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公司有没有考虑买入开通退市证券买入权限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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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退市长油仅余两个交易日 疯狂买入名单未现机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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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市长油5月30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截至5月30日(含公告日)已交易28个交易日,剩余2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它变故的话,退市长油将于6月5日摘牌,成为A股市场上首个退市的上市央企。
在新“国九条”提出完善退市制度后,证监会近日6天内三度谈及退市,已将退市制度推高至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核心议题。ST长油退市倒计时已经接近尾声,只余两天时间。建立怎样的退市制度,还有多少家上市公司即将退市,这是今日专题试图解答的。如无意外,按照相关规定,连续4年亏损被退市的长油最后的交易日或为日如无意外,按照相关规定,连续4年亏损被退市的长油最后的交易日或为日。现如今,退市长油在经历了连续7个交易日跌停后,股价在0.8元/股的价位上下波动,趋于平稳,在5月29日时,退市长油股票出现大量买盘,公司股价一度冲击涨停。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大多抱着“买退市股”的心情。更有投资者预测在最后的2个交易日里,退市长油的股票还会上涨。该投资者认为,“好多人想到最后买进一点点,赌长油2年或3年后重回A股市潮。虽然有投资者对于退市长油的未来抱有乐观态度,但多数投资者表示不看好公司退市后的表现,认为“公司盘子太大,股价恐怕会跌至0.4元/股”。更有悲观的投资者认为“退市长油最后两个交易日会出现疯狂出货行情”。散户押赌退市股在4月21日至4月29日期间,退市长油连续出现7次跌停,此后,公司股票开始横盘,而在此期间,公司股价最低曾跌至0.68元/股。值得注意的是,在退市长油临近终止上市最后几个交易日中,公司的股票一反之前跌停的态势,出现了股价大幅上涨冲击涨停的现象。与此同时,公司的股价也随之涨至6月1日前的0.8元/股。对于股价的上涨,有投资者表示“买的就是退市股”。根据退市长油5月30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截至5月30日(含公告日)已交易28个交易日,剩余2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它变故的话,退市长油将于6月5日摘牌,成为A股市场上首个退市的上市央企。虽然离退市长油摘牌不远,但仍有投资者愿意在退市前的最后时刻押赌公司退市后的回归。有投资者坚信,公司在未来2年至5年内有重返A股市场的可能性。为此,有不少投资者表示愿意继续投资即将退市的长油。根据规定沪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有分析认为,长油即使能再次回归A股,时间也可能在2016年以后,同时也需要在公司能够连续盈利的基础之上。虽然押赌“退市股”时间漫长,但这仍无法动摇投资者的热情。5月29日,退市长油成交量明显放大,全天成交额巨增,公司股价最后报收0.8元/股,涨幅高达6.67%。据上交所发布的交易数据显示,5月29日购买退市长油的大多为散户,未见机构身影。其中华福证券湖滨南路营业部位居买入榜首,累计买入157万元。事实上,之所以仍有投资者押赌退市长油,主要是因为有投资者认为公司目前股价偏低,有投资者表示“公司退到新三板交易后,可能会活跃新三板,公司股价有上涨空间”。根据相关规定,退市长油在摘牌后将转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有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进入新三板后,公司如果业绩不好,很可能会无人问津”。中投顾问咨询顾问崔瑜则认为,由于新三板交易条件严格、流通性较差,股票价值会大打折扣。退市长油重返A股猜想除了押赌退市长油在新三板的股价会上涨外,还有投资者选择在此时买入公司股票是由于对公司未来前景有信心。这类投资者的买进主要是押赌公司会在以后重返A股市场,而等到那时,公司股价将会出现大涨。对于退市长油能否重回A股市场的猜测,目前,投资者抱有两种心态:一种是认为公司盘子太大,难以重组,重返A股很难实现。但也有投资者认为,公司本身是央企,而且等航运业复苏后,公司仍有翻盘希望。更有市场人士分析,退市长油在退市前期,已经将不良资产提前预支,这代表公司退市后,将会轻装上阵,为以后重返A股打下基矗中投顾问咨询顾问崔瑜向认为,“退市后若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所好转,能够满足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定便有机会返回A股市常不过,相关法规有多条约束文件,一般退市的公司很难达到这些要求”。从公司2014年发布的一季报来看,公司的业绩依旧亏损严重。一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5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更是报亏23.85亿元。有分析人士并不认为长油能重返A股市场,原因是“长油资产负债率偏高,亏损额大”。股东团与高管会面无期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退市长油离摘牌的时间已经不远,但公司的“小散们”并未因此放弃。此前,网上出现了一封《陈庆桃股东团就拯救*ST长油(即退市长油)经营危局而约请长油董事会面谈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退市长油第一大流通大股东陈庆桃率股东团在《公开信》中表示要与长油董事会进行面谈,并承诺:“愿出手调动一切社会资源拯救长油危局!若接手长油经营,将本着利国利民的原则不拿长油一分钱报酬,在约定期限内若经营不善,陈庆桃愿意无偿捐出自己所持的全部长油股份1据记者了解,在信件公开后,退市长油方面与陈庆桃股东团方面约谈事件代表人廖亦冰多次进行会谈,并表示可以见面。但在长油不停改变会面时间的情况下,双方的会谈一直未能成行。廖亦冰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是拖,二是变、三是没电话”。其认为,公司没有诚意。此后,陈庆桃股东团再次公开发布了《长油高管:上海欢迎你7的公开信称,“陈庆桃率股东团及会计律师团队,一直恭候着你们来到上海。考虑到公司目前的危难与困境,陈承诺报销你们来沪的一切费用,并准备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给予你们热情而隆重的接待”。在这次的公开信中,陈庆桃股东团表示,公司无需担心股东们去可能给困境中的公司添麻烦增负担,更无需担心会计律师团队去南京是为“亏损”和“嫌疑”讨说法翻帐本。按照陈庆桃股东团的说法,则是会按照公司要求的“有方案最好”,“没有方案谈想法”亦可的意见,真诚地表达对公司过去的反思、现在的设计和未来的展望。虽然投资者对于陈庆桃股东团的行为有着褒贬不一的看法,但大多数的投资者持支持态度。可惜的是,直到目前,记者仍未收到双方见面的消息。据廖亦冰向记者介绍,其实退市长油自身的资产有盘活的可能,所以,陈庆桃才会提出与公司高层会面的要求,希望公司能够正视这次会谈。 责任编辑:zd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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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  中国证券报  深交所修订交易规则 取消股票异动临时停牌  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 完善交易规则体系建设  深交所今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自日起施行。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交易规则》自日第二次修订发布实施以来,至今已近两年时间。期间,我国资本市场推出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特别是今年以来退市制度改革措施的陆续实施,对交易制度配套相应的价格稳定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等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要求。为了确保相关制度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深交所启动了《交易规则》的进一步修订工作。  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共新增5条、删除1条、修订3条,除进一步明确有关“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交易安排外,还从规则衔接与整合角度,将前期发布的有关交易制度的通知等内容吸纳入《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是增加“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章节。为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的有效落实,与今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衔接,此次修订在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中新增“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明确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  二是取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临时停牌。为提高市场效率,今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已取消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例行停牌的规定,保留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异常波动公告义务,但尚未执行。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删减和调整,相关制度将正式实施。  三是将新股首日价格稳定机制等现行规定纳入《交易规则》。依据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及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调整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的通知》的规定,此次《交易规则》修订了相关条款。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强调,退市制度改革将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也将对投资者交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落实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经过反复研究,在出台新修订的《交易规则》的同时,本所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和退市整理期业务分别拟定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和特别规定,向各方征求意见(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希望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等市场各方就退市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希望各证券公司加强相关规则宣传和退市风险揭示,认真做好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市场改革发展。据悉,深交所已建立了定期化、常态化的交易制度完善机制,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持续加强基础交易制度体系建设,为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和改革发展进一步夯实基础。 (中国证券报 张莉)  中国证券报  退市整理期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为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沪深交易所就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上交所还发布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深交所则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  针对退市整理期业务,两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深交所明确了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  上交所规定退市整理期股票应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为防范市场炒作,深沪交易所还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两所同时对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的暂停上市公司作出过渡安排,若公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允许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  规定称,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等事项的,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股东大会不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公司可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深沪交易所表示,这些安排的主要考虑是防范退市整理期股票因重组题材而被过度炒作。  对于重新上市安排,深交所的重新上市制度适用于该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股票终止上市后重新申请上市,并进一步明确了在受理与审核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时的一些关注重点,包括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行业反垄断等规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问题,公司及其董监高近三年内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同时要求保荐人就此发表明确意见。  上交所则规定,重新上市在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方面,退市公司可在其股票进入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交所对重新上市公司申请引入了预披露制度。公司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后,应在交易所网站披露重新上市申请书(申报稿)、重新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并及时披露申请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申请进展情况。  上交所为退市公司股份还提供转让服务,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可以选择将其股份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为防止市场炒作,上交所设计了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其中,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包括: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包括: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要求券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前端控制,形成合格投资者名单。(证券时报 黄婷 徐婧婧 胡学文)  中国证券报  交易所发退市配套细则 重新上市无需证监会审批  沪深交易所今日晚间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配套业务细则征求意见稿,就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转让服务以及重新上市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事项作了制度安排。  意见稿中规定,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方面,为防止市场炒作,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在退市股票重新上市方面,上交所规定,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后,可以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中国证券报  退市整理期:不得筹划重大重组  在退市整理期方面,沪深交易所均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上交所规定,对于在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允许公司于上交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  上交所规定,在交易安排方面,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深交所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间的股票其证券简称均更改为“XX退”,即时行情另板揭示。  中国证券报  重新上市:12个月后可申请 无需证监会审批  在重新上市方面,上交所规定,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后,可以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深交所规定,所有退市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至少十二个月后方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沪深交易所均规定,自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交所规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上交所规定,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  中国证券报  退市股份转让:自行选择转让场所 参与门槛50万  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方面,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其股份挂牌转让的场所: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  上交所规定,在适用范围方面,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服务对象仅限于退市公司。退市公司终止上市前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公司依法发行的其他股份,可以在转让系统转让。  为防止市场炒作,上交所《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设计了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其中,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包括: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包括: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要求券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前端控制,形成合格投资者名单。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转让申报为无效申报。当日无转让的,以前一转让价格为当日转让价格。  上交所规定,退市股份转让系统不设置代办券商,所有券商均可接受客户委托;为降低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可以电子方式进行,无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中.国.网)  中国证券报  退市改革重启动 绩差股日子难过  沪深交易所昨晚相继发布有关退市制度改革的最新政策举措,似乎是向市场宣告,一度放缓或搁置的退市改革进程已经重启。分析人士指出,虽然新的政策较今年早些时候监管层大刀阔斧推动退市改革时透露出来的信息差别不大,但今年7、8月间密集出台的多项与退市有关的政策细节一直饱受争议(如上交所对ST股的歧视性涨跌幅,以及有关股价持续低于1元将面临退市的规定),在相关问题尚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和补救之前,贸然推动"更进一步"的变革,其效果必将存疑,并且很可能导致ST股重新大面积下跌,加剧A股市场震荡。  上交所:退市整理期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暂行办法"  上交所11月30日发布公告就退市制度配套业务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于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按照上交所此前公布的《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风险警示股票(*ST以及ST股)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跌幅限制为5%。记者注意到,直至目前为止,上述政策措施仍未得到官方渠道的正式修补和改变。上交所此次提及的《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并未出现在上交所网站"上证所动态"中明确标示。这很自然地让人认为,此前"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当中的内容,已经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并且不必再进行修改。  退市整理期不得筹划重组退市股份转让参与门槛50万  按照《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市场投机炒作,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份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而此次上交所对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的转让办法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规定,退市公司股份在转让系统转让的,其股份简称前冠以"D"字样。为防止市场炒作,交易所还设计了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具体措施包括: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此外,要求参与退市股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  终止上市12个月后可提重上申请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考虑到历史情况,《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在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方面,退市公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上交所规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  深交所也表示,对于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将在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  ST股再临生死劫  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人士对《投资快报》表示,一度因政策细节饱受争议和二级市场"维稳"而暂时放缓的退市改革进程,从周五的交易所公告发布之时宣告重启。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管理层曾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等多种非正式渠道表达过可能对部分争议较大的政策细节进行完善的意愿,但直至目前,沪深交易所层面并未发表有关的政策改变。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政策有两条:一是上交所对ST股和*ST股实施的不对称涨跌幅。二是有关二级市场股价持续低于1元/股可能面临退市风险的硬性指标。  相关人士表示,在这些争议性条款没有得到完善之前,贸然推动新的,更深入的改革举措,难免会引发市场震荡,加剧A股市场的系统风险。(.投.资.快.报 .杨.帆 .高.超)  中国证券报  进入"退市整理板"股票涨跌幅10%  昨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自日起施行。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共新增5条、删除1条、修订3条,从规则衔接与整合角度,将前期发布的有关交易制度的通知等内容吸纳入《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此次修订在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中新增"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明确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新.文.化.报)  中国证券报  退市新政出炉 ST企业能否"绝地逢生"?  一场退市风暴正在席卷中国的资本市场。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退市制度的出炉,让活跃在资本市场多年"死而不僵"的ST类型的企业感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一时间,ST类型的企业频频出动,纷纷为"保壳"使出浑身解数以求"转危为安"。  今年6月份,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退市制度的发布速度之快,超出了市场预期,意味着监管层要对ST板进行"严打"。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国对企业上市的条件审核严格,但现行的退市制度却存在"漏洞"。早在2001年,虽然退市制度有明文规定,但是很多上市公司也一直停而不退。完善退市制度在业内也已呼吁多年,矛头集中在退市痼疾。  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A股市场从2009年8月份开始步入新一轮的下跌周期,股市行情萎靡不振,投资者亏损严重,ST股票成为"蚕食"股民的"蛀虫",股市改革,主要从整顿ST企业着手,大力出台多项举措净化股票市场。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退市新政突出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性指标的约束,并引入了两年净资产为负数的应该终止上市等较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计算第二年的净利润数据时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要求。而在新政未出台之前的标准只有连续3年亏损一条。因此也容易被数字游戏、报表重组所规避,从而造成了ST公司"死而不僵"、垃圾股票借"保壳重组"等方式进行投机炒作的这一现象,破坏了资本市场运行机制。而新政的推出,将对提高我国的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对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最新制定的退市标准并不低,标准推出后,很快有企业会碰线,今年年底前肯定有企业退市。"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此次新政剑指ST类型的上市企业,因此,一些ST类型的企业近期也是频频出招保壳。据《证券日报》市场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有86只ST股挂牌交易,在前几天的一周里共有58只跑赢同期大盘,占比67.44%,表现出明显的岁末特征。其中,*ST石岘 (600462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4.25,0.13,3.16%)、*ST吉纤 (000420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2.95,-0.06,-1.99%)、ST航投 (600705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10.36,0.12,1.17%)等企业均涨幅居前。  新政威力逐步显现,诸多股市中的ST类型企业也制定出了保壳路线图。此次的"保壳大战"也瞬间上演了一场"乌鸦变凤凰"的不凡表现。在霍肖桦看来,上市融资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退市立场也必须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感的核心方法。而多半ST企业并不具备在A股市场生存的能力,依然还会采取注资、换壳、吸纳股东、重组等多种方式做最后一次"垂死挣扎"。  那么,在新政的威慑下,一些ST类型的企业能否"绝地逢生"?霍肖桦表示,部分ST上市企业已经完全丧失投资价值,企业很难在规定期限内"起死回生。"如若无强劲的营收增长来做后盾,那么,ST企业再多努力也枉然。(.中.国.产.经.新.闻.报 .梁.文.艳)  中国证券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终止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第四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并保证所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公司重新上市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除外)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前述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本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该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司申请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本所在受理与审核中对公司以下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三)退市期间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五)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六)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公司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拒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聘请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保荐机构作为重新上市保荐机构。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按照本办法附件1—《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必备内容》的要求制作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并出具重新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重新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对公司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进行逐项说明;  (三)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情况及解决措施;  (五)退市期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股本总额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的合规性说明;  (六)退市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七)公司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八)公司股东所持股票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情况;  (九)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风险和解决情况及说明;  (十)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十一)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二)对公司重新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三)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四)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  (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重新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对公司是否符合重新上市条件进行逐项说明;  (二)公司申请股票重新上市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情况;  (三)退市期间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股本总额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主要资产权属状况;  (五)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六)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七)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八)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九)公司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潜在风险或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两名律师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 《重新上市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向本所提交重新上市申请及相关申请文件。  公司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距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日的间隔期应当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补充提供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本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按照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但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  第十六条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  第十七条本所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本所作出重新上市申请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本所在作出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未获本所同意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本所作出不予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的具体程序等相关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二条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的,应当自本所作出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所要求完成重新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公司遇特殊情形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并获本所同意。  超过三个月公司股票未重新上市的,本所同意文件失效,公司须重新申请经本所同意后方可重新上市。  第二十三条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并按本所规定的标准于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前缴纳重新上市初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 ;  (三)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四)公司行业分类的情况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获准至股票重新上市的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可能影响公司重新上市条件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履行上市委员会审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重新上市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证券代码。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公司股票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或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重新上市首日公司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公司如需调整上述开盘参考定价的,应当由公司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出具专门意见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公司股份重新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诺:自公司股份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时股东所持股份属于以下情形的,本所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流通或限售:  (一)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除外)所持股份为有限售条件且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其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直至限售期满;  (二)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除外)所持股份为重新上市前六个月内(以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日为基准日)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且限售期未满的,至少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能上市流通;  (三)股东所持股份为未经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票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仍不可流通直至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且限售期届满。  第二十九条经本所审核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相关情况,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在本所指定媒体披露重新上市公告书(具体格式参见附件3—《重新上市报告书格式》 ) 、重新上市报告书摘要、重新上市保荐书和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重新上市报告书摘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新上市日期;  (二)重新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涨跌幅限制;  (三)本所有关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情况;  (四)股本结构及重新上市后可流通股份数量;  (五)本次不能上市流通的股票限售情况(若适用) ;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公司股票重  新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被终止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退市公司”或者“公司”)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让行为,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及信息披露等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退市公司股份在转让系统转让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经本所审核同意后,下列股份可以在转让系统转让:  (一)退市公司终止上市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退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其他股份。  退市公司股份在转让系统转让的,其股份简称前冠以“D”字样。  第四条退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本所申请其股份在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股份在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退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签署《股份转让服务协议》。  第五条在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份,其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转让服务  第七条本所每周为退市公司提供不超过3次股份转让服务。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停止提供转让服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每周股份转让服务次数。  第八条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接受转让申报时间,投资者可以在接受申报时间内进行撤单申报,撤销指令经转让系统确认后生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第九条本所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或者本所指定的其他报送渠道,向转让系统发送转让申报指令,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成交,成交结果及其他转让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第十条投资者应当以限价委托的方式,申报买入或者卖出股份。  本条所称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以不高于该限价的价格买入股份、或者以不低于该限价的价格卖出股份。  第十一条投资者转让股份,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卖出股份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十二条股份转让中“每股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以人民币计价的股份为0.01元人民币,以美元计价的股份为0.001美元。  第十三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股份单笔转让申报的最大、最小数量以及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第十四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转让申报为无效申报。当日无转让的,以前一转让价格为当日转让价格。  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转让价格×(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转让日接受申报时间结束后,转让系统对当天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一次性集中撮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同一股份当日通过转让系统达成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十六条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十七条转让申报经转让系统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达成。转让双方必须承认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者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办法,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达成的转让,其成交结果以转让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每个转让日成交结束后,本所将股份转让信息发送至会员,会员应当予以单独发布。  本所同时在本所网站发布股份转让信息。  第二十条本所发布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包括:股份代码、股份简称、前日转让价格、当日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转让金额。  第二十一条本所转让平台产生的股份转让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上述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和本所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布半年度报告;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公布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发生如下重大事项时,须在该重大事项发生或做出决定后及时对外公告:  (一)可能对股份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可能影响股份正常转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股份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重大诉讼与仲裁;重大债务重组;公司破产、重整或清算;现金分红、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公司收到本所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同意或者不同意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份、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三)报告期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及持股情况;  (四)董事会工作报告;  (五)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六)已发行股份、公司债券的情况;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披露内容以及所作出的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及时,或者市场、媒体等出现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传闻或者报道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或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本所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途径等具体要求向本所传送信息披露文件。本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不做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其他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暂停、恢复和终止转让  第三十三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对其股份提供转让服务,直至导致暂停转让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公司违反《股份转让服务协议》;  (二)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暂停公司股份转让的决定;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发生影响股份转让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本所认为应当暂停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公司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其股份在转让系统的转让。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其股份在转让系统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本所可以终止对其股份提供转让服务:  (一)公司重新上市或者被吸收合并;  (二)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三)公司决策机构不能实际履行其职责;  (四)本所认为应当终止转让服务的其他情形。  公司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终止其股份在转让系统的转让,并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成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个人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  (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视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七条在公司终止上市前即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不满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系统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但不得再通过转让系统买入该公司股份或者参与其他公司股份的转让。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持有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与为其办理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股份转让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会员应当对参与股份转让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  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应当明确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审查周期,以及审查资料的保存方式与期限。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资质审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四十条会员与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向投资者全面介绍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风险,并要求客户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  客户不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股份的委托。  第四十一条会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股份投资风险。  第六章转让行为监督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进行股份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于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异常转让情形的股份转让行为,本所将视情况进行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的要求,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本所。  异常转让的情形和异常转让信息披露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转让行为,应当及时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者终止股份委托代理协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对可能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转让量的异常转让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第四十六条对可能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转让量的重大异常转让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相关证券账户转让;  (二)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者资金账户;  (三)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一)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七条转让系统发生下列转让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转让不能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止转让系统的转让服务(以下简称“临时停止转让”):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四十八条出现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转让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止转让。  第四十九条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转让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转让服务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止转让服务。  第五十条本所对临时停止转让服务的决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临时停止转让服务的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转让。  第五十二条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临时停止转让服务后当日恢复转让的,临时停止转让服务前转让系统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  第五十三条因转让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投资者转让股份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股份转让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第五十五条公司派发红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向中国结算提交申请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申请公开或者定向发行股份、债券以及其他证券品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未通过转让系统进行的过户,由双方当事人或者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转让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转让纠纷影响正常转让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转让纠纷,本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转让数据。  第六十条客户对转让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第六十一条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非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报  最后的战役 "ST军团"末路狂奔  生死时点  距离交易所核准暂停上市公司能否恢复上市,还剩下一个月的时间,这18家公司将面临命运转折风险警示  上交所计划推出的风险警示板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这些ST公司同样遭遇生死战,是风险还是机会?  今日已经是12月1日了,距离2012年的结束只有最后一个月。  历史经验显示,随着年末的到来,ST股往往会上演"乌鸦变凤凰"的表现。而今年的情况更为不同,在新退市制度以及沪市将实行风险警示板的情况下,ST股保壳扭亏的意愿将更加强烈,这也迫使各家公司各出奇招,使出十八般武艺来实现胜利大逃亡。  而从监管层的动作来看,对于ST公司的审核重组也是最近工作的重点。近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ST公司宣布重组方案获得通过或者将接受证监会的审核。  背景  退市新规倒逼ST公司自7月份退市新政公布后,ST公司面临生死抉择,要么退市要么重组。  首当其冲的是那些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根据新的退市方案,对于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在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若截至日公司股票未被核准恢复上市,将被终止上市。今年的年关,将成为这些公司的生死线。  退市新规在此前业绩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的基础上,新增了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的净资产为正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等多项退市标准。退市新规公布后,多家ST公司感受到了退市的危机。  而上交所计划推出的风险警示板更是让沪市的ST公司濒临绝境。按照上交所的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及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将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而风险警示板的股价涨幅限制为1%,跌幅限制为5%,虽然上交所曾表态将对此进行修改,但目前还没有最新的消息。  根据上交所此前的说法,风险警示板将在明年1月1日之后开始实施。因此对于沪市的ST股来说,如果不能尽快摘帽,后果将十分严重。  恢复上市  5家生死未卜据统计,目前暂停上市的ST公司已有20家。其中,*ST轻骑及*ST吉药两家是在2012年被暂停上市的,而其他18家则在2012年以前被暂停上市。  这18家公司分别为*ST关铝、*ST中钨、*ST丹化、*ST创智、*ST大通、*ST铜城、*ST朝华、*ST北生、*ST宏盛、*ST远东、*ST方向、*ST金城、*ST炎黄、*ST武锅B,以及尚未完成股改的S*ST聚友、S*ST天发、S*ST生化和刚刚完成股改的S*ST恒立。  退市新规下,这些ST公司不得不加快脚步自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公司的行动已经初显成效。  *ST丹化的重组方案已获证监会核准;*ST朝华近日的重组方案获得了股东大会的通过;*ST关铝、*ST中钨和S*ST聚友的重组方案已于近期获得证监会受理。  除了重组,还有几家上市公司预计今年将盈利,成功自救。如:*ST方向去年破产重整后,主营变为汽车发动机曲轴销售,并预告今年全年盈利3500万至4000万;*ST远东购入了艾特凡斯公司股权,纳入合并报表后预告全年盈利670万元。  与上述公司相比,还有五家公司重组尚未确定或盈利不明确,"退市"大限正步步逼近。  10月,S*ST天发的股改和重组方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11月,*ST创智宣布将终止与大股东的重组;*ST北生虽完成破产重整,但新重组方的重组尚无实质性进展;*ST宏盛还在债务重组中挣扎;而*ST武锅B的债转股方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  大限逼近 众公司打响保壳战  仅在11月份,就有近10家*ST公司先后发布停牌公告,或资产重组,或变卖资产。多位投资人士表示,*ST公司密集停牌的主要原因在于,为了优化公司财务报表,或者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以实现规避暂停上市的命运。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若首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相关公司将面临暂停上市的命运。  目前A股市场共有46家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一位长期关注ST类公司的券商研究员表示,变卖资产、处置股权、购买资产、资产重组和公司重整,是*ST类公司改善财报,规避暂停上市的主要手段。  目前,*ST大地 (002200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ST甘化 (000576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ST钛白 (002145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ST鑫富 (002019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和*ST锌电 (002114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5家上市公司都在三季报中预测,公司今年整年将扭亏。  *ST黄海 (600579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ST领先 (000669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ST天成 (600392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和*ST盛润虽然预计今年全年度将续亏,但公司都在积极推进重组事项,一旦重组获批,这几家公司也都将起死回生。  然而,*ST金泰 (600385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ST长油 (600087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和*ST川化 (000155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等上市公司在三季度亏损,但仍未有资本运作计划,这些公司的命运堪忧。  风险警示板 暗藏生机  对于沪市的ST公司来说,明年1月1日起,还将有一项特殊的待遇,那就是进入风险警示板。  经过了8月底的大规模摘帽之后,沪市的ST公司已经大量减少,目前还有40家ST公司在正常交易。不出意外,这40家公司绝大部分都将在明年元旦之后进入风险警示板。"由于涨跌幅的不同,这些进入风险警示板的公司,初期肯定会遭受比较大的跌幅。"有业内人士如此预计。  不过,就算进入了风险警示板,这里面的公司依然还是有机会的。ST澄海 (600634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ST博通 (600455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和ST航投就属于其中一类。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由于这三家公司是今年才恢复上市的,必须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只有等到明年年报公布之后,这三家公司便能申请摘帽,到时候自然会退出风险警示板。此外,此前银行账户被冻结的ST万鸿 (600681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目前已经新开账户,待到司法诉讼结案,就很有希望成功摘帽,ST博信 (600083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ST祥龙 (600769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ST明科 (600091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一旦主营业务恢复正常也能符合摘帽条件,而ST天目 (600671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要想摘帽,估计要等到证监会的调查完毕之后。  另外,那些正在进行重组的ST公司,就算未来进入了风险警示板,按照上交所的上市规则,只要重组成功了,也应该能够迅速摘帽,像已经完成重组的*ST东碳 (600691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就有可能在近期摘帽。(.华.西.都.市.报 .张.锐.睿)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第五条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第六条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节交易安排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第八条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五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九条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第三节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预计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将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项。  第十三条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股票在本所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进入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对外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别说明:“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个交易日,剩余YY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四节过渡安排  第十六条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本所修订的《上市规则》实施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在本所修订的《上市规则》实施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应当于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以同一议案决定是否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前述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该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同意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等事项的,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决定不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公司可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本所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公司未在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本所于期限届满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报  上交所就发布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答问  日,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三项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上交所为此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一、本次发布退市配套业务规则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上交所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三项业务规则,分别就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转让服务以及重新上市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事项作了妥善的制度安排。  在起草三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上交所立足于继续深化证券市场改革的总体目标,综合考虑了各方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新退市制度的各项具体工作,以期顺利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历史情况,对新退市制度推出前的已暂停上市公司作出了合理安排,以稳定投资者的预期,保证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  二、《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  《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退市整理期的设置,其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既充分揭示和释放相关风险,也防范市场炒作。为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分别从交易安排、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交易安排方面,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按照退市整理期的不同时点,明确了风险揭示的具体信息披露内容,并要求公司在每一次公告时均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另外,为防范市场炒作,《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三、对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的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有什么过渡安排?  在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中,上交所考虑到新退市制度推出前暂停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已经在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的发布通知中,对相关暂停上市公司作了过渡安排。基于同样的考虑,本次制订的《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也专节明确了过渡安排。  一是除另有规定外,对于在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当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  二是对于在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允许公司于上交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  前述安排的主要考虑是防范退市整理期股票因重组题材而过度炒作。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等事项的,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股东大会不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公司可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上交所于期限届满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四、《股份转让暂行办法》的主要设想和起草原则是什么?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份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其主要目的是为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及信息披露等服务。  退市股份转让系统具有完整的市场架构,具备一般市场的基本要素,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让服务、行情披露、信息披露、清算交收、转让行为监督、权益分派等。  为减轻退市公司负担,方便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在相关机制设计上遵循了经济性、便利性原则。退市股份转让系统不设置代办券商,所有券商均可接受客户委托;为降低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可以电子方式进行,无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为防止市场炒作,《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设计了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其中,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包括: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包括: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要求券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前端控制,形成合格投资者名单。  五、《股份转让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转让服务、信息披露、暂停、恢复和终止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让行为监督、异常情况处理、其他事项和附则等九章,主要是根据退市股份转让系统市场组织架构所对应的事项设置。  在适用范围方面,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服务对象仅限于退市公司。退市公司终止上市前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公司依法发行的其他股份,可以在转让系统转让。  在转让规则方面,一是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二是规定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三是涨跌幅限制为±5%;四是只能使用限价委托。在转让信息显示方面,退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独立显示。  在信息披露方面,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公告,信息披露渠道为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和上交所网站。上交所不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违反《股份转让服务协议》、有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下,上交所可以暂停其股份转让;公司重新上市或者被吸收合并、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等情况下,上交所可以终止其股份转让。另外,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申请暂停股份转让。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要求投资者具有较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在会员责任方面,要求会员承担投资者管理的主要责任,建立合格投资者名单。  对于异常转让行为,上交所可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在发生异常情况的条件下,上交所有权采取临时停止转让服务等措施。  六、上市公司退市后是否都进入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其股份挂牌转让的场所: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选择上交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且根据《股份转让暂行办法》的规定与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服务协议》的,其股份进入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退市公司如选择申请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其股份将进入相应场外市场挂牌转让。  七、《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根据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如符合规定的条件,可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制度使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能够再次回到主板市场进行交易,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本次发布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即是对前述精神的落实。  鉴于《股票上市规则》已对重新上市的申请条件做了明确规定,《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未新增申请条件。在审核程序方面,办法参照恢复上市的审核程序,规定了上市公司申请、交易所受理、上市委员会审核以及交易所决定等主要环节,明确了各环节的具体期限。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引入预披露制度,要求申请人在上交所受理其申请后,通过重新上市申请书等文件全面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同时强化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中的作用,对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保荐报告书、保荐工作底稿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八、《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审核与决定、重新上市安排、信息披露以及附则等六章,主要是按照重新上市的阶段进行编排,并将信息披露单列一章。  在适用范围方面,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考虑到历史情况,《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在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方面,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 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在审核与决定程序方面,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交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审核意见,对重新上市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在重新上市安排方面,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及时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其股票视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作相应的限售处理。  在信息披露方面,引入了预披露制度。公司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后,应在上交所网站披露重新上市申请书(申报稿)、重新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并及时披露申请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申请进展情况。  九、本次退市配套业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上交所有什么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发布的三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结束后,上交所将及时整理汇总并合理吸收各方市场主体意见,制订正式发布稿,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拟与此前已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拟定的风险警示板业务规则一并对外发布。  相关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将建立起从公司股票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和退市股份转让等环节,再到重新上市的相对完整顺畅的退市市场机制。市场化机制的确立,必将有利于上交所蓝筹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一方面稳妥处理好新退市制度推出前已暂停上市公司的过渡安排,保持市场的稳定有序;另一方面认真落实好各项退市配套制度的具体工作,保障新退市制度的顺利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报  深交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等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 退”。  同时发行 A 股、B 股的上市公司,其 A 股、B 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 退”、“XXB 退”。仅发行 B 股的上市公司,其 B 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 退”。  第六条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日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第八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证券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交易信息公开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退市整理期届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和涨跌幅限制;  (三)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应当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股票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的披露频率。  第十六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所有对外发布的公告中按照以下表述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预计于 XX 个交易日后(或于 XX 年 XX 月 XX 日)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十七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发布股票摘牌公告,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转让的具体事宜进行说明,包括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制度等情况。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上市公司如出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述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可以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  组等重大事项。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触及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及时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且自《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该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且自《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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