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间汇算清缴时有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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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之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项目云平台--一站式科技项目申报平台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根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和2018年。申报咨询Q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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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的四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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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5月,企业财务人员又开始面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挑战。不同的企业类型,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有不同的侧重点和难点。笔者总结了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进入的几点误区,供纳税人参考。
  误区一: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误区二:老高新技术企业未重新认证就享受优惠
  2008年,仍有不少老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及时学习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7税收政策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1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也有不少纳税人认为能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日后在未到期的时间段内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因此,老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的心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三: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后,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享受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其实,这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误读。两个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规定,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例如,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文件明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应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
  6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也就是说,上述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误区四:各项补贴不区分收入性质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例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畴。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一种税式支出,其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国家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其支出允许税前列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因此,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最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高新技术企业高度关注。此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补贴,享受加计扣除时也要剔除,这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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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广东东莞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陷阱?
&一、有效期内是否符合高新的政策依据
& & & & 2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二零一六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二零一六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二零零八〕一七二号,以下简称“一七二号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二零零九〕二零三号,以下简称“二零三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二零一五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 & & &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是二零一六年1月1日前取得(以证书右下方盖戳时间为准,下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判定二零一六年和二零一七年是否持续满足高新条件,所依据的政策是老政策(一七二号文和二零三号文)。
& & & & 如果公司是二零一六年1月1日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判定认定后3年内是否高新条件的依据是新政策(国科发火【二零一六】32号文和24号公告)。
& & & & 如甲公司二零一五年12月取得高新证书,乙公司二零一六年取得高新证书,两公司在二零一六年的销售收入均未超过五千万元。则在判定甲乙两公司是否满足高新条件时,标准上有哪些不同呢?
& & & 1、研发费用比例不同。甲公司需要按照老办法计算研发费用比例,其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研发费用占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销售收入比例不能低于6%。而乙公司要按照新办法计算研发费用比例,其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研发费用占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销售收入比例不能低于5%。
& & & 2、人员比例不同。甲公司需要按照老办法计算人员比例,其二零一六年需要同时满足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和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而乙公司要按照新办法计算人员比例,只需要满足科技人员(无学历要求)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即可。
& & & & 二、有效期内符合高新条件
& & & & 无论按照新办法还是老办法,是否只要符合高新政策要求,正常在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非也!
& & & & 2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二零一五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 & &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 & &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 & &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 & &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 & &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 & &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 & &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啥意思?就是在有效期内享受了税收优惠,但税务到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没有上述留存备查资料,按照76号公告第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 & & & 三、有效期内不符合高新条件
& & & & 2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 & & 对于该条款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呢?
& & & 某公司二零一六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二零一六年和二零一七年正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 & & 情形一:2018年在税务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二零一六年满足高新条件,但二零一七年不满足高新条件。那么,该公司除了需要补缴二零一七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外,还需要补缴二零一六年的企业所得税吗?
& & & 情形二:2018年在税务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二零一六年不满足高新条件,但二零一七年满足高新条件。那么,该公司除了需要补缴二零一六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外,还需要补缴二零一七年的企业所得税吗?
& & &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税务机关需要追缴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人的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对于情形一,该公司需要补缴二零一六年和二零一七年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情形二,该公司只需补缴二零一七年的企业所得税。
& & & 四、结论
& & & 看似简单的政策,实际包含了很多容易忽视的问题,稍不留神,就掉进政策的“陷阱”。作为已经认定成功的企业,一定要慎重对待,确保每年都能满足高新要求并准备好完整的备查资料。3月17-18日河南举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误区规避与填报技巧”培训班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误区规避与填报技巧
【与时俱进】梳理2015年出台的主要税收法规,传递第一手信息
【紧扣实务】结合企业税务实际经验,讨论最实务最前沿的涉税处理
【相互沟通】一切从企业和实务出发,现场解答、沟通、企业间相互学习
一、2015年度新政策盘点
跨年度支付工资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货运专票取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企业角度——凭证管理实务
电子票啥东西
赔偿款如何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的发票就不行吗
固定资产盘盈和投资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角度——常见实务处理和误区及填报
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工资和福利费有点乱
劳务费/工资的界限
出差费用和出差标准税前扣除
四、企业角度——特殊事项填报
财政补贴如何填报
视同销售如何填报
总分公司如何填报
主讲人:中国税网核心专家& 陈志坚老师
【师资介绍】
陈志坚,中国税网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北京市营改增工作小组成员。长期研究增值税的系列问题,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接受政府部门的抽调,深度参与国家营改增的相关工作。曾负责过诸多大中型国有及上市公司的审计税务咨询工作,具有丰富的会计报表审计、IPO改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清产核资审计、管理咨询、税务咨询工作经验。
【会议日期】: &2016年3月17-18日(星期四、五)
【会议地点】: 河南泓元大酒店(原:河南戴斯泓元大酒店)。地址:郑州市政七街10号(红专路与政七街交叉口)
【乘车路线】: 从火车站乘21路公交车到红专路政七街站下即可,从火车站打的20元左右即可。(前台咨询电话:1)
【参会嘉宾】
各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税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经理、税务经理、税务服务人员及相关业内人士
【培训费用】1280元/人(含:培训费、午餐、讲义、资料,不含晚餐),住宿费自理。
  &&&&&&&& 会员1000元/人(含:培训费、午餐、讲义、资料,不含晚餐),住宿费自理。
【报名方式】蒋薇&&& 王小平
&&&&&&&&&&& 丁若晴
&&&&&&&&&&& 电话:0371- 邮箱: jiangw123@vip.163.com&
中国税网高级咨询专员:
李金莲&&& 电话: &QQ:
(责任编辑:褚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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