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是江苏徐州市邳州市工作二零一八年在职养老保险病故遗属补助有新政策吗

邳州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面社保网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邳州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
一、关于有效的邳州农村宅基地保障制度
要进一步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做到指标够用、申请便利,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能及时得到批准,决不能让群众长期处于 被违法 的状态。要充分发挥村集体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公平公正,让群众既满足需要,又不多占土地。
二、关于多占邳州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问题
这个问题成因复杂,必须具体分析。从时间上看,是历史形成的,还是新发生的?从现状来看,是普遍多占,还是极个别 搞特殊 ?从面积上看,是占地过多,还是略有超标?这些都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细化政策措施,采取不同方式解决。决不能简单地收取多占宅基地费用,否则,群众就难以理解和支持宅基地制度改革。
三、关于邳州农村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问题
不少农民都愿意退出宅基地到新的村庄布点去建房、或者到城镇买房,但前提是 有偿 退出。如果没有利益补偿,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就会缺乏积极性。对政府来说,新村庄建设点的道路、供水、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需要先期投入,进城购房需要给予奖励,旧村庄的土地复垦和整治也需要大量资金,这些都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否则很难推进。单一指望从旧村庄复垦土地中很快获得收益是不现实的。总的考虑是,地方财政或土地出让金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也可以通过金融创新,以复垦土地预期收益作担保,获取信贷资金支持,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非农户口,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这对渴望真正融入城市的广大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可享受的基本权利:
1.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
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导致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使农村户籍的吸引力上升。
2.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
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3.征地补偿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如北京郊区,补偿标准已经达到每亩地20万元。
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不受法律保护。
大病保险和新农合
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
5.养老保险
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二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享受国家补助。
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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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政规〔2010〕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邳州市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陈楼果园)人民政府,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邳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邳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逐步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 新农保坚持政府主导,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办法的实施和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市审计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负责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市农工办、统计、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是实施新农保工作的主体,负责本辖区新农保工作的政策宣传、扩面和保险费的征缴,具体业务由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办。
第五条新农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待遇。第六条市农保处开展新农保工作经费和扩面征缴业务费(按当年所征收新农保基金的3%安排业务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政财核定后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按规定的缴费档次,采取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共同承担。
市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二级残疾人代缴每人每年50元。
政府补贴资金按参保人员实际参保情况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划拨至新农保基金专户,市农保处及时足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凡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按缴费档次“前补”,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前补”可享受政府补贴。本办法实施时,凡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不享受“前补”政策。对中断缴费的,允许其恢复并补缴保险费,但不享受中断期间的政府补贴。
第九条参保人员经其户籍所在地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准其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由市农保处发给《新农保缴费证》,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暂停参保缴费。
第十条 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农保处上报的《领取人员汇总表》后,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 帐户管理
第十一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计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二)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政府需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计入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社会统筹
基金用于支付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按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兜底。
(三)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分户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二条市农保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参保档案;按规定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结息一次,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基础养老金由市劳动和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徐州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四条凡参加新农保,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由本人申请,村(社区)和村民小组同时进行公示,经村、镇两级审核后,报市农保处核准。
第十六条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或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参保人的关系证明、参保人的新农保缴费证、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1个月内到市农保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新农保养老待遇由市农保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农保处对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领取资格认定。市农保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参保人在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并享受当期待遇。已办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恢复发放。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口性质变更、跨县转移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并结算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在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基础上,可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可在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基础上,可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对于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新农保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要建立健全内控监督体系,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基金保值增值新途径。市审计、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新农保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新农保基金进行直接投资、放贷、抵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担保。
充分利用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多、分布广、贴近农村、方便参保群众就地缴费和领取的优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邳州支行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市农保处应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稽核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部门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定期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全市联网、实时互通、规范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农保基金及其收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领取的养老金均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根据新农保经办机构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市财政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原则上按每5000名参保人对应一个公益性岗位。
第三十条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把推进新农保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新农保工作每年由市政府下达任务指标,并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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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问 答
《邳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问 答
1、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2、参加新农保好处?
答:新农保最大特点是政府财政“双重”补贴:农民参保,政府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参保农民年满60周岁,并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政府加发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养老金。让参保农民真切地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和实惠。
3、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新农保?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政府给予多少缴费补贴?
答:我市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对中断缴费的,允许其恢复并补缴保险费,但不享受中断期间的政府补贴。
5、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享受政府特殊补贴的重度残疾人需要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原件和复印件到当地村(居)委会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
6、如果参保人选择每年缴费100元,达到领取年龄时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答:如果一个家庭有四口人都没有参加任何社会养老保险,若两个子女都选择参加新农保,我们按每人每年缴费100元,政府给参保人每年补贴30元,到达60岁且缴费满15年,每人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75元左右,加上利息、养老金调整等因素实际领取的养老金还要高。
7、参保人因故死亡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因故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参保人关系证明、参保人的新农保缴费证或领取证、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1个月内到市农保处办理相关手续。
8、领取养老金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凡参加新农保,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时可办理领取手续,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自日起),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9、怎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待遇如何发放?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初审并公示报镇劳保所审核,待市农保处核准后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农保处对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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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我都不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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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版主 管理员 超级版主
请问我现在办理一年缴纳100的,过几年我手头宽了,能改办理缴纳600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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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6楼(校长的情人) 的帖子
完全可以[s:4]
打死我都不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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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59了,一次交600 交清15年的9000,那我明年能月领多少?
是不是(9000+利息+?)/139+60啊?
快帮我算算,
万分感谢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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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59了,一次交600 交清15年的9000,那我明年能月领多少?
是不是(9000+利息+?)/139+6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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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忙忙如水流,休将名利挂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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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老人怎样办理?
世事忙忙如水流,休将名利挂心头。粗茶淡饭随缘过,富贵荣华莫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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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冀政函〔2014〕88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按20%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根据冀人社发〔2011〕72号规定,从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申请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止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3.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时,其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如何确定?
答:(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4.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如何收取滞纳金和利息?
答:(1)已核定缴费基数,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日之前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日至日期间的滞纳金。日以后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5.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待遇包括哪些?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目前,病残津贴由于尚未出台配套性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文件,暂未实施。
7.参保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①【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从事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或工人身份从事管理岗位)满55周岁;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以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以选择50周岁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井下、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累计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③【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政策性提前退休】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开始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计发其养老金。
8.哪些企业退休人员应停发养老金?
答: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8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停发或暂停发放本人基本养老金:(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1)、(2)、(4)项情形的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9.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06〕77号)规定,从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2)调节金。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下面举例说明如下:
魏某,1953年6月出生,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93年1月实行个人缴费,1996年1月开始建立个人账户,2013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职工1993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1985年11月至1994年10月在井下工作,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为35990.04元,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5.17元,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634.56元。该职工退休时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为:
(1)基础性养老金=(4.56)/2&42.58&1%+%=.57=1771.91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258.92元;
(3)过渡性养老金=.08&1.3%+&0.3%)=.13=1283.14元;
(4)一定比例补贴和调节金=130&0.2=26元;
月领取养老金=(1)+(2)+(3)+(4)=.92+=3339.97元。
10.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11.哪些企业退休人员应停发养老金?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8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停发或暂停发放本人基本养老金:(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1)、(2)、(4)项情形的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12.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06]77号)规定,从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2)调节金。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下面举例说明如下:
魏某,1953年6月出生,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93年1月实行个人缴费,1996年1月开始建立个人账户,2013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职工1993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1985年11月至1994年10月在井下工作,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为35990.04元,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5.17元,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634.56元。该职工退休时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为:
(1)基础性养老金=(4.56)/2&42.58&1%+%=.57=1771.91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258.92元;
(3)过渡性养老金=.08&1.3%+&0.3%)=.13=1283.14元;
(4)一定比例补贴和调节金=130&0.2=26元;
月领取养老金=(1)+(2)+(3)+(4)=.92+=3339.97元。
13.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14.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有哪些?
答: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是指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支付项目,主要有:
一、基本养老金:其中:老人为1.离休金;2.退休金;3.退职生活费;4.补贴、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补贴(建国前老工人)。中人为1.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3.过渡性养老金;4.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
二、按月支付的其它项目:1.护理费;2.交通费补贴;3.洗理卫生费;4.因工全残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费。
三、一次性支付的其它项目:1.建国前生活补贴;2.冬季取暖补贴;3.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
15.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如何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1.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退休老工人发放标准:按唐财〔号、冀人社发〔2012〕3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取暖补贴标准为本人当年10月份的基本离退休费、同职级在职人员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从当年11月起,平均分四个月逐月划入工资卡发放。
2.企业退休人员发放标准: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号)规定,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1240元。取暖期内退休的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年度取暖补贴标准∕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月数&取暖期剩余月数计算。即11月份退休发取暖补贴1085元;12月份退休发取暖补贴775元;1月份退休发取暖补贴465元; 2月份退休发取暖补贴155元。从2012年1月开始,取暖补贴由原来的按月发放改为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原则为当年取暖期开始的上一个月,取暖期内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在退休后的次月随养老金发放。
16.在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答:由退休人员持《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退休人员目前居住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进行资格认证,并将签证后的《认证表》寄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部门,作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逾期未将《认证表》寄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养老金。
17.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的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答:按照冀人社发〔2015〕1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的重复缴费部分,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再由本人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8.在同一年度内能否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19.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中有45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具体分三个程序:一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二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三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0.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跨省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1.流动就业人员在多地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全国是统一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22.如果一名劳动者先后在多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应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以免相关地区相互推诿。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你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都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河北省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河北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23.一个人在两地同时参加养老保险,退休时能领取两份养老金吗?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24.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25.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有哪些?
答: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是指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支付项目,主要有:
一、基本养老金:其中:老人为1.离休金;2.退休金;3.退职生活费;4.补贴、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补贴(建国前老工人)。中人为1.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3.过渡性养老金;4.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
二、按月支付的其它项目:1.护理费;2.交通费补贴;3.洗理卫生费;4.因工全残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费。
三、一次性支付的其它项目:1.建国前生活补贴;2.冬季取暖补贴;3.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
26.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如何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1.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退休老工人发放标准:按唐财〔号、冀人社发〔2012〕3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取暖补贴标准为本人当年10月份的基本离退休费、同职级在职人员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从当年11月起,平均分四个月逐月划入工资卡发放。
2.企业退休人员发放标准: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号)规定,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1240元。取暖期内退休的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年度取暖补贴标准∕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月数&取暖期剩余月数计算。即11月份退休发取暖补贴1085元;12月份退休发取暖补贴775元;1月份退休发取暖补贴465元; 2月份退休发取暖补贴155元。从2012年1月开始,取暖补贴由原来的按月发放改为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原则为当年取暖期开始的上一个月,取暖期内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在退休后的次月随养老金发放。
27.在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答:由退休人员持《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退休人员目前居住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进行资格认证,并将签证后的《认证表》寄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部门,作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逾期未将《认证表》寄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养老金。
28.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审批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最多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29.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对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办[号)规定:职工(含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视同的缴费年限。
30.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规定: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记录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1.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32.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重新就业的,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原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工龄或工作年限问题的答复》([82]劳险字第21号)规定:刑满释放重新就业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如果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
33.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和开除处分的职工,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1991年6月,原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关于印发《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经过考察证明,悔改表现好,正式分配了工作的,他们受开除留用察看期间以及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如果没有悔改表现,决定予以开除以后又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
34.缴费不满15年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社会保险法日起施行)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其中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的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答:按照冀人社发〔2015〕1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的重复缴费部分,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再由本人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6.在同一年度内能否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37.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中有45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具体分三个程序:一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二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三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8.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跨省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39.流动就业人员在多地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全国是统一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40.如果一名劳动者先后在多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应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以免相关地区相互推诿。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你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都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河北省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河北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41.一个人在两地同时参加养老保险,退休时能领取两份养老金吗?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2.对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一:申报待遇享受人死亡后发放的社保待遇是否属于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金享受人去世后,其家属向县社保机构申报了领取人死亡信息,社保机构停发了养老金。该领取人每月还享受精简人员待遇,也由同一社保机构发放,资金来源于财政。但由于管理的问题,该项待遇的停发申报由乡镇保障平台受理,其家属未向乡镇保障平台办理停发待遇手续。因而该项待遇继续发放。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冒领?能否处罚实际领取的家属?应如何处理为妥?
答: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些规定,行为人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才属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才应当受到制裁。待遇享受人去世后,其家属已将该死亡事实告知社保机构,不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不应当进行处罚。同一机构对于发放的不同社会保障待遇,如果要求个人就每项待遇均要申报死亡信息,且需向不同的具体部门申报,这是不合理的。由此导致待遇错发,与个人无关。简而言之,个人只要通过正常程序向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死亡信息即可,此后待遇(不管一项还是多项)是否停发,非个人所能决定,与个人没有关联。
在社保机构错发待遇的情况下,个人领取该项待遇没有法律依据,社保机构可以纠正错发行为,要求个人退还;个人拒绝退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二:退休以后获得高级技师资格能否增加养老金?
某劳动者退休后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能否据此提高养老金标准或在调整养老金待遇时适当照顾?
答:养老金作为一种权利是根据在职期间或退休前履行的义务计算和确定的。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者所履行的义务已经确定和固化,由该义务所决定的养老金的多少,在退休时也已经确定和固化。在退休后,个人的收入、资质等变化不会影响其当前的养老金水平,也不会成为此后养老金水平调整的影响因素。如果其被雇佣,可以由雇主给予一定的待遇。
案例三:停职停薪期间能否视同缴费年限?
某人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1990年10月因为触犯了工作纪律,被停职停薪一年。1991年10月恢复给其发放工资等。请问,其1990年至1991年9月这一年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并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答: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查看期限为一年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留用察看和开除两个处分存在质的区别,即开除后劳动者不再属于原企业职工,不存在原企业工龄继续连续计算的问题。而留用察看,劳动者仍属于企业职工,工龄仍应连续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际缴费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例中职工受到的处分是&停职停薪&,并不属于上述处分中的种类,但就其实质来看,与&留用察看&比较近似。虽然职务、工资停了,但与企业仍保持劳动关系,仍然是企业的职工,其在企业的工龄应当继续连续计算,在按规定开始缴费之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案例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能否以职工身份退休?
企业停产后不再给职工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为了获得较长缴费年限以领取较高的养老金,某女性工人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现该职工年满50周岁,能否要求按女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有关人员认为其必须继续缴费至满55周岁,这是否合理?
答: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而作为企业女工,其退休年龄仍为50周岁。对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以选择50周岁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3.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规定:企业女职工采取身份与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女工人或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44.新增退休(退职)人员纳入统筹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每月25日前,各企业需提供《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本信息表》;因病提前退休人员还需提供《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跨年度办理退休(退职)人员需提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再填报《唐山市新增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登记表》(暂)。同时提供《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本信息表》电子版和退休(退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1份留底装档案,另1份报银行申领养老金发放存折或银行卡。经退管处业务人员核准,与业务处业务人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增加手续,并建立退休人员个人数据库。养老金发放实行计算机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
45.哪些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多少?
答: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可以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50元。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46.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各单位需提供:
(1)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供养直系亲属与退休死亡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
(3)所在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供养直系亲属无收入证明;
(4)供养直系亲属所在学校提供的在读证明;
(5)供养直系亲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47.领取抚恤金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48.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号)规定:自日起,参保人员未到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遗属抚恤金。一次性遗属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49.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对退休待遇有什么影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是影响退休待遇的关键因素,&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待遇越高&。根据我省养老金计算办法,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的划转比例(8%)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缴费基数越高,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就越多;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规定,每增加一年缴费,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例如缴费15年&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为15%,缴费40年计算比例为40%。因此缴费年限越长计发比例就越高。企业或个人应该依据政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尽可能延长缴费年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退休之后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如果企业为职工少缴或漏缴养老保险费,职工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在每年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时,60日内提出修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补齐差额;二是缴费基数已经少缴或漏缴的,超过查询期的,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
50.跨省流动或省内流动就业参保后,应当去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他的工作单位向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个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也就是说,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
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市本级范围内转移,核实后将养老保险手册交给职工存放到新单位,由新单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转移基金,原参保机构发转移申请,新社保机构做系统内转移。
需要提醒您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51.如果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没有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例如《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参保人员,要回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吗?没有这个凭证不行吗?如果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没有在单位就业,而是自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参保缴费,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吗?
答:前一种情况可以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补办。这里必须遵循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申请,原则上所有手续都由原参保地和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不能再像以前个别地方那样,把应当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的事情,推给参保人员。后一种情况应该是同样的,应当依程序办理。
《参保缴费凭证》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是放心证、承诺书。以前农民工办理退保,能领到自己个人账户存储额,这几百元或几千元的现金可能已经纳入农民工春节期间的开支计划了。现在不能让人家退保了,总要给人定一个凭证吧。口头承诺农民工未必相信,书面凭证而且是盖上公章的,农民工兄弟就放心多了。开具凭证,将有利于《暂行办法》提出的停止办理退保、保障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续要求的贯彻落实。
52.参保人员如果有欠费或中断缴费情况时,也可以转移吗?
答:根据冀人社发〔2015〕15号文件规定,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跨省转出,转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应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缴。本人补缴个人欠费后,单位仍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同时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单位欠费部分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由本人书面承诺不再补缴后,可继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其欠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处理。
5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的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答:按照冀人社发〔2015〕1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的重复缴费部分,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再由本人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54.在同一年度内能否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55.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中有45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具体分三个程序:一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二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三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6.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跨省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57.流动就业人员在多地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全国是统一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坚持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58.如果一名劳动者先后在多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应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以免相关地区相互推诿。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你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都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河北省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河北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59.一个人在两地同时参加养老保险,退休时能领取两份养老金吗?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60.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1.城乡居民养老金享受人去世后,其家属向县社保机构申报了领取人死亡信息,社保机构停发了养老金。该领取人每月还享受精简人员待遇,也由同一社保机构发放,资金来源于财政。但由于管理的问题,该项待遇的停发申报由乡镇保障平台受理,其家属未向乡镇保障平台办理停发待遇手续,因而该项待遇继续发放。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冒领?能否处罚实际领取的家属?应如何处理为妥?
答: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些规定,行为人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才属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才应当受到制裁。待遇享受人去世后,其家属已将该死亡事实告知社保机构,不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不应当进行处罚。同一机构对于发放的不同社会保障待遇,如果要求个人就每项待遇均要申报死亡信息,且需向不同的具体部门申报,这是不合理的。由此导致待遇停发,与个人无关。简而言之,个人只要通过正常程序向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死亡信息即可,此后待遇(不管一项还是多项)是否停发,非个人所能决定,与个人没有关联。
在社保机构错发待遇的情况下,个人领取该项待遇没有法律依据,社保机构可以纠正错发行为,要求个人退还;个人拒绝退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2.某劳动者退休后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能否据此提高养老金标准或在调整养老金待遇时适当照顾?
答:养老金作为一种权利是根据在职期间或退休前履行的义务计算和确定的。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者所履行的义务已经确定和固化,由该义务所决定的养老金的多少,在退休时也已经确定和固化。在退休后,个人的收入、资质等变化不会影响其当前的养老金水平,也不会成为此后养老金水平调整的影响因素。如果其被雇佣,可以由雇主给予一定的待遇。
63.某人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1990年10月因为触犯了工作纪律,被停职停薪一年,1991年10月恢复给其发放工资等。请问,其1990年10月至1991年9月这一年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并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答: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查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留用察看和开除两个处分存在质的区别,即开除后劳动者不再属于原企业职工,不存在原企业工龄继续连续计算的问题。而留用察看,劳动者仍属于企业职工,工龄仍应连续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际缴费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例中职工受到的处分是&停职停薪&,并不属于上述处分中的种类,但就其实质来看,与&留用察看&比较近似。虽然职务、工资停了,但与企业仍保持劳动关系,仍然是企业的职工,其在企业的工龄应当继续连续计算,在按规定开始缴费之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64.企业停产后不再给职工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为了获得较长缴费年限以领取较高的养老金,某女性工人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现该职工年满50周岁,能否要求按女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有关人员认为其必须继续缴费至满55周岁,这是否合理?
答: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而作为企业女工,其退休年龄仍为50周岁。对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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