳虎在少数村民的要求下,未经相关行政机关许可擅自收取谢某土地复耕及大窑、厂房等拆除费用共计20万元,并出具有收据。李炳虎将其收取谢某20万元土地复耕费一事,告知了土地出租户李某癸、张某乙和李某乙等人,谢某也把该事告知了地城镇母子岗村党支部书记秦某、村委会主任李某辛及经营伙伴李某庚和砖厂人员李某壬、李某己、王某乙等人。此后,李炳虎对村民李某乙家的土地进行过复耕。2012年初,被告人李炳虎到北京做生意前,将同村村民李某乙介绍到谢某砖厂负责维持生产秩序、调解矛盾等。此后,李炳虎为砖厂取土问题分别协调了从村民李某甲、李某乙家承包地里取土事宜。2012年4月,李炳虎胞弟李某子之妻张某云因其家有2亩土地在砖厂西边被砖厂取土时挖奔了,张某云即找到谢某,以土掉到塘里无法耕种为由,让谢某把其家土地租了或把土地包好,遭谢某拒绝。张某云遂把电瓶车停谢某供土箱前面不让生产,谢某打电话让李炳虎从中说说,不久李炳虎即驾车从北京返回阜南将此事协调处理。李炳虎驾驶车辆在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修车花费1万余元,李炳虎要求谢某支付其修车费5万元,并将其本人工资由年薪12万元增至15万元,谢某不同意,李炳虎即阻扰砖厂生产。谢某迫于无奈找人从中协调,才将20万元降为19万元。日,在谢某砖厂办公室,李炳虎让谢某先给付10元钱,谢某要求扣除李炳虎弟弟李某子欠其砖款4万元(实为39570元),李炳虎答应后,谢某从10万元中抵扣掉李某子欠其砖款4万元,另付李炳虎现金6万元,并给李炳虎出具一张欠工资9万元的欠条。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土地使用协议、《阜南县公证处公证书》(2005)皖南公证民第522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证实:日,浙江省东阳市人许某与阜南县地城镇邢郢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租用阜南县地城镇邢郢村南埂汤庄台子土地150亩。2009年阜南县工商局、安全局、阜南县国土局先后为阜南县地城镇邢郢村浙东空心砖厂颁发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股份转让协议证实:日,阜南县地城镇邢郢浙东空心砖厂法人李某庚与谢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该厂三分之二股权,以19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3、土地复耕费收据证实:日,李炳虎收到谢某土地复耕及大窑、厂房等拆除费共计20万元。4、阜南县地城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砖厂土地复耕费收取权限,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地类、标准据实征收。5、阜南县地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李炳虎收取土地复耕费用情况的说明证实:李炳虎收取的浙东砖厂费用属个人行为。6、阜南县地城镇母子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关于浙东空心砖厂租用土地未曾复耕的说明证实:该行政村没有权限收取土地复耕费用,也未收取任何土地复耕费用。7、谢某出具的工资欠条证实:日,谢某欠李炳虎2012年工资款玖万元正,于2012年年底付清。8、李炳报(豹)出具的欠条证实:日,李炳报(豹)欠谢某人民币共计39570元。浙东空心砖厂平面图证实浙东空心砖厂大窑、机房及办公楼等方位。10、阜南县地城镇委员会出具的李炳虎任职情况证明证实:1999年6月至2006年12月,李炳虎任该镇邢郢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该镇母子岗村党支部委员。11、常住人口公安综合查询系统证实:被告人李炳虎出生于日,犯罪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2、被害人谢某陈述证实:他在阜南县地城镇母子岗村经营浙东空心砖厂。2009年12月,李某庚将阜南县地城镇母子岗村砖厂转包给他,他占三分之二股份、李某庚占三分之一股份。该砖厂最早是许某于2005年通过阜南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许某经营时与邢郢村支部书记李炳虎签订有征地补偿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后许某将该砖厂转给李某庚经营。2011年李炳虎说,许某和李某庚经营时没给其复耕费,李炳虎让他掏钱,他不同意让其找李某庚和许某要,李炳虎不让他厂生产,不让人干活挖土,李炳虎因有号召力,他没法生产就同意给钱。他让李炳虎写个收据,还谈了一些条件,说给钱后不能再与他有纠纷,李炳虎同意后在他写的收据上签名。后他将李炳虎收他复耕费20万元的事向母子岗村的书记、村长及王某乙等人讲过,砖厂的大部分人都知道。李炳虎让其庄的李建等人不给他厂拉土,他要买土还要找李炳虎协调群众,没其协调他就买不到土。复耕费是李炳虎自己要的不能代表群众,群众没向他要过。20万元的复耕费不是他自愿给的,复耕费不给,李炳虎不让他生产,厂里效益还可以,他不想因为这笔钱得罪李炳虎,所以他被迫无奈才给这笔钱。许某干时每年给李炳虎发年薪,李某庚经营时每年也给李炳虎发年薪,他经营时李炳虎让他把其年薪涨到12万元。因前两任老板都给了,为了做生意他本人也同意给。如果不给,怕其找事,有些事李炳虎不出面协调,他不好做生意。2012年元月份,李炳虎说其要去北京包工程,派一个叫李某乙的过去帮他问事,要他每年给李某乙2万元年薪。2012年4月份,李某子妻子从北京回家逼他买其家2亩地,向他要20万块砖,他不同意,李某子妻子把电瓶车停他供土箱前面,不让生产,为此他砖厂停产三四天,他报警后派出所没协调好,他就打电话给李炳虎,让其用电话从中间说说,李炳虎说其马上回家说说,后李炳虎开现代轿车从北京返家在阜阳出车祸车子撞坏,到家后其让他赔偿修车费5万元,说是因处理他的事回来才出事的,为了能继续生产没办法就同意了,李炳虎怕这事让外人知道说不过去,就说这5万元也算是工资,加上其2012年的年薪提到15万,共计20万元。他通过厂里电工邢某找到其在北京的弟弟,看看能不能在20万的基础上少一点,李炳虎开始不同意,后来少1万元就是19万元。4月10号晚上,在厂办公室,有李炳虎、邢某、李某己及他老婆徐某甲在场,他提出李某子的地他可以要,但李某子欠他2010年砖钱4万元左右要给他,李炳虎表示同意。李炳虎提出19万元要先给其10万元,李炳虎说把李某子的欠条拿出来从10万元里扣掉,他就把欠条给了李炳虎,另给其6万元多一点,李炳虎又让他写个9万元欠条。13、证人徐某甲(谢某之妻)证言证实:2011年3月,李炳虎提出让砖厂出20万元复耕费,讲如果砖厂将来不干了,土地要恢复就得掏钱,群众要这钱,不掏就不要生产。因厂里签协议是40年,谢某不肯掏钱,李炳虎就不准砖厂生产,因谢某害怕李炳虎就同意了。后来在厂里谢某就把20万元现金给了李炳虎,二人又写了一份协议,同意给20万元复耕费,李炳虎在协议上签的有字,李炳虎拿钱后又让谢某砖厂继续生产。2012年年初,李某子老婆从北京返家让谢某买其家不到二亩的地,开口要20万块砖,谢某不同意,李某子老婆把电瓶车停砖厂门口不让生产,谢某给李炳虎打电话,让其说说其小弟,后来李炳虎从北京开车回来在路上出车祸。到家后,李炳虎让谢某赔其修车费4万元、年薪15万元,开口要20万元,谢某不同意说其没让李炳虎从北京回来,没办法谢某找厂里电工邢某弟弟与李炳虎谈少1万元。后在谢某办公室,她与李炳虎、邢某、李某己等人在场,李炳虎说李某子的地必须要,让开20万块砖票,李某子因欠谢某4万元砖钱,谢某提出要抵掉,李炳虎同意了,李炳虎让谢某先拿10万元,谢某拿6万元现金并扣掉李某子欠其4万元,谢某又给李炳虎写一张9万元欠条。14、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05年,他在阜南县地城镇邢郢村办个浙东空心砖厂,于2007年腊月将砖厂转给颍上县人李某庚。当时村书记是李炳虎,群众对建厂有反对的,李炳虎就去劝解,他想在那办厂肯定要麻烦村干部,就让李炳虎到厂里上班,并给李炳虎年薪10万元,他二年共给李炳虎20万元钱。李炳虎主要是处理厂里挖土、征用土地、帮助招工等事情,因其是村支书,有些事情要请其帮忙,因此开给其的年薪高些。15、证人李某庚证言证实:他是颍上县人。2008年9月前后,他从许某手中将浙东空心砖厂一次性买断,并委托李庆好、魏飞二人经营。2009年,他与许德龙各占一半股权共同经营该厂。2010年至2012年,他与谢某共同经营该厂,他占三分之一股份,谢某占三分之二股份。期间,谢某经营时每年给他20万元。2011年谢某说李炳虎向他要20万元复耕费,他讲其有什么资格要,谢某讲不付不让生产,谢某讲付了这些钱,多干点活还可以多赚一些钱。2012年夏天,李炳虎打电话说其从北京回来给厂里协调事,路上出车祸了,修车花几万要厂里出。他就给谢某打电话,谢某说其没让李炳虎回来,并说其已给李炳虎10万元了。16、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他是江苏省扬州市人。2009年1月,他入股与李某庚共同经营阜南县地城镇母子岗村浙东空心砖厂。砖厂每年要给李炳虎年薪12万元,李炳虎要的年薪太高,他能接受给李炳虎年薪2、3万元。17、证人秦某证言证实:2006年11月底,他任母子岗村书记。2011年,谢某讲其给李炳虎20万元复耕费,他说李炳虎不是村干部,也不代表镇怎么有权收这笔钱。谢某说不给钱,李炳虎就不准厂里生产,其没办法才给的。18、证人李某辛证言证实:2008年合村后,他任阜南县地城镇母子岗村村委会主任。谢某说其给李炳虎土地复耕费20万元,李炳虎写有收据。土地复耕费就是谢某砖厂不干了,谢某要掏一部分钱来恢复土地的生产,土地复耕费应有政府收。2012年李炳虎去北京包工程,谢某不同意付其年薪,后不知为啥给其钱。谢某说李炳虎向其要19万元年薪,还差9万元给李炳虎打的有欠条。谢某还说李炳虎从北京回阜南路上出了车祸,修车钱几万块是其掏的。1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他知道李炳虎向谢某要过20万元复耕费的事,这事母子岗人及砖厂的人都知道。2011年,李炳虎向谢某要20万元复耕费,谢某不同意给,因谢某签40年合同,砖厂还在生产,李炳虎不让砖厂生产,不让挖土停厂里电,后谢某没办法给了李炳虎20万元复耕费。李炳虎当时已不是村干部,不能代表村或镇政府,群众都没拿到复耕费。2012年间,李炳虎到北京包工程。期间回来在阜阳出了车祸,李炳虎向谢某要5万元修车费。2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他家有将近8亩土地,被砖厂挖土烧砖用有3亩多地,还有5亩多地被砖厂用推土机推的都是沟,一直在荒废,于是他让李炳虎找推土机把土地推平,他种了一季子小麦,第二年谢某就不让他种了,不知道费用谁出的。2012年李炳虎说要到北京做生意,他对李炳虎说不能走,如果砖厂不烧了,这些地怎么办,李炳虎说其收了谢某20万元复耕费,将来其负责复耕。他到谢某砖厂上班是李炳虎介绍的,他负责维持生产秩序,包括协调群众与砖厂发生的矛盾,谢某支付他年薪2万元。中秋节前,李炳虎老婆和李某子老婆让谢某买李某子的地,谢某说地里种的有树不想要,挖土费事。李某子老婆把电瓶车停拉土路上不让过,厂里无法生产,李某子老婆提出要20万块砖,谢某不同意,让他找李某子老婆谈,没谈好。李炳虎从北京回来出了车祸,修车钱让谢某掏。2012年经李炳虎调解,他将机房西边2亩多土地给砖厂谢某使用。2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经李炳虎调解,他将自家的1.7亩土地给谢某使用。22、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他有二亩多地在砖厂租地范围内,没得到过复耕费。他知道谢某拿20万元复耕费给李炳虎,李炳虎从谢某厂里拿年薪,建厂以来都拿,李炳虎没股份也不在厂里干活。在谢某办公室签协议那天晚上,邢某、李炳虎夫妇及谢某妻子都在场,谢某给李炳虎6万元现金。本来谢某是给李炳虎10万元现金,从中扣掉李某子欠谢某的4万元,就给了6万。谢某还给李炳虎打一张9万元欠条。李炳虎就是为了李某子地的事从北京回来,在阜阳出车祸车子被撞坏。23、证人邢某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后,李炳虎到了北京。过几个月,谢某讲李炳虎向其要2012年年薪20万元,其不想给,但不给不行,其知道他小弟邢某树在北京与李炳虎关系不错,想让他找邢某树与李炳虎说说能否少点,他就给邢某树打电话。过几天,在谢某办公室,当时有李炳虎夫妇、谢某夫妇及李某己在场,谈李炳虎年薪与李某子20万块砖的事,李炳虎让谢某先给10万元,扣掉李某子欠谢某的钱,谢某当场拿出一摞子钱给李炳虎,又把李某子的欠条给了李炳虎,李炳虎又让谢某给其打一个9万元的欠条拿着。2012年李炳虎在北京包工程期间,回来过几次。24、证人李某壬证言证实:李炳虎收谢某20万元复耕费,应该发给群众,砖厂有他三四亩地,他没收到复耕费。谢某说复耕费不给李炳虎不行,否则不让生产。李炳虎在村里家庭势力强,谢某怕李炳虎。2012年李炳虎在北京做生意,听谢某说李炳虎向其要年薪,谢某没同意,可能是被逼无奈才给李炳虎打9万元欠条。25、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他家土地被砖厂使用,是与李炳虎签订的,李炳虎收土地复耕费时打过招呼,他知道。26、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他家有2亩土地被砖厂租用,是与李炳虎签订的合同,现在土地被严重破坏,砖厂老板谢某是外地人,他怕其跑走不复耕土地,所以应由李炳虎承担,他知道谢某交给李炳虎20万元复耕费。27、证人李某癸证言证实:他家有2.9亩地被砖厂租用,2011年李炳虎从谢某处拿20万元复耕费,当时他不知道,事后李炳虎说其从谢某那拿了钱,将来砖厂不烧了把他的地恢复好就行了,他的地要恢复最少3万元钱。2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他家有1亩8分地被砖厂租用,他从砖厂拿租金不是两年就是三年,后不给砖厂使用就不拿租金了。当时他与李炳虎说,李炳虎找人把堆他地上的土弄走,他开始种地了。29、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她家有二三亩土地被谢某砖厂租用,现在盖成机房了,租金照常拿。2011年李炳虎向谢某收20万元复耕费,当时不知道。她让李炳虎向谢某要过复耕费,是怕谢某跑了,她家的地找不到人复耕,李炳虎讲其要过复耕费20万元,以后复耕土地,她再找李炳虎。30、证人李某子(李炳虎之弟)证言证实:谢某在邢郢村开设的浙东空心砖厂,他有2亩多地在砖厂租用的150亩内,谢某把厂里租地钱交给李炳虎,他从李炳虎处领租赁费,未要求李炳虎收土地复耕费,也不知道其收复耕费。他家建房时从谢某处拉砖没给钱,共拉9万块砖,装饰时还借谢某一些钱,加在一起近4万元,他给谢某写张欠条。该4万元钱是他哥李炳虎替他还的,谢某把欠条给他了。他还有2亩地在砖厂西边第一个大塘跟前种有树,是否属150亩租地范围内不清楚,当时谢某挖土时把土弄奔了掉到塘里。2012年的一天,他老婆和郑某甲一块从北京回来找谢某,让谢某把地租了或把地包好,谢某不同意,他家属就把电瓶车停在砖厂供土箱跟前,不让砖厂运土,后谢某找李炳虎协调好后就生产了。31、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2年夏天,李炳虎弟媳从北京回来,要把其家的地卖给谢某,谢某不想买,李炳虎弟媳就不让谢某出厂门,非要把地卖给谢某。这事闹了几天,李炳虎就从北京回来,说给谢老板解决问题,结果在阜阳出了车祸,修车花了5万元钱,让谢老板出这个钱,后来谢老板给20万块砖头把李炳虎弟弟李某子的地买了下来。32、证人蒋某证言证实:2009年,她与丈夫从四川到谢某窑厂上班。李炳虎从2011年开始到厂要钱,如老板不给钱,其就不让上班,不让开工。33、证人李某丑、李某寅、李某卯、李某辰、李某巳、吕某乙、吕某丙证言证实:他们均有土地租给浙东窑厂经营,每年都领租金,从未提出要复垦费,未委托李炳虎要复垦费,也未得到复垦费。34、被告人李炳虎供述证实:他于1999年任阜南县地城镇邢郢村书记,2007年母子岗村与邢郢村合村后,他先后任母子岗村村主任、支部委员,2010年不再担任村职务。阜南县地城镇母子岗村的浙东空心砖厂建设于2005年,是浙江老板许某与他签协议,租用150亩地建厂生产,两年后由李某庚和许德龙合伙经营二年,之后谢某入股经营。他在砖厂没股份,从许某开始就让他帮厂里解决一些问题,给他发年薪。他拿过谢某20万元复耕费,并签有协议,因村里群众说厂里老板经常换,土地都搞坏了,将来老板跑了没法种庄稼。他找谢某,谢某让写个协议,协议写好后,谢某给他20万元。2012年他到北京包工程,钱被他用于在北京垫资,未分给租地群众。他有8亩地在砖厂,被砖厂的住宿楼及机房和窑房占用,机房西边还有他1亩7分地,不属150亩租地范围内。他的8亩地没领过租地费,之前许某一次性给他补偿过,是按每亩8000元算的,当时许某一次性给他五六万元。许某办厂时让他帮厂里问事和解决一些问题,厂里给他每年发年薪10万元。李某庚经营时每年还给他年薪10万元,谢某经营时每年给他年薪12万元。2012年,他不在家,走时把砖厂的事都安排好了,所以谢某要付他年薪。他从北京回来路上出车祸修车花了1万多元,已由保险公司出。谢某拿20万块红砖租用李某子的土地是自愿的,是通过邢某、李某己与他三人签的协议。以上各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中秋节后,谢某找挖土机从浙东空心砖厂西田承包地李炳虎家的2.2亩土地上取土,该2.2亩承包地不在砖厂原租地150亩范围内,李炳虎岳父郑某乙给在北京的李炳虎打电话,李炳虎不同意谢某取土并让岳父母阻拦,郑某乙即站在挖土机前不让谢某取土,阻止砖厂生产。导致双方发生争执,谢某方人员张某桥将李炳虎岳母付某娥殴打致伤,构成轻微伤。为此,张某桥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谢某遂找程某在南山宾馆与李炳虎协调,程某让李炳虎把该块土地卖给谢某未果,后程某打电话给在北京打工的李炳虎问其要多少钱,李炳虎说给30万元也不卖地,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阜南县地城镇母子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李炳虎家的西田承包地有2.2亩,此地不在砖厂150亩合同之内。2、母子岗村村民委员及地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中秋节,李炳虎从北京回家将浙东空心砖厂停产。3、现场照片证实:李炳虎岳父郑某乙站在砖厂挖土机前面阻止挖土。4、《阜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行)决字(2012)第2486号、《阜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南公刑法鉴字(2012)第817号、诊断证明书及阜南县中医院住院病案、费用收据证实:日,在阜南县地城镇母子岗村邢郢砖厂内,张某桥与付某娥发生冲突引起厮打,张某桥造成付某娥头部挫伤、左上肢淤血,构成轻微伤。张某桥因而被该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5、被害人谢某陈述证实:日左右的一天,他让开挖土机的张大某挖土,张大某讲李炳虎打过电话不让给他挖土,砖厂就停产几天。他给李炳虎打电话说这事,李炳虎说中秋节回来,中秋节后他找李炳虎问这事怎么办,李炳虎就说该厂不要搞了。他就找程某出来协调这事,在南山宾馆没协调好。过几天,李炳虎去了北京,程某打电话给李炳虎,在电话里程某跟李炳虎商量要30万元的事,问其能不能再少一点,李炳虎说不是钱不钱的事,就是这窑不给老谢再烧了,程某说:不给你30万元,你就不同意老谢烧窑是不是,李炳虎在电话里说是。此次协调未成,厂里继续停产。他就找挖土机强行挖西边水塘北侧的一块地,戎某力开挖土机取土时,李炳虎岳父郑某乙及岳母不准他挖土,郑某乙当时打电话给李炳虎说:老谢强行挖土了。李炳虎就让戎某力接电话,戎某力接过电话说:李炳虎讲土地有矛盾,不能挖了。又过三天,他又请丁传绪挖土机挖土,刚开始挖时,郑某乙就拦在车头里不让挖土,他当时拍有照片,郑某乙老婆就在车前一睡,就没法挖了。此时,他朋友张强富带几个朋友看到该情况,他们几人就把郑某乙老婆朝旁边拉,郑某乙老婆就把头朝地上撞,说这几个人打她了就报警,后来派出所把其中一人拘留了。当天晚上,李炳虎从北京开车回来,把厂里的住宿楼电停一天一夜,他报警后才通上电。6、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他在西田有2.5亩土地,他西边有李炳虎的2.2亩土地。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他在西田有3亩多土地,他东边有李炳虎的2.1亩或2.2亩土地。8、证人郑某甲书面证词证实:她家西田大树底下有2.2亩土地。9、证人郑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谢某找挖土机要挖两个大水塘之间北头的路,因该路是他女婿李炳虎的地,他就站在挖土机前面不让挖。当时李炳虎夫妻都在北京打工,他给李炳虎打过电话,其安排不让砖厂人挖土。10、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2年中秋节后,李炳虎不准谢某的砖厂挖西边两大塘中间一条路北侧的土,不准开机,并把机房电闸关了。11、证人李某丙、王某甲证言证实:李炳虎岳父母与谢某发生纠纷,是因李炳虎不在家,谢某去挖李炳虎家的土地,李炳虎岳父母不让挖,谢某找人打架。12、证人李某午证言证实:2012年中秋节后,李炳虎岳父不让谢某厂里挖土机取土,机子挖土时,其就拦着不让挖,哪地方的土都不让取。13、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浙东空心砖厂因没人给厂里供土,于农历8月15日停产。14、证人蒋某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8月15日后,因李炳虎闹工砖厂停产。15、被告人李炳虎供述证实:2012年中秋节他在北京,谢某找一帮人去强行挖机房正西两个大塘间的地,该地不属租地范围内,才挖一点就把土挖奔了,他让岳父母拦着不让挖,对方人还把他岳母打了,后谢某就不再挖土了。谢某找程某开始在南山宾馆协调一次,程某让他把地卖给谢某算了,他讲他得生活不卖地,就没谈成。后程某又打电话给他,问他要多少钱,他说给30万也不卖地,这次也没说成。以上各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浙东空心砖厂在阜南县地城镇邢郢村建厂时,被告人吕某甲同意在其生产用地树立两根电线杆,砖厂每年给予相应的补偿。2012年8月,吕某甲以电线杆影响其盖房为由,要求砖厂将电线杆移走,否则被害人谢某要再给其10万块砖作为补偿,遭谢某拒绝。吕某甲便将砖厂生产用电线路的变压器压嘴子拉掉,致使砖厂无法正常生产。谢某迫于无奈,于日给付吕某甲价值32000元的红砖8万块。日,吕某甲通过其子吕某丁向谢某退款3万元,取得了谢某的谅解。另查明,经本院委托阜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吕某甲在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用地协议书,阜南县地城镇母子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户籍证明,阜南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报告,被害人谢某陈述,证人徐某甲、李炳虎、徐某乙、秦某、李某辛、李某午、李某乙、李某壬、邢某、李某己、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证言及被告人吕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炳虎收取被害人谢某20万元复耕费一事,从而指控被告人李炳虎犯敲诈勒索罪。经查:李炳虎给谢某出具的20万元复耕费收据,明确证实李炳虎收取20万元土地复耕费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砖厂土地复耕和大窑、厂房等拆除费用。故李炳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此节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炳虎的该起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李炳虎收取谢某土地复耕费20万元后,已实际履行了协议,并先后给李某兰、李某同、吕某龙、李某才、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乙等户予以复耕,并花费近7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李某乙证明他家有3亩土地被砖厂挖土烧砖用外,还有5亩多地被砖厂推的都是沟,一直在荒废,他让李炳虎找推土机把土地推平,种一季子小麦,第二年谢某不让种了,不知费用谁出的。目前,除证人李某乙证明其家土地已被李炳虎予以复耕过外,无证据证实李炳虎有给其它土地出租户复耕土地及支出相关费用。故辩护人提出李炳虎复耕土地已花费近7万元的辩护意见,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炳虎称其收20万元土地复耕费是谢某给的,系群众要求收取的辩解意见,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李炳虎辩称李某子欠谢某39570元,是其用现金还给了谢某;谢某没有付其6万元现金,9万元欠条是谢某欠其的年薪以及辩护人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炳虎敲诈勒索谢某19万元年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日,在谢某砖厂办公室,李炳虎让谢某先给付10元钱,谢某要求扣除李炳虎弟弟李某子欠其的砖款4万元(实为39570元),李炳虎答应后,谢某给付李炳虎6元钱现金,谢某另给李炳虎出具欠年薪9万元条据一张。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害人谢某陈述,而且有证人徐某甲、李某己、邢某证言予以证实,且有书证9万元的欠条予以印证,足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对证人李某己出庭证明其未看见谢某给李炳虎6万元以及证人邢某出具书面证词证明其没看见谢某给李炳虎钱,因该两名证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两人庭前证言与相关证据能够印证,应采信其两人庭前证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炳虎涉嫌敲诈勒索谢某30万元未遂一事。经查,该起事实事出有因,砖厂停产是因谢某砖厂生产取土,侵犯了李炳虎家承包田地的利益,双方协商未果,并非是敲诈勒索。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炳虎敲诈谢某30万元未遂,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炳虎称其没向谢某索要30万元土地赔偿费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炳虎敲诈谢某30万元未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2012年度,被告人李炳虎仍能为谢某砖厂处理了相关事务,在双方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谢某砖厂应参照上年度工资标准向李炳虎支付报酬,即年薪12万元,而被告人李炳虎强行向谢某砖厂索要19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在该19万元中,谢某已经支付给李炳虎现金10万元,并给李炳虎出具9万元的工资欠条,应当认定谢某已经支付给李炳虎工资3万元,另外7万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李炳虎敲诈勒索的数额。被告人李炳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向被害人谢某敲诈勒索财物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财物所有权及人身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停掉被害人谢某砖厂的生产用电,继而索取被害人谢某财物价值达3.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财物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刑事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炳虎、吕某甲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炳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近亲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阜南县司法局对吕某甲在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被告人吕某甲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物所有权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李炳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吕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炳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李炳虎敲诈勒索被害人谢法美的七万元,责令予以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玉福审 判 员  李可众人民陪审员  刘阳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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