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腺癌的医疗期内,投保人可以变更吗能申请健康保险的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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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得胰腺癌索赔10万 保险公司因其曾患甲状腺结节而拒赔
 记者 方力 编辑 石潇俊
  浙江在线1月2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方力)55岁的杭州人王女士(化名),日在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了&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并缴纳了第一期保费。去年她不幸得了胰腺癌,找保险公司理赔10万元,结果被拒绝。让她生气的是,对方拒绝的理由是,投保时王女士患有甲状腺结节,系隐瞒病情。最近,王女士告保险公司的案子在杭州上城法院开庭。
  保险公司:
  拒绝赔付是因为王女士隐瞒病情
  日,王女士因腹部不适住院,后被检查出患胰腺癌并进行手术。确诊患有癌症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1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投保时王女士经过体检就发现有甲状腺结节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双方多次沟通无效。
  王女士很委屈,她说,虽然在体检时发现甲状腺结节,但该检查并非保险公司要求的,而且甲状腺结节是多见疾病,与胰腺癌无关。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说,王女士投保时,隐瞒了患有甲状腺结节伴钙化的情况,以及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了同样类型的人身险种。
  &投保时我们明确询问过她,之前有无诊疗记录或是手术建议等,王女士回答都是&否&。还有之前有无在其他公司投保类似人身险种,王女士回答也是&否&。&保险公司说,因为王女士没有尽到如实告知说明的义务,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是保费费率。
  按照保险公司的意思,如果当时知道王女士有甲状腺结节伴钙化,他们就不会承保或是费率要上升,&因为甲状腺结节伴钙化比普通的甲状腺结节严重很多,风险系数也高很多,这在我们内部是有规章规定的。&
  保险公司还说,王女士自己就是一家保险公司的高管,她投保前2个月,就因为甲状腺结节伴钙化,在医院反复就诊过,还不是用自己的病历本,是单独另外的本子,就是为逃避这个事情,&作为保险公司高管,知道这一条是很重要的,却故意不告知,所以我们要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金。&
  代理人:
  患甲状腺结节,王女士没隐瞒
  案子开庭的时候,王女士没有来。她委托的代理人说,甲状腺结节也不是什么重大疾病,王女士有什么好故意隐瞒的。还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相互买保险是很常见的。&当时是王女士以前的一个下属来推荐这款保险,王女士出于好意买了,但是里面的条款,很多是或否的询问,都不是她自己回答的,都是其他人代的。&
  王女士代理人还提出一点,投保单中的健康重大疾病一栏中,询问有无病史、住院史、手术建议等问题太过宽泛了,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而在具体病史中的询问,涉及甲状腺的只有甲亢和甲减,王女士也并非这两种情形啊。
  目前,法院正在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
  主审法官提醒,很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关于投保单中健康重大疾病询问栏,没有仔细阅读,甚至是让业务人员勾选,这涉及到以后是否顺利理赔的问题,所以填表格要看清楚条款,并实事求是填写。
  对于由他人代为填写的投保单,也要仔细核实是否跟自己的真实情况一致,以免以后理赔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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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梁柱离世 中德安联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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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80后的王先生因病离世,生前投保的中德安联人寿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却无法理赔,家属只好起诉。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2300元的诉讼费。
近日,王先生一家人的代理人、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江涛告诉记者,由于原告一方经济条件较差,没有多余的钱再打官司,所以没有上诉。至今,一家人还没有从失去“顶梁柱”的悲痛中走出来。
投保中德安联寿险 部分保险金未支付
王先生的父母、妻子及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作为原告起诉称:2010年5月,王先生与中德安联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险种为安联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大病保额为20万元,身故保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日,王先生因病身故。在治疗期间,中德安联公司于2011年作出理赔决定,支付了大病保险金20万元。
王先生去世后,受益人即五原告向中德安联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
原告一家认为,被告拒赔身故保险金,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义务,为此要求中德安联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
投保人有病情隐瞒 不应赔偿
法庭上,中德安联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表示,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2011年王先生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时,中德安联公司在不知道投保人带病投保的情况下进行了理赔。
后来王先生去世,原告向中德安联公司提出身故理赔申请,中德安联公司从医院的就诊记录中发现,王先生在投保前已经知道其患病,但未向中德安联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中德安联公司不同意理赔,并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查明事件整个过程
法院审理查明,日,王先生与中德安联公司签署《人身保险投保单》,被保险人为王先生,主险为安联优越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附加险为安联附加安康如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及安联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
随后,中德安联公司向王先生出具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三天后,中德安联公司向王先生出具保险单。
日,王先生签署保单回执,该回执载明:本人已在投保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王先生在投保人处签名。
日,王先生向中德安联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书,载明的诊断为癌症,首诊日期为8月10日,医院为丰台医院。
日,王先生到河北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胰腺癌(肝转移晚期)。11月15日,王先生因胰腺癌去世。
家属申请理赔后,当月25日,中德安联公司委托高澜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对王先生就诊过程进行调查。
日,中德安联公司作出理赔决定,称审核发现王先生在2011年11月住院病史中记载胰腺癌肝转移2年,同时邢台市人民医院日的CT报告上显示王先生有多种需要告知保险公司的疾病,但王先生填写健康声明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因此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且拒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知悉保单关键信息
法院调查了解,在投保须知中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否则可能影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告知事项中王先生对所有询问内容均勾选“否”,包括“是否患有癌症、肿瘤、脓肿、囊肿或其他不明原因的肿块”、“最近五年是否曾有任何异常检查结果,如验血、验便、心电图、X光、穿刺、造影、核磁共振、CT、B超等”、“您最近是否就诊过”。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处载明:本人通过本投保单提供的信息,无论是否有本人亲笔作答,均完整、正确且真实;在本人决定投保之前,中德安联公司已向本人提供并出示了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责任等关键条款作了重点提示,并已向本人就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作了明确的解释与说明,且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保险条款全部内容。
除此之外,保单上还写明:本人谨此授权任何注册医师、医院诊所均可向中德安联公司提供本人资料,亦同意中德安联进行相关调查。
王先生在投保单下方手书“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名。
原告不认可保险公司调查事实
庭审中,中德安联公司提交了高澜公司调取的王先生就医的相关材料。五原告不认可王先生曾在邢台市人民医院进行过检查或治疗,但是认可王先生在威县人民医院进行临终治疗,但称其未见过病程记录等材料,不清楚威县人民医院书写病历的依据。
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后,五原告表示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坚持要求中德安联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供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根据王先生在投保申请书及理赔申请书中的声明,中德安联公司委托案外公司对王先生就诊过程的事实进行调查的行为并无不当。
威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及病程记录中载明王先生的病情,五原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出任何合理解释。
法院认定,王先生对中德安联公司的询问存在故意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中德安联公司在委托案外公司调查后得知前述解除事由,及时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现五原告经释明后坚持要求中德安联公司赔付保险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因经济原因未上诉。
接受记者采访时,吴江涛律师讲述了他从业多年来遇到的保险合同纠纷,并且颇有感慨。
他说,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占到绝大部分。未如实告知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最大理由。
其中,固然存在着一些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但同样存在着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恶意拒赔或延迟支付的情况,这对投保人或受益人造成了损失。因此出现了老百姓经常说的“投保时当爷,理赔时当孙子”的情况。
他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有投保人的责任、有保险经纪人的责任、有保险公司的责任。
作为投保人,应详细了解保险内容,如实填写保险合同的告知事项。保险公司在诸多责任中应承担更多责任,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优势方。
保险公司应更多地承担签订合同前的审核、调查义务,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保险经纪人虚假宣传、夸大承诺的情况,而保险合同对于普通人来说又晦涩难懂,直接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巨大争议。
吴律师认为,只有这种状况有所改观,保险行业才能摆脱目前被很多老百姓不认可的局面,使整个行业更健康地发展。
文/记者 李华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 与中国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CITIC Trust)共同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于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日在上海正式开业,是中国第一家获准成立的中欧合资保险公司。目前,中德安联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安联保险集团占股权51%,中信信托占股权49%。
凭借安联百年国际金融及风险管理专长与中信信托本土金融领域经验的深度结合,中德安联以创新的度身定制保险方案、专业的培训系统和诚信的服务理念享誉市场。通过营销员团队、合作银行以及多元化销售渠道等全方位的营销网络,中德安联为中国客户提供最专业和优质的保险金融产品及服务,业务范围覆盖人寿、养老、投资、教育、医疗、意外等各个领域,全方位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植根中国十余年,中德安联目前在上海、广东、浙江、四川、江苏、深圳、北京和山东设立了8个省级分支机构,并在近40个城市开展业务,为全国50多万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展望未来,中德安联将秉承安联稳健可靠的百年传统,融以创新精神,提供专业、高品质的保险服务,成为中国家庭最信赖的保险公司,让每一位客户拥有无忧人生。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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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3:保险公司制订了诸如&原位癌不在恶性肿瘤的理赔之列,肾衰竭须双肾且不可复原&等保险条款。能得到保险理赔的重大疾病,大都是患者宁愿选择&安乐死&,而不是要什么保险理赔,更不要被险种的名称迷惑.  合同中的文字游戏:  例如:按照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心脏病(心肌梗塞)&.心脏病等于心肌梗塞。事实是心脏病不能和心肌梗塞划等号。心脏病的概念远远大于心肌梗塞。用括号把心肌梗塞放在心脏病的后面,心脏病(心肌梗塞)放到一起是个大陷井。如果说心脏病有一百种,那么心肌梗塞只是心脏病中的一种,同时具备康宁条款心肌梗塞三个诊断条件的只有心肌梗塞的十分之一。那么这种保障还能有多大呢?投保时按心脏病为你办理,索赔时按心梗办。可见保险有一定的欺诈性。  看病是要花钱的,得了大病,更是要花大钱。所以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购买大病保险,都希望在自己不幸得病的时候,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些帮助。人们的愿望是简单而美好的,但是,我提醒大家,你所得的病,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那些&大病&条件,还真是挺难的,在你有生之年能否获得理赔更是一个大大的疑问了。另外,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有很多在保险合同上写着的治疗方式和方法已经或既将不再被医方所选择。所以啊,购买大病保险的时候,您最好去咨询一下医生,看看您的期望值离保险公司的承诺到底有多远。  与其讲重大疾病险是&宫廷御宴酒一百八一杯。&不如讲&其实就是那个二锅头掺哪个白开水。& 忽悠人的。  5,有的不是保险是储蓄。如现在交3万十年后还6万,但你要看清楚合同,十年后会不会有6万,否则后悔不及。记住!所谓&保险&就是用来抵御风险的,不是用来理财的,更不能想用保险来赚钱。  6,保险公司骗业务员和业务员素质低,没有把合同的条款向业务员讲清楚或业务员还不懂合同条款,就给业务员工作压力,要求做出业绩。业务员只能骗客户,骗一个算一个,骗了就走人。有时公司有意挑起业务员们相互的嫉妒心,这可能也是他们一种&鼓励&手段。有时还会教业务员骗客户,那些无知的业务员还真听他们骗。  例如:最近几年温州人向境外保险公司买保险金额每年是3千多万美圆。  保险公司要业务员向客户讲:&如果你没有出过境向在境外保险公司买保险,这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一旦将来和境外保险公司打官司,中国政府是不会帮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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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2005年年初,毛妈妈在做一年一度的体检时,不幸查出了有早期胰腺癌症状,需要马上手术。按照之前投保的条款,如果母亲身患癌症的话,可以在住院的时候,申请住院以及手术津贴,于是毛找到了原来给他们办保险的代理人李某,李某听后马上表示他们会妥善处理,但&需要向总部汇报一下&.毛只好等待,因为病情重大,医院多次催他给母亲手术,毛智平只好一遍遍催促李某,但代理人李某始终以正在研究为借口。毛智平开始觉得不大对劲,进而开始觉得&闹心&.一个&等&字抹掉10万元 久等之后,忍无可忍的毛智平直接找到该保险公司,一位姓张的经理接见了他,随后表示&这种情况不能赔偿&.张经理不慌不忙地拿出了毛他*的保单,上面的承保范围清清楚楚地写着癌症,后面还有一个括号:&胃癌、肝癌、骨癌、咽喉癌、鼻癌等&.张解释说,&等&的意思是只包括&等&字之前的癌症,其他的就不包括了。毛听后瞠目结舌,一直以来,他以为&等&字的含义是除了前面列举的还包括未列举的,而且当时代理人李某也承诺说,不论什么癌症都可以理赔的,怎么转眼就变了?但是李坚持说当时已经对他说明情况了。毛智平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当时的承诺,只有哑巴吃黄莲--他只是不明白,既然&等&外概不理赔,还要个&等&字干什么。这像个文字游戏,而且还带点脑筋急转弯的玩味。一万元的保费,就成了在这游戏中的学费。  10, 在西方发达国家一家保险企业要用上百年的时间健康发展才能成为世界500强,(在美国进入世界500强的保险公司一家叫普天寿保险公司,它花了一百二十多年的时间才能进入世界500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为世界500强(资产从一千亿到六千亿)才用了6年。  11,如你被骗,有证据就上法院起诉。保监会吗!哈哈!试试看吧!没证据就来论坛发帖。告诫其他人严防保险诈骗。现在保险诈骗多,请大家严防保险诈骗。  打油诗 《保险》  保险父母心,纯粹放狗屁。  没钱莫须理,有钱老缠你。  理赔登天难,催钱逼人急。  受骗上当滴,欲告无门第。  情面买保险,事后郁闷兮。  合同中条款,纯属玩游戏。  大病保死症,分红欺诈您。  保监是虚设,袒护有目的。  营销有欺诈,人人须警惕。  掀开重大疾病保险的七宗罪  重大疾病险的保费一般在每年4000元左右,人们交这么多钱,就是希望在身患重大疾病时获得“雪中送炭”般的理赔款,但保险公司的答复却常常是拒赔。《科学投资》通过对数位医学专家和业内人士的采访,揭开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七宗罪。  在很多家庭的理财规划中,健康险特别是重大疾病险都是必不可少的险种,人们都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提前为自己添一份保障。但是,保险产品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权责条款专业性极强,价格构成复杂,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对于理赔的认定上有许多专业的医学术语,普通人根本不可能读懂。而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却利用这一点,把重大疾病险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死亡险”。也就是说,除非投保人死亡,否则根据报单中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根本不可能对患者进行赔偿。  《科学投资》通过对数位医学专家和业内人士的采访,揭开了重大疾病保险的数宗罪,希望投保人在弄清以下问题后再投保,以免掉入保险公司的免赔陷阱。  大病险第一宗罪:  按身故而不按大病赔偿  太原市民董国柱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的妻子王绒线2003年4月患脑干出血送到医院当天就去世了。悲伤之余,让董国柱略感欣慰的是,他的妻子2000年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购买了一份长健医疗保险。妻子去世后,经过向医生咨询,董国柱了解到,脑干出血属于脑中风的一种,而脑中风恰恰就是保险合同中列出的12种重大疾病之一,按照他的理解,这就意味着对于妻子的病逝,保险公司要按重大疾病来给予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重大疾病赔付的保险金额应为3万元。  但是,当董国柱去领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支付6000元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中对脑中风有明确的定义,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也就是说,要想按脑中风理赔,必须同时满足这3个条件,并且要达到指定的6个月时间,而被保险人王绒线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脑中风的条件。因而不属于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的规定,只能按身故给付保险金6000元。  在很多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赔付金额规定上,多数公司都规定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如果相同保额、相同价格,身故不赔保额,而是退费的话,就等于在客户应享有的三项保险  责任中凭空抽掉了“身故”一项,这对投保人来说,明显属于不公平条款。  大病险第二宗罪:  手术方式不符合现行情况  日,董宏思打了一年的官司终于胜诉,并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拿到了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05年1月,42岁的董宏思患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花去治疗费3万多元。出院后,董宏思想起自己两年前曾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年5010元,保额为10万元。而他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险上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于是他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对董宏思的质疑,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条款中的给付条件,建议暂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董宏思的主治医生则表示,目前临床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治疗有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式。对病情严重的病人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手术治疗主要采取的是引流。灌注加引流实际就是一种清除手术。但是这一解释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引流”和“坏死组织清除”是两种手术,依然拒绝赔偿。  虽然董宏思的官司胜诉了,但目前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中仍然充斥着类似条款,条款要求患者必须按条款要求的手术方法治疗,才可以得到赔付,但其中很多都是过时的治疗方式。比如,某外资保险公司大病险的条款有这样的规定,“癌症:……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但医生解释说,现在癌症的病理诊断全都是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两种,那就只能切样检查,但是这种检查方法就排除了现在发病率比较高的癌症(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症,也就是说,患者只能捱到晚期再去医院检查,否则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何先生投保了40万元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近8万元。两年后,左肾因患癌症被手术切除,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不能给付,理由很简单:条款约定的身体全残是指身体完全永久性残废。因左肾疾病导致的左肾缺失并不符合身体全残的范畴,两个肾都失去了才符合。但是如果两个肾都失去了,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死亡,重大疾病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虚假保险责任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外还有额外责任,以此使投保人误以为额外责任越多买得越值,实际上其中很多额外责任并无实际意义。比如,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而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哪里用得着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呢?  此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纯属假慈悲了。  不过,重大疾病保险中也有一些有价值的额外责任。如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规定。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是指当投保人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相当于将有限的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障的大病范围,只要医院证明此人“不久于人世”,就可以申领保险金。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则规定在投保人如果遇到出差等情况而不能及时交纳保费时,保险效力可延续到续缴保费时。  大病险第四宗罪:  种类虚增不全赔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霍先生于2003年不幸身患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及时住院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龚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拒赔,理由是该病不在500多种病例之列。而另一家公司仅列有10种病例的明细中,只用“癌症”(原位癌除外,原位癌一般多指癌变仅限于粘膜或皮肤表皮的鳞状上皮内,尚未破坏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属于早期癌,经手术和中医药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复)一词就已将包括“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在内的所有癌症都纳入了保障范围。由此可见,保险条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种越多,未必就意味着保障范围越广。  在赔付额度上,各公司的规定也有不同。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也就是说,当投保人被诊断为大病后,在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  只能获得16万元,其余的4万元要等投保人再患上另一种“二类大病”后才能赔付。  大病险第五宗罪:  诱导投保人买短期险  大病险有两种:消费型和累积型。消费型是指如果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算白花了;而累积型则是每年交一定金额,连续交很多年,保障也是连续的。通常到很高的年龄(比如88岁),如果这期间得了保险规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额赔付,保险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时没病,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的保险金。  正因如此,消费型和累积型相比,保费要便宜不少。很多代理人会以此为由诱惑投保人投消费型大病险。虽然一年期的险种看似保费低廉,但没有太多实质的保障意义。如果每年续保,由于大病险的费率是随年龄增大而增加的,显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长期的大病险一般是按照你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纪越轻,投保人要缴的保费越低。  以保额20万元为例,薛女士34岁时续保,仅需保费1040元,44岁时再续保时,保费就已增至1780元,而在45岁续保,保费已激增至4220元。投保人如果长年累月地投保消费型重大疾病险,总的保费支出实际上要远高于购买累积型重大疾病险。仍以薛女士为例,如果她想要在50岁之前一直拥有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按短期型算,每5年续保一次,每次续保5年,共需缴纳保费9.5万元。而按长期型算,可在30岁时一次性投保,20年限缴,缴纳保费总额仅为5.2万元。  大病险第六宗罪:  附加大病险费用高  现在保险公司有时会推出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是作为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却不一定是投保人需要的,而且这些主险与附加险的组合之间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费还要比单独做主险更高。  另外,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分红型的重大疾病险,也要比不分红型费用高。而实际上,购买主险最好是买不分红的。因为分红型承诺的红利不是有保证的,只是预期,而且买大病险是为了买保障而不是投资,追求是用最小的花费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多花钱没有必要。  大病险第七宗罪:  保险公司随意更改条款  不少健康险或大病险的格式条款中,均有对大病的范围或保险费率的调整规定。如某人寿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  及范围调整后,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及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还有的公司条款中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这实际上是对客户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霸王条款。假设投保人以4000元/年的保费投保10万元保额的大病保险,第二年保险公司就告知:保费上调500元,若继续维持保单效力,就要按照4500元/年交费;而拒绝继续交费,则合同终止。这样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受损失的都是投保人。  事实上,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险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依照法律规定,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费率等做出调整前,已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按新调整的规定进行变更时,应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协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针对调整后的范围或费率的条款做出是否接受的选择。因此,在投资重大疾病险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有类似的条款,如果有,最好舍弃,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  广州陈扬博客:
采纳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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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险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保险公司招聘业务员的竞争更是白热化!很多公司为了能招到更多的业务人员不惜用欺骗等不正当的手段!保险公司并没有这样的制度说要先做业务才能做总监助理,那只是他们招聘的一个幌子!!相信的自己的感觉!别去应聘了。本人有朋友在保险公司工作,她说公司的很多人都以这样的手段先把应聘人员稳定住,等交了押金后悔也来不及,就只有赶鸭子上架顺着他们说的做了!因此建议您别再去了!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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