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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帮联合浙金中心教您如何识别靠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理财帮联合浙金中心教您如何识别靠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理财帮联合浙金中心教您如何识别靠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精选一原标题:理财帮联合浙金中心教您如何识别靠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启新旅程在开始之前,想先给大家看一些数据:下图是51网贷平台(http://www.51wangdai.com/bad/c2017.html)统计的2017年出现问题(失联跑路、停业、提现困难、预警或倒闭)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数量。按该网站的统计口径计算,截至日,2017年全国新增问题平台1112家。从地域分布来看,历年总量排名前三的省份是广东、上海、山东;历年总量排名前三的城市是深圳、宁波、杭州:如果按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相匹配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绝对属于高风险投资行业。主要原因还是现在的这个市场,鱼目混珠的产品太多,挂羊头卖狗肉的公司太多,劣币驱逐了良币。仅以今年8月杭州出事的一家当地较为知名的妙资金融为例,等待产品兑付和提现的投资人在8月8日最终等来的是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的一纸告示,由于涉及到该平台逾9亿元的产品可能到期无法兑付,该公司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公安立案侦查。截至8月份,该平台注册人数83万,累计成交90.6亿元。该平台产品的主打旗号就是高收益和短期限,它不仅有7天的产品,还有活期的产品。大部分中招的投资人当初都抱着这样一种投资想法:反正是活期产品,我就买个5天、7天的,只要我在买产品的时候去这个公司看一看,发现工作人员很多,那这个公司短期内肯定倒不了,那我就可以买。结果发现,钱进去以后就出不来了。这时客服会解释说提现可能要拖延几天,或者系统问题,然后这个平台就跑路或倒闭了。妙资这样一家平台,它在出事以前是这样宣传自己的: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面对如此复杂的投资环境,湖州晚报理财帮联合合作伙伴浙金中心法律合规部的陈博士和理财帮各位会员分享一些判断和识别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靠谱的基本手段,其目的并非在于让大家都来买我们的产品,而是让大家通过掌握一些基本的判断方法和标准后,不那么容易被这些无良平台所欺骗。识别互联网金融产品风险的手段有很多,今天,陈博士想跟大家分享的是站在一个金融小白或者法律小白的角度,如何去判断一家准备投资的平台的靠谱程度。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个维度来综合判断:第一看股东背景,第二看实缴资本金额,第三看担保方的身份,第四看销售人员收入构成,第五看产品预期收益率。在具体分析之前,陈博士在此想特别提醒大家,上述标准是一个非常粗浅的标准,需要大家结合常识来整体判断,切不可仅以某一个维度就盲目下结论。维度一:股东背景我们在准备投资某家平台的产品时,首先要知道这家平台所对应的公司全称,即需要了解平台运营方究竟是谁。如果你是去现场了解该平台的,你可以查看营业执照。如果你是在网上了解和购买产品,我们可以把该平台首页的网页拉到最底端,就会看到这个网站的运营商。如上图所示,浙金中心首页底部显示的全称就是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知道了该平台的运营商全称后,就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查询到该公司的股东情况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建了一个网站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是http://www.gsxt.gov.cn。所有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只要把公司的名字输进去,就能查看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高管人员等信息。以最近出事的妙资金融为例,妙资金融网站显示的运营商为“妙资金融财富管理中心(杭州)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知悉其股东是“妙资财富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如此逐级往下检索,其股东是上海惠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终股东是项启军,是一个个人。再例如曾经在央视频繁做广告,在2015年因涉嫌500多亿非法集资被公安立案调查的e租宝,其主要的融资平台为金易融,运营商的公司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知悉,该公司的股东是两个个人,分别是王之涣和宋在庆。再以浙金中心为例,全称为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由浙江省人民**批复设立。中心成立于日,注册资本1亿元(全部实缴完毕),归口浙江省金融办监管。由浙江省**、宁波市**、民生银行、国信证券共同发起组建。出资单位为浙江省金融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最终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我们在第一个维度提醒大家看平台的股东背景,并不是说个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就一定不好或者有风险,而是在靠谱的比例和程度上可能会有所区别,并且这也仅是判断的其中一项。经常会有会员咨询浙金中心和P2P有什么区别,是不是一样的。陈博士在此顺带答复一下。浙金中心的主体性质为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其适用的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浙政办发〔2013〕55号文和等法律文件,根据浙政办发〔2013〕55号文的规定“新设交易场所,必须报省**批准”。而P2P目前在我国的官方称谓应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成立无需前置审批。维度二:公司的实缴资本金额在2014年《公司法》修订之后,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可以分批、分期、分阶段缴纳注册资本,这就造成许多公司虚标很高的注册资本。以e租宝为例,他的母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是50个亿,但实缴资本只有1000万。妙资金融的工商登记有10亿注册资本,但实缴资本只有8000万。维度三:担保方的身份在我国,如果公司名称里面带有“担保”字眼的,说明该公司是以提供担保收取费用作为其盈利模式。一种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种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前者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当地金融办)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可以为借款人融资提供担保;后者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只能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不能以为借款人融资提供担保作为盈利模式。而在现实融资借款项目中,还有一种情形是担保方并不是担保公司,而是融资方的母公司或者兄弟公司,或者平台的关联公司。在掌握了这个知识背景以后,我们就可以来做个加减法了:如果某个平台的项目都是由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那么不仅没有分散平台和项目的风险,还直接违反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第(三)项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如果某个平台的项目都是由一家或几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那么这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就违反了《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超越了经营范围违规营业。如果某个平台的所有项目都是由一家或几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那建议先了解一下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为多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企业长期主体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AAA级为最高等级。下图是各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体评级情况。如果某个平台的项目都不是由统一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而是由各融资人的相关公司提供的担保,这种情形有利于平台的风险分散,不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建议各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需要关注融资人和担保人的相应财务状况,至少要有一家财务是不错的。维度四:销售人员的收入构成许多平台的高收益和短期限产品靠的就是期限错配,需要不断的有新的投资者来购买产品,因此这些平台的老板会给销售人员以高额的佣金,有时能达到1%到3%。假如一款短期产品有9%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再给销售人员1%到3%的提成,那么面上总成本就有12%,再加上平台公司自身的利润,这样底层的融资成本至少都在年化15%以上,所对应的风险系数自然也会非常高。如果还有一些平台搞所谓的自融或者假标的话,那么本身就是一个庞氏骗局。所以有些P2P公司或者财富公司会去小区里面推销产品(当然现在已经禁止P2P公司做这样的事了),甚至在理财帮的会员群里面营销客户,他们的销售人员都会宣传买他们的产品能够赚很多钱。很多此类公司的老板会要求员工炫富来表现公司实力。比如去年爆出的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他们的员工在朋友圈里炫富,炫各种奢侈品和金钱。又比如e租宝老板张敏要求其员工必须都要用爱马仕和LV,以此来表现公司实力。浙金中心员工的收入构成与产品销售没有关系,这一点本身也体现了浙金中心产品流动性的充沛。维度五:产品预期收益率我们要观察一个平台的产品预期收益率是否能随行就市、是否能和期限相匹配。比如昆明泛亚在被公安立案调查之前,平台销售的产品收益率有年化13.68%。又如e租宝,他们的收益率最低的是9%,还是活期,可随时支取,最高的1年期有14.6%,并且可以赎回。为什么他们的活期产品能有这么高的收益率?因为只有靠高收益才能吸引投资人,只有后面的人买进去,前面人到期的钱才能够出的来。所以也才会有之前讲的给销售人员很高的佣金。这都是一个连环的过程,一个平台最危险的特征是什么?一个是短期险的产品高收益,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这样高收益短期险的产品投资者还能源源不断的买的到。面对这样的平台和产品,投资者就需要考虑:债务人是不是真实的,项目是不是真实的,标的是不是真实的,大家要综合在一起判断。所以以后如果大家买收益特别高的产品,不是说不行,而是大家一定要多了解,例如平台背景、债务人的背景等,再结合前面跟大家分享的这些维度来进行综合的判断。结语最后再总结一下前面分享的这些维度:股东背景、实缴资本金额、担保方的身份、销售人员收入构成、员工素质、产品预期收益率。一句话,投资有风险,理财还是须谨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理财帮联合浙金中心教您如何识别靠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精选二作者:刘新宇 彭凯 陈嘉伟来源:互联网金融风向标个体网络借贷领域的“担保”问题,在行业发展初期主要表现为“超级放贷人模式”下的“期限拆分+到期回购”,其后开始涌现“平台本金垫付”“风险备付金”“第三方担保”“信用履约保险”等多样化的增信措施。至此,以“平台本金垫付”和“风险备付金”为代表的“平台担保”问题进入监管视野,最早的监管信号可追溯自2014年业内广泛流传的“四条红线”和“P2P十项监管原则”,即“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和“P2P机构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后,“平台担保”的相关规定可见于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1228网贷征求意见稿》”)和日发布并生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际公布日期为日,下称“《824网贷管理办法》”),具体如下:通过条文对比可以发现,“变相”一词的增加,为“平台担保”问题的具体情形认定留下了较大的想象空间,监管及行业实务中对于何为“变相”,一度难有定论。从目前流出的北京、上海及深圳三地个体网络借贷整改要点(下称“三地整改要求”)来看,“平台担保”情形在监管实践中的认定,可总结如下: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北京、深圳两地的整改要求内容保持一致,其诸如“担保机构”“担保公司”等用词表述存在语意不明之处,与此相对应的上海地区整改要求则使用了更为准确的“具有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表达。此外,北京、深圳两地对于风险准备金、平台关联方担保的要求也与上海地区存在较大差别。笔者尝试从三地整改要求的文义理解出发,总结归纳目前监管实践对于“平台担保”的认定标准:标准一:明确的“直接担保”禁止对于平台直接承诺保本保息,三地整改要求基本保持一致,主要体现为平台在对外宣传、相关协议中作出了平台担保、受让债权、回购债权、逾期代偿、流动性支持等的承诺。该条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找到对应依据,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标准二:各类风险保障机制生存空间极大受限三地整改要求均将各类风险保障机制纳入“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范畴,主要体现为“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以下统称“风险准备金”)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安排。但从文义理解来看,北京、深圳地区的整改要求对于无论是设立风险准备金还是以此宣传均予以禁止,而上海地区监管对于风险准备金的态度,则侧重于“不允许宣传”和“不允许在相关合同协议中作出明确表示”,如平台在财务核算有“风险准备金”等“风险基金”科目,相关资金主要用于事后风险处置,未对外宣传,也未对投资人进行承诺,目前上海地区似乎并未禁止该等安排。同时,根据上海地区当前的监管要求,平台内部设立的“风险准备金”等“风险基金”应从自身业务收入中提取,不得向借款人、出借人收取。风险准备金纳入“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将对网贷行业实践造成较大的影响,一方面,如北京、深圳较为严格的“设立及宣传禁止”要求,网贷平台能够寻求的增信措施将只能转向外部,诸如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的增信成本都将由借款人承担。另一方面,如上海地区的“禁止对外宣传/明示”要求,平台自设的“风险准备金”等“风险基金”不得对外宣传,也不得在协议文本中明确,造成的后果是,即使平台动用“风险基金”进行了偿付,也无法产生“逾期债权向平台转让”的后果,进而平台无法以债权人身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当然,就协议条款安排而言,可以在条款撰拟上设置“隐性条款”以实现“债权转让”的诉求,但该等“隐性条款”未经司法实践考验,其能否实际实现“债权成功转让”的效果,尚难以明确。标准三:差异巨大的关联方担保认定上海地区整改要求对关联方进行了“核心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的区分,具体如下:1. 在核心关联方认定上,上海地区明确指明了核心关联方包括“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该认定范围与“自融”认定情形中的“核心关联方”保持一致。2. 平台核心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即作为平台核心关联方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可以为平台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且平台应充分披露其与平台之间的关联关系。该条对网贷业务实践影响较大,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关联方受让债权”明示安排将构成违规。3. 平台非核心关联方提供担保、保险服务需充分披露与平台的关联关系。而对于北京、深圳地区的整改要求,仅对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两类关联方作出规制,且采用“平台实际控制人控制”标准进行区分,对于受平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不论披露与否,均不得进行“担保”合作,而对于其他的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可以在如实充分披露关联关系的前提下开展“担保”合作。标准四:反担保禁止三地整改要求对于“反担保禁止”要求的主语均未明确,从严理解,禁止反担保的主体应包括“平台及平台核心关联方”,从宽理解则仅为“平台”。就网贷实践而言,平台实际控制人为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措施”安排较为常见,该等安排是否触犯本条,有待后续考察。此外,对比北京、深圳地区与上海地区关于“反担保”的整改要求,在反担保的对象上也存在区别。北京、深圳地区要求不得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而上海地区则要求不得向“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提供反担保。基于此,是否意味着北京、深圳地区的网贷机构可以向除“担保公司”以外的机构提供反担保?同时,“担保公司”的表述同样语义不明,是否指通常理解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应当扩大理解为所有提供担保合作的公司?该等疑问亦有待后续考察。结合以上几点,笔者就“平台担保”问题对从业机构提出如下几点建议:第一,全面梳理平台网页、宣传物料、广告宣传文案,核查合同/协议条款,避免任何宣传文字、条款安排被认定为构成“直接承诺保本保息”。第二,北京、深圳地区的网贷平台应当按要求禁设风险准备金(设立及宣传均不允许)。上海地区的网贷平台应当针对风险准备金等措施安排进行整改,不再公示《风险准备金使用规则》,不在协议中加入“风险准备金”条款。平台内部设立的“风险准备金”等”风险基金”从自身业务收入中提取,不向借款人、出借人收取。第三,对于上海地区平台而言,应当排查平台核心关联方担保情形(包括担保、受让债权、承诺提供流动性支持等安排),不宜再新增核心关联方担保项目。针对非核心关联方担保项目,需要通过平台项目信息充分披露关联关系。第四,对于北京、深圳地区平台而言,应严格按照“平台实际控制人控制”标准挑选外部担保、保险合作机构。第五,对于平台反担保安排,不再予以新增,针对核心关联方或其他方反担保安排,予以密切关注,适时根据最新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第六,债权回购条款及安排不得事先签署或明示,平台可以将“逾期债权”对外转让作为一种坏账处置方式,但应守住“不承诺成功转让”底线。此外,从互联网金融广告角度出发,就网贷平台广告处罚领域的“保证性承诺”问题特别提示如下:平台应避免宣传“到期还本” “年化收益率” “预期收益率” “稳健收益” “收益高达X%” “收益可至X%”等可能涉嫌承诺收益的宣传,不要在经营性页面特别是滚动页面宣传产品收益率范围。在产品信息公示页面公示与借款人约定收益率的同时,应显著提示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使用“历史收益率”,比如“近三个月收益率”,需要明确指出历史的区间和产品的范围,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同时需提醒出借人历史收益率只能作为参考,不代表未来的收益。实践中,“年化收益率” “预期收益率”等宣传措辞均有处罚案例可循,对于“预期收益率”表述,监管机构认为其涉嫌保证性承诺,因为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是否购买产品就是以收益率来判断。基于此,我们建议:不使用“到期还本”“年化收益率”“预期收益率”“稳健收益”“收益高达X%” “收益可至X%”等措辞,在项目信息公示页面,针对每个项目均要附上显著的风险提示语,在“收益率”表达上,进一步建议网贷平台:第一,可考虑使用“同类型项目历史年化收益率”或“同类型项目近X月收益率”表达,并明确“同类型项目”的具体所指,“历史”、“近X月”所指向的具体的“期间”,同时附上风险提示,明确告知客户历史收益率只能作为参考,不代表未来的收益。第二,可考虑使用“协议约定借款利率”表达,并明确“协议”在何处可供查询阅读,同时附上风险提示,明确告知客户协议约定的收益率存在违约风险,不构成对收益获得的承诺。第三,就“XX收益率”、“X%”以及每个项目配套的风险提示语,在字体大小上要相对合理,不能刻意以较大字体凸显“XX收益率”、“X%”,而使用较小的字体用于风险提示语。未央精选行业时事和信贷纳斯达克上市首日收盘:较发行价上涨26%外媒曝中国正考虑关闭违法现金贷平台京东金融上线刷脸支付 SEC称名人推广ICO可能涉嫌违法芝商所拟今年推出比特币期货案例分析货币集市:将P2P模式引入外汇兑换流程复盘「ICO泡沫」人工智能在硅谷:技术如何重塑金融格局?O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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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贷公司 小贷公司就是功能简化版,体量缩小版的银行。主要找一些注册地点当地的小微企业,放贷给他们。小贷公司A以年化20%的利息放贷给B公司,这个时候有个C公司来找A,说你把债权转让给我,我只要18%的利息,但是你提供回购承诺,A公司一想,还TM有这好事?就转给C了,不仅赚了利差,还回笼了资金,可以继续投放其他借款人。这就是网贷和小贷公司合作的故事,与借款给个人不同的是,借给个人需要大量的地推人员去找借钱的人,而小贷公司手里已经有了借钱的企业和人,平台不需要考虑找借款方,由小贷公司提供一些优质客户即可,找一个借款1000万的企业省去了地推多少的工作量啊,价格实惠量又足,而且还能给融资产品一个安全的感觉,多好。但是这里也有个问题,那就是小贷公司回购能力怎么样?小贷公司的资金都是股东拿出来的放合法高利贷的,一般正常运营的小贷公司不会有很多资金沉淀,哪个小贷公司常年手里握有几千万说明你业务不行,总经理早换人了。也就是说万一出现了风险,让小贷公司及时垫付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这个时候你就要仔细研究一下小贷公司的股东实力怎么样。所以碰到这类的产品,去研究一下做担保的小贷公司股东是谁,实力怎么样,比看小贷公司本身要有用的多。
3.担保公司 这里的担保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些什么投资担保公司,XX财务公司都不是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名称会是XX融资担保公司,实在不会判断去工商查一下注册信息,经营范围里有。所有公司或个人为其他主体做担保都是合法的,只不过担保公司的业务更单一一些,为了增加他的信用,国家限定了他的经营范围,总而言之就是只能做担保类的业务,不能去生产什么洗发水之类的。小爆料:为陆金所安业贷、财富汇、彩虹和金盈通项目做担保的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不是专业从事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是一个名字里带担保的普通公司,不过如果这家公司除了给陆金所做担保以外没什么别的业务其实也无所谓,但关键就是,你不知道。这类产品你要看的就是担保公司的实力,由于担保公司的垫付资金就是注册资金,你可以看看他注册资金多不多,成立时间长不长,网上搜一下看看有没有负面新闻之类的。 4.其他公司 有些平台和借款方会找一些关联方为自己的融资项目做担保,这些企业可能五花八门什么都有,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有一家叫万科的房地产企业做担保,你可以放心大胆的投,如果有一家边远地区XX县叫科万的小企业做担保,你就要好好研究下了。 补充一下:上述情况只是针对正经做事的网贷平台,一些骗子平台上什么妖魔鬼怪乱七八糟的都有,不在讨论范围。 这些担保方组成了现在网贷的绝大多数担保方式,每一种都有各自的特点,没有最好最坏的说法,看网贷平台怎么去运用,看用户怎么去甄别了。
《理财帮联合浙金中心教您如何识别靠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精选四原标题:中国金融牌照大全解读,混迹金融圈必知!
主要金融牌照简介(申请条件,审批机构 法律依据以及注册资本要求)
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4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信托牌照
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 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全国共有71家信托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1984年。
目前银监会已暂停发放信托牌照。因此最实惠的获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购小型信托公司以获得牌照价值。
2.1审批机关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2.2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2.3申请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4注册资本要求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3、金融租赁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
拥有该牌照的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1审批机关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3.2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号)
3.3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货币经纪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2005年12月。
4.1审批机关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4.2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
4.3申请条件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贷款公司牌照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14家贷款公司,最早批准日期为2007年2月。
5.1审批机关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5.2法律依据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3申请条件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牌照
6、第三方支付牌照
支付业务许可证,即第三方支付牌照历来兵家必争,原因无它,只因和最热门词汇“互联网金融”挂上关系。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三类,分别是:(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
第一批六张全国性的预付卡分别在以下六家公司手里:北京商服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联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裕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渤海易生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壹卡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后就再也没有发放过全国性的预付卡牌照。因此这一批六张预付卡牌照也就成了珍贵的“绝版”资源。
该证书2011年5月开始发放,截止日,已有269家非金融机构获得该许可,如我们熟知的支付宝、财付通。
6.1审批机关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2法律依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第 2 号)
6.3申请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6.4注册资本要求
央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级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要3000万元人民币。
证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7、基金销售牌照
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所需要的金融许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在国内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其中银行是最大渠道,占比一半以上。
2012年,央行开始向第三方理财机构开放基金牌照申请,也就是说,除了银行、基金及证券,原本从事私募或信托产品销售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也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了,更准确地说是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这些第三方理财机构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
根据证监会《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名录》(2014年8月) ,该牌照2001年开始发放,目前共发放了248家,其中商业银行98家、证券公司98家、期货公司3家、保险公司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40家。
7.1审批机关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7.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
7.3申请条件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基金销售支付牌照
该牌照是针对支付企业发放的许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投资者通过直销方式认购、申购基金时可以借助拥有该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而非银行支付款项。针对客户而言最直接的好处是认购、申购费率的折扣更低。
根据证监会《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2014年8月),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22家,首次发放时间为2010年5月,苏宁易付宝、汇付天下、通联支付、银联电子、支付宝、平安付便属于此列。
8.1审批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8.3申请条件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9、券商牌照
券商牌照,即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券商综合牌照已停发16年。目前有消息称证监会有意放开专业券商牌照(也即小券商牌照),涵盖并购财务顾问、资产管理、自营和投资顾问等。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名录》(截至日),目前共有111家证券公司(截至日)。
9.1审批机关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9.2法律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9.3申请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
9.4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活动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000万。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中的一项时,最低注册资本是1亿元,两项或两项以上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亿元。
10、公募基金牌照
拥有该项金融业务许可可以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并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名录》(2014年8月),目前共有95家基金管理公司。日,基金金泰、基金开元宣告成立,自此拉开了我国公募基金发展的序幕。
日,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中国证监会领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牌照,成为首家获得该资格的券商。
10.1审批机关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0.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10.3申请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1)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2)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条件
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4注册资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资产管理机构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11、基金子公司牌照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标的包含传统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各类直投项目,利率、汇率、金融衍生品,以及未来一切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标的。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基金子公司有很大的业务优势,体现在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开展业务具有成本优势、具有流动性优势等方面。
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14年3月),目前共有67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子公司,最早批复的时间为2012年11月。
11.1审批机关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11.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1.3申请条件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4注册资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12、期货牌照
去年以来,收购期货公司的案例不断增多,尤其是来自证券和信托公司的收购。目前,国内市场拥有全牌照的金融集团逐渐形成,而期货依然是一块不可缺少的牌照,其价值也多体现在渠道或通道价值。
日,国元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同意以海勤期货日(基准日)经评估的价值15000万元为基础,溢价6663.57万元,以22163.57万元受让海勤期货100%的股权。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末,海勤期货净资产为10075.94万元,因此此次转让价接近2.2倍PB。国元证券以1.2亿元收购该张金融期货牌照。
根据证监会《全国期货公司名录》,全国共有161家期货公司,该牌照目前已暂停发放。
12.1审批机关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2.2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12.3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3、保险牌照
拥有此牌照后可以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国外保险及其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目前已发放约135张保险牌照。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4月,已经开展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和养老险公司)达71家,财产险公司达64家,合计135家。
13.1审批机关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3.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3.3申请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4注册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14、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牌照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4.1审批机关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14.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4.3申请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14.4注册资本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其他机关审批的金融牌照
15、典当牌照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根据上海典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14年6月底,全市典当企业为259家(新设典当企业8家);分支机构68家(新设分支机构5家)。
15.1审批机关
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15.2法律依据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
15.3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15.4注册资本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16、小额贷款公司牌照
此牌照的经营范围: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股权抵押贷款、个人贷款、小额贷款、企业贷款、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创业贷款。
根据上海金融办公布的数据,截至日,上海共有114家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发放时间为2008年11月。
16.1审批机关
凡是省级**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16.2法律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16.3申请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16.4注册资本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17、融资性担保牌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上海市金融办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日上海市有8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首次发放时间为2011年3月。
17.1审批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大多地方指定金融办,浙江省是省中小企业局)。
17.2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7.3申请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8、融资租赁牌照
应注意区分融资租赁牌照与金融租赁牌照,前者由商务部主管,后者是银监会。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牌照分为两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此前,房地产发展迅猛,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基金、信托进入房地产市场。往后,国家逐渐把资金导向转入实体经济,融资租赁的资金输出主要是面向大型的飞机、船舶、医疗器械等实体行业,正符合这样这一重要发展方向。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约有约1324家融资租赁公司。
18.1审批机关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18.2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18.3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日至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4注册资本要求
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日至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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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理财帮联合浙金中心教您如何识别靠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精选五本文转自:江南愤青本文写于2012年最近看到一些有关担保公司的新闻,12年我有写过一篇谈担保的文章,主要讲了担保公司必死。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昨天温州金改的研讨会上重点讨论了温州金改政策的利弊得失,其他不去分析,但是重点提到了允许小贷公司发行私募债的问题,觉得是一个较大的突破,比较大的解决了小贷公司无法扩大放贷资金来源的问题,另外也顺便提了下担保公司的发展前景的问题。我觉得挺有意思的,其实我自己觉得当前中国金融特征的核心点其实是分业经营,然后以此为核心基础造成银行强势地位,分业经营的另外一个层面其实是牌证制,形成这种机制有很大的历史原因,按照浙大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汪炜汪老师昨天的说法,主要是我国在金融风险管理能力还不足以进行更好的金融管理,只能采取较为简单和可操作的牌证制,只能将各个金融行业区分出来,予以发放牌照,以最大限度的达到可控的目的。我在很早前的文字里提过我国的分业经营以及所带来的牌证制,很大程度上,给我国的金融行业其实人为的设置了行业壁垒,形成了行业垄断,这种行业性的垄断,带来了两个直接的后果,第一个是快速的做大了我国的垄断性行业的规模,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等需要牌照的行业,都能通过这种行业壁垒,快速充分的实现自身规模的扩大,我国的银行业,每年都能以超高速的发展速度前进,一方面是得益于了每年8%的GDP,另外一个层面就是制度性的保护,现在工商银行能挤进全球前五强公司,很大程度上,就是我国的金融业保护制度下的产物。第二个后果就是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普遍大而不强,这种行业壁垒所形成的大型金融机构,因为不是充分竞争的产物,而且由于相对于市场整体而言,行业内的金融机构数量还是极为不足的,这种市场大而竞争者少的状态下,就使得金融机构不需要做太多的创新工作,就可以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犹如躺着赚钱的概念,所以直接造就了我国金融机构的普遍效率低下,大量银行直接蜕化为只会放贷的机构,金融信贷化趋势日益明显。甚至在放贷领域,大量银行也就只会进行简单的放贷,形成不了各自的细分行业和专业优势,在市场足够容纳这些银行,并能让其过着很好的日子的情况下。各种创新的意愿度都被当前的业务给压制。能舒服的躺着赚钱,谁愿意起早贪黑去干苦力活?所以,在这种趋势下,我们去谈任何的微观层面的金融体系改革,其实难度都很大的,在这里我到是觉得有必要具体阐述下我自己对分业和混业的看法。美国在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Banking Act),也称《1933年银行法》。确立了分业监管的体系,一直坚持60多年之后,开始重新在反思分业监管的弊端,当时美国面对全球化的金融创新,明显意识到了分业监管的体系的巨大的狭隘性和负面性,开始反思1933年的分业监管的模式,在1997年5月,美国财政部长鲁宾代表克林顿**向国会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主要内容是:取消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经营的限制;试图允许银行和工商企业互相融合,以增进金融业的效率,保障金融业的稳定。然后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将花旗银行的业务与旅行者的投资、保险业务集于一身,这事实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成为美国第一个完全混业经营的银行持股公司(BHC)。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金融服务现 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彻底拆除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藩篱,允许商业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FHC)形式从事包 括证券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历史,当时的**克林顿称这一变化“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该法案的通过对全球都产生了深刻影响,这意味着在美国最早实行,并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对国际金融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昨天座谈中,汪院长说风险管控水平不够是导致牌证制的核心原因,我自己昨天回来以后翻了几本讲述1929年美国大萧条的著作,我也有点意识到了,其实混业经营并不应该是构成美国1929年金融溃败的原因,某个意义上而言,美国的金融其实也是经济危机的受害者,并不是创造者,从这个角度来看,把混业经营改变为分业经营,应该并不是合适的,在当时的逻辑体系下认为,割裂各个金融业态之间的联系就可以避免1929年这样大的金融危机,但是核心的原因是这样的么?其实回到最后,应该是为自身风险管控水平较为低下,所寻找的借口。美国在1933年之前崇尚自由经济主义,包括**自身也没有干预市场经济的理念在内,在金融业里也是如此,保持最低限度的管理以维持市场的有效竞争,使得当时的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管理水平无从谈起。而这成为了美国经济危机带来和引发金融危机的核心根源,所谓的混业经营,并不应该是构成美国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1933年之后上台的罗斯福**,以及美国的民众、银行业都在反思这场危机,都普遍的意识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由于金融带有极大的内在不稳定性,还有一旦崩塌之后的巨大负面效应,使得**对金融业的管制成为了非常必要的手段。但是如何监管就成为了放在美国**面前的一个巨大难题。在当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经验,谁都不敢能保证是否有能力管好当时的金融机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采取分业经营,在当时确切的说,又应该是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通过割裂金融各个业态之间的内在循环,最大程度的降低金融效率和投机因素,使得危机的爆发不带有连续性,并具备可提前预警的可能,为**的金融监管,**的降低了难度,就成为了当时的一个主要的思路。在66年以后的1999年,美国废止了分业经营的理念,开始了混业经营的时代,主要考量点,还是在于美国**在长达六十多年的金融实践中,具备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金融管理经验,其间银行、证券等监管当局对各自领域的监管已相当成熟、有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美国**下决心进行混业经营。所以,汪院长所提的风险管控水平,的确应该是我国实现金融牌证制的因素之一,当前我国的金融管理水平以及管理经验都不够充分,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混业经营,会极大的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按照我国**的执政理念,一般都是遵循循序渐进的理念和思路,所以也就能理解为什么会采取牌证制度了。因为混业经营通过让金融机构的内在联系加快进程,从而极大的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效率,这种效率的提升,所带来的结果是具备两面性的,有利于极大的推动经济的发展,也可能会极大的加剧经济周期的波动,在下行环境里,让经济加快下行。所以,在一旦管理不当的情况下,会产生的负面效应是极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大家都已经看到,也在不断的上演的。从这个层面上理解我国的金融业,可能就会相对清晰,因为受限制于金融管理水平,可能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处于分业经营的经营理念之下,但是在这种理念之下,通过各种手段逐步的磨合分业和混业之间的界限,加上金融机构本身开始逐步的完善起较好的内部风控制度,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监管水平能力的提高,混业的趋势会逐步逐步的进行,应该是当前及未来的大趋势。我一直喜欢从大趋势去看我国的各个金融业态,具体的微观领域层面的问题,其实是很难分析,没有充分的调研和数据的支持,也是纸上谈兵的事情,得不出什么结论,就如同你让我在几千个PE机构里面选择出几个好的机构来,我自己认为难度太大,我还真不知道怎么选,谁一定能比谁做的好,除了能力方面的竞争,其实是还有很多的偶然性的因素促成的。例如命这种玄之又玄的东西。我一直认为大多数的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个较好的生活水平是可行的,但是要大富大贵,出人头地,将相王侯,那可能就是需要看看你的八字才行。成功是不可能可以复制的,纯粹的运气好,也可能让你成功,而让别人失败,你怎么复制呢? 所以赚小钱是需要能力,而赚大钱则是需要命的。所以我不太愿意去做具体的问题的分析,这里面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但是看大趋势,可能相对简单,理解了金融逻辑之后,梳理出大的一个趋势,然后让自己随波逐流,那么难度会相对降低。我去年写的那篇《为什么看空中国股市》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在思考》,都是梳理了我国股市大的一个特征之后写的一片文章,当时在几个银行机构都做过演讲,建议理财客户经理尽可能的不要去配置以一级和二级市场为标的物的投资产品,避免客户损失。我国股市的逻辑特征是什么呢?那就是我国的股市开始了定价模型的改变,由原先的管制型股票市场,逐步放开到了相对自由的股票,这个转型使得原先一二级市场的高溢价空间,会逐步的被抹平,也就使得我国的大量的股票的价格会被重新估值,这可以理解是一个去泡沫化的过程,是个长期而痛苦的过程。而由于股票市场的价格下行,也就直接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难度**的增加,PE原先的一二级市场套利的盈利模式就必然得到挑战,在市场有几千家,上万亿规模的PE充斥的时候,那么洗牌必然来临,这个洗牌的过程中,谁能活下来,谁活不下来,事实上,你是无法作为判断的。并不是规模大,之前的业绩好的机构就一定能在这个洗牌过程中存活的,面对这种极大的不确定性,为什么要去参与呢?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看问题,高度高点去思考,还是有现实意义的,人生是一个顺势而为的过程,犹如打麻将,运气好的时候,胆子放大点,抓住机会,多赢点,运气不好的时候,就当个缩头乌龟吧,胆子小点,步子谨慎点,活下去是第一位的,只有在牌桌上站在,你才有翻本的机会。扯淡有点远,回到小贷、担保机构和私募债上来,前面说了这么多,其实都是给这三块业务做一个大的宏观背景的阐述的。在当前这种金融监管体系下,银行强势地位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三块业务的难度其实是非常之大的。昨天金桥担保陆总提出的担保等同于银行,理由是两个,第一银行放大倍数大概12倍,按照计算的方式是核心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计算吧,担保公司也能做到8倍杠杆。第二个就是计算利差,银行大概的平均利差在3.59左右,担保公司的利差也是在3%左右,所以认为担保等同于银行。我觉得从具体微观层面来看,这个说法是对的,但是放到大的金融结构上来看,我认为有很大的缺陷的,因为是否判断能否等同于银行的判断标准,我们撇开吸储这个特征,因为担保公司不需要资金去做担保,所以吸储上不能做比较,那么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呢?其实是银行的最大的制度性优势,谁都无法获得的流动性。我们做个比较可能就可以清晰的明白这点,一家银行吸收储蓄10个亿,发放贷款8个亿,注册资本金假设是2个亿,那么坏账只要不超过10个亿,监管层面不动作,信用不丧失,银行都是可以继续存活的,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因为还要留足一些日常的现金,进行正常的兑付,保证流动性,而且监管也不可能不作为,但是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是可以进行坏账处理的,目前银行业公布的坏账大概在1%左右,但是实际的坏账率肯定要高于这个数字,不是说我国的银行业造假,而是全球的银行业都可以通过表外化也好,内部会计报表的科目调整也好,甚至可以进行提前置换贷款等方式来合法合规的处理。从而让坏账率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之内。换句话说,银行有很多方式让自己的风控水平即使不够的情况下,也活下去的办法,现在西班牙的银行业大概接近10%的坏账率,实际坏账率肯定超过15%,但是依然能活下去,15%的概念是什么呢?就是注册资本金亏完了,还亏了总规模的5%,那是多么可怕的数字啊。你担保公司别说资本金亏完了,只要亏个几笔业务,基本上也就失去了流动性,我看过很多国家的担保业态,其实担保最大的问题在于盈利模式不合符商业逻辑,我自己对担保的定性就是担保在中国 会处于一个逐渐消失的状态。我国的担保公司这个过渡性的宏观背景其实就是我前面所说的我国分业监管下,银行的强势地位所营造出来的一个效率低下,使得大量没被覆盖的层面,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给弥补了,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是吃着面包屑成长起来,某个意义上说,所谓的担保和小贷,其实都是这种架构下的产物。这种夹缝中成长起来的公司的生存基础就是银行未能有效覆盖,可以给银行做辅助性的工作,但是劣势也很明显,因为银行的强势,而且日渐的覆盖面不断增加,长久来看,必然使得这些公司的生存状态是日益艰难的。担保公司在很多国家都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出现的,但是事实却证明担保公司基本上在各个国家走到最后,都依赖财政 补贴存活,什么东西需要财政补贴?不赚钱的业务才要财政补贴。所以,担保必然是一个商业模式不成立的业态,但是市场又需要他。而国内的担保公司很多的都是民营的担保公司,扣除大量的担保公司不从事担保业务,实质从事放贷业务外,实际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其实并不多了,也间接说明就担保而言,的确是走不通的。事实上,哪怕是有财政补贴的欧洲,在七十年代,大量信贷担保的机构就纷纷倒闭,特别是1992年瑞典信用保险公司破产后,欧洲金融界基本上全面停止了贷款信用担保。而恰恰我国的担保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贷款信用担保,也可见生存难度之大。具体到分析上来看,担保三个致命缺陷无法破解,第一是风险收益不对称,按照目前担保公司的收费在3%左右,扣除一个点费用外,大概在2%左右的收入, 我一直跟很多人分析一个逻辑是,中农工建,成立几十年的金融机构的坏账率在多少水平?我想如果扣除银行贷款里面大量不会坏账的贷款规模或者说可以用流动性来弥补和掩盖的的贷款,我想这个数字不会低于2%,银行的风控制度和担保公司的风控制度相比,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能力与担保公司的人员能力相比,谁更具备优势?我相信有超越银行工作人员能力的担保机构,但是总体上而言,我相信的机构基本上屈指可数,因为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说,人才流向金融机构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金融机构流向担保公司。在坏账率方面,我们哪怕按照极端的1%的坏账率进行计算,那么担保公司,盈利可能也就在1%左右。按照担保十个亿的规模进行计算,也就1000万的利润,但是与之对应的是十个亿的风险,这种风险和收益的极度不成正比,我认为是注定无法长期持续和存在的。而银行呢?银行不仅仅有较好的流动性制度,就是只要资金不断的能流入银行,银行的坏账率其实是应对监管机构的审查而已的数字游戏,并非是构成其是否能生存的重要因素,其次,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总是要高于担保公司的,一个简单的逻辑就是,银行我自己看的准的业务,我自己干,我看不准的业务,你担保公司来干呗。谁是第一道风险?很显然担保公司的风险肯定是在银行之前?在从收益来看,银行的利差收入3.59%,但是银行的其他业务收入呢?银行正常的2011年上半年我国上市银行上半年的利润是4000亿,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高达2057.43亿元。几乎是净利润的一半的数字,这个收入是毫无风险的业务收入,也就是利用银行的自身优势所形成的一块根本无风险的业务收入,银行的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是远高于担保公司的。第二担保公司的地位的尴尬使得担保公司在业务中处于的从属地位以及被动性,怎么理解呢?担保公司需要获得银行的认可才能进行担保业务操作,而银行则自身可以认定公司的情况,然后给予贷款。这里面的区别其实是非常大的,什么概念?假设一个企业,通过某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这里面就产生了几种可能性,第一种,担保公司第二年无法通过银行的准入,使得客户没办法继续获得操作,例如今年工行、建行总行停止跟民营担保公司合作,使得大量客户就面临了必须归还大量借款的现实情况,而现金流覆盖企业借款的可能性是很低的,那么担保公司就直接面临第一性的代偿措施。第二种,担保公司可以准入,但是银行对客户无法认同,即使担保公司进行了担保,也不同意,这种情况其实这几年很普遍的,前些年**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然后规定了一定的规模让银行必须发放给中小企业,就使得大量的银行降低了对企业的标准,基本上只要有担保或者企业情况还行,就会给予发放贷款,而大量的中小企业的担保途径是很少的,所以担保公司成为了第一性的选择,大量经过担保公司担保的中小企业获得了贷款,但是两年后,规模又开始日趋紧张,大量银行就不愿意进行中小企业贷款的放发放,很多中小企业就面临贷款无法存续的问题,被忽悠着贷了款,又被强迫要还款,而事实上,大家都知道短贷长用的问题,是中小企业普遍性问题,这个时候抽贷的风险,就第一性的抗在担保公司之上。而担保公司因为能提供的手段只能是担保,或者拿自身的注册资本来给客户进行放贷。但是这个成本是客户能吃的消么?第三种就是银行觉得客户本身资质不错,考虑到客户融资成本,就不需要担保公司介入了,那么担保公司又面临客户流失的现实情况,担保公司就永远处于一个不断找好的客户,然后又不断的流失客户的过程中。在跟银行的博弈过程中,担保公司的被动性使得他的风险是远高于银行的。这里面还会产生出所谓的信用挤兑的风险,这种信用挤兑其实很可怕的,当年的中科智,只是一家银行发出代偿声明,就直接导致了其他银行的连锁反映,都停止了合作,一旦一家银行停止合作,担保公司也会跟着被其他银行停止,连锁式的反映的后果就是担保公司的信用被挤兑。担保公司的生存困境是很尴尬的。第三点很关键的是担保公司的客户群的风险度要远高于银行,按照我对浙江的理解,浙江的银行的风险容忍度已经很高了,其实现实情况也是如此,很多担保公 司都做不了的客户,一些银行反倒直接能做,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银行做不了的客户,担保公司如果去操作的话,风险度其实是**抬高的。客户群体的不同很大程度的决定了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加大。而担保公司的坏账率的容忍度最多只能是3%,你们觉得做到3%的可能性有多大?担保公司在规模做的不大的情况下,其实是一个很小的企业出现问题都会断送了担保公司的生命,例如十个亿的担保规模,保费收入最多3000万,任何一笔稍微大点的金额出现点问题,都会构成冲击。规模不大的情况下,谈不上所谓的概率,没有足够的规模覆盖,担保公司的风险是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所以担保公司貌似只能做大规模,但是担保公司做大规模后,整体的管理难度都**增加,在3%之内的一个容忍度里,你怎么腾转挪移,我都觉得空间非常的有限。所以悖论就出现了。当然,我在《在谈P2P的生存逻辑》里提到过一个概念,概率为0的事件,不代表事件不发生,就是说担保公司虽然有这样那样的生存问题,但是我并不是说,任何一家担保公司都无法生存,我相信业内还是有神人,能把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控制在3%以内的,这种人必然存在,正如投资界里有巴菲特的存在一样,只是这样的机构出现的概率会很低很低。大多数人是无法实现这个命题的。《理财帮联合浙金中心教您如何识别靠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精选六声 明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募集说明书摘要封面载明日期,募集说明书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募集说明书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募集说明书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重大事项提示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一、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和递延付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根据条款约定,本期债券品种一基础期限为3年,品种二基础期限为5年,在每个约定的周期末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公司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若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次债券本息。本次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递延支付利息不构成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若发行人选择行使相关权利,导致本次债券本息支付时间不确定或提前赎回债券,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二、本次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689,061.52万元(截至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次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44,482.83万元(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算术平均值),在当前预计发行利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公司净资产、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等各项指标,符合可续期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条件。本次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安排见发行公告。三、发行主体与本次债券评级及评级跟踪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该级别反映了中投保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评定本次债项信用等级为AAA,该级别反映了本次债券的信用质量极高,信用风险极低。资信评级机构将在本次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次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次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将根据监管要求或约定关注发行人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是否触发强制付息事件,并及时在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披露。资信评级机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根据监管要求或约定在资信评级机构网站(www.ccxr.com.cn)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四、上市后的交易流通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本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申请事宜需要在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公司目前无法保证本次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亦无法保证本次债券上市后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五、利率风险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环境、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次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六、本次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本次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相应资质条件请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七、评级机构关注点在中诚信证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中列示了如下关注点:担保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增加。随着国内宏观经济环境持续放缓,流动性趋紧,众多中小企业经营存在较大风险,债市违约事件频发,担保行业系统性风险有所加大。风险管理组合集中度较高,不利于风险分散。公司担保业务集中在保本投资类担保和公共融资类担保领域,行业及区域集中度较高,单笔金额较大,且存在一定集中到期的风险,易受行业监管政策及区域经济的影响。公司公共融资类担保项目多为主体评级AA的城投债担保业务,截至2017年3月末,上述业务期末担保余额占商业性担保期末担保余额的32.29%,反担保措施以**负有付款义务的应收账款质押为主,此类城投企业虽经营情况稳定,获当地**支持力度较大,但未来信用状况易受国家宏观政策与信贷政策变化的影响,尤其近年来债券市场频频出现城投债刚兑信仰被打破的现象,更需关注公司该业务的代偿风险。八、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效力与约束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均视为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次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九、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若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及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未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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