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合同的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公司,委派在嘉定工厂做事出工伤了工伤认定书在浦东做的,我该去浦东还是嘉定做鉴定

我自己找了个电子厂 电子让我们和劳务公司签合同为什么 如果出现工伤怎么维权_百度知道
我自己找了个电子厂 电子让我们和劳务公司签合同为什么 如果出现工伤怎么维权
电子厂里说在厂里上班一年才交五险一金 在上班的第一天签合同时 给我们的是劳务公司的合同让我们签 不签就不要(找工作不容易,找了一个月钱花的差不多了) 所以我就签了
我们签了这个合同对我们有什么不利 如果出现工伤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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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好是做这一块的,直接跟你说吧。你们找的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第三方,他和工厂签合同,也和你们签合同。工厂是要求给员工加保险的,而且每个月都会把给员工交的保险钱打给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多数劳务派遣公司要么不交,要么少交。不过这个也不用过分担心,风险不是你来承担的,如果出现工伤,劳务派遣公司是要负责任的,他们如果交了保险,保险给你们赔,如果没交,他们自己赔。对了,你是在哪个城市做的电子厂?哪家厂,哪个劳务派遣公司,说不定我都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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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我看了,我想问下是出现工伤了,还是没有。两种情况不一样的处理方法。如果出现工伤根据情况处理的方法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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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xx上班 ,签的是合同是劳务派遣合同。我受伤后让我到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认定工伤我想问我能得到正常工伤标准赔偿吗?
我在xx上班 ,签的是合同是合同。我受伤后让我到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认定工伤!我想问我能得到正常工伤标准赔偿吗?
公众采纳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563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8 人 受工伤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可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一个月内申报工伤,也可由劳动者自受伤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申报工伤后,会进行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书后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伤残补助金数额。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需要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能够享受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数额标准赔偿。 15:19 15:30华律网用户我的用工单位是沈阳的,用工单位要求我到派遣公司所在地(哈尔滨)认定工伤。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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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0-400-个人办理工伤鉴定,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我应该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个人办理工伤鉴定,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我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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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作为劳动用工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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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申报或者你自己在参保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一年之内必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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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上海睿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法定代表人刘笑春。委托代理人柴云海、卢骏,律师。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技。委托代理人毛家焕。委托代理人陈静。第三人阮凌云。原告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即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次日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因阮凌云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柴云海、被告委托代理人毛家焕、陈静、第三人阮凌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日作出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7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阮凌云日在工作时被柜子压伤。经瑞金北院等医院治疗诊断为趾骨骨折(左足第2-3跖骨)。阮凌云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7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受理决定书》、《提供证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工伤认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欲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认定结论,并将认定书送达给了原告和第三人,被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行为的行政程序合法。(2)《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及就诊情况说明》、《工伤申报证据材料清单》、阮凌云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1101号)、《日事故报告》以及吴宗元、阮吉斌身份证复印件、录音光盘及记录、就诊记录;(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庞启玲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关于阮凌云受伤(亡)一事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相关法规条文告知单;(4)日阮凌云《工伤认定调查记录》、日庞启玲《工伤认定调查记录》、日齐仲国《工伤认定调查记录》、日吴宗元《工伤认定调查记录》。被告欲以上述三组证据证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申请材料,被告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5)《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欲以上述法律规范证明其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主体资格,以及其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程序合法,作出工伤认定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准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有异议,认为内容系第三人手写,对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日事故报告》有异议,齐仲国否认了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吴宗元则表示未看内容即签名,故认为内容不真实;原告对录音光盘及记录有异议,认为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很多录音内容无法辨认,无法证明第三人发生了工伤;原告对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中阮凌云的调查笔录内容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其自己的描述是真实的;原告对庞启玲的调查笔录认为,该笔录证明原告是10月17日才知道第三人受伤,原告对事故发生不知情;原告对齐仲国的调查笔录则认为,齐仲国表示当时不在现场,且事故报告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原告对吴宗元的调查笔录认为,吴宗元没有看到第三人受伤的情况,其与第三人是老乡,没有看过事故报告内容就在上面签字,故不具有证明力。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法律条文本身无异议,但认为第三人不属于工伤,故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经庭审质证,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均无异议。原告诉称,第三人系原告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日至日。日,第三人告知原告其受伤了,原告出于对员工的关爱,送其就诊。第三人自述在日工作中受伤,但原告是在第二天才接到其报告,没有证据证明伤害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三人曾就主张工伤提起过仲裁,但于日与原告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后,其撤回了仲裁申请,第三人在协议中明确“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经济纠纷”。第三人无法证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其受伤后第二天才向原告报告,故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在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明确没有劳动争议,其不应违背协议提出工伤争议。原告认为,第三人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7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7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沪人社复决字(2014)第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4)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书》。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表示,在工伤认定期间未收到过该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被告同时认为,工伤认定是行政确认行为,不因双方当事人间的协议而改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则认为,仲裁委的通知书上只写了劳动争议,不能证明仲裁涉及工伤。经庭审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提供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同时认为,当时因原告停发工资而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原告提出补偿并要求其离开公司,其没办法才撤回了仲裁申请。被告辩称,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将其于日工作时被柜子倒下砸伤左脚认定为工伤。被告依法于日予以受理。经查,第三人日在工作时被柜子压伤,经瑞金北院等医院治疗诊断为趾骨骨折(左足第2-3跖骨)。第三人当日所受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本案中,庞启玲、吴宗元的调查记录,证明日第三人在原告公司上班;第三人在申请表、事故及就诊情况说明、调查记录中均提出日其在单位仓库推柜子过程中被柜子压伤,该主张与就诊记录、事故报告及录音记录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明确不认可工伤,应当承担证明第三人当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而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理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工伤认定是被告的法定职责,不以双方协商约定为转移。故被告于日,根据第三人、原告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查明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阮凌云日所受伤害作出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作出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7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述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能够证明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和第三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和证据(4)与本案被诉工伤认定行为间不具有关联性,亦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其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被告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主体资格,以及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程序合法,作出工伤认定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准确,本院同样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于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从日至日止。日,第三人在工作中被倒下的柜子压伤。次日,第三人到南翔医院和瑞金医院北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趾骨骨折(左足第2-3跖骨)。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经调查核实,认为第三人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遂于日作出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7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日在工作中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告对被告作出的认定行为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了维持。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7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工伤认定行为的主体资格。根据第三人在工伤认定期间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被告所做的《工伤调查记录》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可以认定日第三人在工作时受到事故受伤,第三人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据此对第三人当日所受事故伤害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睿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睿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怡易人民陪审员  许乾龙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贡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上海市2017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于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版上海医保药品目录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的375个药品全部列入报销范围,特别增加了部分重大疾病治疗药物,包括通过谈判大幅降价的36个国家谈判药品,大大减轻了大病患者药费负担。同时,原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种继续保留。这样既保持了上海市医保用药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也扩大了参保人员、临床医生的用药选择范围。
市医保办提醒参保人员,虽然目前大部分新增品种在相关医院已经配备,还有部分有需求的医院也正在陆续进药,但由于这次新增的报销药品较多,医院进药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不同医院的定位和特色有所侧重,并不需要配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17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的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850元/月、致残二级5530元/月、致残三级5200元/月、致残四级4880元/月。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20元/月。其中,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7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为什么要对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据此,2017年本市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自4月1日起,对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一、为什么要对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据此,2017年本市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自4月1日起,对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二、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日前发生工伤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只要携带规定资料到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即可。   2、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者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工伤认定最新问题回复   一、我厂有一职工受工伤,工厂打算帮其申请工伤认定,具体应该怎么操作?有时间限制吗?我们厂在上海。   【回复】: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俞某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每天乘坐地铁上下班。某日早晨8时30分许,俞某正在去上班的地铁上,在行驶至某站时,一名女乘客突然晕倒,引发人群跑动。俞某在慌乱中不小心被踩踏受伤,导致其肋骨、锁骨等多处骨折。事后,俞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认定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俞某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诉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一认定。 点评 俞某诉称,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在上班途中,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件。若是轨道交通,那么应该是列车在轨道上导致俞某受伤才属于交通事故。俞某发生意外受伤时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   实践中我们发现, 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关键,在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两者虽一字之差, 但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形成劳动关系, 则劳动者受到伤害时, 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形成劳务关系,则劳动者受到伤害时, 不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只能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 大部分省市人社部门与司法部门所持的观点截然相反。 在人社部门, 认为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观点占主导; 在司法部门, 认为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观点占主导。 这就造成了用工伤保险需要注意的是? 这个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你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下班的时候出了什么事,这个险就用得上了。 工伤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出了工伤,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万一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市人社局说,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立,那么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唯一的区别是参加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没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详见图解。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
小提示: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的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谁支付?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结束用工关系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员工与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派遣单位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予员工本人。李某是某船舶公司的员工,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日,李某在工作中被工件压伤,经诊断为右侧第7肋骨折。同年3月19日,经单位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同年9月12日,李某被评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序为10级。后李某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发放李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976元。   嗣后,李某又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市医保中心审核后以李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其用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工伤,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为由拒付。视此,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市医保中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7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冒名顶替入职,受伤后算工伤吗? 今年春节过后,王女士听老乡说,某厂工资待遇较好,但该厂只招聘40岁以下的女工。已42岁的她为顺利进入该厂,就借用和她长相相似的妹妹的身份证参加应聘,并如愿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前,她工作时右上肢不慎受伤。工厂为她申报工伤时,发现她属于冒名顶替。工厂认为她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她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王女士以冒名顶替的方式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她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即使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超过“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实务中该如何处理?作者汇总了全国以及多地的规定,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问答》(日)
3.超出 “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有何规定? 答: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首先,什么是外国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二,什么是外国就业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在一般的工伤案件中关注两点一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裁判摘要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月缴纳,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而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其工伤保险各项费用应由新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 袁某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于日为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2011年1月。 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配件公司于2011年1月份曾为袁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伤通查找了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资料,供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参考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伤 害 部 位
停工留薪期
面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
鼻骨骨折S02.2
单纯眶底骨折S02.3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工伤保险需要注意的是? 这个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你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下班的时候出了什么事,这个险就用得上了。工伤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出了工伤,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咨询问题: 上海工伤赔偿和年龄有关嘛?已认定8级伤残,我在网上看到有的地方工伤赔偿和年龄有关,我才27岁! 律师回答: @郑斐戈律师 VIP 8级的工伤待遇跟你年纪没有关系,但是跟你的工资有关系。可以要求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市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个月市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最后两个补助金是你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才有的。最后一个补助金是单位支付的,其他两个补助金有社保的,社保基金支付,没有社保的,由单位支付。要是还不清楚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王晔律师 VIP 8级的工伤待遇跟你年纪没有关系,但是跟你的工资有关系。 @尤辰荣律师 VIP 工伤和年龄,没有关老马同志: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工作了六年多,由于我操作不当,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好在事故不严重,企业也按工伤规定帮我申报了工伤、支付了待遇,这一切我都很感激单位。   唯一不满意的是,我发现,到手的工伤待遇少了许多,单位说是扣了税。我想看工资清单,单位也是推三阻四的,很不情愿。   你说我该怎么办?读者小陈   小陈:   从你单方面反映来看,你们单位的做法是有问题的,你可以交涉,要求退还。下面我分析两点:   第一,单位应主动提供工资单。其实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知道这一规定,然而实践中老是走样:有的一律不发,有的要职工上门取,有的口头讲讲,更有的往部门一扔,大家翻得到近日,市民董先生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工伤事故的相关问题。据董先生说,他在某网络公司负责人事工作,前不久职员李某在出差时一度与公司失去联系,双方取得联系后李某称自己出了工伤,后来坦白是利用出差的时间处理私事。事后,公司方面对李某进行了相应的口头警告,就此事董先生咨询律师,如果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意外事故失踪,应如何办理工伤保险?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职工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的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长短的确定对于工伤职工待遇的享受殊为重要。现归纳各地停工留薪期确定的办法,供实务中参考: 一、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 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是如此确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工伤理赔由于内容比较繁多,是在日常人力资源工作中经常会被提到的问题。工伤如何认定、如何界定工伤康复、 劳动能力如何鉴定、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这就跟着小蓝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工伤理赔流程吧。 一 工伤认定 1 本市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2 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上海劳务派遣单位工伤行业风险类别如何确定? 【答】:根据现行上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为0.4%。一般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如需了解详情,请拨打上海社保局服务热线12333。 一、现行上海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是多少?劳务派遣单位按什么类别确定? 【回复】:现行上海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行业划分为0.2%、0.4%、0.7%、0.9%、1.1%、1.3%、1.6%、1.9%。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二、什么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为员工参加工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消息,自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行业按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8类行业及费率及16个问答见下文。 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我是工伤人员,当时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现在我50岁了,正在办理退休手续。我提出,工伤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该支付一笔就业补助金,可单位竟然表示没有,理由是我退休了。这个我很不理解,难道退休人员就要损失一笔补偿金?希望能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此你们没有异议,现在只是作为工伤职工在退休时到底能否享受就业补助金有异议,那我就依据规定来解答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相关规定及答复,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4种情形及相关认定要点,并基于《工伤保险条例》汇总了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另外,还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供实务中参考。 1第一篇:工伤认定实务精要 1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最近,深圳一名25岁的女子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原因是她长期熬夜加班,导致容颜加速衰老,爱情事业双失意。这一貌似不起眼的事件,却在社会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到底加班导致容颜快速衰老,能不能算工伤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在市区的大街小巷进行了随机采访,发现几乎所有的人有过加班经历,这其中超过6成在加班过程中有过不适的感觉,甚至引发了一些身体疾病。 记者:一个星期加班10个小时? 市民:对。 市民:(每个月加班)20个小时以上吧。 市民:平日里周一到周五上班,但是周六周日几乎老板都是给你加班。 记者:加班的时候,会不会身体不舒服? 市民:还好啦,我们身体还可以。 市民:根据我们这作者 唐毅律师
张某就职于上海某贸易公司,担任会计一职,于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同时返聘张某继续担任公司会计。于是,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期限为日至日。
2013年8月某日,张某因乘坐单位车辆工作外出办事,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共花去医药费八千余元,休息了三个月。事后,张某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
公司表示,张某属于退休人员,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于是,张某于2013年11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张某办理退休后依然在公司工作,他因工作外出所受到的伤害,【案例1】 小李是个导游,2014年9月带队外出浙江临安旅游期间在下山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腿骨骨折,被紧急送往临安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在临安当地医院进行处理后,小李跟团一起返回上海,并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14年9月小李所在的旅行社向工商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0月小李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完成后,小李所在的旅行社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小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案例2】 老王是个建筑工人,2015年元月在浦东市郊某施工工地上工作时,由于本人所系的安全绳老化,从作业口坠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由于所处的工地道路狭窄,120救护车驶入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为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的费率均将下调。工伤保险将行业类别由之前的3类细化为8类,同时各单位的费率可上下浮动,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同时,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 0.9%、 1.1%、1.3%、1.6%、1.9%左右。而在同一行业内,又细化不同的档次。 各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工伤保险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自日起施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一、为什么本市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管辖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单位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办法》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但在具体实践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往往存在一地注册、多地经营等现象,容易引起管辖上的混乱。为避免因管辖不清导致工伤职工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的情况发生,本市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管辖唯一性的要求执行。本市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一、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在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死亡,劳动者或其供养亲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又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
  上述工伤人员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本市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管辖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单位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办法》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但在具体实践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往往存在一地注册、多地经营等现象,容易引起管辖上的混乱。为避免因管辖不清导致工伤职工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的情况发生,本市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管辖唯一性的要求执行。本市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4910元/月、致残二级4630元/月、致残三级4360元/月、致残四级4090元/月。   二、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职工因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015年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   据悉,此次对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都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本市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管辖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单位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办法》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但在具体实践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往往存在一地注册、多地经营等现象,容易引起管辖上的混乱。为避免因管辖不清导致工伤职工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的情况发生,本市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管辖唯一性的要求执行。本市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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