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有哪些种类,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有什么作用

房地产权属登记作用有哪些?_百度知道
房地产权属登记作用有哪些?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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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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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设立登记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转移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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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释义就是对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解释呗,因为有些法律术语或条文是很抽象的,常人可能难以理解,或者会产生歧义,所以要进行解释。
学者个人的释义一般是从学理上来解释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就是仅供参考,法院审案子的时候是不会以这个为依据的...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实*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
房屋权属*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房地产权*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A: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 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 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A:房屋登记办法》第19条规定,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查看:一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是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是因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为了使登记所确认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一致,避免申请人伪造材料“无中生有”,维护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由于在建工程尚未竣工,其本身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不进行实地查看,不仅会使权利人遭受损失,也会导致登记机构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因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因为注销登记是指经依法登记的房屋被拆除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而申请的登记。现实中可能存在房屋已经不存在,但所有权人并不主动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况,这就容易造成房屋已不存在,但房屋登记簿仍有记载,此时,若权利人再进行转移、抵押等处分行为,就会造成登记错误的风险。另外,也有可能房屋尚且存在,但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却申请注销登记,已达到其特定的目的。
A: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自日起,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
A:房屋登记分为初始登记、权属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权属注销登记,不同的登记事项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一般说来。
一、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应收验资的材料有:(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2)权利人身份*或法人*明(3)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规划红线图(5)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发项目资质*(6)房屋竣工验收合格*(7)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二、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应收验下列*:(1)房屋权属*(2)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3)身份*或法人*明(4)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等)和房地产*契约(5)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三、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收验下列*:(1)房屋权属*
(2)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
(3)身份*或法人*明
(4)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审批单、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
(5)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四、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产权抵押登记应收验下列*:(1)房屋权属*
(2)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抵押合同
(4)土地使用证
(5)身份*或法人*明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A: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规范办理的程序
新政策规定在许可证明文件短缺或者出现*失效的情况之下,有关部门应该在当场或者在5日之内告知建设单位将所有的*补充齐全,除此之外,县级以上的有关筑建部门不具备增设办理许可证的条件。
二、建立事后的监查制度
新政规定有关的发证机关需要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后的一系列审查制度,对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一但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出现条件发生变化、延期进行开工、中途停止施工等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一定要进行及时的处罚处理。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所谓“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许可证交给建设单位之日。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如无其他法定原因,在3个月内不开工的,施工许可证就自行废止。所以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A:重庆市房屋登记办法是: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
A: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依房屋权利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登记,并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应当依法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和市区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驻地部队房屋的权属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册和登记*系统,制作统一的*明,制定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系统的要求,对房屋权属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并颁发房屋权属*或者*明。
  第二章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受理申请、权属审核、核准登记、颁发(注销)房屋权属*或者*明的程序进行。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无房屋权属*或者房屋权属证明*不全的,登记机构应当公告征询异议。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和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期限一般为六十日。
  第七条
因*、交换、赠与、抵押、设典等情形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主张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新建房屋;
  (二)继承、遗赠;
  (三)行政机关的房屋争议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人双方中止、解除交易的,应当在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前撤回登记申请。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记机构代为登记: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
  (二)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登记机构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以及申请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中的权利人一方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的公证文书。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明;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
  (四)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除外);
  (五)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正日为受理日。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并通知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领取房屋权属*或者*明:
  (一)双方申请的,一方是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另一方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的,申请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取得人;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不*;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原房屋权属*或者*明作废。
  第十三条
经审核予以登记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同一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房屋他项权利或者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的,依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暂缓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公告期内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房屋、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
  (三)未取得房屋权属*而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的(预购商品房和在建工程除外);
  (四)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的;
  (五)房屋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登记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注销房屋权属*,并书面告知权利人:
  (一)申请不实或者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房屋权属*的,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作废,并对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后,当事人应当在三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测绘成果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初始登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且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准予登记。
  房屋建成年限超过二十年,房屋权属证明*不全,经公告无异议的,由申请人书面声明保证,或者相关部门、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以准予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对建筑面积未分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应当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屋初始*。
  第二十条
房屋有*、交换、赠与、继承、遗赠、分割、合并、划拨、调拨、接管、以房入股、判决、裁决、企业房产转为个人房产、婚前房产转为配偶另一方房产或者夫*共有房产等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转移登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二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翻建的;
  (二)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坐落的门牌号或者房屋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五)夫*共有房产的房屋权属*只登记一方为权利人、增加配偶另一方同为权利人的;
  (六)房屋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互转换的;
  (七)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变更登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的,应当准予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有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或者所有权抛弃等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除第(三)项外规定的材料;属于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还应当提交权利注销证明。
  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工作完成后三十日内,持被拆除房屋的原房屋权属*、拆迁*和有关材料,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注销登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六条
房屋抵押、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设定登记,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设定抵押权或者典权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相应申请他项权利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变化登记,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申请人中的一方是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的,应当准予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房屋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可以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件)到登记机构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登记机构发现被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房屋与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告知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可以办理登记备案。
  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设定居住权、通行权等房屋权利,可以持有关协议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可以在房屋权属*中予以注记。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经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
  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预告登记,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预告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
  第三十二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还应当提交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作出的放弃该部位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承诺文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材料。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除第(四)项外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第三十六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属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并提交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以及本条第二款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
  (三)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当事人;
  (四)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的当事人;
  (五)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属变动法律文书(件)记载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
  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五章
产籍*与房屋权属*
  第三十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形成的产籍*包括: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二)房屋测绘成果;
  (三)房屋权属登记的图、表、册、档;
  (四)其他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永久保存产籍*,保证产籍*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籍*档案查阅制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手续,并负有保护被查阅档案的相关权利人个人隐私的义务。
  打印的档案、复制形式的档案,经登记机构签章认定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房屋坐落、室号;
  (三)房屋用途、建成时间、建筑面积、建筑结构;
  (四)设定的他项权利;
  (五)权属限制情况;
  (六)约定保全的请求权;
  (七)房屋权属登记日;
  (八)登记技术规范规定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件),对房屋权属登记册进行记载,并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册可以对外查阅。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权属登记册查阅制度,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查阅、摘录或者复制提供服务。查阅房屋权属登记册不得侵犯权利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
房屋权利人发现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屋权利的,有关的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更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原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所依据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核查。
  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无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构依职权发现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有误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的房屋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更正手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手续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书(件),对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可以持与房屋权利相关的材料,提出登记异议。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异议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以*示第三人,该异议登记满三个月失效。
  第四十七条
异议登记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期满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登记异议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第四十八条
房屋权属*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使用*统一印制的文本。
  《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所有权人收执;共有房屋由共有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其余共有人执《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禁止非法收缴、扣押房屋权属*。
  第四十九条
房屋权属*、*明是房屋权属登记凭证,不得涂改。
  房屋权属*、*明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房屋权属*、*明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权属*、*明。
  房屋权属*、*明遗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房屋权属*、*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明作废。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明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保持一致。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
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登记机构通知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可以按照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逾期登记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或者*明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其房屋权属*或者*明,并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或者*明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房屋权属*或者*明,并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以营利目的为他人涂改、伪造房屋权属*或者*明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房屋权属*或者*明,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故意涂改、毁坏房屋产籍*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申请登记异议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管辖范围进行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权属*的;
  (二)应当发证而拒绝发证或者不予答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因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
  (四)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房屋登记*丢失、破损、泄密的。
  因房产管理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外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A:你好,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新建商品房,按规定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然后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就是办理每户的房产证。
由于购房人较多,开发商均是分批申请办理。如果开发商不配合,购房人无法单独办理房产证。
此次修订稿规定,开发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将企业应当提交的*明、委托书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记部门。
这样的话,购房人届时只需持本人身份*、*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房产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区面积的日益拓展,一些城市郊*组整体纳入城市规划。原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自有住房如何进行产权保护,是否应该进行产权保护,就成为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法律课题。建设部于日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并以第99号令形式重新发布。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这就给城市郊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在法律方面提供了可能性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二、需填报和提交的*内容及*(一)填报*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种类和号码、住所地、户籍地,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租赁期限,房屋权属*或者房屋证明情况及其他内容。(二)提交*包括:合法有效身份*或者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其他材料。&(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四)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的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程序1、申请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贵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如实填写。2、验证核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审核《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明及其他相关证明。3、办理登记&审查租赁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用途、租金以及双方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4、办理时限相关证明文件*齐全,经审查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A: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明或法人*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A:、、问题,问的我有些不懂,可能我文学没到位。
让我想到车贷。把车抵押给银行,然后有些人,就把自己买来的车开到外地,后来车的消息就不清楚了。
在银行里,很少作动产抵押,因为他存在较大的风险。当然不办理抵押登记,风险会更大,这是政策不允许的。
A:不动产是可以抵押的哦,而且是根据不同的抵押优先权进行的,这个勿容置疑的。如果是不动产的一些集体土地的话,我们中国的一些法律规定了是不能进行融资的,不动产纠纷主要是指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包括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因为土地在中国是国有的性质来的,但是在不动产上面的一些基本的设备是可以作为融资的一个资产来进行贷款的,比如不动产上面的学校啊,*院啊,还有工业设备啊都是可以的。
A:在房管局查询名下房屋*需要*及流程如下:
只需要产权人的*就可以查询了,方法如下:
产权人带上*到房管局;
找到自助查档机;
把*放在感应区;
点击查询名下房屋*;
打印出来后就是房子的*了;
如果没有查档机的话把*给查档窗口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查的到的。
A:您好1、城镇户口不能登记农村房产。第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可以申请房屋登记,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2、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亡后,继承开始。四套房屋都应该是遗产。 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财产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异议。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A:二手房过户基本程序:签*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A: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A:特别提示:无产权证的房屋,公正无效!也不能抵押!
补充回答:到当地公证处,就办!带齐*,产权证,费用应该在150-300元。
补充回答:再请问一下,他只有一处房产,到时他赖着不还钱怎么办,就算起诉了也不能把他赶出家门睡大街呀,咱们能不能提前做点什么,预防这种情况发生?
这牵扯到诉讼问题,一般法院会调解。最可能的两种情况:1。产权归你,“友情出租”过渡困难时期。2根据家庭收入分期还款。预防这种事情发生?我不不知道是不是有偿借款?时间长不长?对方是因为自己做抵押利息太高?还是以自己的身份做不了抵押?等等,这些你都没说清楚!如果金额比较大,时间比较长,有一种情况你可以考虑。先过户获赠予(4%左右费用)。然后给他钱。再去和他公正。约定在什么时间,以今天的价格(加上可能的利润)*给对方。等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又需要在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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