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医疗报销可以报销丙种球蛋白吗

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RA2&|[江西 九江];& 12:41: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明星吸毒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原则,国家是如何规定?_百度知道
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原则,国家是如何规定?
是合肥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总原则:按规定实报实销。这个规定比较复杂,药品目录(各省自行制定)范围内的药物实报实销,药品目前范围外的按比例报销或不予报销。说简单些:比如心脏搭桥的支架,用进口的好,但只能按国产价格给你报销;球蛋白,正常使用不予报销,紧急抢救给报销;床位费,只按标准床位给予报销,高档病房费用自付。等等。
采纳率:44%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离休干部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社保,离休干部患者用人血白蛋白能报销吗,_百度知道
社保,离休干部患者用人血白蛋白能报销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人血白蛋白是没有上yi保目录的,所以是没有报销的,要自费。血液制品都没有上医保目录,包括免疫球蛋白也不行。
采纳率:90%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市委老干部局&>&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市委老干部局
离休干部政策
&&&& 1.党中央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2.干部离休的条件有哪些?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4.实行包干制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5.怎样理解“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1988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供给制标准如何理解和掌握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88〕2号)规定:
&&&&所谓“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
&&&&6.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办理离休。&
&&&&7.已经退职的干部还能改办离休吗?
&&&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2〕5号)规定:
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8.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能办理离休吗?
&&&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可以办理离休。
&&&&9.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4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5〕15号)规定:
&& 按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10.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否给予全薪退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1985〕14号)规定: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目前仍应按国家关于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
&& 11.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8年2月《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规定:
按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12.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依法被法院判处管制的,属于刑事处分。因此,根据1988年12月《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中关于“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建国初期及以后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13.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Xi)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4年10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1949年1至9月享受“”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4〕18号)规定:“”确属工资制的一种支付形式,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待遇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 1949年1月至9月期间,既享受过“”待遇也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可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准予办理离休。
&&&&14.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982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作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5.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工龄计算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工龄是指国家干部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年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表示的是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而工龄则是职工以年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的累计总和。由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仅表示一个起点时间,间断革命工作的,只能依据有关政策,或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或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时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不能将间断的时间扣除后,采取“两头相加”的办法,来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处理工龄问题,则可以按照有关政策,采取“去掉中间,两头相加”的办法合并计算。
&&&&16.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程序主要有那些?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其基本审批程序如下:
&&&(1)要求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应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阐明更改理由,提供有关线索。
&&&(2)要求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所在单位接到申请后,应深入调查,认真审理,并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提出审理意见。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3)根据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对基层单位的审理意见,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审议,并报党委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或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确定和更改过来,并给予基层党组织正式的文字批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责成基层单位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 17.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 根据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和1985年7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组通字〔1985〕35号),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主要有:
&&&(1)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或审批。
&&&(2)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离休干部)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3)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4)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年7月6日以前的干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审批。
&&&(5)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干部,由地(市)委审批。
&&&&18.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19.对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有哪些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983〕18号)规定:
&&&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1)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2)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3)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4)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5)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 20.对慰问离休干部有哪些规定?
&&&&198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慰问老干部活动的通知》(中组发〔1980〕75号)规定:
&&&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
&&&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21.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应该怎样授予?
&&&& 1982年10月《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老〔1982〕4号)规定:
&&&《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老干部(人事)部门承办授予“荣誉证”的具体事宜。授予“荣誉证”时,举不举行仪式,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 22.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吗?
&&&&1987年8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规定: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23.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能享受原政治待遇吗?
&&&&1999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9〕235号)规定:
凡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不再享受国内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24.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25.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26.怎样理解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与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
&&&&27.干部离休后,“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这里所说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
&&&&28.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药费能报销吗?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 29.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待遇。)
&&& 30.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县处级待遇。)
&& 31.高等学校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的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县处级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1984年12月《教育部干部司关于高等学校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通知》(〔1984〕教干司字503号)规定:
&&&(1)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为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六级及六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级别为高等学校教学人员九级及九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2)高等学校行政级同国家机关行政级,高教行政一级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六级。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为高教行政九级及九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级别为高教行政十三级及十三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3)工资级别为其他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或副
&& 32.对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 199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0〕213号)规定:
&&&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县处级待遇。)
&& 33.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2003年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 (1)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2)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3)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 34.对做好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有哪些主要规定?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 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条件制定。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
&&&&198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3〕39号)规定:
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 35.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劳人老〔1983〕17号)规定:
&&&(1)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3)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4)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5)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