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 原承租人 继续承租人 以及承租人死亡问题

上海公租房的承租人过世后是不是承租人一定要改?_百度知道
上海公租房的承租人过世后是不是承租人一定要改?
1.承租人不改会不会有什么影响2.过世后改承租人好 还是在世的时候改好?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一定要改!截止2017年3月上海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够申请公租房承租人变更。二、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 是国家为面向无房刚毕业的大学生和我国低收入家庭的农民提供的一种住房形式三、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租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但是要是继续承租的话也得符合一定的规定来确定承租人
2.过世后改承租人按照规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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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承租人出现这八种问题将退回或腾退公租房
江西:承租人出现这八种问题将退回或腾退公租房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有关工作。记者注意到,存在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等八种问题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王纪洪 记者 余亦鹏)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有关工作。记者注意到,存在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等八种问题出现时,承租合同关系将终止,承租人也将退回或腾退公租房。江西要求,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3年。鼓励各地适当延长公租房租赁合同年限,稳定困难群众预期,最长不超过5年。公租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鼓励各地在公租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前,提前启动配租工作。提前配租的,公租房租赁合同除按规定必须载明的事项外,还应载明住房交付日期,交付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继续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与承租人及时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承租人应及时腾退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公租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此外,存在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这八种问题,应按合同约定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关系,要求承租人退回或腾退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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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并没有在公租房居住,死亡后该由谁继续当承租人?
公租房属单位双职工的分房(我母亲与我父亲,已离婚),承租人为我父亲,公租房的户口有我父亲,我(已成年)及我父亲的女儿(未成年,我父亲与第二任老婆未婚先育)。我父亲以及第二任老婆和女儿一直没有在此居住,此处一直为我和我母亲居住。现我父亲已去世,我想将公租房的承租人名字更改为我名字,但其第二任老婆一直不允许。现想咨询此处的承租人...
公租房属单位双职工的分房(我母亲与我父亲,已离婚),承租人为我父亲,公租房的户口有我父亲,我(已成年)及我父亲的女儿(未成年,我父亲与第二任老婆未婚先育)。我父亲以及第二任老婆和女儿一直没有在此居住,此处一直为我和我母亲居住。现我父亲已去世,我想将公租房的承租人名字更改为我名字,但其第二任老婆一直不允许。现想咨询此处的承租人该由谁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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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的条件符合规定,可以继续承租。特别提示:1、同一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2、公租房的决定权归单位,第二任老婆说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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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注意!闲置公租房超半年
承租人将被终止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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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西网讯&王纪洪、记者郑周报道:“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发现存在以上问题,应按公租房合同约定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关系。” 3月13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该厅为规范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保护公租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加强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工作作出相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公租房租赁合同是明确公租房所有权人、运营单位及承租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公租房分配以签订租赁合同为准。整体租赁的,以合同中所载明的套数为分配套数。在确定配租对象和其中签房源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配租对象,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配租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3年。鼓励各地适当延长公租房租赁合同年限,稳定困难群众预期,最长不超过5年。公租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鼓励各地在公租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前,提前启动配租工作。提前配租的,公租房租赁合同除按规定必须载明的事项外,还应载明住房交付日期,交付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按合同约定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关系,要求承租人退回或腾退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继续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与承租人及时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承租人应及时腾退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公租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此外还明确了合同监管责任,各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负有监管责任。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公租房退出管理规定。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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