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和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纠纷,公司填写的合同日期与我手持份合同签定不一致,两份合同法人代表名字由我代签

[工程居间合同]工程承揽居间合同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一):工程居间承诺书
居间承诺书
甲方(承诺方): 甲方法人:
甲方法人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委托方):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甲方做如下承诺: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以下称该项目),引荐甲方与项目业主方直接洽谈。 二,甲方义务
甲方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后,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工程总价的
%支付给乙方。
三、费用约定、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费用约定:甲方与业主方签订完正式合同,甲方支付乙方第一笔费用
(打入指定账户),乙方不负责任何税款。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拿
到第一笔进度款支付
剩余部分按进度拨款支付。工程总价
%打入账户,2%打入
2、支付时间:甲方公司在与业主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两天内由甲方付给乙方
万元整,拿到第一笔进度款支付
剩余部分按工程进度拨款支付,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每日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甲方按如下分流表中指定账户支付:
四、承诺书终止
1、本承诺书签字生效后,如果甲方公司未成功与业主方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则本承诺书无效。
2、如果居间成功,本承诺书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承诺书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承诺书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本承诺书条款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事项
1、本承诺书只需甲方(承诺方)签字生效。
2、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当事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网签承诺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人(签字): (甲方法人本人公司公章)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二):工程居间支付劳酬承诺书
工程居间支付劳酬承诺书
我本人及公司为了企业发展,特此委托 等同志为我本人及公司承揽
工程项目,工程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例规定,为对受委托人的劳酬利益保障,我本人及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我本人及公司自愿按拟定工程合同
工程施工总量,按合同总工程量百分之
作为受委托人劳酬(施工方负责税金)。
二、劳酬支付时间与方法:我施工队进场施工即支付受委托人人民币
作受委托人前期费用,此款在受委托人在此承诺书中总应得劳酬数额中扣出。后在每月结验工程计价时,按计价数量百分之
即支付给受委托人,当我方完成此承诺书中工程总量的80%时,应按工程总量金额全部支付受委托人劳酬。
三、我本人及公司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接受以下处罚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受委托人可凭此承诺书依法向我本人及公司追索支付,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违约金等)均由我本人及公司承担。
四、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保证兑现支付劳酬的见索即支付凭证,与我本人及公司其它相关承诺不相抵触,执行期间,我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企业改制、
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授权委托人)或者将工程转包第三方而影响,当工程转包第三方时,我方即按此承诺书中所述与甲方签订合同总工程量计算受委托人劳酬总额一次性支付清完。本承诺书经我本人及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及法人授权委托人填写签字后即生效,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均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本人及公司以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特此署此承诺书。
特此承诺!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
承诺人家庭住址:
承诺时间: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三):居间服务协议
居间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居间人)
(以下简称该项目),根据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居间协议:
一、该项目的工程合同由
公司与潍坊金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居间人负责合同签订前期联系、准备工作,确保该项目工程合同条款以居间人提供的工程合同条款为基准签订。
二、居间费按工程中标价的
%根据合同实际条款另行补充合同明确。
三、居间费支付方式:
1、第一次支付:在第一期工程办理完政府中标手续并进场施工前,按中标价的标准支付。
2、第二次支付:在第一期工程主体完成,按中标价的标准结清余额。
四、居间服务费由居间人开具服务型发票,税金由甲方承担,在支付居间服务费时一并支付。具体按以下开户行帐户兑付。
五、甲方中标并进场施工后,在合同执行中我公司与发包人间的纠纷与居间人无关。
六、该项目居间活动过程中,居间人为承揽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活动和经济费用由居间人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只承担项目中标后按本协议约定所应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其余费用一概不予承担。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居间服务费。
1.2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拖延支付居间服务费,按应付额的万分之三/天支付滞纳金。
2、乙方责任:
1.1自行承担承揽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2承接活动中不得以甲方名义作出任何承诺及签订任何内容,否则相应责任由居间人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追究居间人法律责任。
1.3收款前及时提供居间服务费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
1.4居间人负责该项目工程合同条款以居间人提供的工程合同条款为基准,否则甲方不承担居间服务费。居间人提供的工程合同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本协议自甲方领到该项目政府部门中标通知书后自行生效,在甲方支付完全部居间服务费后自动作废。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法办理中标手续,或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签订后30日内手续不完备,本协议自行作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四):个人居间协议书
居间协议书
甲方:工程发包方或代理人
乙方: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高松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友好协商,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乙方承建甲方工程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承建甲方工程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乙方指定作为代理人,身份证号:全权处理乙方与甲方的一切事务。
4、乙方愿意以居间人的身份,受甲方或代理人委托为甲方提供承诺。
5、甲方亦同意依法接受乙方承揽工程施工。
甲方代理人复印件:见附件
乙方代理人复印件:见附件
二、居间事项
1、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工程招投标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并保证发包给乙方工程项目。
2、乙方在甲方的支持和协助下,保质保量如期完工,并承诺给甲方代理人工程总造价为服务费。
3、甲乙双方必须守约、履约并严格保密。
三、服务费计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并因此获得乙方支付的甲方的服务费。
2、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和佣金的标准: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工程总造价,乙方愿以支付甲方服务费。
3、支付方式及时间:
支付方式:
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户:
支付时间:
考虑到乙方不受施工方要求及进度的影响,在工程预付款到账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总服务费的支付,其余部分,乙方争取分批次,共计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负责乙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真实可靠,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必须有项目审批和资金保证。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标书制作的服务事宜,力保和促进乙方能够中标,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外部环境支持与服务。特别是在工程款的拨付上要及时按照约定意见拨付,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甲方指定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
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甲乙双方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该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或代理人的书面正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露、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资料。
六、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
1、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否则视为违约。
2、有关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的书面文件,是本协议的当然的附件,均有相同于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3、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双方原签订的与本协议内容歧义者以本协议为准。
七、生效条款
1、本协议有效期为月日起至于月
2、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人: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五):2016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三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原则,就安徽合肥市赛维ldk电池项目机电工程达成如下合作及居间协议:
一、合作内容:
本条所指合作是甲乙双方的工程施工合作,丙方不负工程施工方面的任何责任。
1、建设单位: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赛维ldk电池项目机电工程
3、工程地点: 合肥市开发区
4、工程范围:机电工程(详见主合同)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合同质量等级:合格,一次性验收合格
7、暂定合同价款:
8、合同工期:同主合同
9、合作方式:甲方委派乙方负责项目管理实施,丙方负责项目前期各项工作的咨询和协调。
二、三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施工许可证等政府监督部门所需提供之资料及证书。
2、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进度计划要求等。
3、负责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甲方提供之一切资料及证书。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按业主的要求,完成作业计划。
2、精心施工,质量必须符合验收规范。
3、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4、及时齐备施工过程的验收资料及竣工资料。
5、乙方同意甲方向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第四、第五项规定的比例和方式支付居间费用。
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负责前期各项工作的协调。
3、负责工程款的配合及协调。
4、及时收取居间费用的权利。
三、结算依据和支付方法:
1、三方开设项目共同监管专用帐户,此帐户资金仅供本工程使用。
2、甲方根据工程决算审定价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税金及其它上交政府费用)。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税金及其他上缴政府费用由甲方代征代缴。
4、丙方根据工程决算审定价收取本项目 %的项目居间费。
5、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到账后,扣除甲方费用后按比列及时(不能超过三天)支付给乙方和丙方(按工程款到一笔支付一笔的方式支付)。甲方付款给乙、丙方时,由乙方提供代扣税凭证。
四、罚则:
1、根据合同文件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一次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验收如达不到合格,除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前提下,甲方再扣罚工程总造价之0.1%。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脱期,建设方的经济处罚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施工合同。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丙方无关。
4、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四、五项约定及时足额的向乙方和丙方支付款项者,应承担逾期支付额日3%的违约金。
五、现场文明、安全生产、工地现场治安:
1、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工地现场要保持整洁,符合市创建文明工地的要求。
2、乙方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
3、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公安部门要求办妥一切事宜,并遵守治安条例。
六、其他:
1、乙方全面履行总包方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内容。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委派,乙方委派,负责施工过程中具体事宜和履行本协议。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施工协议、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5、本合同一式陆份,三方各执贰份。工程款结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签定日期:日
丙方:(盖章) :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苏州桐泾北路 号
签定日期: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签定日期:日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篇2]
甲方:施工方
乙方:居间方
就甲乙双方合作承揽()工程项目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并促成()工程承揽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负责承揽()工程项目
甲方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
乙方促成甲方取得()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格后,乙方按施工合同总投资金额的
%提取居间费用(税后,佣金) 具体支付时间段
甲方收到业主第一次拨工程款两日内,拨付工程款总额的
%付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第二次收到业主拨工程款,拨付工程款总额的
%付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收到业主第三次拨工程款80%,剩余的资金一次付清居间费用。
甲方若不按时按额支付佣金,则按佣金金额的1%每天支付滞纳金。
本合同与施工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地管理部门调解,否则依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篇3]
居间合作协议
甲方:施工方
乙方:居间方
就甲乙双方合作承揽凯里市台江县工业园区二期土石方工程项目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并促成该工程承揽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甲乙方负责承揽凯里市台江县工业园区二期土石方工程项目约500万立方米,甲方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
乙方促成甲方取得凯里市台江县工业园区二期土石方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格后,乙方按施工合同每立方0.6角提取居间费用(税后,佣金)。
具体支付时间段
甲方收到业主第一次拨工程款两日内,甲方进场正式施工72工作日付30万元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第二次收到业主拨工程款,拨付工程款总额的50%付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拨款付50万元,余款按每月进度工程量比例第三次交付。
居间费预留50万元作为该工程协调款。 本合同与施工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地管理部门调解,否则依法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方: 居间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篇4]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劳务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报酬总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按
2、居间成功后,进场先付
。剩余款项以
支付一次,分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在甲方支付完乙方居间酬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让。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如有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附加:工程合同签字人的承诺书一份,公司法人委托书一份。
七、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任何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妥,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身份证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篇5]
居间服务协议
甲方: **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及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若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并获得收益,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2、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介绍自身所需的宣传材料并安排专人对接乙方所提供的第三方项目资源;
2、在甲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乙方申请,甲方确认后,可以免费为乙方提供开展服务所需的场地;
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甲方要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对接的所有第三方推荐甲方的业务,并尽力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的合作;
2、协助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取得收益视为乙方促成合作,完成单项居间服务;
3、按约定收取服务费。
四、服务费的支付:
1、乙方促成协议,甲方收取收益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2、甲方获得收益后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为甲方获得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方式可以用现金、同等价值的服务企业股权或同等价值的等价交换物等方式。
五、争议解决
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作期限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作期届满,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延长该协议。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合同签署地: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六):2016居间合同承诺书
居间合同承诺书
(支付个人居间费的法律凭证)
项目,现委托你方落实并促成我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和顾问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我自愿按以下方式向居间人支付居间费:
一、支付金额
二、支付方式:
三、本《承诺书》不可撤销、不更改、不受时间限制而失效,不受承诺人签定协议中缔约双方的违约纠纷影响,承诺人对该居间费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居间方不承担任何与协议相关的连带责任,承诺人负有对此《承诺书》保密的义务。
四、此《承诺书》具有劳务合同、居间协议的同等法律效力,为此我如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我的协议甲方提出从工程进度款项中扣付居间费给居间人,对此我无异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我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驳的权利。
五、本《承诺书》仅此一份由居间人保存,本《承诺书》或居间人的身份证均可作为向承诺人领取居间费的凭证。
六、本《承诺书》在承诺人签订由居间人促成的协议后生效,居间费结清后失效。
委托方(承诺人):
被承诺人(居间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工程居间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某某建筑公司
联系地址: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省***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总价、工程量子目单价、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品种及单价、弃渣运距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百万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业主提供的各种材料单价,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施工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6、乙方领取本合同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承担。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正常施工的一个月内,应向乙方支付***元整;在正常施工的两个月内,应支付***;剩余施工合同金额从正常施工的第三个月开始,根据甲方每月取得的验工计价款,按***%的比例支付;竣工结算完毕,甲方取得全部工程款后五日内全部结清。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或甲方同意承担**差*等**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支付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诺书和居间合同
甲方为了企业发展,公司特委派同志为甲方及本人承揽工程项目受委托人(居间经纪人为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424条、第426条、第42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委托人(居间经纪人乙方)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甲方及个人特作承诺如下:
一、甲方与建设中标方(及有关方)签订施工合同,甲方自愿承担受委托人的劳务佣金,并拟定该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兑现支付(税后款)给委托人。经双方协商,在甲方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订立合同需要的相关手续,配合乙方做好前期协调工作。合同工程量为发包方实际的工程量为准。
2、乙方确保甲方承接: 合同的订立,并提供发包方真实的信息资料(施工图纸等),如乙方协调无力,此合同自行作废。乙方促成甲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工程施工及经济效益成立,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金额%费用。
3、金额支付方式:是以帐外资金支付,七天之内一次性付清,付款给受
委托人(乙方)的承诺。
4、注明以及甲方处成后续工程业务,本承诺书仍然有效。
二、如果甲方或工程队不按以上承诺支付劳务佣金,受委托人(乙方)可持本承诺书到建设方后承包方(及有关方)收取劳务佣金,并列入施工方作为其工程方作为其工程预付款,甲方无条件认可,绝无异议。如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承诺,受委托人(乙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甲方自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本承诺书与施工合同同时生效。生效后甲方与建设方发生任何纠纷及矛盾或者工程有变动(含质量、工期、进度)均与受委托人(乙方)无关,一律由甲方承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人(乙方)也可在甲方不履行承诺时或未履行承诺完毕时,有权扣押甲方工程材料或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直到付清劳务费为止。此承诺书和居间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特此承诺! 甲方(盖章) 法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签订地址:
身份证号码:
劳务居间合同承诺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居间规定,
在互惠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下,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城市风景
2、工程地点:平果县
3、工程内容:商居楼
4、工程量:1号楼、2号楼、3号楼
二、 居间费用
1、乙方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促成甲方与乙方正式签订
合同或协议。甲方自愿付给乙方居间费用总造价完税后的百分之四(4%)。
2、甲方与乙方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前,先同乙方签订该居间合同,
该居间合同随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同时生效。
3、无论合同或协议名称和法人发生任何变化,甲方付给乙方的居
间费用都要如约履行。
4、如在本合同工程量外,甲方与发包方增加工程量,其增加部分
甲方亦需按上述比例付给乙方居间费用。
三、 付款方式
1、在甲方进场开工三个工作日先付伍万元以后。在甲方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后一日内,按工程款预付百分之四(4%)给乙方。
四、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及时付给乙方居间费,乙方可以到城市风景地产商要所有的居间费。
2、甲方愿意以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赔偿给乙方。
3、如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 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
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居间服务承诺书
承 诺 人:
(以下称甲方)
被承诺人:持此承诺书之人
(以下称乙方)【工程承揽居间合同】
甲乙双方确认就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收购方)购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出让方)位于xx宗地编号xx地块,“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每平方米为xx元(最终以收购方与出让方交易单价为准)认购一事提供了居间服务与商务洽谈及相关业务咨询,撮合收购方与出让方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合同)及附件(若有)。等上述事项现甲向被承诺人达成如下承诺:
1、 由甲方负责按照上述项目出让条件落实项目收购方,并促成收购方收购该项目;由乙方负责联系到项目出让方(这里指项目公司股东)并促成出让方按照上述项目出让条件出让该项目。
5、 甲方因上述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作为收购方的委托方(甲方)的商务洽谈及相关业因办理上述业务需要甲方或(收购方)应及时、如实、准确的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文乙方因自愿采取风险参予的方式来接受买方的委托方甲方的委托:即上述业务未办甲方采纳乙方以风险参予方式为已方工作,若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完成上述委托的事务咨询顾问。 件给乙方。 理成功(不因甲方因素),所有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项,使得收购方成功收购上述项目并与出让方签订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合同)及附件(若有),甲方则承诺支付给乙方劳务报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正(不含税金额)。
6、 该劳务报酬在收购方解冻共管资金三天内甲方必需向承诺人兑现承诺书承诺的全部金额,逾期一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上承诺由持此承诺书之人向承诺人索取上述应得的劳务报酬。
7、 若收购方或收购方以及甲方或是甲方的亲属、配偶、合作伙伴、关联单位、所在单位直接或通过其他居间方与出让方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相关协议(合同),仍视为收购方与出让方有效利用了被承诺人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甲方仍须按第4项承诺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国土或是工商部门登记的购买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特此确认和承诺!
注:此承诺书复印无效。
承诺人: 甲方提供公司三证复印件、甲方与收购方所签的委托议
日 或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居间合同项目引资支付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424条、428条规定: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黄发平先生(下称受益人)协作办理项目资金。即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东盛新干线项目对外引资业务,若办理成功,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将无条件将项目引资总额的3%协办奖励金,平均分配给以下受益人:
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同意:
一、 在本次引资过程中,如分期分批操作,我司将分期分批按承诺比例提取,及时地支付
给以上受益人,直到本次引资完毕为止。
二、 这个承诺是不可更改、不可撤销的、是享有全权之法律保障的,是遵照受益人指定的
账户无条件直接支付给受益人,并保证对受益人不受任何损害或侵犯。
三、 以上承诺和保证是有效的,如我司未按承诺和保证执行,受益人可以将此承诺书所欠
的费用数额作为我司所欠的债务,可在当地法院起诉,向我公司追讨债务,包括诉讼费、执行费、误工费、往返出差费由我公司全部承担支付给以上受益人。我公司将放弃一切法律抗辩和反诉的权利。
四、 此承诺书有效期是整个引资结算完成且所有提取奖励金打入受益人指定帐户后为止,
引资不成功,此承诺无效。
五、 如引资资金存入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指定银行后,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
须在两天内将协办奖励金打入以上受益人银行帐户,未能按时支付劳务费,银主将撤回全部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负全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 此承诺书内所有人士均对此内容严格保密,所有受益人均享有以上承诺书的权益。
七、 引资成功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中介方无关,中介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
法人(承诺人)签字:
注:传真件与原件一致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七):2016居间合作协议范本
居间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施工方)
乙方:(居间人)
甲乙双方为拓展工程项目业务共创经济效益,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为甲方承揽土石方工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以平等自愿有偿工作的原则达成共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特签订此“居间合同”,双方共达成如下意见: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发包单位:
4、 中标单位:
5、 工程内容:
6、 工程量:
第二条、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乙方促成甲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再计入工程项目之中。
第三条、 甲方在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施工合同法定代表人变化或单位名称变更或合同转让,此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条、 甲方不按时或不按实际股本金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通过工程发包方直接扣留或诉讼法律解决。
第六条、 甲方在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要把合同书复印一份加盖公章(或合同章)附在乙方“居间协议”书上,作为法律依据。
第七条、 此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五份。
第八条、 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并生效。
甲方(施工方): 乙方(居间人):
法人(代理人): 居间人: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居间合作协议范本 [篇2]
甲方: **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及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若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并获得收益,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2、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介绍自身所需的宣传材料并安排专人对接乙方所提供的第三方项目资源;
2、在甲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乙方申请,甲方确认后,可以免费为乙方提供开展服务所需的场地;
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甲方要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对接的所有第三方推荐甲方的业务,并尽力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的合作;
2、协助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取得收益视为乙方促成合作,完成单项居间服务;
3、按约定收取服务费。
四、服务费的支付:
1、乙方促成协议,甲方收取收益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2、甲方获得收益后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为甲方获得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方式可以用现金、同等价值的服务企业股权或同等价值的等价交换物等方式。
五、争议解决
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作期限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作期届满,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延长该协议。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地: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居间合作协议范本 [篇3]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劳务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报酬总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按
元。【工程承揽居间合同】
2、居间成功后,进场先付
。剩余款项以
支付一次,分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在甲方支付完乙方居间酬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让。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如有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附加:工程合同签字人的承诺书一份,公司法人委托书一份。
七、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任何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妥,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身份证
居间合作协议范本 [篇4]
甲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就相关居间业务合作达成 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 、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 定制酒窖、酒柜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为乙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乙方与客户的业务合作,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 多赢局面。
二 、合作范围 为别墅、公寓、商业空间、会所等场所提供专业酒窖、定制酒柜设计及供应服务。
三 、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工作便利及社会资源为基础,为乙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乙方与客户的业务合 作;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转介绍客户需求,安排专业的销售或设计师与客户深入的沟通,为客 户提供 定制酒窖、酒柜产品设计及供应 服务。
四 、权力义务 1、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工作和公司内部管理; 2、双方应以诚信为本 ,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状况,以便互相促进。
五 、利益分配 1、 甲方居间的客户,在和乙方成功签订订货合同, 并客户已向乙方支付合同 乙方银行帐户到帐金额为准) ,乙方应按已收货款总额的 为乙方收到客户合同总额 甲方支付。 2、对于甲方只提供了客户信息而并无成功居间的客户,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六 、保密条款 %货款后 (按%比例向甲方支付佣金;支付期限 15 个工作日 内向%货款(按乙方银行帐户到帐金额为准)后
1、 合作双方对对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要严格保密 , 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 为均属泄密。
七 、违约责任 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 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 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 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八 1.本协议自签订日起 一年内 有效,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
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八):2016居间费用承诺书
居间费用承诺书
致等受益人
我公司为建设项目需要,委托贵方(先生等)为我司引进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424条、428条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19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1995年(第36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及全体股东现以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署此承诺书,具体内容条款如下:
一.我公司同意向贵方支付实际引资金额的百分之(税后)作为本次项目引资的服务费。其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返程费等均由我方自愿支付,如若此次引资未成功,所有产生费用由我方承担,无需退回,我方保证不会发生任何追讨、索赔等一切无理行为,我司对此无任何异议。
二.在贵方为我公司介绍引进资金后,我司委托银行对百分之叁引资服务费进行同台交割,并按到帐批次同台交割融资服务费,若有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按每延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直到清偿为止,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
三.我司保证出具的此支付承诺书及相关证照资料、签字文书等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欺诈行为。如果我方不按照此承诺执行,我司愿意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贵方可以凭此承诺书向贵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请诉讼判决,我本人及我公司自动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四.若因我司或我方银行原因导致此业务无法继续履行,我方自愿无条件赔偿贵方的损失。我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在贵方不参与的情况下、而直接同贵方介绍的其他第三方直接联系,如直接联系,我方均需有贵方同场的情况下,若违备该承诺,我方自愿承担违诺责任,向贵方分别赔偿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作违诺责任金。
五.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无条件保证兑现的凭证,是我方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传真件与原件具同等效力。
特此承诺!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零一四年月日
工程居间费支付承诺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居间和顾问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并由承诺人履行承诺。
业主或总承包方:
承诺人或单位:
工程名称:
贵州省中卫导航盘县(平关、滑石、断江)三个机站
居 间 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一、承诺人或承诺单位与业主方或总承包方正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按本工程量的总造价(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在本工程项目中做的所有项目都必须包含在内,具体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支付
%给居间人作为酬金。
二、居间人酬金付款方式,具体支付时间:
签定合同后同时开写进场通知给承诺人之后,承诺人支付
万元现金,工程预付款到账时支付预付款的
余额按进度款支付
%给居间人,直到工程实际总额的
%,支付完为止。
三、居间人促成承诺人单位与业主方或总承包方合同成立的承诺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酬金,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提供给业主方的结款银行账户,其中办理的银行到账提醒业务,必须由居间人提供手机号码(以便资金对双方透明)。
四、如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不按本订立约定的条款和时间支付酬金给居间人时,居间人可阻止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正常施工,因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违约给居间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全部承担赔偿。居间人可凭此承诺书向居间人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承诺人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仲裁或申请支付令,并承担工程总价款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放弃一切抗辩权力。居间人也有权委托业主方或总承包方在施工承包工程款中扣给居间人。
五、本居间酬金税金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强缴纳,居间人无须向承诺人单位出具相关票据,对居间方有无备经营内容无提出具体要求和异议。
六、(1)该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委托以上居间人联系取得本工程项目。
(2)居间酬金以现金支付或以转账方式转入居间人指定的个人账户。
(3)本承诺书受益人所获得的居间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收回。
七、居间人有责任保证承诺人与业主的关系和义务,以及资金安全性,居间人保证本项目工程在合同生效四十五天内前开工,若到时不能开工,居间人退回人民币壹拾万元给承诺人。
承诺人单位: (签章)
承诺人: (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不可撤销支付居间费承诺书8.25
被承诺人:
法人聘任本人
(身份证号:
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合同工程量暂定
m3(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由于劳务人在该工程承揽期间,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促成了该工程合同的签订。故我单位完全自愿与你(们)合作同发包方达成合同文本,并予以明确确定对您(们)付出的辛勤劳动做出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劳务人员作有偿服务的原则,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后,本人自愿兑现支付的劳务人员酬金是合理合法的。
2、经你们组织协调跟踪促成该项目合同签订成立,本人(公司)承诺按合同工程量每立方
元支付,付款方式乙方以每次与发包方结算的工程量立方乘以承诺的价格,全额结付给劳务人。用现金支付,合同签订后,进场费入账后3日内我方用自有资金支付给居间 人
万元。此款在而后的工程进度款结付居间费中分三个月扣回。
3、签订本项目合同文件后,如我方不按时足额或不支付劳务酬金给劳务人时,劳务受益人可凭此支付劳务费承诺书向本公司追索全部酬金,并申请仲裁支付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合同生效后,劳务人责任结止。我方与该工程发包方发生任
何争议,与你们(劳务人)无关,劳务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劳务人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5、本不可撤销支付劳务费承诺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受我方企业更名改制或更换法人代表和续订工程合同的影响,并持有效延续性至劳务费结清完毕。
6、该工程项目合同未签订,此承诺书无效,劳务酬金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委托承诺人和劳务人各持一份。
承诺人: (签字盖章)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居间人佣金承诺书
居间协议书
甲方(受委托方):
乙方(居间方):
就乙方介绍林权给甲方办理银行贷款一事,如甲方为乙方介绍的林权持有人成
功贷出款,为答谢乙方促成此项业务。甲方承诺给予乙方银行放款额度的2%作为酬劳。
本林权的所在地为广西三江县,面积约八千余亩,下款金额按银行实际下款而
定,下款时间原则上定于2016年的春节之前。
一、付款给乙方的方法为:以甲方实际操盘下款当日,所贷的款委托支付到指
定帐户,由林权所有人、实际操盘人等人一同到银行办理分流款时,同时支付给居间人。
二、甲方与林权所有人、操盘企业若产生任何纠纷及法律责任,与居间方无关。
三、甲方保证承诺的居间费用下款分流即现金转帐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四、乙方保证所介绍的林权所有人能按甲乙双方谈定的事宜,将林权持有人的
林权证、流转合同、企业六证一卡等交给甲方,并委托甲方办理贷款事宜。甲方亲赴南宁与乙方介绍的林权持有人见面,如有实际情况与乙方口诉的相左,则属乙方违约,本合同作废。乙方应严守商业秘密,居间人员保证对此次贷款业务的商业保密承诺。
五、本协议书壹式三份,甲方与贷款操作方和乙方各壹份。
特此承诺!
(签字盖手印)
(签字盖手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点:广西南宁市
居间费支付承诺书
(支付个人居间费的法律凭证)
项目,现委托你方落实并促成我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和顾问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我自愿按以下方式向居间人支付居间费:
一、支付金额
二、支付方式:
三、本《承诺书》不可撤销、不更改、不受时间限制而失效,不受承诺人签定协议中缔约双方的违约纠纷影响,承诺人对该居间费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居间方不承担任何与协议相关的连带责任,承诺人负有对此《承诺书》保密的义务。
四、此《承诺书》具有劳务合同、居间协议的同等法律效力,为此我如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我的协议甲方提出从工程进度款项中扣付居间费给居间人,对此我无异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我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驳的权利。
五、本《承诺书》仅此一份由居间人保存,本《承诺书》或居间人的身份证均可作为向承诺人领取居间费的凭证。
六、本《承诺书》在承诺人签订由居间人促成的协议后生效,居间费结清后失效。
委托方(承诺人):
被承诺人(居间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居间费承诺书
一、我公司经董事长研究决定,特全权授权委托
等女士为我公司联系业务,我公司特承诺:同意按工程总造价(税后)支付被承诺人车旅费、住宿费、生活费、通讯费、奖金等居间费报酬。
二、发包单位:
三、工程地址:
四、工程项目:
五、工程数量:
六、工程造价:
七、工程定额:
八、拨款方式:(1)人员入场拨
%,(2)设备入场拨
(3)每月工程进度拨
九、居间费支付方式:我公司同意为
(1)甲方收到第一次拨款,付
(2)甲方收到第二次拨款,付
(3)甲方收到第三次拨款,付
十、该居间费承诺书,经我公司签字盖章即法律生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否则,由我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违约金按承诺书居间费的双倍赔偿。
十一、委托方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人身伤亡事故等各项违约责任,均由我方负责,被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为了表明我公司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书签发后,愿向被委托书交信誉金
元以示诚意。
十三、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和被承诺人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法人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单位盖公章:
法人签名:
法人授权人签名:
承诺时间:2016年
工程承揽居间合同(九):2016合同法全文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9届第15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
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
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
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
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
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
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
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
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
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
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
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
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
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
益的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
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
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
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
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
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
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
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
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
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
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
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
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
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
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
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
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
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
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
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
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
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
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
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
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
一的,出卖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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