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要求一倍赔偿是合同解除权还是撤销权

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限是(
)。A.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B.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D.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A.1亿元B.1.2亿元C.1.5亿元;D.2亿元2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2年3A.请求乙返还汇票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C.请求丙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4A.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B.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年内C.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D.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年内5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热门相关试卷
最新相关试卷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 方武兵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
发布日期:&&& 作者:
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
标签:离婚协议房屋赠与撤销
婚姻家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夫妻之间、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争议,司法实务中观点和处理也不尽一致,上海律师对此进行了法律梳理。
01 .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由撤销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上答记者问,其中的表述是:“ 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02 . 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的,还能够撤销吗?
夫妻间一方将财产已经赠与另一方后,赠与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但婚姻法亦是民法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
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婚姻法亦未排除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适用。
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法律适用》杂志2014年刊发的文章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故,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故受赠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如作为受赠人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甚至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因这些情形大多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与赠与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巩固夫妻感情、稳定家庭的良好初衷是相违背的,虽然这样的良好初衷一般不会写进赠与协议中,但应属赠与协议的题中应有之意,赠与双方对此是心知肚明的。
出现上述情形,既可以说是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亦可以说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应有的义务,赠与人当然享有撤销权。另外,赠与合同在结婚之前订立而婚姻关系未能缔结的,一般认定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赠与,即赠与双方只有顺利结为夫妇,受赠人才能获赠赠与物。如果婚姻关系未能缔结,赠与合同解除。赠与双方虽就赠与物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上述情形下仍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03 . 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在未过户前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自由撤销权的规定;第二种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自由撤销权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带有感情因素,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可以理解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
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04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又作了例外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05 . 父母为子女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赠与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款的立法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关于 “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应当认定为赠与 ”,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本条规定强调的,是如何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问题,不是强调房屋的权属认定,否则会与后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相混淆。
06 . 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子,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立法依据也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目前子女凭自身能力多半无法买房,父母以全部积蓄为子女买房,而年轻人对感情和婚姻不慎重,闪婚闪离的较多。一旦离婚,双方分割的房产实际上是父母的毕生财产,这与父母当时为子女出资购房、希望其生活美好的目的是相违背的,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权益。因此本条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维护出资父母的利益。
应注意:本条规定的 “出资”是指父母出全资,落脚点是如何认定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强调的对出资的认定不同。
婚后如果父母只是替子女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考虑首付部分的增值,判归支付首付一方的子女所有。
07 . 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能撤销吗?
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后,子女不赡养父母或出现侵害父母合法权利行为的,父母同样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08 . 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即小三)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个别案例还出现过以夫妻实行的是分别财产所有制为由、认定赠与有效的观点,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1)目前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不分份额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无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一方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小三),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即使夫妻实行的是分别所有制,赠与人一方可以说自己赠与的是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但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也不成立: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的婚外情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赠与行为也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社会的价值取向。如果司法对此予以认可、则裁判的价值取向显然是错误的。
&&&& 09 .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或第三方,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该遗嘱涉及被继承人擅自处分了应属于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部分无效;应将共有财产中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时间: 16:46:41
《合同法》第54条撤销权行使条件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那么,撤销权是否适用于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或者撤销?详细请看下文解答。
  问:《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是否适用于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或者撤销(如中关于后装修物归属条款)?
  答:《合同法》第54条撤销权行使条件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不得撤销,但是并未规定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是否可以变更。对此,我的理解是,当事人请求撤销只能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也只能变更,这是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另,民法理论上的可撤销合同只有撤销,没有变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变更的规定,我国《合同法》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情况,考虑到当事人利益的考量,某些情况变更对双方都有利,所以我们对可撤销的合同赋予变更的效力。但只是在撤销的基础上赋予了请求变更的效力,不变成两个,不是两个制度。
  对问题中,部分条款可否变更或撤销,简单抽象地回答,若能证明这一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可要求仅变更或撤销该条款,而不撤销整个合同。
  关于装修物的归属。《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最高法《关于纠纷案件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就是提问中合同终止后装修物归属条款。
  附合,在物权法上指一个动产和不动产结合而不能分离,或者强行分离要造成损害或者至少不经济,而如果二者结合可以分离或者虽有损害但是较小,附合依据是指二者结合的紧密程度,理论上是以是否成为不动产重要成分为依据,但最高法并未采用这样的概念,而是从反面强调,不能分离、分离不经济。我领导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符合规定在第378条:动产与他人的不动产附和,成为不动产一部分,且不能分离或分离不和经济原则,由不动产物权人取得。同时从公平原则上不动产物权人取得所有权后应当给予适合补偿。最高法解释中规定不能补偿太过绝对,不合理。
A可以,除了必须合议庭审理,所有程序和权力如同一审一样。
A是的,可以提交。。。。。。
A您好,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A对方没有履行主要债务,可以通过发函等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A根据合同通知对方解除。
A建议你们聘请律师代书。
快速发布问题
声明: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599232382046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门推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_百度知道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请问,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转移赠与财产权前,而解除权是经济情况恶化,也是在转移财产前啊,这两种权力有什么区别?就是说怎么进行区分?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采纳率:77%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适用一般的赠与合同,时间限制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法律后果是赠与义务溯及既往消灭,但两种合同不得撤销:1、救灾、扶贫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合同;2、经过公证的合同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是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或生活,时间限制是赠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法律后果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两者发生效力的时间限制不同,前提条件也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撤销:送出去了的还可以再要回来。解除:解除义务赠与,但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恢复到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继续性合同解除后无溯及力,不需要双方返还。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溯及力,可通过双方返还方式恢复原状。任意解除权:定作人,托运人(货物交付之前),委托合同双方,旅游者,不定期保管人,不定期租赁人。
行使解除权,是针对有效的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因为该合同的存在对当事人没有存在的价值,故解除。解除的效果是将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得的双方没有相互的请求权和相互的义务。这个在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和一时性合同(买卖合同)体现的淋漓尽致,前者都享有解除权,有任意的、有法定的;但后者一般较少享有解除权。行使撤销权,是针对合同效力的,撤销之后,合同致始无效。无效就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物)或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返还权利)。一般撤销权这一形成权是以诉讼形式行使的。你可能问的是不以诉讼形式的撤销权。比如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即你可能会有疑问:赠与合同为何不用解除权,而用撤销权。目的就是:撤销权可追溯到合同没成立之前;而解除权的话,是没有溯及力的,即赠与物恢复不到原来的状态。这就体现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其他3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赠与合同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大连合同律师谈及合同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是因欺诈等原因订立合同的,则合同在一定的期限内是可以被解除的,这被称为合同解除权。但合同解除权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否则的话合同就不能解除。这就是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究竟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怎么算,下面我们跟大连合同律师一起了解一下。
一、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大连合同律师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是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大连合同律师认为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大连合同律师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
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所以*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其次,大连合同律师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其实早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就是大连合同律师针对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的内容,我希望对于合同法还不了解的网友们有提供一些帮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